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经济学基础定义】下,我已经发了不少词条。这是唯一一个连续辩论近10页的词条,但充当本词条的每一个辩论参与者没有一个在近10页的辩论中正面攻击词条本身的严密性和完整性。唯一一个似乎对词条定义的完整性进行发问的,也只是希望明确
“一种客观存在”的“基本意义”具体是什么。
我们来回顾一下定义本身:
商品即:一种客观存在除了其自身的基本意义以外,还被用于且只是被用于交换以使得自身存在意义得以延续的对象。
首先,我们不能声称这一定义是千秋万代所不可改变的定义。因为这一定义没有超越主客分离的哲学基本认识论。所以,我们用了“客观存在”
20世纪哲学的发展,使得哲学对象本身已经不再只承认物质实体。我们已经承认认识本身也是认识的对象——尽管,这有些拗口,但有基本哲学功底的学生不难理解这一点。一并地,过程作为研究对象可以同样客观。但我们不用对象一词,因为任一对象都可以是已经消亡或者灭失的对象,比如:已经绝种的猛犸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活生生的生物。猛犸的化石和猛犸在历史上曾经存在与猛犸之为一种活生生的生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所以,当我们说猛犸客观存在时,我们只能指猛犸作为化石而客观存在。换句话说,在这个定义中,“客观存在”如果具体化为猛犸,那么只能是猛犸化石而非猛犸本身。
我们也没有用“对象”这一术语,这个术语可以是思维的对象,或者某种心理感受。而所谓思维和心理感受,只要不能进行外化成其他主体的客观对象,那么实际上,这种对象本身永远就是主客合一的自在的对象。这也是庸俗经济学中主观效用论调的哲学溃失。
其次,我们没有把“作为劳动的结果”引入这里客观存在的基本意义之中。因为,商品,在私有制条件下,可以不必作为劳动的结果,却作为所有权的结果,这是商品作为一种存在的历史属性。
再次,我们强调了“被用于和只被用于”交换。好像我们遗漏了剩余,但这个遗漏恰恰反应了商品的另一重源自所有权和劳动相分离的矛盾属性:商品可以是作为剩余交换,也可以不是作为剩余而交换。
进而,虚拟的空卖空买中所买卖的对象同样表现为商品的一种基本属性——交换。于是我们看到,一种商品可以是客观的存在,也可以是非客观的对象。如果这种虚拟买卖的对象不是商品,那么我们只能用虚拟商品来命名它,而虚拟商品显然不是商品。我们回忆一下著名的哲学悖论——白马非马。这里,虚拟买卖的任何对象总是表现为是非剩余的。
然后,我们可以来理解这里的“基本意义”包含着双重的含义:其一,商品可以是劳动的结果,从而其属性中必然包含价值,另一,商品可以是仅仅一种主观心理的感受,庸俗经济学称之为效用。而哪怕是虚拟的对象,只要具备心理感受,就可以有效用属性。而不论是作为价值还是作为效用,只有当其能被继续交换,且这种交换不仅包含等值甚或包含增殖,那么商品在这里才存在下去。任一单位的虚拟物,只要其不再能被交换了,它就不仅立即丧失商品属性,且实际上也就归于消灭。这时候我们看到存在这样一种对象,即:它因为被认识而具有基本属性,因为被交换而形成商品属性。
最后,当这样一种客观存在,因其外化而可被研究,从而构成对象而不仅仅是一种客观存在,于是我们说,商品即一种客观存在……的对象。省略号里,我们略去了政治经济学规定性的表述,而把这个概念还原为一种哲学的抽象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