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孟子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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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最初论证过程中的思维混乱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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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6-10-30 08:55:2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leijy 发表于 2016-10-30 07:28
师叔想得开,有责任心。老雷点赞!
哄你开心的。你看我工作、实际是在玩;你看我在玩、实际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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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6-10-30 08:56:4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bjy1285582 发表于 2016-10-30 07:35
鲁班门前弄大斧,够胆气,可惜与阁下以前言论比无新意。
江孟郎才未尽兴,重复方显英才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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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奇 发表于 2016-10-30 09:07:3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不错的分析。比俺强,俺可没有兴趣写这么详细的批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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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6-10-30 09:10:2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曹国奇 发表于 2016-10-30 09:07
不错的分析。比俺强,俺可没有兴趣写这么详细的批判文章。
国奇还没掌握如何胡扯伎俩呀!这正是你优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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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wswz 发表于 2016-10-30 09:51:1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什么是什么”就是下定义吗?“孟子是个人”就是给孟子下定义吗?
其次,“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
有“首先”和没有“首先”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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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6-10-30 12:20:5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如果你仍然沿用定义和逻辑的套路来读《资本论》,那么你就完全搞错了。马克思在第二版跋里已经申明,他在价值理论部分卖弄起意义不定的表达方式,而不是定义的表达方式。

马克思几乎捉弄了所有读者!要想知道什么叫“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你还必须读恩格斯的《反杜林论》,还必须懂得《形式逻辑》,否则你根本不知道黑格尔和马克思是如何混淆概念和偷换概念的,是如何捉弄人的。
顾准读了几十年《资本论》,直到晚年才发现被马克思捉弄,这才转而去研究马哲,才发现马克思居然卖弄起神学的表达方式。

意义不定的表达方式,即混淆概念和偷换概念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是学术理论场合所拒斥的。也正是这个原因,《资本论》不是学术理论,而是煽动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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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7100 发表于 2016-10-30 12:30:0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6-10-30 12:20
如果你仍然沿用定义和逻辑的套路来读《资本论》,那么你就完全搞错了。马克思在第二版跋里已经申明,他在价 ...
马克思玩弄读者的结果就是培养了一群乌托邦疯子和杀人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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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的学生 发表于 2016-10-30 12:50:1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bjy1285582 发表于 2016-10-30 07:35
鲁班门前弄大斧,够胆气,可惜与阁下以前言论比无新意。
是对以前言论的再思考,说的不对,请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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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的学生 发表于 2016-10-30 12:50:5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wzwswswz 发表于 2016-10-30 09:51
“什么是什么”就是下定义吗?“孟子是个人”就是给孟子下定义吗?
其次,“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 ...
那你的意思是说,马克思对商品没有给出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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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的学生 发表于 2016-10-30 12:51:5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似乎是偷换概念的产物

——读陈岱孙《从古典学派到马克思》札记之一



陈岱孙在《从古典学派到马克思》的《价值学说》一章中说:“商品是通过交换进入社会消费以满足人们需要的劳动产品。产品成为商品是以交换为前提的。商品是各种不同的具体的人的劳动产品,又为一般的人的劳动产品。因此,在交换过程中,人们可以按其为劳动产品的共性,以其所含劳动量的大小的相互比较所表现的相等或不相等程度,以定其交换比率。”  


  陈岱孙在这里,其实是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推论过程进行了一个“事后”的总结。陈岱孙首先做的工作是对商品概念给出了一个定义。这个定义就是:商品是通过交换进入社会消费以满足人们需要的劳动产品。在该定义中,陈岱孙直接把商品当作劳动产品来看,这就和马克思最初对商品的定义不同了,陈岱孙的这一定义,其实是想让马克思的理论从泥淖中走出来的一种办法。我们知道,马克思最初对商品的定义是:商品是物,商品是外界的对象。只是后来,马克思才说商品具有劳动产品的属性。那么,最初的“商品是物”这一结论,是如何演变成为商品是劳动产品这一结论的呢?物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这些问题,在马克思那里都没有得到清楚的解释。陈岱孙 的这一定义,即把商品直接定义为劳动产品,就使马克思的理论无需在回答以上的问题了。当然,陈先生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维护,是无法消除读者对马克思的理论质疑的,因为问题还在。商品对于马克思来说,到底是物,还是劳动产品呢?物和劳动产品的区别和联系在哪里?还需要我们仔细地考察,也需要后来的马徒们对之加以严肃的回答!



