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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度设计:河北省行政支出过高的重要原因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制度设计:河北省行政支出过高的重要原因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摘要:政府行政支出过高是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所面对的一个很大的难题,如何才能在最小行政支出的条件下满足最大范围的行政管理行为已经成为现今和将来政府部门亟须解决的课题。从我国制度方面来分析河北省行政支出过高问题,同结合我国和河北的现实情况从统一预算、合理确定行政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以及建立政府问责制三方面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支出;制度;博弈 政府的行政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政府的行政成本,但是对于什么是行政成本可谓众说不一:有人认为行政成本是政府及其行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和开支,以及由其所引发出的现今和未来一段时间的间接性负担。有人则认为行政成本是政府组织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生产公共产品的活动过程中投入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从行为主体上看,二者的主体都是政府;但从服务的对象上看,前一种说法缺乏明确的对象,后一种说法包括具体的对象社会,而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从内容上分析,前一种说法略显宽泛,不便于对行政成本的研究,而后一种说法则更具体、详尽,优于前一种。如何才能较好地控制好行政成本,减少政府的行政支出,提高政府的工作和服务的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的难题。 一、目前河北省行政管理支出结构状况 我国行政管理支出占GDP的比重呈U型分布,先下降后又上升的态势,比重最低的年份为1997年,仅为0.64%,比重最高的年份为1992年为1.06%,除了19961999年在0.60%~0.80%之间以外,其余的年份均在0.80%~1.10%之间波动。这说明这一时期的行政管理支出始终与经济保持着同步增长。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调整与拓展,对行政管理支出的增长提出了需要,与这种可能和需要相适应,行政管理支出的增长也有其合理的一面。 在我国的大环境下,河北省的行政管理支出持续增长。行政管理支出按其用途来分类,可以分为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而公用性支出是行政管理支出增长过快的主要推动力。20022005年行政管理支出年平均增长15.08%,但是其中的公用支出增长24.20%,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年平均增长都在12%以下。公用支出占行政管理费的比重由2002年的41.62%上升到52.33%,四年来上升了10.71个百分点。1994年以来,河北省虽然经历了机构改革,通过改革,全省机构数量有所下降,结构有所调整,但财政实际供养人员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全省政府部门财政供养人员,1994年为167.76万人,2005年为226.08万人,年均增幅为3.03%,是同期河北省总人口平均增幅的4.84倍。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加上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不合理和经济效益不高等原因,我国的分配格局发生较大的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渐向企业和个人倾斜,使得河北省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造成河北省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将近20%的水平。同时,河北省政府行政服务缺乏收入弹性,随着经济的增长和财政收支规模的扩大,行政管理费占总支出比重的增长应呈下降趋势,但是河北省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一直在10%左右波动。从19912005年,行政管理费支出年均增长率为16.78%,高于河北省财政收入增长3.57个百分点,只比同期GDP的增长和财政支出的增长低0.58%和1.70%。与兄弟省市相比较来看,从支出结构看,河北省交通工具购置费的比重比平均水平高出37.39%,维修费的比重高出平均水平25.04%,交通费的比重高出平均水平48.51%,会议费的比重高出平均水平4.28%。 二、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缺陷是导致支出过高的重要原因 首先,财政制度上存在诸多的弊端。在财政预算支出方面,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弹性空间较大,在制度上也未形成鼓励节约惩治浪费的机制。现实情况是,如果在当年度结束时发生盈余又未及时结账时,不仅账目上的钱要充公,下一年度还会因此减少预算拨给;如果发生财政赤字,则全然不同,反而会带来第二年度的赠款等制度安排,实际上是在怂恿每个财政拨款单位多花钱或者浪费钱财,而不是节省钱。尽管项目管理人员知道应该如何省钱,但精明的政府管理人员会把每一个明细分类中的每一分钱都花掉,不管他们是否需要。原因就是我们的预算制度实际上在怂恿每一个政府管理人员浪费钱财。 其次,在人事制度上设计不科学。现行的人事制度诱使各级行政官员追求政绩,渴望晋升,搞短期行为,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在市场机制约束下,企业对人的管理、对人的绩效评估通过产品、通过市场来体现,可以直接体现成本的约束机制。在公共生产中,生产者和生产过程在生产力要素结构中居重要地位,政府人员的素质能力、作风态度直接影响行政绩效。在对政府的绩效评估中,我国主要还是通过上级领导的考核来体现,考核是囊括德、能、勤、绩、素质能力、群众组织关系在内的综合性范畴,行政成本只是其中的一个要素。在对一个地方领导干部政绩的考核中,主要还是看GDP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至于付出了多少成本特别是支出了多少公共财政资金,则缺少考核。很多地方的行政一把手甚至都有明确的招商引资指标,指标的完成情况是衡量他们业绩的重要内容,而且在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有业绩指标、保底指标等区别。例如GDP是业绩指标,是否完成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职位升迁,因此各种投入就大,而公共卫生是保底指标,只要做到不出事就可,至于成本因素,目前还未纳入干部考核体系。缺乏一套完整的、系统的、规范的、可操作的科学评价体系,这样的一种责任机制、评估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就使行政官员淡化了甚至缺失了控制行政成本的意念。

  • 论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的土地思想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论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的土地思想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内容提要】20世纪以来,中国的三位伟人孙中山、毛泽东和邓小平都认识到土地问题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重大问题,他们都重视对土地问题的研究和实践。孙中山、毛泽东和邓小平土地思想在土地的所有制和实现的途径上各不相同。孙中山主张实现土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分配给农民使用。毛泽东领导农民进行土地革命,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解放初期,他引导中国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实现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邓小平土地思想的核心是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前提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三位伟人的土地思想各具时代特色,他们对土地问题的探索,犹如一根主线,贯穿了中国人民百年奋斗的历程。 【摘 要 题】比较研究 【关 键 词】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土地思想 【 正 文】 20世纪以来,中国三位历史巨人,从孙中山、毛泽东到邓小平都对农民最为关心的土地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他们的土地思想有着各自的内涵和时代特征,他们对土地问题的积极探索,犹如一根主线,贯穿了中国人民百年奋斗的历程。 一、土地问题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重大问题是三位伟人的共识 中国是传统的农业国家,农民占据中国人口的绝大部分,是所有政治家和革命家必须争取和动员的巨大社会力量,而与农民问题密切联系的则是土地问题。三代伟人都深刻地认识到土地问题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重大问题。 1.对农村和农民疾苦的了解是三位伟人重视农民问题的重要原因 孙中山出身于一个贫寒的农民家庭,从6岁就开始参加劳动,这使他十分了解农民的疾苦。他曾对梁启超讲过:“今之耕者,率贡其所或之半于租主而未有已,农民之困也。”[1](p.583)旧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占据统治地位,地主和富农占据土地的70%到80%,农民占人口的八九成,但“现在的农民都不是耕自己的田,都是替地主来耕田,所有生产的产品大半被地主夺去了。