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利息、利润本质上都是所有权收益。
地租是土地使用者应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的报酬。土地所有权人俗称地主。
利息是货币使用者应付给货币所有权人的报酬。这种类型的货币所有权人称为借款人(借出货币的人)或债权人(购买债券的人)。
利润是货币原所有权人转让货币所有权给企业,企业应付给原货币所有权人的报酬。原货币所有权人称为投资人或股东。
我们知道,所有权在交换的社会极其重要,是交换的必要条件,没有所有权的归属确定原则,交换无从谈起。
人类社会经过多年的实践,大多数国家不约而同地在法律上确定了地租、利息、利润的归属问题。在一定条件下,地租、利息、利润作为所有权收益,均归所有权人所有。
只要土地、货币是合法获得,土地、货币所有权获得的合法收益归所有权人所有这是理所应当、合理合法的。
有人认为地租、利息、利润是剥削,这是一种妖魔化或污名化。
剥削的一般意义是自由独立合作的双方中的一方通过非暴力手段占有了另一方的利益。
约定了地租多收地租才是剥削,约定了利息多收利息才是剥削,少付劳动报酬使之转化为利润从而归所有权人所有这才是剥削。这些行为在多数国家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而地租、利息、利润在大多数国家均是法律规定应该归所有人所有,这也证明了地租、利息、利润不是剥削。如果地租、利息、利润是剥削,那一定是违法的。地租、利息、利润没有违法,所以地租、利息、利润不是剥削。
地租、利息、利润法理何在?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使用别人的东西就要付出代价,要想用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就要用自己的东西进行交换。这个法理对不对呢?这当然是对的。
免费使用他人的土地,免费使用他人的货币,这对吗?这当然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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