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必要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关于商品价值量大小的计量标准。即符合这个劳动标准的,商品价值就是有效价值,有效价值越大,交换能力就越强。反之,第一种情况是,商品价值必须执行这个标准,超出部分即为无效价值,生产该商品的这部分劳动即为无效劳动;第二种情况是,低于这个标准,商品价值可以混同这个标准进行交换,即可以以少充多的获取超量的交换物。上述说的是一种同质产品或一个相同行业生产情况所做的比较,在比较中存在着高中低三个不同生产率的生产劳动。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必要劳动,何为必要?从生产角度讲,产品从生产投入到产出的周期时间内所耗费的劳动,这个劳动即为必要。同行中每个生产组织的生产率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产出周期,换句话说,对每个生产组织来说,各有各的产出周期,代表着各自不同的劳动必要。从交换角度讲,只要产品实现了交换,那就证明该产品的劳动已经得到了社会承认,该产品的劳动就成为必要劳动。
社会存在不同生产率的生产组织,代表产品包含高中低不同的劳动量,且无一不实现了产品交换。实现了交换,得到了社会承认,按道理,其高中低的劳动全都是必要劳动,与高中低什么量级判断必不必要完全没有关系。可是,劳动价值论提出社会必要劳动只能是平均的中间水平,即所谓“社会平均生产条件”的生产率代表的平均劳动。这就奇怪了,根据是什么呢?是出于自己的理论需要,还是经过观察社会论证出来的结论?实际上,马克思根本没有给出任何论证,只是脑袋一拍,和稀泥般的搞个“平均”了事。这种手法看似快刀斩乱麻,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在摆乌龙,沦为学术不端。
假如劳动力耗费真能成为商品交换的尺度,人们跟随这一假设去推演一个社会的交换情况应该是这样的。社会一种产品具有高中低劳动量,等量交换前提下,势必与社会另一种产品高中低进行高对高,中对中,低对低的对等交换,或者劳动量低的产品需要增加产品量弥补劳动量的不足,以达到双方产品劳动量的等量交换。可见,产品只要实现了交换,其社会高中低量级的劳动就已经同时皆成为必要了,还有什么量级的劳动不是必要?反观劳动价值论只认平均,不认其余,这该从何谈起?
社会同质产品中,生产率高,单位产品劳动量低,如果该产品可以以少充多的混同中间水平的产品劳动量,为什么只混同中间水平的,而不混同劳动量最高水平的产品以获取最大的交换量?同理,劳动量中间水平的产品为什么不可以混同劳动量最高水平的产品?如果说,劳动量最高水平的产品被中间水平的产品淘汰掉差额劳动,为什么中间水平的产品不被劳动量最低水平的淘汰掉差额劳动?社会哪里还存在可以混同的条件?中间水平的劳动又何以还能存在?社会应该只存在最低水平的劳动,而且是以最低水平的劳动作为必要标准,而不是平均水平的劳动,才符合“社会必要劳动”假设的推理过程和推理结果。
综上,马克思推出和指认平均劳动为社会必要,他的用心不可谓不良苦,一方面既想避免或消除“越懒越落后劳动量越大”的嫌疑,另方面又想不妨碍生产率提高可以获得的好处,这看似是一箭双雕、神来的理论杰作。然而,拍脑袋的东西永远是拍脑袋,可以一时一地遮住一处的漏洞,但终归要露出原形,遮不住另一处的破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