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2](p.339)若是长此以往,农民便“不高兴去耕田,许多田地便渐成荒芜,不能生产了”。[2](p.340)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农民土地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民生主义的实现程度,因此孙中山先生多次说道:“土地问题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便解决一半了。[3](p.800) 毛泽东也出身于一个农民家庭,很早便参加农业劳动,因而对农民的疾苦体会很深。他说:“人人都有手脚,可是农民的手脚一年到头不停地劳动,却缺衣少吃,地主有手不劳动,有脚还坐轿子,却吃大鱼大肉,穿绫罗绸缎。”[4](p.110)毛泽东历来注重对社会实际状况进行切实的调查研究,1927年1月,他考察了湘潭、湘乡、衡山、醴陵、长沙五县,写出了著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书,对农民和农村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孙中山和毛泽东对土地问题的认识基于民主革命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状况,当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废除后,土地问题是不是不重要了呢?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低下,邓小平对此有充分的认识。邓小平早年一直生活在乡村,他很小的时候就帮母亲干农活,对中国农村的情况十分了解,他曾多次强调农民问题的重要性,他说:“大多数农民是处在非常贫困的状况,衣食住行都非常困难。”[5](p.238)“占中国人口百分之八十的农民连温饱都没有保障,怎么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呢?”[5](p.117) 2.政治上三位伟人都认识至农民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主要力量 孙中山意识到农民是中国革命的基础,国民革命必须有农民的参加,尤其是在晚年,他认识到农民是中国的基本力量,农民是否参加革命是中国革命的关键,他说:“国民党人因不得不继续努力,以求中华民族之解放。其所恃为后盾者,实为多数之民众,若知识阶级、若农夫、若工人、若商人是也”,[2](p.119)“如果农民不参加革命,就是我们革命没有基础,”[6](p.555)革命便会失败,要动员农民参加,就必须反映他们的利益与要求,解决他们最为关心的土地问题。

  • 公共管理毕业论文-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公共管理毕业论文-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作者简介】西南政法大学管系教师,主要从事地制和行政法学。本文于1999年12月获重庆市国家赔偿研讨会论文二等奖。 【提要】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以形式确立这项赔偿责任,对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和行政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摘要】Administrative inactivities are the opposite ofadminstrative activities.Administrative illegal inactivitiesmay also cause damages to citizens body corporate and othersocial organizations,and should be state compensated. Regulating this kind of state compensation by legalprovisions wouldbe quite necessary to perfect the statecompensation law and our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关 键 词】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责任 Administrative Illegal /Inactivities/State compensation/study 【 正 文 】 一、的提出 我们在实践中遇到了这样一些案例: 案例1.1999年1月4日发生在重庆市綦江县的虹桥垮塌事件。修建虹桥工程是綦江县的重点工程,在整个虹桥的修建过程中必须依法经过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承担施工任务单位和个人的资格检查及监督、工程验收等法定环节。这一系列的工作必须由有权行政主体依法做出,但是,綦江县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却没有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致使工程成为豆腐渣工程,而且虹桥通车前已有群众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虹桥有质量问题,有关职能部门仍然没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惨案发生。虽然有关责任人已受到刑事处罚,可是,对于死去的40多人和受伤的14个人,他们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 案例2.个体户李某,拟开办一个食品店,李某于1998年10月租了临街门面一间,月租金5000元。经过半个多月的装修准备工作和对员工进行体检后,于1998年11月初向区卫生防疫站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到12月底防疫站未派员去实地检查,其后李某从1998年12月起至1999年3 月多次要求防疫站派员去检查,防疫站以工作忙为由一直未派员去实地检查,李某因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一直没有营业。到1999年5 月底,李某以卫生防疫站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给自己造成了30000 万元房租损失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卫生防疫站履行法定职责、赔偿自己的损失。李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上述案例可能不是最典型的案例,但是类似的案件时有发生。从这些案件中不难发现,引起纠纷发生的原因都是由于行政机关或个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受害人从其他地方又得不到赔偿。这类损害是否应由国家赔偿呢?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法》第11条虽然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赔偿。实践中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不知道应该如何解决这类问题。由此产生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 二、行政不作为违法涵义的界定 研究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首先,应从法学理论上对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涵义加以界定。理论界对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问题研究较少,所持观点也不一致,大多数学者只在论述行政行为种类时或在论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时谈到行政不作为,而且没有直接表述为行政不作为违法。他们所要表达的意思已包含有本文所用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一词的一部分意思,但不准确、全面。具体是:第一种表述: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1〕第二种表述: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2〕第三种表述: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3 〕第四种表述: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的不为状态。〔4〕这些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 对我们界定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含义有和借鉴意义。目前,在理论界直接将行政不作为违法加以界定的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在方式或内容上有积极作为的义务,但其不为的状态。〔5 〕第二种观点: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包括没有正确履行)的状态。〔6 〕经过对以上行政不作为表述和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定义,笔者认为,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含义时必须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必须正确界定行政不作为违法主体。在我国,履行行政作为义务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但法律、法规也把部分行政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这些组织在行政公务活动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积极的法定义务的状态,同样应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例1 中的綦江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第一种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论述主体界定上就有缺陷。