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wswswz 发表于 2016-11-26 21:57 
逻辑学应当研究逻辑学自身的问题,但不意味着逻辑学可以完全不引入具体概念。假设没有具体概念,连一个概 ...
“当我们探讨经济现象的一般形式,探讨它们的一致性或探讨如何去理解它们的关键时,我们在事实上表明了:我们在此刻想要把它们看作是某种作为“未知的事物”而需要加以研究的东西,需要加以探索的东西;我们想要对它们追本溯源,直到相对说来是“已知的事物”,就象任何一门科学对待它的研究客体一样。当我们成功地找到了两种现象之间的明确的因果关系时,如果起“原因”作用的现象是非经济现象,那么我们的问题就解决了。我们这样就完成了自己作为经济学家在当前这种场合所能够做到的事情,以后我们必须让位于其他的学科。反之,如果作为原因的因素它本身在性质上是经济的,我们就必须继续我们在阐释方面的努力,直至我们到达非经济的基地。
这对一般理论和对具体事例来说,都是如此。”
熊彼特上面这段方法论交代就没有代入任何具体概念,这为的就是要确立一种“我打算怎么做”的规则。我们现在所讨论的内容就是规则,也就是解决具体问题的前置步骤。代入具体概念是之后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