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林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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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马克思经济学所说的“价值”概念是什么(各位对号入座看看自己理解了多少)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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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经济学所说的价值是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没有人能够说清楚。马克思本来好像应该是清楚的,但是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把他定义的“价值”数理化出来,导致了一个悬而未决的历史话题,100多年来,有人说“价值”是“凝固在商品中无差异的人类劳动”,有人说“劳动时间”就是“价值”, 有人说“价值”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无差异的人类劳动”是怎么样一个“无差异”? 任何一个劳动者的 “劳动时间”都是“价值”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社会必要”又是什么?为了确定这些问题学习马克思经济学的后人前仆后继,浪(耗)费了不少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使这些本来可以成为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时间成为无必要的劳动时间,因为,他们竹篮打水一场空,最后,也不知道马克思在说什么!

现在,我就来解决这个没有人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了解马克思经济学的逻辑,他是从社会系统的角度来分析这个“价值”的,也就是说,他所说的“无差异的人类劳动”是指凝固在商品这种社会生产之中的“无差异”,这个“无差异”是相对于整个社会系统之中的劳动者而言的“无差异”,什么东西可以被社会系统之中每一个具体不同存在着差异的劳动者之间公认为无差异呢?生产汽车的工人生产出来的产品是汽车,生产大米的农民生产出来的产品是大米。。。。。可见,社会系统之中每个人的具体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都可能是不同的,但是,有一样东西却是相同的,那就是“时间”!不管社会系统之中每个人的具体劳动以及其生产出来的产品都有什么样的不同,但都要耗费劳动时间,劳动时间的单位都是一样的,而每个人的具体劳动以及其生产出来的产品却是不一样的,很难以用同样的单位作为对比,想到这里马克思灵感一动,不错!就是它了,就用劳动时间来作为“价值”的尺度!
但是,接下来马克思对于劳动者的观察却使马克思一时之间产生了困惑,因为,他在分析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时间比较之中,发现即使是生产同一商品同一行业的劳动者之间劳动时间虽然一样,但是,其生产率却是不一样的,比如,不同劳动者用同样的时间去生产一样商品,他们之间的生产率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同一单位的商品被不同的劳动者生产他们之间的劳动时间是不一样的,他了解到这个现象之后认识到:看来劳动时间作为价值的尺度行不通。
又经过了许多时间之后,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马克思无意之中发现原来之前的研究方向出现了问题,之前的劳动时间只是个别劳动时间,一个单位商品A的生产个别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时间肯定是不一样的,但是,如果是从整个社会系统来进行统计分析的话,那么,这个劳动时间就具有可比较性了。这时马克思把由政府主导组织社会经济系统的生产看作为是完全理性的社会生产(我区别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个人理性称之为社会理想),他认为毫无疑问由政府主导组织社会经济系统的生产要比个人的理性高,因此也许这就是马克思的经济学成为典型宏观计划经济的原因依据吧?他这种认为由政府主导组织的生产认为生产出来的商品都是社会必要的劳动生产量,即社会生产供给量=社会必要需求量。因此,社会必要的劳动生产量对应的时间就是“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
比如:一个社会有n个劳动者参与生产一种商品A,这一种商品A在社会系统之中的总产量是M个单位,劳动生产时间是T,那么,这个T 应该就是总产量M 对应的“价值”了,如果把它平均在每一个劳动者身上,无疑它又是社会平均产量(=M/n)对应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社会平均价值),由于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是统计平均(抽象)出来的,因此,马克思又称之为抽象劳动,当商品A与另一种商品B进行交换时,两种商品之间比较的就是它们之间的对应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社会平均价值)。从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之中在可以看出来,尤其是在论述货币的形成时更是表现得淋漓尽致。

但是,是不是马克思对于价值的发现到此就这样完结了呢?也许马克思是,但是,笔者没有,下面我再举个例子继续把马克思的“价值”探索到底
以养猪这种社会劳动生产为例子:如果社会市场稀缺的总需求量是M/每天,而社会总生产量是W/每天。

那么,W-M可以有三种情况:①W-M=0;(②W-M<0;③W-M>0;这两种情况暂时在这里不分析)



