我们这个例子里有两个人甲和乙,另外有一个球。甲和乙双方在做这样一件实验,由乙向球施加不同方向、不同强度、不同作用时间的力。分两种情况来做这个实验:
1、乙只向甲确认向球施加了不同方向、不同强度、不同作用时间的力,但是并不告诉甲到底施加的力都是何种方向、何种强度、多长作用时间,然后乙问甲,请说出球会朝怎样的方向运动?于是,甲答不上来,只能说,按照物理学原理,球只能按照你施加的这些力的合力方向运动。
2、乙如实的告诉了甲他施加给球的力分别是哪些方向上的、分别是是怎样的强度和作用时间,那么,显然,这个时候甲可以飞快的按照上述物理学原理得到答案。
可见:
1、不论在第一种情况还是在第二种情况下,物理学原理所揭示的规律都是存在的,不能说第一种情况下甲算不出来,那么物理学原理就不成立。因为,只要有力的差异(不论是方向上的还是强度和作用时间上的),那么,合力总是存在的,球不管你知不知道,总归是要照合力的方向去运动的,这个合力就是球所承担的平均的力量。
2、甲在第一种情况下不能计算的原因是因为形成合力的各个力的方向、强度、作用时间都是未知,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可以计算的原因是因为形成合力的各个力的方向、强度、作用时间都是已知的。区别就在这里,原因也就在这里。
总结:
社会必要劳动是由无数的的个人劳动形成的,在商品社会下,个人劳动并不直接就是社会劳动,也并不必然就是社会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就像上面例子中的第一种情况一样,社会劳动是由无数的未知的、充满差异的个人劳动相互冲突形成的,作为社会平均劳动体现为这种冲突的结果。因为个人劳动是纯粹私人的事情,社会生产是无计划无组织的,那么,我们就不能事先知道这个平均社会必要劳动的量是多少,也不可能精确计算出来。
要使得这种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能够事先计算出来,那么,个人劳动就必须直接就是社会劳动,并由社会直接组织和有计划的安排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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