另外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违法的主体时还应充分考虑到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个人的不作为违法情况。如案例3中的执勤警察王某。其次, 必须认识到行政不作为违法与行政不作为并非等同,因为在法学界并未约定俗成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不作为违法,如果将两个概念等同使用必然造成概念上的混乱。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讨论行政主体不履行应履行的积极义务的违法行为时,最好用行政不作为违法概念。有的学者将行政主体不履行应履行法定的积极义务的违法行为,归到行政失职一种行为,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分类标准所致,本文在此不详述。第三,必须正确理解法律义务有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之分(或分为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7 〕因此,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违法时不能简单定义为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否则,会将行政越权违法、向摊派等行政机关不履行消极法律义务的行为也归入行政不作为违法之例。第四,必须认识到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的状态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在法学理论中有主客观条件之分,同样,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违法时必须考虑到主客观因素,即行政主体即使有法定作为义务,但因客观条件无法履行的,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但是,这里所指客观条件不能简单来理解。第五,不能把行政作为违法限定在行政主体必须依相对人的合法申请、有能力履行法定作为义务而不履行状态,如果这样理解,笔者认为是缩小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内涵。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受《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许多法定义务即使没有相对人申请也是客观存在并必须积极履行,如案例1中的有关行政机关都负有监督的义务,即没有相对人申请, 该行政机关也必须积极、认真履行。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其工作人员或被委托的个人)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包括没有正确履行)的状态。此定义主要有以下几层意思:第一,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委托的个人有法定的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第二,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委托的人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第三,没有履行不是行政主体因客观原因如地震等,而是有履行能力,但它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因疏忽未履行或者因认识上的错误而未履行。第四,行政不作为违法是一种状态,它可能表现为整个行政行为处于一种不作为违法的情形,也可能仅表现为某个行政行为的某处或几处呈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情况。 三、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负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及其价值 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违法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和意见也不一致。不赞成将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负赔偿责任的理由是:第一,从法律规定看,虽然《行政诉讼法》第11条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行政不作为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属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且《国家赔偿法》后于《行政诉讼法》制定颁布和实施,所以,凡两者不一致的地方应以《国家赔偿法》为准。第二,以我国立法体看,行政立法是多级、多部门立法,很多情况下行政主体就是某个行政法规的立法起草者、制定者,它们更多的是考虑如何扩大行政权的问题,行政法规中更多的是体现相对人应该怎样做,违法后应受什么的处罚,而很少考虑行政主体应该怎样做,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或者不同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常常发生冲突,使行政机关对自己的法定职责认识模糊,因而造成行政不作为违法现象普遍存在。如果全部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国家财政不利,负面影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第三,我国正处在法治建设初期,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超越了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的实际。赞成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第一,从法律规定看,《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完全关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不作为违法提起赔偿的大门。《国家赔偿法》第3 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4 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上述二项规定,可以理解为包括了行使行政职权中的行政不作为违法。第二,从立法角度看,尽管行政立法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在许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还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的违反该法的行政责任,如果在今后的立法中注意加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内容,行政主体法定职责就明确了。行政不作为违法现象自然减少,不存在对财政不利之说,更谈不上影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相反可以促使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作为义务。第三,从我国现阶段情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政府职能将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今后,主动行政作为将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方式。因此,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超越我国现阶段法治的情况,相反,它适应了现阶段法制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式需要。 笔者赞同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并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负赔偿责任是十分有必要的。首先,从国外情况看。凡是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没有一个国家完全排除不作为违法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如美国《联邦侵权求偿》( Federal Tort claim Act)第1346条规定的美利坚合众国的侵权赔偿范围中有:由政府雇员在他的职务或工作范围内活动时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财产的破坏或损失,人身的伤害或死亡等。〔8 〕又如联邦德国1981年《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规定:公权力机关违反对他人承担公法义务时,公权力机关应依据本法对他人赔偿就此产生的损害。〔9〕由此可出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都对此作了规定, 而且越是法制健全的国家规定越明确。尽管制度和国情有所不同,但是,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我们可以视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加以借鉴。第二,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入快道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应进入快车道,建立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我国真正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违法必究的法治国家,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负赔偿责任,我们可以将它理解为立法不完善,或制定《国赔偿法》时理论依据的局限性所致。