W-M=0时,社会的总需求量(W)=社会总生产量(M),说明社会的需求与生产刚刚好,社会边际效用为0,这时社会平均价格可能=社会平均价值(均衡价格),物价刚刚好货币刚好实现价值的功能,这时也没有出现价值偏离。马克思经济学所说的等价交换现象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的交换。这时如果引入时间分析就是:当N-M=0时,设时间的符号为T,由于,W /T=M /T,因此,“T”就是一个社会必要劳动生产时间,这就是人们认为的马克思所说的“价值”,其实,马克思的价值的本质应该是“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W /T)”,我们来分析一下,如果把这个“W /T”被整个参与生产W的每个社会劳动者平均分配,假设参与生产W的社会劳动者的人数有n人,那么,就是(W /T)/n=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生产率【(W /n )/T=】,(W /n)是参与生产W的每个社会劳动者平均分配的生产量,“T”是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可见,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致的,我相信马克思可能当时在做数学分析时已经经过这种分析。


如果按照马克思经济学理论来分配应该如何分配呢?这就涉及到劳动价格问题,由于每一个人的个别劳动生产率都是不同(在这里由于符合W≥M,所以,每一个人的劳动都是必要劳动),但是由于个别劳动生产率不同,因此折算为社会平均必要生产率的量也是不一样的,这样,社会平均必要生产率的量不一样他们劳动价格(工资)自然而然就不一样,即使是在公有制社会的计划经济劳动生产之中也是如此,这种按照社会平均必要生产率作为社会标准的分配其实就是按劳分配,比如,在公有制社会的计划经济劳动生产之中同等工作环境条件的情况下,张三生产5个单位物品A的时间是1,而李四生产5个单位物品A的时间是4,社会平均必要生产率是生产5个单位物品A的时间是2,按照社会平均必要生产率是工资每天50元,那么,张三的工资是(5/1)/(5/2)=2,即2倍平均工资,李四的工资是(5/4)/(5/2)=0.5,即0.5倍平均工资,这样的分配就是等价分配即真正的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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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马克思经济学 对号入座 经济学 马克思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经济学 马克思 价值 对号入座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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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林汉扬 发表于 2009-6-27 22:15:0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如果是不同的两种商品之间的交换如何才能等价交换呢?那么,就是也是先跟上面一样计算出两种商品各自的社会平均必要生产率,那么,就可以得出两种商品A、B之间的交换是:商品A的社会平均必要生产率=商品B的社会平均必要生产率,使分子社会平均必要生产时间相等,那么,分母社会平均必要生产量就是A、B两种商品的等价交换数量。
【以上必须在①W-M=0时,才能成立,由于这是一种特例,所以不现实,因为在现实之中不管是个人还是社会都不可能是完全信息、完全理性的,因此,这作为一种科学假设来分析是可以的,但是,不完全具有指导性意义,如果想具有指导性意义,就必须参考不完全信息的分析,这是一种把经济系统(不管是个人还是社会甚至其它具有经济系统特性的东西)当作为一个价值控制系统来看待,系统所重视的不再是马克思经济学上所说的等价分配或者等价交换(即等边际、最优化)分析,而是一种模糊分析,即只要经济系统与环境系统相对更加“好”(和谐相处、帕累托改进、互惠互利、利人利己等等),那么,这种状态就是可以继续下去的,否则应该放弃,我现在所做的就是这方面的研究,这里不再介绍。】
另外,上面对于马克思认识“价值”的过程只是自己的一种臆想,各位不要见怪,这是为了各位读者看官能够通俗易懂的看下去而不得已的方法。但是,这个过程有其客观性,我本人对于马克思经济学之中的价值概念认识就是这样的一个过程,大家可以对照一下自己认识马克思经济学的“价值”理解到什么程度测试一下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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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6-28 07:34:4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2# 林汉扬
按照你的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该包含社会生产关系(即包含所有权关系)的制约。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确没有认识到所有权关系不同的商品经济中的价值确定因素是不同的,从而推出了剩余价值理论(剥削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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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6-28 07:49:0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的依据如下:
以下摘自我的《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研究》一书
" [四]混淆了耗费劳动价值理论和折算劳动价值理论
