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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法社会的制度变迁:基于博弈论框架的解说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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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法社会的制度变迁:基于博弈论框架的解说


      

2010年12月15日 22:52 西北大学学报


      
本文摘自《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4期 作者:胡健 董春诗 原题为:中国宗法社会的制度变迁——基于博弈论框架的解说

        20世纪末期以来的制度经济学研究,对制度结构的解释大都沿用了诺思(DoulasC.North)意义上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结构划分,而对制度演进过程的描述,尚未能突破林毅夫早期关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实际上,诺思的制度结构理论是基于西方社会主要是欧洲市民社会的制度结构和制度演进轨迹的总结,而中国社会(包括受其文化辐射的东亚社会)就其历史传承而言,是一种宗法社会。
由于宗法社会的制度生成与演进根本上有别于西方市民社会,从而诺思的制度结构理论难以揭示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和内涵。至于林毅夫的制度变迁分析框架,一方面未能摆脱新古典范式的种种弊端,另一方面,其制度变迁的二分法在原生意义上仍然是西方市民社会制度演进轨迹的刻划,因而也不能充分解释宗法社会制度演进的独特内在逻辑。纵观近年来国内的制度经济学研究,除少量的局部创新外,总体框架上依然是对诺思等人制度结构和制度变迁学说的简单模仿,究其原因,是未能深入探讨中国宗法社会有别于西方社会的制度结构和制度变迁过程及其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影响。本文将依托博弈论分析工具,对中国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和制度演进的具体形式进行初步考察。
一、中国宗法社会的双层结构和“双重博弈”假定
        尽管具有典型意义的宗法制在春秋战国时期就逐步瓦解了,但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属性依然是宗法社会。本文所讨论的宗法社会是指中国西周以来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为基本单位的社会。
中国宗法社会的基本结构体现为双层结构。从基础层面上看,宗法社会可视为宗族社会。宗族大多采取结集形态聚族而居在同一区域里,宗族聚居,少则数十、数百家,多则数千家,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区。由于宗族社会内人们的主要社会关系是血缘关系和宗族聚居而形成的地缘关系,宗族内人们彼此熟悉,社会交往频繁,基层宗族社会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从国家层面上分析,中国