而不能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而关闭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负赔偿责任的大门,不对现行不完善的法律进行修改。这种过于保守的思想,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会产生不利影响。第三,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如果行政主体经常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该制裁的不制裁,对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该保护的不保护,这既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也有损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从何谈起。国家赔偿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国家行政主体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它应该对行政作为和不作为违法进行全面规范,为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充分的救济,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国家赔偿法》的功能和价值才能充分体现。将行政不作为违法纳入国家负赔偿范围中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价值:第一,全面落实宪法的原则规定。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有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权利,并有要求侵权赔偿主体资格和权利。现行《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落实宪法的原则规定时,有缩水现象,仅规定了行政作为违法责任问题,而对行政不作为违法问题不加以规定或规定较少。因此,在《国家赔偿法》中加入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负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落实。第二,有助于建立特色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从理论上讲行政权是一种公共管理权。在我国一切行政权来源于人民,人民在赋予行政主体行使公共管理权力的同时,也要求行政主体对公众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而且这种公共权利和义务应基本平衡,确立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由国家负赔偿责任这一原则,实际上,就是要求行政主体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从而达到行政权力和义务基本平衡。第三,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制度的缺陷,行政主体不积极履行法律作为义务,得不到相应的处罚,因而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主体经常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该制裁的不制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确立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由国家负赔偿责任这一原则,可以减少行政不作违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情况的发生,同时使受害者在受到行政不作为违法损害时又能得国家赔偿,从而起到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第四,有利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和行政立法的完善。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实际上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一种缺陷,必须加以完善。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责任归到国家赔偿责任中去对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也可以改变过去在行政立法中只强调权力,而忽视义务的存在的情况。当然确立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负赔偿责任的价值不仅限于上述几方面,它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很有价值。 四、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负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设定 在明确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应负赔偿责任后,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不作为违法都应由国家负赔偿责任,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负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构成要件,这是分清赔偿责任的关键问题。对此,笔者作如下分析设定供大家参考: 1.必须是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包括其工作人员、被行政主体委托的个人,下同)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这一构成要件包括三层意思:第一,行政主体必须负有积极实施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如果不负有这种义务就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例如,案例 3中,如果张某求助对象不是执勤警察,而是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我们只能在道义上遣责他,他所在的行政机关也不应负赔偿责任。第二,行政主体必须是有相应的管辖权限,这是由行政权限决定的,即它在其管辖范围内有积极实施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超越了该行政主体的管辖权限,即使有行政不作为违法,也不应由该行政主体承担责任。例如,A县境内某幢房子发生火灾,请求B县消防警救火, B县消防队未派消防队员前往灭火,因大火未及时扑灭致使大火引起周围多幢房屋失火, B县消防队不应承担行政不作违法的责任。第三,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上班时虽然负有积极实施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但其下班后或休假时,即使有行政不作为违法发生,该行政主体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下班警察的不作为违法。 2.行政不作为违法客观存在。这一构成要件包括三层意思:第一,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第二,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主体是在可能实施的情况下而不实施。这里的可能实施是指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而不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的阻碍事由而使其无法实施。第三,有法定履行作为义务时间和期限的,必须是在超过法定履行义务时间和期限后发生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 3.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这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必须有实际损害的存在,即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客观存在的。第二,损害的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损失无法得到其他赔偿,如果已经得到赔偿,国家就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例如,案例3 中张某如果加害人被抓到出租车被找回、医药费已由加害人赔偿,那么即使执勤警察有行政不作为违法情况,他所在的公安机关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4.行政不作为违法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问题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其他途径受偿的,我们认为存在行政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10〕因此,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可以这样理解:只要行政主体的法定作为义务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而行政主体没有积极实施法定义务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最大的价值就是:有利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请求赔偿,并促使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积极地履行法定义务。 