  那么,我们就从“商品是劳动产品”这个定义出发,来考察一下在该定义基础上进行推论,是否能得出商品的价值量是蕴含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所决定的这一结论。




  请先看定义:商品是通过交换进入社会消费以满足人们需要的劳动产品。 根据形式逻辑下定义逻辑方法的基本要求,我们知道,商品概念是从属于劳动产品这个概念的。也就是说,商品概念是劳动产品这个概念的子集。换句通俗的话讲,就是劳动产品包含商品,商品一定是劳动产品,但是,劳动产品不一定是商品。



  如果我们明白了这一点,那么接下来,陈岱孙对马克思的推论过程的总结(这一总结也是符合马克思的推论过程的):“在交换过程中,人们可以按其为劳动产品的共性,以其所含劳动量的大小的相互比较所表现的相等或不相等程度,以定其交换比率”就有问题了。



  问题在哪里?我们说过,商品是劳动产品,但,劳动产品不一定是商品,因此,在交换过程中,人们可以按其为劳动产品的共性来比较交换比率的行为,就是一个不合逻辑的行为。交换比例是商品与商品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劳动产品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确定交换比例时,人们是按照商品的共性还是按照劳动产品的共性来确定其交换比例呢?这是一个不需要回答的答案很明确的问题。




  当然,有人会说,商品的共性,马克思已经指出来了,就是它们都是劳动产品。对,我们可以先承认马克思的结论、即商品的共性是劳动产品这一点正确,但是,我们不要忘记了,劳动产品和商品交集的关系,而不是同一个范畴。因此,人们可以按其劳动产品的共性来确定交换比例,严格地讲,应该是可以按其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的共性”来确定交换比例,而不是简单地说:根据劳动产品的共性来确定交换比例。如果只是简单地说,像陈岱孙先生那样,说:“在交换过程中,人们可以按其为劳动产品的共性,以其所含劳动量的大小的相互比较所表现的相等或不相等程度,以定其交换比率”,人们在确定交换比例时,就有可能忘记了劳动产品和商品的区别,就会忘记了此处的劳动产品和一般的劳动产品不同,就会导致人们是按照一般的劳动产品而不是“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的共性特点,来确定商品之间的交换比率。而假如人们在确定商品的交换比例时,是按照劳动产品的共性,而不是按照“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的共性特点来确定,那么,人们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当然,在理论上讲,陈先生总结的马克思这一推论过程,其实是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即在应该“可以按其‘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的共性’来确定交换比例”的场合,把‘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的共性’偷换成了‘劳动产品的共性’,换句话说,用劳动产品这一概念偷换了商品这一概念。这种偷换,也可以说,是马克思忘记了下定义逻辑方法中的“种差”部分即商品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区别而造成的。当然,这是马克思故意为之,还是因为他思维混乱逻辑思维欠缺而使然,那就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了!




  而假如我们知道,既然在交换时人们是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的共性来确定其交换比例,那么,交换的双方,要考察的就不是一般的劳动产品的共性了,而是要考虑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的共性,这样,他们就不会像马克思那样,把商品的使用价值看成是完全和商品的交换价值无关的东西。因为,劳动产品要成为商品,必须要具备使用价值,必须具备满足人的需要,必须要能够进行交换的这些基本的特点,这是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和一般的劳动产品最大的不同。这些基本特点,是不是也要作为商品价值的决定性因素被加以考虑呢?因此,马克思把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当成是无关的东西,看来是说不通的。这样,商品的价值量仅仅由商品中蕴含的劳动量即仅仅由一般的劳动产品的共性(一般的劳动产品的共性,也不是单一的仅仅蕴含抽象的劳动)来决定,也是成问题的结论了。



当然,这个结论的成问题,首先是由马克思对于商品的定义所引起的,因为,商品不一定都是劳动产品,物和劳动产品、劳动产品和商品 这些概念之间,有着巨大的区别。而我们知道,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是什么,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产品,经济学意义上的物,指的是什么,作为经济学家和科学家的马克思,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





因此,要想从“商品是劳动产品”或者“商品是通过交换进入社会消费以满足人们需要的劳动产品”这一定义出发,要得出马克思要得出的结论,在理论的推论过程中 ,不进行“偷换概念”,即把商品的概念偷换成劳动产品的概念,就是无法办得到的。




那么,我们能说,劳动价值论是偷换概念的产物吗?或者说,它是一个怪胎吗!



草作于2016年10月30日早  于从吾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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