我们已经分析过耗费劳动价值理论和折算劳动价值理论之间的差异,并确证前者是错误的,后者是正确的。在这一小节中,我们将重点放在寻找马克思在哪儿完成了这种混淆,即指出这种混淆的地方。
(1)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中,马克思进行了这样的著名论证,第一,同一种商品的各种有效的交换价值表示一个等同的东西。第二,交换价值只能是可以与它相区别的某种内容的表现方式,这种共同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者其它天然属性。商品的物理属性只是就它们使商品有用,从而使商品成为使用价值来说,才加以考虑。另一方面,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象商品的使用价值。如果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抽去,商品体就只剩下一种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
对此,庞巴维克正确地加以了否定,但他的论证还有不完全的地方,我想再加以补充:第一,抽去了商品的具体的使用价值,不等于抽去了抽象的使用价值,例如,我可以抽去苹果、桔子、桃子等产品的特殊性质,我还剩下抽象的“水果”所具有的共性。抽象的使用价值就是商品的效用,它是由人与商品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并对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有影响,至于如何影响,这儿不谈。如果说“抽象的使用价值”是一个荒谬的概念,那么“抽象的劳动”也具有同样的性质。第二,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体也不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它可能有劳动产品的属性,也可能有资本产品及土地产品的属性,更有可能有劳动、土地、资本共同产品这样的属性。只有在不存在资本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资本产品的性质和土地产品的性质,才在生产功能和分配功能两方面转入劳动产品中去。
庞巴维克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否定,尽管是正确的,但却是不彻底的,他是只知其然,而未知其所以然。马克思之所以做出上面的论证,得出那样的结论,其根本原因是不了解所有权关系的不同,对商品之间交换关系的影响,从而混淆了耗费劳动价值理论和折算劳动价值理论。
几乎所有的对马克思《资本论》一卷第一篇进行研究的学者,都困惑他在该篇研究的是简单商品呢?还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呢?这绝不是偶然的。尽管这些学者也并不理解,所有权关系不同,对商品之间的交换会有不同的影响,更没有折算劳动价值理论,但他们都直觉地认识到,这里面存在着矛盾。其实这种直觉是对的,商品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所有权经济,只存在劳动所有权下的商品经济,和资本所有权下商品经济,和社会及国家所有权下的商品经济,绝对不存在没有所有权的商品经济。象马克思及其支持者所想象的,所谓的不存在所有权的“简单商品经济”,是不可能存在的。
如果是只存在劳动所有权的商品经济,很显然存在如下的因果关系:劳动要素的同质性+劳动所有权的等同性——对劳动产品占有权的等同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的等同性——表现为等量劳动时间的产品等价交换,好象耗费劳动价值理论成立,这时由于产品全归劳动者,所以分配比率为1,折算劳动量和耗费(投入)劳动量相同。至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我们在第三节已经研究过了,在此条件下,折算劳动价值量和耗费劳动价值量是不同的。
(2)马克思在《资本论》三卷第二篇第十章中有这样的论述:既然商品总价值调节总剩余价值,总剩余价值又调节平均利润率,则价值规律调节价格。在这儿,马克思的总价值等于社会总劳动。对这个论点,庞巴维克也进行了正确的分析,并得出了否定的结论,但他并不知道马克思之所以会犯此错误的原因,仍如上述:马克思不知道所有权关系的不同及其对商品价值的影响。
很显然,如果只存在劳动所有权的话,则商品的总价值及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的确与耗费劳动(折算劳动量和耗费劳动量相同)有直接关系,并与劳动量(还有工资)有关系,表现为商品价值与劳动成比例。注意,我们在此研究的商品是投放资源可增加的产品。但在存在劳动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商品之间的交换,只与其各自投入的折算劳动成比例。这时生产价格,不仅与工资相关,而且与地租、利润相关,从而这时劳动耗费只是决定商品生产价格的因素之一,只是通过工资才间接影响生产价格的。除劳动耗费外,还有工资率水平,利润率水平,以及地租率水平及资本、土地的各自投入量,从而还有五个决定因素,他们和劳动量一样是决定生产价格的因素。
马克思解决不了劳动价值理论和生产价格理论之间的矛盾,因为马克思没有折算劳动价值理论的最中心的环节,而这又是因为他不理解所有权关系对商品交换比例的决定作用,当然也就不知如何进行劳动折算了。如果依据我的折算劳动价值理论,显然不存在由劳动价值理论得出的商品价值与现实中得出的生产价格不一致的问题。只是对于耗费劳动价值理论来说,才会存在商品价值与生产价格不一致的问题。
所以,确切地说这一小节是名不符实了:因为马克思并没有本节严格意义上的折算劳动价值理论,当然也就不存在混淆了折算劳动价值理论和耗费劳动价值理论的问题了。正确的说法应是:马克思因对所有权关系不同如何对商品交换比例有巨大影响这一点不理解,所以没有能力运用分配关系,折算不同经济分配形式及其投入量,进而构成折算劳动价值理论,而因此犯了一系列错误。