五、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赔偿的实现与国家赔偿制度完善之构想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负赔偿责任,在依法治国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依法判决前提条件下才产生实际工作的争议。如果仅凭法学理论工作者或法官对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认识,作为受理和审理行政不作违法赔偿案件的依据,是不恰当的,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也比较容易引起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只有补充修改《国家赔偿法》才能使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得以实现。补充修改的具体构想是: 1.建议修改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 原条文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样修改后就将现行《国家赔偿法》赔偿的范围从仅就违法行使职权侵权赔偿扩大为除了原来已有的赔偿范围外,还包括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赔偿;目的是在国家赔偿制度上确立负法定义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国家应承担因此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2.补充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 增加一款规定:因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害人无法得到其他赔偿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样补充规定就将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规定到行政赔偿范围内,而且明确了这种赔偿责任是由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消极履行)法定义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的,同时明确了受害人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赔偿,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 3.修改我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一款的规定。 将现行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项修改规定,目的在于明确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 〔1〕朱维究.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M].山西出版社.1997.343. 〔2〕罗豪才.司法审查制度[M ]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168. 〔3〕黄曙海.行政诉讼法100问[M ]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168. 〔4〕周佐勇.论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J] . 法商,1992(5). 〔5〕陈小君,方世荣.具体行政行为几个疑难的识别研析[ J].中国法学,1996(1):98. 〔6〕朱新力.论行政不作为违法[J].法学研究,1998(2):121. 〔7〕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3.152. 〔8〕胡建淼.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39. 〔9〕胡建淼.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182. 〔10〕马怀德.国家赔偿法与实务[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 有关转型期社会利益格局失衡的原因分析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有关转型期社会利益格局失衡的原因分析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的利益格局过度失衡,呈现出两极化特征。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市场经济自身内在机制的原因,也有国家非均衡的发展战略以及分配政策取向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其中强势利益群体利益交换的“铁三角”关系及其主导的刚性利益配置机制,是利益格局失衡的深层原因,因而,我国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面临着巨大挑战。 关键词:转型时期 利益格局 原因 分析 我国社会利益格局的演变及特征 我国社会利益格局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前,在计划体制下,形成一个高度均等的、以共贫或平均主义为特征的利益格局。第二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改革的初始阶段上,出现了一个短暂的所谓共同富裕的“黄金时代”,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成为改革的受益者,社会不平等程度明显减小。第三阶段是90年代以后,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的利益格局过度分化,严重失衡,呈现出两极化的特征: 从基尼系数看,反映我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不断攀升,远远超出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呈现出全范围、多层次的收入分配差距逐年扩大的态势,城乡间、区域间、行业间收入差距问题突出。 从欧希玛指数看,财富向上层集中,财富集中化程度更高。到2002年上半年,10%的最高收入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10%最低收入家庭只占1.4%,这两个数字已经大大超过了30%的富人占有70%的社会财富及70%的穷人仅占30%的社会财富的帕累托原则,贫困问题凸显。 收入分配秩序严重混乱。转型时期我国的收入分配一直处于不稳定、非均衡、非制度化状态,呈现出比纯粹的市场经济和纯粹的计划经济中的收入分配更为复杂的局面,即使是在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中,工资与收入也越来越不相关,出现“高工资低收入”和“低工资高收入”两种极端模式。孙立平教授认为,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作为一种制度处于崩溃和瓦解的状态中,这是转型时期收入分配上存在的最根本问题。 转型时期我国社会利益格局失衡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是利益格局失衡的基本原因 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是追求经济合理性,市场效应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市场比计划更有效,更能有效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本身功能不足或机制缺陷或市场利益的局限性,市场不能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所有问题,譬如社会公平问题。即使在其较好地解决问题的范围内,也利弊共存。譬如竞争,竞争既是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也是一种优胜劣汰的选择机制,竞争必然会造成失业、收入差距扩大、不公平等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与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和发生作用的机制分不开,人们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取其利而舍其弊。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如竞争、效益等机制,使得市场经济本身具有资源集中的倾向,具有制造社会不平等和利益分化的功能,具有导致财富和贫困在社会两端积累的马太效应。A