施不是来自**强制力的约束,仍是来自基层宗族组织集体行动逻辑的选择,就宗族这一小社会而言,这个强制是宗族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因此,在基层宗族社会内部,礼始终是自动实施的制度。礼的这一基本特征是我们理解礼的内涵及其演进轨迹的不可忽视的方面。
(三)礼治秩序的形成与礼的制度内涵
        礼的实质是人们合作策略的选择,礼的形成过程又是礼治秩序的形成过程。在礼的指导下,基层宗族社会中人们的行动更加协调一致,宗族社会呈现出鲜明的自治特征。宗族组织的自治行为不但体现在宗族内单个成员的自我约束和洁身自好,还体现在宗族组织领导下的祭祀祖先、维护治安、执法、举办教育、互助救济等活动。需要指出的是,作为自治联合体,宗族组织相对独立,结构稳定,很少受历代王朝兴衰的影响,并在强大的冲击(如13世纪蒙古族的入侵)之后仍能复原。中国宗法社会所有的制度与治理信息都隐藏在基层宗族社会的礼治秩序中。作为一种历史传统,基层宗族社会的自治特征及稳定结构正构成了当代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随着基层宗族社会自治联合体的出现,作为维持宗族社会这一自治组织运转的行为规范,礼解决了基层宗族社会内部包括血缘关系、经济关系在内的几乎所有社会关系的冲突和协调,涵盖了政治、经济、宗教、教育、生产、生活等各方面,不但包括了诺思所说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中的意识形态、伦理道德、文化传承等因素,而且还涵盖了诺思意义上正式制度安排中全部经济合约和大部分法律合约的内容。同时,作为基层宗族组织集体行动逻辑的选择,随着宋明后大量家法族规的产生,礼的强制性实施特点又进一步凸现出来,从而具备了法的特征。
        宋明后流传至今的家法族规、乡俗民约等历史文献就说明了这一点。例如明代万历刊本《长沙檀山陈氏族谱》所附族约非常具有典型意义,就深刻地揭示了礼的法律内涵。鉴于此,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ChariesLouisde SecondatMon-tesquieu)在对中国文化考察后说:“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为指南”,中国基层宗族社会中一切行为准则无不包容在礼制规范中。礼承担了法的主要职能,从而在中国宗法社会制度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三、法的产生及其演进
(一)礼的制度边界与法的起源
1.礼的制度边界与“霍布斯自然状态”
        礼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制度边界?基层宗族社会自发生成并自动实施的礼能否应用到国家层面上?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由于国家层面上宗族之间的博弈体现为一次博弈,一次博弈的解是“非合作”解。这意味着,宗法社会国家层面上的合作秩序不能自发形成,礼的有效区域只能是基层宗族社会内部,将礼扩展至国家层面上,“非礼”终将战胜“礼”。
        国家层面上礼的失效意味着宗法社会国家层面上的合作秩序无法实现,它主要表现为宗法国家的分裂割据甚至军阀混战。17世纪欧洲哲学家霍布斯(ThomasHobbes)进一步设想了一种以战争为特征的“自然状态”来描述与此相类似的情况。在霍布斯看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非合作行为必然导致战争。“霍布斯自然状态”对国家层面上非合作格局做了社会学意义上的解释。
2.法的起源:国家层面上合作秩序的诉求
        毋庸讳言,在以战争为特征的“霍布斯自然状态”下,宗法社会总效用水平将是最低的,这就产生了国家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以维持国家层面上的合作格局,跳出霍布斯自然状态,创造一个人造秩序的需要。这就是法产生的理由。
法是在超出礼制边界之外的空间,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性推行和实施的行为规范。从中国历史上看,法很早就产生了。史载,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有《九刑》。春秋战国时,中国宗法社会的立法活动更为频繁。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铸刑鼎”,尤其魏国李俚集春秋以来各国立法之大成,编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成文法典《法经》,对中国宗法社会的法制演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秦以后,为了维持宗法国家的合作格局,每个王朝都重视法的制定,并随着儒家思想正统地位的确立,引礼人法,确立了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唐高宗时颁布的《唐律疏议》标志着宗法社会刑法体系的完备。
(二)宗法国家的特征与法的制度内涵
        宗法社会的法的制度内涵是由宗法国家的特征和类型决定的。宗法社会的土壤里将生成什么类型的国家?根据霍布斯的观点,“霍布斯自然状态”对应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这个国家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层面上的合作秩序,其权力是绝对的。霍布斯的国家学说描述了“霍布斯状态”下国家兴起的理由与其权力分布,虽然能够部分地解释中国古代宗法国家的特征,但它描述的毕竟是欧洲市民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国家兴起的一般情形,而宗法社会基层宗族礼治秩序的特征决定了宗法国家的兴起将走向有别于霍布斯式国家类型的路径选择。勿庸置疑,宗法社会国家层面上的“霍布斯自然状态”将导致宗法国家的中央集权和专制特征,但由于基层宗族社会自发形成的礼制,已经解决了宗族社会内部包括经济关系在内的几乎所有社会关系的冲突和协调,宗法国家权力的触角则不必延伸到基层宗族组织内部。与霍布斯式“利维坦”的权力的绝对集中和专制不同,宗法国家将相当大的一部分的国家权力保留在基层宗族组织中,由此形成了宗法国家的权力分布状态,即国家层面上的集权和基层的分权同时并存。在古代中国,**设置止于州县,而州县以下的社会秩序由宗族组织来维护,就说明了这一特征。