(3)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之分的问题。对于折算劳动价值理沦来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工资,也就是总产品中分配给劳动者的部分,根本不存在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及分为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问题。只有耗费劳动价值理论,因为解决不了商品价值由耗费劳动决定,及商品价值不仅与劳动耗费成比例,而且受工资率、利润率、地租率及投入的资本量、土地量影响之间的矛盾,才不得不提出这两个概念,是企图运用语言和语义上的歧义,解决这种矛盾的努力和尝试。实际上,使李嘉图劳动价值理论破产的两大问题,马克思一个也解决不了,因为马克思并不知道所有权关系对商品价值决定的意义及由此意义构成的折算劳动价值理论。
(4)商品价值构成分析。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等于c+v+m,其中c等于不变资本,v为可变资本,m为剩余价值。其实这个价值构成式本身正是耗费劳动价值理论和折算劳动价值理论的合成(马克思并不知道这种合成带来的结果)。其中v和m按马克思的说法是由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也就是由耗费劳动决定的,但是c却不同,因为c有两部分来源,一部分是流动资本价值的转移,一部分是固定资本价值的折旧补偿,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我们都只能看成是对资本所有权要求的满足,因为它们显然不能只与其生产时耗费的劳动成比例,而且还要受其它要素和收益率的影响,纵使假定固定资本只是由活劳动生产的,折旧也不能只和活劳动成比例,至少还要和一般利润成比例,如果这种商品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出来的话。因此,凡是进行下列推理的,都是犯了前提不清的错误:假如产品(A),由固定资本(B)和劳动力生产,而固定资本(B)仅由活劳动生产,则产品(A)的价值等于耗费在(B)上的劳动的转移(假定一年折完)加上活劳动的投入或耗费。原因很简单,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这个大前提下,固定资本(B)不仅与活劳动成比例,而且至少与一般利润有关系。略去了一般利润,就等于否定了资本所有权的存在,即改变了研究的大前提,这是古典学派中常见的错误,马克思亦不例外。
(5)“虚拟社会价值”的阐述。这种说法对于折算劳动价值理论是不存在的,只对于耗费劳动价值理论才存在。地租,无论是绝对地租还是相对地租即级差地租,都和利润、工资一样,决定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 从这种意义上讲, 它一点也不比后者虚拟。
(6)关于“三位一体”的批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最后一篇和《资本论》第四卷第三册中,皆详尽地批判了斯密的工资、地租、利润构成价值理论,这一批判本身就充分证明了马克思只知道耗费劳动价值理论,而根本没有折算劳动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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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6-28 08:17:5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由此,我想起斯拉发-斯蒂德曼对马克思的一个指责:他们说,‘转型问题“没有重要性,而且,马克思的“解”,纵使转型了投入的价格,在逻辑上也是不一致的。
其实,他们的理解,还是顺着马克思的思路,只是指出了马克思的矛盾。
但他们的“泼洗澡水连孩子一起泼掉”的观点,我是不同意的:他们由此认定,马克思的价值分析,对于理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是一个主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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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09-6-28 11:08:5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fujo11 发表于 2009-6-28 07:34
2# 林汉扬
按照你的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该包含社会生产关系(即包含所有权关系)的制约。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确没有认识到所有权关系不同的商品经济中的价值确定因素是不同的,从而推出了剩余价值理论(剥削理论)。
这是肯定的。不包含社会生产关系(即包含所有权关系)的制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如果生产出来的物品都是绝对公有的,那么,还需要分析分配的合理不合理干什么?各自有需要尽管去拿来消费就行了,尽管大家耗费的劳动时间都是一样的,但是,这样对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生产率高的劳动者来说,这公平吗?肯定不公平!如果实行按劳分配,以个人的个别劳动时间折算为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倍数来分配产品,这个就自然而然产生了所有权关系。
马克思的资本论在第一章就出现了问题,他把使用价值看作为标量而不是矢量!请看《[原创]资本论中的使用价值是个标量而不是矢量》一帖。

所以,我认为马克思理论只有按照我上面的分析才能不互相矛盾(在完全信息的假设情况下),甚至我发现在完全信息假设中,马克思经济学的合理部分甚至与西方主流经济学同样在假设个人的完全理性情况下的合理部分是相通的,一点都不矛盾!两者只是角度不同而已!所以,我们应该各自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没有必要过于区分彼此。正所谓:“法无定法,万法归宗”!