  • 政府应重视公信力的建设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政府应重视公信力的建设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摘 要:政府公信力,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文明及政权稳固的重要尺度,其实质体现的是政府的信用能力,它反映了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信任程度,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安全。目前政府的公信力有不断下降的趋势,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提升。 关键词:信用体系;政府公信力;措施。 一、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信,顾名思义,人言为信,凡人说话要落实方能取信于人,故又谓之诚信,即笃实不自欺亦不欺人。古人有一诺千金、一言九鼎的道义,皆显明信义的重要。如同《弟子规》所言凡出言,信为先,即告诫人们说话应三思而行,切勿信口开河,言而无信。可见信用作为一种基本道德准则,是要求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应当诚实无欺,遵守诺言。 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是现代社会维护一个正常有效的运转秩序之要求,同时也是我们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2003年4月召开的全国整规工作会议提出,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和运行机制。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也开始关注自身的信用,不少企业已经开始注重自身的信用管理,并努力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形象;从居民个人来看,很多城市居民开始把信用作为第二身份证。但是,笔者认为,在所有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的信用体系公信力的建设才是目前我们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也是难点。 二、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政府公信力的建设 对于政府公信力建设,早在2006年3月,温家宝同志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指出:在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同时,还必须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公信力,是任何政府都都不可或缺并具有内在联系的两大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讲,公信力更重要,正所谓自古驱民在诚信,一言为重百金轻。 政府公信力的论述,最早当属孔子。《论语》记载,子贡向孔子请教治国理政的方法,孔子回答,治国理政,条件有三,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即百姓饱食,兵足械盈,民之信任。子贡问,如果迫不得已必须去掉一个条件,应该先去掉哪一个呢?孔子答去兵;子贡又问,如果再去掉一个呢?孔子答去食,因为自古皆有死,即人总是要死的;最后才是民信,因为无信不立,如果人民不信任,国家朝政就不可能立世生存。在西方,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理念而留芳史册的林肯在1859年也曾提出:得民心则无事不成,失民心则一事无成。 可见,无论中外,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们都明白,取信于民是统治者及其政府的头等大事,政府的存在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得到公共的信任和拥护。历代统治者也比较重视以各种手段来获取公众的支持。但是几千年的封建集权统治,使得公众对政府主要地表现为一种依附关系,因此对政府的信任是基于政治强制力的结果。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众的民主、自由等意识得以觉醒,公众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政府无力满足公众的愿望和要求、又无法安抚公众的不满情绪时,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就会加深,不信任感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危及国家的稳定与安全。因此任何政府,无论地域、无论大小、无论层级,公信力的建设都是一个必须时刻注意的问题。 政府公信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及政权稳固的重要尺度。历史上无论哪个王朝的灭亡,信任危机都是最直接的导火索,而政府信用,是产生信任的决定性条件。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体制下,政府公信问题更为重要。政府公信力的实质是体现政府的信用能力,它反映了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信任程度。政府公信力的强弱,取决于政府所持有的信用资源的丰富程度,包括公众对政府政治合法性的信仰、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的认可程度、政府的财力以及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公众形象等。宏观上,良好的政府公信力可以从根本上增加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示范并引领整个社会的信用建设程度;微观上,良好的政府公信力可以起到弥补民间信用缺失所带来的种种损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的作用。但是,遗憾的是,根据搜狐网有关《人民为什么不相信政府》的专题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国所有层级的政府公信力、所有公共部门的公信力都在不同程度地下降、所有类别的公众对政府的信任都在下降。调查还显示,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的表征原因包括很多,譬如腐败太多、效率太低、漠视民意、暗箱操作、两极分化以及政府在处理社会公共危机时常常出现的隐瞒、虚报现象等等,这些均是百姓认为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的主要原因。 当然,不信任本身虽然危险,但并不可怕。政府公信力的下降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社会自治和公众政治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可以促进政府的自身反省和改进,可以发展民主,促进监督。同时,随着公众素质的提升,公众对政府的态度也在不断地理性化。搜狐网的调查证明,公众表现出来的不信任往往不是在意识形态的基础上,而是在实用主义的基础上表现出来。也就是说公众一定程度的不信任并不代表他们对国家本身的基本制度产生怀疑,而是意味着他们对更多内容的民主制度有了更高的期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促进我们政府及时重视已经出现的问题,以做到防微杜渐。正如美国,不少公众对美国政府不信任,但同时也认为美国的政治体制是世界上最好的。因此,政府公信力的建设,不能总是局限在政治层面或者意识形态,而必须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操作内容上去。

  • 探析建立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体制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探析建立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体制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摘要:自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那么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社会结构的变化。通过对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结构的研究,发现要实现政府治理的完善,必须与当前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相适合,建立协作型的政府治理模式。 关键词:社会经济结构;协作型治理 1 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新中国建立以来未曾有过的重大变化:在所有制结构上,私有制经济已取代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且私有制的比重还在进一步提高。在收入分配结构上,已形成了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格局。在阶级阶层结构上,已形成了“金字塔”型,新资产阶级兴起,工农大众弱势化。在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的关系上,高速度带来了高能耗、高污染,使GDP的增长大打折扣。在内外经济关系上,我国国民经济正面临着日趋附庸化的严重危险。 经济的变化带来社会利益格局、结构和功能的变化,从组织到地区,到整个社会的资源整合方式进行由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的转变。各方面的利益被充分的显现出来,利益主体多元化。当前我国的社会结构。已形成“五大等级”“十大阶层”的“金字塔”(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调查报告),人们被分化成了不同的阶层,即使同一阶层的人们之间,利益需求也不完全统一,个性越来越明显,社会的复杂性也随之增强,正在由统一向分化转变。我国社会组织的运行机制乃至性质发生了变化,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隶属于国家的管理型单位变为利益型单位,中心任务则更多是满足成员需要及谋求组织自我发展。整个社会整合正在由行政性社会整合向契约性社会整合变革,市场中的契约性关系,以及建立在契约性关系基础上的商会、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都在整合经济活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以,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社会自主性的增强和结构的分化,要求政府必须尊重市场经济的发展,注重社会力量的发挥,以契约为基础,运用与社会组织、公民社会合作的协作型方式整合社会资源。 2 建立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协作型政府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政府通过政治手段的倾向对于其他领域的强势统治开始相对弱化,中国政府职能从改革前的以政治职能为轴心整合经济与社会职能,经过改革推动的以经济职能为轴心整合政治与社会管理职能,转变为现在正在展开的以社会管理职能为轴心整合经济与政治职能。 政府的职能更多的是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治理手段,也发生了变化,将由政府治理模式传统的管理型向现代的协作型方向发展。