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一一回复你,并不是因为你说对了,反而是你的错误太多无法一一展开。这里权且回复一次,以后希望你能沿着一个逻辑说,这样的话至少不需要我处处纠错:
pupil:
按照不同民法的内容来理解,你当然会对共有概念一头雾水,同样的,你无法区分共有与私有,以及公有与共有也就很明显了:
第一,我们谈的是所有制,不是法律术语--在这里我不想批评和评价法律内的概念体系,只想说,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同一个概念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经济学不是这样。
第二,共有,我们讲的是一个明确的所有制制度,不是一个法律上的规定,条文,而是一个明确的概念,不是法律界各法律不统一的那个模糊概念,而是经济学中的那个明确概念。
mkszyz:
其实法律概念也是建立在人类对世界的认识的基础上的,而并非空穴来风,你把法律说成了完全脱离人类的认识的东西,这显然是不公允的。
==这句话充分说明为什么你看东西会出现那么多的错误。我什么时候说“把法律说成了完全脱离人类认识的东西”?我反复强调正是法律是法律,经济学是经济学,我们讨论的是后者的概念体系。同一个概念,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需要各自定义的,经济学却是强调逻辑和概念的统一性。
==这就成了“把法律说成了完全脱离人类的认识的东西”?
==从何说起?
==看来你的误读指数,其码得在五星级以上了!
也就是说法律的概念是与我们日常的概念,以及所谓的经济学的概念不同,但也并非没有联系。你夸大了他们之间的区别,把这一些完全看成是没有联系的,这显然是错误的。属于象牙塔作风。
==这里的错误就更严重了:你的理由是,两者有联系。
==我所讲提是,两者不是一回事。
能因为两者有联系,就认定不能讲两者的区别吗?
==我“夸大”了两者的区别?
这又充分反映了你思想的错乱:我只是强调两者不是一回事,这算是“夸大”了区别?????
==这句话说明,你不但误读指数特高,你的逻辑也有严重的问题。==我根本无意于去强调两者是怎样的区别,只是说,两者不是一回事。
pupil:
经济学界是,共有制是什么呢?讲一下吧,这一本基本的《制度经济学》教科书中的观点,当然,不是作者自己所创,是沿用一个统用的概念体系形成的。对此你可以去查证--你所举的例子忘了说出处,这本教科书的信息是: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版,当然,你也可以去查胡乐明的版本,或其他经济学概念中有“共有”概念,下面我引的内容在这本书的105页上。
“有些资产的产权具有这样的特点:某个人对一种资源行使权利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或者说,这种产权是共同享有的。这种产权被称为共有产权。……共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相比,其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共有产权在个人之间是完全不可分的,是完全重合的。因此,即使每个人都可以使用某一资产来为自己服务,但每个人都没有权利声明这个资源是属于他的财产,也就是说,每个人对此都拥有全部的产权,但是这个资源或财产实际并不属于任何个人。”
mkszyz:
“也就是说,每个人对此都拥有全部的产权,但是这个资源或财产实际并不属于任何个人。”这个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拥有全部产权,而又不属于任何人”呵呵,如果不允许他,那么他又如何拥有产权呢?
==我得纠正一下,这句话表明,你的误读指数,比我前面提认识到的水平要高得多,如果前面是五星,这里应该至少有“十星”:
你看清楚,原话是(有趣的是你自己还引用了)“每个人对此拥有全部的‘产权’”这个产权,并不等于财产的全部的所有权。在共有产权体制下,如“公海”(前面我已经解释过了,这里的‘公’是“公共”之意,绝非“公有”之意),每一个人都可以去使用这里的资源,但是,“公海”这个资源并不属于任何人。这个可以去开发,可以去利用的权利,就是“产权”,这跟所有权不同是两回事。==鉴于你的误解指数,我只能再强调,我是说,这是两回事,而不是讲两者无联。
==现在再来看你的错误吧:允许他拥有“产权”,拥有“共有产权”,跟这个资源的所有权归他,这两者之间差了十万千里。你对所有制和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一无所知。这两者的区别不是我讲的是德姆赛茨讲的,相应的概念体系,形成于你我出生之前--如果你现在不50多岁的话。
的而作者将共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相对比,这也是有问题的,共有产权与私有产权并不是完全排斥的,而是包含的,共有产权也包含着私有产权。否则就不会有拥有的问题了。
==这里的逻辑混乱指数,已经超过了我所能分析的范围:“拥有”一词即可以指拥有关于某个资源的“全部所有权”也可以指拥有关于这项资源的某一种用途的权利。这些权利之间不排斥,而且可能被同一个权利主体所同时拥有,但是,这如何变成了“私有”包含“共有”的理由。
==另一个荒唐之处是,把“共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相对比,不是那本书的作者所说的,而是两个概念在此之前就已经是相互对比,相互区别的。这两个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要相互区别。如果哪个人指着长角的那个动物告诉你那是“鹿”,另一个动物是“马”,请你千万不要误认为是这个自己在故意的将两种动物进行对比,他只是告诉你,在你出生之前,这两种东西已经有名子,鹿与马的两个概念已经形成。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如果没有树木,如何会有森林呢?如果没有个人的拥有,那么如何会有共同的拥有呢?个人的拥有并不排斥共同的拥有。你把个人的拥有与共有完全的对立起来了。比如说孩子,一个父亲可以有几个孩子,而这些孩子共有他们的父亲。每个孩子都有一个父亲,而不是几分之一的父亲。而如果独占,那么就是一个孩子有父亲,其他孩子就没有父亲了。而在这里我们不可以说父亲不属于任何的孩子。应该说父亲属于任何一个孩子。
==这里的逻辑错误,同样不一而足,我实在是懒得来列举了,这样的讨论只此一次:
私有和共有是什么概念,你还没搞清楚,这个时候就用“个人拥有”与“共同拥有”来分析,是不是有点着急了。
--连这个概念是什么都没有说白,居然拿着这个概念来分析了????