在我的眼里没有什么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甚至国学之分,都可以融入我现在理解的“泛时空系统价值论”之中。这只是“泛时空系统价值论”的一部分,是关于“人(个人与社会)的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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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09-6-28 11:22:1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fujo11 发表于 2009-6-28 07:49
我的依据如下:
以下摘自我的《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研究》一书
" [四]混淆了耗费劳动价值理论和折算劳动价值理论
我们已经分析过耗费劳动价值理论和折算劳动价值理论之间的差异,并确证前者是错误的,后者是正确的。在这一小节中,我们将重点放在寻找马克思在哪儿完成了这种混淆,即指出这种混淆的地方。
(1)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中,马克思进行了这样的著名论证,第一,同一种商品的各种有效的交换价值表示一个等同的东西。第二,交换价值只能是可以与它相区别的某种内容的表现方式,这种共同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者其它天然属性。商品的物理属性只是就它们使商品有用,从而使商品成为使用价值来说,才加以考虑。另一方面,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象商品的使用价值。如果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抽去,商品体就只剩下一种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
对此,庞巴维克正确地加以了否定,但他的论证还有不完全的地方,我想再加以补充:第一,抽去了商品的具体的使用价值,不等于抽去了抽象的使用价值,例如,我可以抽去苹果、桔子、桃子等产品的特殊性质,我还剩下抽象的“水果”所具有的共性。抽象的使用价值就是商品的效用,它是由人与商品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并对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有影响,至于如何影响,这儿不谈。如果说“抽象的使用价值”是一个荒谬的概念,那么“抽象的劳动”也具有同样的性质。第二,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体也不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它可能有劳动产品的属性,也可能有资本产品及土地产品的属性,更有可能有劳动、土地、资本共同产品这样的属性。只有在不存在资本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资本产品的性质和土地产品的性质,才在生产功能和分配功能两方面转入劳动产品中去。
庞巴维克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否定,尽管是正确的,但却是不彻底的,他是只知其然,而未知其所以然。马克思之所以做出上面的论证,得出那样的结论,其根本原因是不了解所有权关系的不同,对商品之间交换关系的影响,从而混淆了耗费劳动价值理论和折算劳动价值理论。
几乎所有的对马克思《资本论》一卷第一篇进行研究的学者,都困惑他在该篇研究的是简单商品呢?还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呢?这绝不是偶然的。尽管这些学者也并不理解,所有权关系不同,对商品之间的交换会有不同的影响,更没有折算劳动价值理论,但他们都直觉地认识到,这里面存在着矛盾。其实这种直觉是对的,商品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所有权经济,只存在劳动所有权下的商品经济,和资本所有权下商品经济,和社会及国家所有权下的商品经济,绝对不存在没有所有权的商品经济。象马克思及其支持者所想象的,所谓的不存在所有权的“简单商品经济”,是不可能存在的。
如果是只存在劳动所有权的商品经济,很显然存在如下的因果关系:劳动要素的同质性+劳动所有权的等同性——对劳动产品占有权的等同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的等同性——表现为等量劳动时间的产品等价交换,好象耗费劳动价值理论成立,这时由于产品全归劳动者,所以分配比率为1,折算劳动量和耗费(投入)劳动量相同。至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我们在第三节已经研究过了,在此条件下,折算劳动价值量和耗费劳动价值量是不同的。
(2)马克思在《资本论》三卷第二篇第十章中有这样的论述:既然商品总价值调节总剩余价值,总剩余价值又调节平均利润率,则价值规律调节价格。在这儿,马克思的总价值等于社会总劳动。对这个论点,庞巴维克也进行了正确的分析,并得出了否定的结论,但他并不知道马克思之所以会犯此错误的原因,仍如上述:马克思不知道所有权关系的不同及其对商品价值的影响。
