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拉法在《用商品生产商品》中将产品分为基本产品和非基本产品。其定义如下:在生产过程中,既是产品又是生产资料的是基本产品,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其他产品的生产,并对每种产品的价格决定中都发生作用。如小麦、铁等。在生产过程中,既不作为生产工具,也不作为生存用品的是非基本产品,其不参与其他产品的生产,并一般不影响下一轮生产的产品价格。如赛马的马、作为装饰用的驼鸟毛等。
根据以上定义,基本产品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因此其价值实质上就是物对于人的生存效用。非基本产品在人们生存的产品有剩余以后,人们为了享受(审美需求)用基本产品置换(交易或生产)非基本品。因此非基本产品有交换价值,其交换价值由置换所需的基本产品价值决定。由于人们的审美活动会产生审美疲劳,因此用边际效用等消费者理论来解释非基本产品的价格是适当的。由于大多数产品为混合品,即其包含有基本产品的属性,又含有非基本产品的属性,因此往往用消费者理论可以解释大部分产品的价格形成。但这是错误的。
综上,价值即物对于人的生存效用。非基本产品没有价值,只有交换价值,其交换价值由置换所需的基本产品价值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