其中有几个关键点是值得注意的:首先要彻底转变政府职能,从经济领域弱化出来,就必须加强市场自身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完善了,政府自然就没有干涉的空间,政府职能的转变就会彻底。其次,政府要改变垄断的行政模式,强化社会自治的能力,采取和社会共同管理的方式。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以个人权利为基础、以民间组织为主要特征的“公民社会”逐渐兴起,他们正在承担着具体的、专业性的社会管理职能。而政府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利用社会力量,向协作型治理模式转变。 笔者认为在具体努力上要培育或完善实现协作型行政的基本要素: 2.1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由单项制度的安排转向以结构性改革为核心的制度创新阶段。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是发展的不平衡,市场经济完善,一方面要求实现政企、政资分开,减少行政的直接干预,使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不断要求有效地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既要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和规则,又必须在西部大开发中实行有差别的区域政策。区域协调发展和居民共同富裕成为我国未来改革和发展的一条重要原则。改革实际上是利益结构的调整,改革逐渐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由于分配制度改革不到位,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均衡问题越来越突出。积极寻求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合理的财产分配关系,科学整合利益群体,为人们进一步创造获得利益的空间。改革的实质就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是实质性推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条件。

  • 公共管理毕业论文-知识管理:目标与策略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公共管理毕业论文-知识管理:目标与策略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摘 要] 知识管理是的主要驱动力和提高组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其基本是运用集体的智慧提高应变和创新能力。本文旨在界定知识经济的概念,探讨知识管理的目标,比较知识管理的两种策略之异同,以促进我国管理的创新,有利于引导我国步入知识经济。 [关键词] 管理;组织;创新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可以说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两个基本动力源。随着知识社会的到来,知识将成为核心和具有柔性特点的生产要素,而对知识的管理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和提高组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对组织而言,知识和信息正在取代资本和能源成为最主要的资源,知识经济迫切要求管理创新。 适应此要求,近几年来,一种新的企业管理理念知识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正在国外一些大公司中形成并不断完善。其中心内容便是通过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提高应变和创新能力。知识管理的实施在于建立激励雇员参与知识共享的机制,设立知识总监,培养组织创新和集体创造力。和知识管理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将有利于我国企业管理的创新,有利于引导我国企业步入知识经济时代。 一、概念的界定 什么是知识管理?一个定义说:知识管理是当企业面对日益增长着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变化时,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及组织的能力等重要方面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嵌涵了组织的发展过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对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和创新能力这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 笔者认为,知识管理虽然广泛运用于企业管理的实践,但作为具有一般管理的共同性质的公共管理同样也面临着知识管理的。对于公共部门而言,知识管理的目标与核心就是通过提高人的发明和创新能力来实现组织创新。 知识管理为组织实现显性和隐性知识共享提供了新的途径。显性知识易于整理和进行机存储,而隐性知识是则难以掌握,它集中存储在雇员的脑海里,是雇员所取得经验的体现。知识型组织能够对外部需求作出快速反应、明智地运用内部资源并预测外部环境的发展方向及其变化。虽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从根本上改变组织的发展方向和领导方式,但是其潜在回报是巨大的。 要了解知识管理,首先要把它同信息管理区分开来。制定一个有效的信息管理战略并不意味着实现了知识管理,这正如不能单纯从一个组织的设备硬件层面来衡量其办公自动化水平一样。要想在知识经济中求得生存,就必须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人、信息与过程联系起来,以进行大量创新。库珀认为:正是由于信息与人类认知能力的结合才导致了知识的产生。它是一个运用信息创造某种行为对象的过程。这正是知识管理的目标。 实行有效知识管理所要求的远不止仅仅拥有合适的软件系统和充分的培训。它要求组织的领导层把集体知识共享和创新视为赢得竞争优势的支柱。如果组织中的雇员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而隐瞒信息,如果组织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常常是为了鼓励保密而非信息公开共享,那么这将对组织构成巨大的挑战。相比之下,知识管理要求雇员共同分享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并且要求管理层对那些做到这一点的人予以鼓励。 许多成功的知识型组织都建立了对积极参与知识链的雇员进行奖励的激励机制。库珀解释说:雇员之所以重要,并不是因为他们已经掌握了某些秘密知识,而是因为他们具有不断创新和创造新的有用知识的能力。以此观点来分析现在某些猎头公司的做法,他们追寻的目标往往是人才的固有能力,即已经掌握的某些秘密知识,而不看重其创新能力。这是一种短视行为。 任何组织要在知识经济中求得生存,就必须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人、信息与过程联系起来,以进行大量创新。但决不能将知识管理简单等同于信息管理。二者的关系体现在:信息管理是知识管理的基础,知识管理是信息管理的延伸与发展。 信息管理有着悠久的,但它把信息作为资源从技术、组织、人力三种因素的结合中进行管理,则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现的新事物。美国1979年《文书削减法》最先提出联邦政府的信息管理问题,并在联邦机构中设立政府信息主管。企业的信息管理则是在8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并在企业首席执行官(CEO)之下增加了企业信息主管(CIO)的职位。其后,信息管理经历了实物管理、技术管理、资源管理三个时期。按照美国学者马夏德(D. A. Marchand)与霍顿(F. W. Horton)的划分,信息管理的发展有五个阶段:物的控制、自动化技术的管理、信息资源的管理、商业竞争分析与智能、知识的管理。 由此可见,知识管理在历史上曾被当作信息管理的一个阶段。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管理实践的发展,知识管理逐渐从信息管理中独立出来,从而形成一个崭新的管理领域。此时,知识管理已有了不同于信息管理的内含和外延。可以说,知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人的管理。知识作为认知过程存在于信息的使用者身上,只有在人际交流的互动过程中才能创新。知识管理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结起来,实现知识(包括显性的和隐性的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以赢得竞争优势。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转化,是管理与实践中以人为本的管理主线进一步体现。 知识管理有助于信息处理能力与员工创新能力相互结合,进而增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变能力和预见能力。发达国家的先进企业还在首席执行官与信息主管之间设立了知识主管(CKO)的新职位,并作了适当的分工,信息主管把工作重点放在技术和信息的开发利用上,知识主管则把工作重点放在推动创新和培育集体创造力上。 二、知识管理的目标是创新 技术日新月异的,全球化以空前未有的速度推进。这一切都改变着、和文化,也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充分估量未来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发展对综合国力、社会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的巨大。 在知识社会,创新对的重要性远胜过原料与厂房。美国微软公司成功的秘诀之一,就是淘汰自己的产品。1997年3月3日美国《财富》杂志定期评出美国最受推崇的企业,创新精神正是其评选标准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这样的背景下,知识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就必然体现为提高组织的应变和创新能力。 