宗法国家的权力分布状态决定着法的作用区域只能在国家层面上,与礼丰富的内涵相反,宗法社会法的制度界限被大大地压缩了。基层宗族内的合作秩序主要是由礼而不是法解决的,基层宗族社会的礼就是“法”。宗法社会法的职责只是维持宗法社会国家层面无法自发形成的合作秩序。在宗法社会,礼和法各有分工,各司其责,礼解决了基层宗族内的合作问题,法的作用区域则是在宗法社会国家层面上,其职能是惩罚人们不遵守礼的行为。因此,与欧洲市民社会强调公正的法律传统不同,中国宗法社会中的法多以刑或律的形式存在,其基本特点是重视刑罚。先秦的法谓之刑,秦汉后的多称为律。刑兼有法和罚的双重含义,律侧重于人们的行为规范,“律以定罪名”,违律者要定罪科刑,律在本质上就是刑。中国宗法社会法的刑罚特点体现在几乎所有的以刑或律冠名的法律典籍中。
四、中国宗法社会制度演进的基本框架:礼法并举
        上文的分析演绎了中国宗法社会制度演进的轨迹:一方面,基层宗族社会的重复博弈自发生成礼,并在礼的指导下进一步形成哈耶克式的礼治秩序;另一方面,源于维持宗法社会国家层面上的合作格局的需求,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创造了在法约束下的人造秩序。礼法并举构成了中国宗法社会的制度框架。
礼法并举是说在宗法社会的制度框架内礼法相容互补,它并非意味着礼和法处于对等的地位,而是以礼统法。首先,由于礼是自发形成和自动实施的制度,礼处于支配和主导地位。宗法社会的法律规范多渊源于礼制规范。礼制规范是立法和司法的灵魂。在中国历史中,除秦以外,没有哪一个朝代不把礼制奉为圭臬,凡礼所不容的,法多加禁止,凡法所取缔的,自然是礼所难容的。《后汉书·陈宠传》中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夫礼则人刑”,可见礼不仅在法之上,而且渗透于法之中。其次,宗法社会的礼还反映了齐家与治国的统一。礼是齐家的准绳,以礼的精神治国便是“仁政”。法的治理需要强制与暴力,将基础宗族层面上的礼的精神扩大到整个宗法国家层面,为法的强制性治理蒙上一层温情的面纱,将使国家政治生活融洽而和谐。秦汉以降的宗法国家都主张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德是国家治理的主要手段,而刑只是德的辅助手段。刑是工具,而道德教化则是目的。刑罚的实施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并体现道德教化的要求。
当然,在礼法并举的制度框架内,以礼统法,不是说法是可有可无的,法是礼必要的补充。法解决了不但维持了宗法国家合作秩序,还促进了礼的正式化。周公制订周礼,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开始,春秋时孔子“述而不作”、“克己复礼”实际上是打着周公的旗帜对礼进行的大规模改造,再经过汉、唐、宋、明以来的儒家学者们的发挥和推崇,礼法并举走向礼法一体化的更高级形式。
五、结论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制度变迁的实践和当代中国的制度经济学研究就隐含了这样的理论逻辑:一方面将对西方市民社会的“先进”制度的学习和移植看作中国制度创新的惟一内容,中国近代以来的制度变迁,无论是改良,还是革命,无论是建国后计划经济体制的设计,还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进行的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莫不如此;另一方面,在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忽视经济学理论的适用条件,无条件地将产生于市民社会的制度经济学理论视为正统,并以此为样板规划中国未来制度创新的可行性路径。这两种倾向都割裂了传统与现代的联系,忽略了当代制度创新对古代宗法社会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显然,中国近代以来这种嵌入式的制度变迁,在对西方先进制度的模仿和移植过程中,由于没有考虑到与中国以礼为主要内容的非正式制度的融合,形成了制度变迁中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脱节,大大增加了制度运行的成本。
       上述分析表明,中国宗法社会的制度变迁轨迹是从根本上有别于西方市民社会的制度演进轨迹的。宗法社会的礼涵盖了欧洲市民社会法的大部分内容,从而宗法社会的非正式制度发挥和体现了正式制度的功能,这是宗法社会制度演进的重要特征。因此,当代中国的制度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古代宗法社会礼制变迁路径依赖的约束效应,外来正式制度的引进和借鉴还应从传统宗法社会的礼治秩序中汲取养分。以礼为核心内容的非正式规则是正式规则的制度基础,二者在同一个制度框架内的互动演进应成为未来中国社会制度建设的可行性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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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制度变迁 博弈论 经济体制改革 Second Thomas 西北大学 经济学 林毅夫 博弈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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