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是坚持“等耗用劳动量交换原则”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劳动价值论的“等价交换原则”。
在肯定“野蛮社会”时期生产产品的耗用劳动量直接等于产品换购的他种产品的耗用劳动量之后,斯密论述“分工社会”的情形。
引文如下:
“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当然就有一些人,为了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或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上得到一种利润,便把资本投在劳动人民身上,以原材料与生活资料供给他们,叫他们劳作。与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交换的完全制造品的价格,除了足够支付原材料代价和劳动工资外,还须剩有一部分,给予企业家,作为他把资本投在这企业而得的利润。所以,劳动者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来报酬他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那全部资本。假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所得,不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他便不会有雇用工人的兴趣;而且,如果他所得的利润不能和他所垫付的资本额保持相当的比例,他就不会进行大投资而只进行小投资。”商务版P43
这段引文到底说了什么呢?给出数字例子是个好办法。
斯密说的分工社会中,商品的价值依然是耗用的劳动量,而且依然与商品可换购的他种劳动量相等。只不过,分工社会中,商品的生产需要耗费的不仅仅是“活劳动”,还要耗费土地、资本等“物化劳动”,所以,商品的价值就由耗用的资本的价值(生产所耗用的资本所耗用的劳动)、耗用的土地的价值(地租表示的劳动)以及活劳动的价值构成。在上面那段话中,没有涉及土地投入、也没有涉及固定资本投入,我们就可以简单地用数字例子来看看斯密到底在说什么。
我们设固定资本为C1,原材料等流动资本为C2,工资等流动资本为C3。活劳动实际耗用量为P。
不考虑C1,我们就把生产期定短一点,比如一个月。
设月消耗材料C2=5万元(的劳动),雇佣一批工人的月工资总额C3=五万元(的劳动),而这批工人在这个月里,实际工作的价值P=15万元(的劳动)。
那么,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这个月的产品总价值就是C2+P=5+15=20万元(的劳动),按等价交换原则卖出,获得的劳动量还是20万元标度的劳动。
那么斯密所说的”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是多少呢?利润又是多少呢?
这个”增加的价值“就是P=15万元。
至于利润,就有两种算法。
1、商品总价值—投资者成本,即(C2+P)—(C2+C3)=20—(5+5)=10万元。
2、工人的实际工作价值—工人获得的工资,即P—C3=15—5=10万元。
这里的关键点在哪里?
第二个式子清楚地表达出来,原来,本来投资者花五万元购买工人们在这个月中干五万的活,但却让工人实际干了15万元的活,于是乎投资者就赚了10万元的利润。
一般地,投资者花N元购买劳动,让工人实际干活的价值为M元的劳动,那么,三种可能的情况是:N<M,利润为正;N=M,利润为零;N>M,亏损。
但是,问题来了,投资者雇佣工人,是又一种交换,根据等价交换原则,投资者花五万元购买劳动,让工人实际工作的价值就必须等于五万元;不论利润还是亏损,只有一个解释,就是投资者和工人之间没有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而这,又同斯密坚持的原则相背离。
原来,斯密是可以任意玩弄”原则“的,在商品市场上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在劳动力市场上却可以不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工人提供给投资者的劳动,也就是生产商品时耗费的劳动,可以大于工人工资所标度的劳动(即可换购的他种劳动)。这是自相矛盾,原则原来不是”普适价值“,而是可以随意打扮的小姑娘。
看出问题了么?马氏正是看出了斯密的问题,为了给斯密圆谎,编造了劳动力价值及活劳动创造出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等谎言。要不为啥那么大费周章地搞什么价值凝结论、价值转移论、活劳动创造新价值论之后推出马氏特色剩余价值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