正如同,不知道鹿与马分别指什么的一个,在那里讲:没有“鹿”哪来的“马”????
另,不考虑一这层,你的错误同样很严重。
==我已经说过了:“共有产权”的主体,与“公有”产权的主体不一样,共有讲的是,每一个成员都拥有。但是,这种拥有与私有大不相同,你忽略了一个天大的差别:
私有,个人之间的“排他性”,一项“私有产权”这个人拥有了,别人就不能拥有!这才叫私有。
共有,共有的成员之间没有“排他性”你拥有这样产权的同时,我也拥有。谁也不能排除另一方的拥有“公海”就是这样一项资源,谁都拥有开发使用的权利,但是,谁也不能排除别人拥有这样的权利。
==先生,这两者一样吗?--我问了至少有三遍了!
pupil:
==这些讨论,并不是空穴来风,实际上这概念明确提出正是要区别于以前法律上模糊上的共有概念,正如同你所举的例子中某些法律条文中的所谓“共有”不过是“私有”的一种形式而已,而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共有”这种特殊的,现实中存在的逻辑上完全不同于私有的特殊的所有制。
--早期注意到这种所有制的是“俱乐部”问题,在“俱乐部”(当然是指西方的)中,其成员拥有的权利互不干涉,任何一个成员只能决定自己做什么,而无权干涉其他成员去做什么--类似的,就是我国的祠堂,以及农村的“文化大院”等制度。
--对了,最早提出这个问题的人,是布坎南,这里的分析,与经济学的“公共物品”有关系,但是,又有明显的不同。
mkszyz:
不是不谈法律嘛?怎么又开始说法律了呢?可见你也承认,法律也是依赖在人类的认识的基础上的,不同领域的概念时间是有联系的,而不是孤立的。毫无关系的概念。
==不谈法律?我强调的是,我们讲的是经济学里的概念,这个概念与法律中的概念不一样。--在你那里,这变成了“不谈法律”了?
==请看,误解的后果:如果不看前文,大家肯定会认定,我已经宣布法律与人类共同的知识无关!
--我讲一遍:不同的法律条文中,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同一个概念会有不同的含义。也正是这样,各部法律中的核心的关键的概念,往往要在这部法律条件中重新定义一遍。
==这是不是说,法律与人类的共同知识无关??????
--真不知道你是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划等号的。
pupil:
==请你注意,这些“共有”制,与你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需经对方同意才能行使的,合伙企业内的产权,相同吗?不,差异巨大,经济学中提出共有产权,正是要区别这些概念。
mkszyz:
你说的不对,我说的意思是说,不可以干涉别人的利益,既然要处理,那么就牵扯到别人的利益了,所以不可以不干涉了。你不是也说:“任何一个成员只能决定自己做什么,而无权干涉其他成员去做什么”吗?你要处理,那么就影响到了别人,就不可以了。
==第一,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
第二,你说得内容中,最关键的问题,我是真看不懂,你能不能说明白点:“我说的意思是说,不可以干涉别人的利益,既然要处理,那么就牵扯到别人的利益了,所以不可以不干涉了。”--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第三,我来猜测一下你的意思然后回答:
--你的意思是,共有产权的前提是,互不干涉!如果这个人使用了,另一个人不能使用,那么,“共有”就谈不上了。
如果你是这个意思,那么,我只能说,你又一次思想错乱了。
==我们举这样一个例子吧:公海里的鱼,是“共有”的,谁都可以去打。我们假设这个公海里,只有一只鱼打完了就没有了。因此能够真正得到这鱼的是一个人。
==能不能说,这就形成了“相互干扰”,所以,就不是“共有”了!
==不你错了。所谓“共有产权”只是规定了,谁都可以去开发和使用的权利,并没有规定开发和使用的结果。任何人都有权去打鱼,但是同时任何人都无权不允别人打鱼。
==晚来的那个人,能不能因为自己打不到而要求先来的人不准打鱼呢?