很显然,如果只存在劳动所有权的话,则商品的总价值及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的确与耗费劳动(折算劳动量和耗费劳动量相同)有直接关系,并与劳动量(还有工资)有关系,表现为商品价值与劳动成比例。注意,我们在此研究的商品是投放资源可增加的产品。但在存在劳动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商品之间的交换,只与其各自投入的折算劳动成比例。这时生产价格,不仅与工资相关,而且与地租、利润相关,从而这时劳动耗费只是决定商品生产价格的因素之一,只是通过工资才间接影响生产价格的。除劳动耗费外,还有工资率水平,利润率水平,以及地租率水平及资本、土地的各自投入量,从而还有五个决定因素,他们和劳动量一样是决定生产价格的因素。
马克思解决不了劳动价值理论和生产价格理论之间的矛盾,因为马克思没有折算劳动价值理论的最中心的环节,而这又是因为他不理解所有权关系对商品交换比例的决定作用,当然也就不知如何进行劳动折算了。如果依据我的折算劳动价值理论,显然不存在由劳动价值理论得出的商品价值与现实中得出的生产价格不一致的问题。只是对于耗费劳动价值理论来说,才会存在商品价值与生产价格不一致的问题。
所以,确切地说这一小节是名不符实了:因为马克思并没有本节严格意义上的折算劳动价值理论,当然也就不存在混淆了折算劳动价值理论和耗费劳动价值理论的问题了。正确的说法应是:马克思因对所有权关系不同如何对商品交换比例有巨大影响这一点不理解,所以没有能力运用分配关系,折算不同经济分配形式及其投入量,进而构成折算劳动价值理论,而因此犯了一系列错误。
(3)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之分的问题。对于折算劳动价值理沦来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工资,也就是总产品中分配给劳动者的部分,根本不存在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及分为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问题。只有耗费劳动价值理论,因为解决不了商品价值由耗费劳动决定,及商品价值不仅与劳动耗费成比例,而且受工资率、利润率、地租率及投入的资本量、土地量影响之间的矛盾,才不得不提出这两个概念,是企图运用语言和语义上的歧义,解决这种矛盾的努力和尝试。实际上,使李嘉图劳动价值理论破产的两大问题,马克思一个也解决不了,因为马克思并不知道所有权关系对商品价值决定的意义及由此意义构成的折算劳动价值理论。
(4)商品价值构成分析。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等于c+v+m,其中c等于不变资本,v为可变资本,m为剩余价值。其实这个价值构成式本身正是耗费劳动价值理论和折算劳动价值理论的合成(马克思并不知道这种合成带来的结果)。其中v和m按马克思的说法是由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也就是由耗费劳动决定的,但是c却不同,因为c有两部分来源,一部分是流动资本价值的转移,一部分是固定资本价值的折旧补偿,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我们都只能看成是对资本所有权要求的满足,因为它们显然不能只与其生产时耗费的劳动成比例,而且还要受其它要素和收益率的影响,纵使假定固定资本只是由活劳动生产的,折旧也不能只和活劳动成比例,至少还要和一般利润成比例,如果这种商品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出来的话。因此,凡是进行下列推理的,都是犯了前提不清的错误:假如产品(A),由固定资本(B)和劳动力生产,而固定资本(B)仅由活劳动生产,则产品(A)的价值等于耗费在(B)上的劳动的转移(假定一年折完)加上活劳动的投入或耗费。原因很简单,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这个大前提下,固定资本(B)不仅与活劳动成比例,而且至少与一般利润有关系。略去了一般利润,就等于否定了资本所有权的存在,即改变了研究的大前提,这是古典学派中常见的错误,马克思亦不例外。
(5)“虚拟社会价值”的阐述。这种说法对于折算劳动价值理论是不存在的,只对于耗费劳动价值理论才存在。地租,无论是绝对地租还是相对地租即级差地租,都和利润、工资一样,决定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 从这种意义上讲, 它一点也不比后者虚拟。
(6)关于“三位一体”的批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最后一篇和《资本论》第四卷第三册中,皆详尽地批判了斯密的工资、地租、利润构成价值理论,这一批判本身就充分证明了马克思只知道耗费劳动价值理论,而根本没有折算劳动价值理论。"
马克思在论证剩余价值时,往往没有把作为雇用工人的“劳动者”与作为管理者的“资本家”看作为一个系统,公式W=C+V+M之中W马克思认为是雇用工人创造的,就是说V(劳动价值)是雇用工人的劳动价值,按照这种逻辑,也就没有“资本家”的劳动价值了。因此,马克思是不承认“资本家”管理企业的劳动与其拥有的C(固定资产)会产生价值的,即商品增殖的价值之中没有“资本家”管理企业的劳动与其拥有的C(固定资产),只承认是作为雇用工人的劳动者这个可变资本(V)创造了剩余价值(M)的。

