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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高阶对话4——什么是产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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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对话的主题是“什么是产权”,将围绕产权问题进行提纲式讨论。对话嘉宾是人大法学院“小糊涂神”。我们的对话旨在引出更深刻的内容,在每阶段对话结束,网友可以提问。因为这是一次全新的尝试,如有问题,请大家谅解。

好,开始。

按照惯例和对话提纲,我先提出一个经济学的“产权”定义。然后在下一贴做一些中文注释。

Property rights There are two distinct meanings: economic property rights and legal property rights. The economic property rights of an individual over a commodity or an asset are the individual's ability, in expected terms, to consume the good or the services of the asset directly or to consume it indirectly through exchange. These can include (1) the right to use an asset, (2) the right to earn income from an asset and contract over the terms with other individuals, and (3) the right to transfer ownership rights permanently to another party. The legal property rights are the property rights that are recognized and enforced by the government.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4 0:59:5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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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制度高阶对话 Individuals Individual recognized indirectly 制度 对话 高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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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沙发
nie 发表于 2005-1-23 21:1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个定义来自权威的科斯研究所,下面,我给出其他学者对“产权”的定义,大家将会发现,其中有很多相似之处。

最经典的定义是阿尔钦的:

Armen A.A1chian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

定义:“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属于个人的产权即为私有产权,在假设的私有产权完备的条件下,我利用我的资源而采取任何行动,都不可能影响任何其他人的私有财产的实际归属。”

再看起盟友H.Demsetz 的AER19765月):“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

接着看张五常的:产权是一束权利,可以分解为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这基本上是关于产权的传统定义。这些定义与法学的定义有什么关系呢?我们来听听小糊涂神的看法。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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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小糊涂神 发表于 2005-1-23 21:1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因为“产权”这个概念的生命力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所以作为一个学法律的人,我也想说说我的一些看法。

据我所知,我国经济学界引进的“法经济学”,还有“新制度经济学”等概念,基本都是来自英语世界(在法律上基本与英美法系文化的辐射范围重合),因此采用了“财产权”,“产权”,“契约权”等概念。

然而,我国的法律制度又主要是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也就是说,基本是采用了大陆法系概念体系的界定方法,因此,对于类似于“产权”内涵的概念采用了“物权”,“所有权”等概念。

因此,作为来自于不同的移植母体的舶来品,经济学上的“产权”和法学上的“产权”的界定,难免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之间展开一场争论。事实上,我认为,既然法学体系中并没有界定“产权”的概念,就不妨以“所有权”的概念来诠释所谓法学上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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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nie 发表于 2005-1-23 21:1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能分别谈谈大陆法和英美法对产权或所有权的一般性定义吗?谢谢。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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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zh1973 发表于 2005-1-23 21:1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继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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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小糊涂神 发表于 2005-1-23 21:1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在大陆法系中,所有权就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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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unter_gza 发表于 2005-1-23 21:1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关于产权的界定,一般认为就是财产所有权,也有观点认为产权定义更侧重法律上的所有权涵义。但不管如何所有权是一种根本性的基本权,与个人自由的保障具有内在关联性。在基本权的整体结构中,所有权负有双重任务:确保权利人在财产法领域中的自由空间,并因此使其得自我负责的形成其生活。将所有权作为法建制,有助于确保此项基本权。个人的基本权系以“所有权”此一法律制度作为前提;若立法者以名实不服的“所有权”取代私有财产时,则个人基本权将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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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nie 发表于 2005-1-23 21:1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听说,大陆法中的“产权”概念可以比喻为一个装满了东西的盒子(一束权利),就算里面没有东西,盒子本身也是一种权利;但是英美法只有东西,没有盒子。是不是这样呢?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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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糊涂神 发表于 2005-1-23 21:2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是一种非常经典的定义,然而经典本身有时就又意味着滞后性的存在。

事实上,现代的“所有权”的社会职能已经有了两个方面,一是确定财产的归属,二是实现财产的利用。现代所有权制度发展变化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所谓“从归属到利用”的趋势,即法律制度由过去的单纯注重确认财产归属转向越来越多地着眼于财产的流转和利用。

也正是如此,与经济学上的“产权”有了更多的相似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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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小糊涂神 发表于 2005-1-23 21:2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认为这个比喻有其恰当的地方,因为这就涉及到了英美法系文化和大陆法系文化的本质差异点,英美法系是判例法,更强调法的实用性,而不注重对法的体系的梳理,所以一般不会花力气去搭建那个“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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