答:绝对不能。如果他可以要求对方不打,那么,这就不是“公海”了,只有这个“海域”归他私有的时候他才会有这个权利。
--看懂这里的区别了吗?
我至少是第四次发问:这里的这个共有,与你所说的“共同财产”是不是一回事?请你正面回答!
pupil:
另,可能会引发一点误会的是,经济学概念体系中是“共”的东西,翻译时被译为了公,如讨论这种共有产权的典型理论“公地的悲剧”--只有所谓的“公地”,就不是一个集体所“公有”的,任何个体成员不得染指的产权;反而是“共有”的,每个成员都可以使用的产权,也正是这种“共有”特征才导致这种“公地”的滥用。而不难理解的是,如果这块土地是“公有”的,由一个集体来拥有,交由这个集体的代理人如政府来管理的,那么,任何人都不得来染指或使用,除非他获得了这个集体的许可--而这种许可本身也必须按照集体决策和管理原则来做出。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共有”的最经典案例是“公海”,即任何一国都可以开发,但是,谁也不能宣布,这些资源归自己所有。而翻译中则将其称之为“公海”。
mkszyz:
你有错了,什么叫染指,如果是侵犯共同的财产——集体财产,那么当然不可以了。
==是的,你的确又一次错了。原因跟前面一样:共有、集体所有,以及“共同财产”,到现在为止,你没有搞清楚他的概念。更可笑的是,你自己列举的法律条文中,这提到这些概念时是“逻辑一致”的,统一的吗?
==可能你不但没有搞明白经济学中这些概念是什么意思,而且连你自己脑海中这些概念是什么明确的意思,也没有搞明白吧?--不至于你认为各法律条文的规定都是一样的,不矛盾的,都与你自己的理解一致?????
而在不破坏的情况下,任何成员都可以利用公有的东西的——集体的东西,比如说道路,这是公有的,你只要不破坏,谁都可以利用的。这是不排斥的。
在这里,你的错乱指数,达到了迄今为止最高,可能后面还会更高吧:任何成员都可以利用“公有”的东西?恐怕不是吧?铁路是这家公有的。在不破坏的前提下,作为这个国家的一个成员,我可不可以弄辆火车,上去跑一跑?
==同样是路,同样是国家公有路,为什么国家公有的“高速公路”要收费呢?
答:铁路也好、公路也好,这些“公有”的财产中,你与我可以使用,只是因为拥有这个财产所有权的那个“集体”--在国家公有条件下,这个集体是国家--允许我们使用。
在有的条件下,这个允许没有附加条件,在有的条件下,这个允许就附加了收费的条件:如“高速公路”。
在有的条件下,这个允许还附加了其他条件:北京实行“单双号”,是因为不符合“单双号”的车会“破坏”路吗?
==不,他们可以这样要求的前提,不是这个路是“共有”的谁,谁想怎么走就怎么走,而是这个路是“公”有的,允许你走,你才能走。做出允许与否的决定的正是那个拥有“公有产权”的主体--集体,或集体所委托的代理人。
而公司公地的悲剧也不是你的解释,是什么共有的,而是因为这地没有主人,所以谁都乱用。没有主人,与共有是不同的,共有是有主人的。这正是没有主人造成的问题,而不是共有、公有造成的问题。你彻底的搞混了。
==没有主人?--这个说法是你自己发明的吧,准确的说法叫:没有“私有产权主体”,即,不是哪个人拥有了他。当然,“公地悲剧”一文中没有能够把问题说清楚,如以“公海为例”,“公海”同时也没有“公有产权主体”,即它也不是归哪一方所拥有的。
==另,非常可笑的是,你对概念的无知达到极点:经济学所强调的“共有”,正是这种典型的“非排他性”,即“没有主人”!
有了个人作为其主人,那就是“私有”了,有了“集体”作为其主人,那就是“公有”了。
==看来你也知道存在一种“没有主人”的状态--告诉你,这种状态,就是“共有”概念所要区分的。
pupil:
现在请你告诉我,经济学里所讲的这种“公有”,与你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合伙制的共有财产是一回事吗?与一个国家里公有的,任何私人不得染指的财产是一回事吗?
==这才是“共有”!
==这也正是经济学中一贯的,产生于你我之前的,早已有之的那个“共有”概念。
mkszyz:
呵呵,经济学不应是脱离实际生活的经济学,否则还要经济学干什么呢?呵呵,又来什么染指了,你真的理解公有、共有了吗?我看你还没有理解.
==染指,说得就是不拥有这样的产权的情况下,去行使这样产权--结合前后文,这点意思明白。
公有的产权,任何一个成员,只有允许他,他才可以拥有产权,不许他拥有,他就不能行使这样的产权==否则,北京凭什么让哪些不符合“单双号”的车上路呢????
看清楚了吗?严谨的经济学逻辑不但不会与现实相脱离反而会切实,更具体更准确的解释现实。如果概念体系本身就没有什么逻辑,连这个东西是什么都无法明确,那么,解释现实就更不可能了。
==无视已经存在的逻辑与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同样会犯“指鹿为马”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