这是不应该的,但是,这是他从静态的分析“资本家”通过提高劳动时间“剥削”雇用工人的个别劳动剩余价值,没有考虑到如果当社会之中的每一位“资本家”都通过这种方法延长雇用工人的劳动时间来提高一天的生产率从而“剥削”他们的个别劳动的剩余价值时,实际上只会带来整个社会产品生产的过度剩余,这种过度的剩余其实从整个社会整体的需求来说是不必要的,也就是说这些不必要的社会劳动时间不是必要劳动时间,因此没有“价值”即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系统来说投入是负效应。所以,马克思论证剩余价值的方法是有问题,他必须设立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资本家”通过提高劳动时间“剥削”雇用工人的个别劳动剩余价值必须是在社会经济系统的需求没有满足之即边际效益(我之前称之为社会边际效用)等于0前”,只有这样,提高劳动时间“剥削”雇用工人的个别劳动剩余价值才可能成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或者某一个“资本家”有先见之明,能够在这种商品的社会需求还不饱和时抢先于同行业的其他“资本家”竞争者,压迫雇用工人延长劳动时间生产商品,但是,这样也是困难的,因为在劳动市场自由化的行业环境之中,雇用工人来这个“资本家”这里打工又不是坐牢房,没有人身自由。他们也懂得比较这个市场自由化的行业环境之中那个“资本家”对于自己这种类型的劳动力价格(工资)的高低,

有一句话说得好:“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 雇用工人之间也是如此,他们之间会通过原来认识的工友介绍等等信息知道,其他同行业的“资本家”的劳动力价格(工资)的高低,如果现在所处所工作的这个“资本家”的劳动力价格(工资)太低或者比不上别人的,也或者环境不好等等,自然会跳槽“往高处走”,

难道还等着你“资本家”的任宰任割不成?你这里对我不好,我自然抱着“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的心态,另谋高就。所以,只要法律维护好劳动市场自由化的环境没有必要去操心雇用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劳动力雇用关系和劳动力价格问题,劳动力市场的价值规律自然会像一只无形的手一样自动调节的。



整个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帕累托改进状态才是我们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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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华建 发表于 2009-6-28 13:19:2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你们的思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什么是——价值?你们搞清楚了没有?你们连什么是——价值——都没有搞清楚,却在长篇大论讲“价值”。

1、“价值”有无形状;2、“价值”有无重量;3、“价值”是运动的还是静止的;4、“价值”有无运动方向;5、“价值”是实体还是虚无;6、“价值”是数据还是符号。

如果“价值”什么都不是,你们在研究什么东西?你们怎么知道“价值”是谁创造的?你们根据什么东西在讨论“价值”?你们不是在乱弹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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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6-28 14:46:5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6# 林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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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是所有权不同,不是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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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6-28 14:51:4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8# 戚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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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定义:
在评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内容之前,让我们先对价值理论下一个定义,如果我们连“价值理论”定义是什么及其研究对象是什么都不清楚的话;那么又如何谈得上评价某人的价值理论是正确还是错误的呢?我想这样一个定义是可以被大家接受的:从狭义上讲,价值理论是研究商品之间进行交换时其交换比例受何因素决定的理论;从广义上讲,价值理论是研究市场经济如何运行的理论。本文下面及上面所用的“价值理论”一词的含义,主要是狭义的定义。定义清楚了,其研究对象是什么也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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