熊彼特认为,创新就是已有的知识要素与/或新的知识要素的新组合,它包括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彼得·德鲁克则将创新概念推广到管理,提出社会创新概念,认为创新就是赋予资源以新的创造财富能力的行为。 OECD1996年发表了《国家创新系统》(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的文件强调指出了以往的创新都集中于投入产出中,那是一种静态的线型模型,而在当今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即知识经济,创新系统的平稳运作依赖于知识流的流动性( smooth operation of innovation systems depends on the fluidity of Knowledge flows)。它强调国家创新系统是政府、企业、大学、院所、中介机构等为了一系列共同的社会和经济目标,通过建设性地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机构,其主要活动是启发、引进、创造与扩散新技术,创新是这个系统变化和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此创新主要体现为不同参与者和机构之间一系列复杂的相互作用过程,即知识的流动。知识流动的类型有:人力资源流;机构链;产业群;创新公司行为。知识管理正是要确保知识流动渠道的通畅。 知识管理、创新行为都不单纯是一种技术过程,人文因素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创新总要依靠人的创造性和想像力。对于政府而言,要为创造良好的新环境发挥重要作用。企业要在竞争中获胜,则必须不断改变自己的战略策略以适应迅速变化的外部环境。这一切都离不开知识管理,因为其实质就在于充分发挥人文因素的积极作用。 知识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所不可缺少的要素和重要资源。在当今的许多行业例如服务、咨询和机软件等部门,知识正在作为创造价值的必要前提而发挥作用。然而许多企业并不善于管理知识。具体表现在:有的企业低估了产生和获取知识的价值,失去或放弃己经拥有的知识产权,有的管理措施阻碍了知识的交流及共享,对已有知识的使用和二次开发的投入不足等。 不少企业在吃了不重视知识管理的苦头之后,对知识创造价值的巨大潜力的认识逐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企业已经开始实施知识管理计划,将知识列为一种资源纳入管理体系。 以知识的视角,组织可被看成是一个对知识进行整合的机构。人类的全部生产力都离不开知识,机器只不过是知识的体现而已。因此,要真正实现知识管理,首先必须实现观念的创新。即将传统的管理观转变为现代的知识管理观。 工业管理观与知识管理观的主要区别如下: 1、用知识的观点看组织,就会把人们看作是收益的创造者,其首要任务是把知识转化为无形的结构,而在工业时代的组织内,人们时常是被更为简单的看作是生产成本和生产要素。 2、在知识组织内部,的目的是创造新的资本和程序,而不仅仅是运用新的工具和技术。 3、在知识组织内部,生产流程是由观念驱动,并且有时是混沌不明的,这与工业时代生产流程中严格的前后次序和机器驱动形成鲜明的对比。 4、工业时代的收益递减让位于知识递增规律,工业组织中的规模经济(economicsofscale)让位于知识组织中的视界经济(economicsofscope)。 5、管理的权力基础取决于他们知识的相对水平,而不是他们在组织中的等级职位。信息流的传递是通过可以分享信息的网络,而不是通过组织的等级机构。 在现在的企业管理制度下,各部门都保有自己的知识并需要发展知识,但是并没有一个合适的知识管理制度以及更高层次的协调机制,知识管理的日益复杂化和重要化,导致公司高层管理者产生了设立CKO职位的动机。为了搞好企业的知识管理,CKO应运而生。 CKO(Chief Knowledge Officer),一般译作首席知识官或知识总监,是专职负责提出、推进和协调各种知识管理计划或方案的企业高级管理职位。其具体的职责包括: 1、创设知识管理的基本框架。知识管理要求CKO就知识(包括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等)的分类基于知识的工作体系、与知识密集型业务相关的管理过程保护知识和防止外溢等从组织机制和技术手段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 2、协调部门之间的知识管理,知识管理不是企业某个部门独立行为所能控制的而只能通过企业整个部门之间的共同行为来协调控制。CKO对要获得的知识知识的开发和保有方式尤其是知识的交流和共事等问题需要有清晰的理解和解决办法。这项工作的基础是信息技术。具体工作有建立知识目录、开发知识共享的群件,或建设企业内部网,再造知识密集型管理过程等。 3、营造知识创新和交流的内部环境。CKO要在企业内部营造一个适合知识创新与交流的环境,如提供各种便利机会使得平时接触不多、但是对某一方面有共同兴趣的人们能够通过会议、社团活动等方式相互沟通。相当多的知识是通过适当的、非正式的交流环境得到的,尤其是隐性知识,因此有CKO指出知识管理工作20%是技术成分,80%是文化成分。也就是说,CKO作为环境营造者的角色要比他们在技术方面的角色重要很多。 4、防止知识外溢。企业和其合作伙伴、中介机构、供应商以及客户之间共享知识同样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对企业竞争优势也有重要。对于那些有知识资本形成意识的企业来说,防止知识外溢已成为一大问题。 西方企业高度重视知识管理工作独立设置与首席经营官(COO)、首席财务官(CFO)等并列的首席知识官(CKO),这足以证明西方企业对于知识管理的高度重视,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创新是企业前进的不竭动力。国有企业在改革和的过程中要始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要高度重视对知识的开发和利用,注意发展并保护好自主知识产权,把增长的方式真正转移到领先科学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三、知识管理的两种策略 Morten T.Hansen等人提出了知识管理的两种策略,即法典编辑策略和人格化策略。所谓编辑策略是指知识与知识开发者的剥离,以达到知识独立于特定的个体或组织的目的;而后知识再经仔细地提取进而汇编成法典关存储于数据库中,以供人们随时反复调用的策略。Ernst&Young公司企业知识中心的主任拉尔夫·普勒曾如此描述法典编辑策略:在剔除掉客户敏感信息后,通过将文档中零碎的关键知识,如面谈指导、工作日程和市场划分等加以汇总并储存在知识库中从而创造出知识客体。这种使许多人可以搜寻和提取经过编辑的知识,而无需与最初的开发者接触。这就开辟了知识的反复使用,促进了企业的成长。 人格化策略指知识与其开发者紧密地联贯在一起,知识主要通过直接的面对面的接触来进行共享。机在这类组织中的目的是帮助人们更好地沟通知识,而不是储存。采用人格化策略的Bain公司、波士顿咨询集团和麦肯锡公司致力于个体间的对话,而不是数据库中的知识客体。在这些公司中,知识并未被编成法典、知识是在运用头脑风暴法的研讨会中和一对一的交谈中发生转移的。为了使这一策略行之有效,象Bain这样的公司都重金注资于建立人员系统。知识不仅仅通过面对面的方式,还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视频会议等形式进行共享。 遵循法典编辑策略的公司依赖的是反复使用的经济学。一旦知识资产,如软件编码或手册开发出来,且每次使用时又无需大的修改的话,就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反复多次地使用。 与此相反,人格化的策略依赖的是知识经济学的逻辑。战略咨询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建议是那些丰富的、难以言表的知识。共享深层次知识的活动是极花时间的、昂贵的和缓慢的,而且不能够被系统化,因而效率较低。 若想正确地选择知识管理策略,主管或经理必须先回答如下:(1)为什么客户会购买本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而不是向竞争者购买?(2)客户期望从本公司得到什么利益?(3)蕴藏于本公司的知识如何能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在明确了这些问题之后,应进一步考虑如下问题: 1.公司提供的是标准化的产品还是用户化的产品?如果是前者,那么主导知识管理策略就应是法典编辑策略;如果是后者,则人格化策略更为有效。 2.公司拥有的是成熟的还是新颖的产品?如果的策略是基于成熟的产品,那么企业将从反复使用的模型中获得丰厚的回报,例如微软的产品;反之,如何拥有的是新颖的产品,则对知识进行管理时应以人格化策略为主。 3.公司的员工在解决问题时依赖的是明确的还是难以言表的知识?明确的知识是可以被编辑的,如简单地软件代码和市场数据。当公司的员工依靠明确的知识去完成工作时,人-文档的最有意义;而难于言表的知识由于很难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是通过个体经验获得的,包括知识经验,操作性的Know-How(知识如何),对行业的洞察力,商业判断和技术经验等。对此,采用人格化策略是明智的选择。 4.两种知识管理策略的共存。由于企业开发多元化经营和知识的商品化,知识管理策略的选择有时变得十分复杂。两种策略共存的前提,是采用不同策略的单位彼此独立运作。例如,在通用汽车公司,小轿车部与财务部没多大关系,因此不同的模型可以存在于不同的单位中。但如果是高度一体化的企业,则需选择一种作为主导策略,以另一种作为辅助。至于何者为主,何者为辅则取决于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方式、企业的状况及企业所雇佣的人。正如一些咨询公司所发现的:强化错误的策略或试图同时使用两种策略,将会迅速地损害本企业;80/20法则是实际决定主辅关系的一个有益。 知识管理两种策略的差异如下表: 法典编辑策略 人格化策略 竞争性策略 通过反复使用已编成法典的知识来提供高质量的、可靠的和快速的信息系统实施 通过沟通不同专家关于高水平策略问题的知识经验来提供创造性的、经过严密的建议 经济模型 1. 反复使用的经济学 2. 在知识资本上进行一次性投资,而后多次反复使用 3. 使用高助手/合伙人比率的大型团体 4. 集中注意力于产生较大的整体收入 1. 专家经济学 2. 为针对用户的独特问题而拟定的高度用户化的解决方案收取高额费用 3. 使用低助手/合伙人比率的小团队 4、集中注意力于维持较高的利润率 知识管理 策略 1. 人-文档 2. 开发可以编辑、存储、传播和允许知识反复使用的文档系统 1. 人-人 2. 开发连接人们的系统以便共享难以言表的知识 信息技术 在信息技术上进行大规模的投资,旨在通过可以反复使用的、已编成法典的知识来将人们连接起来 在信息技术上进行适度规模的投资,旨在促进难以言表知识的交流与商谈 人力资源 1. 雇佣那些能较好地适应知识反复使用和方案实施的新科大学毕业生 2. 以小组为单位通过机进行远程培训 3. 奖励那些使用文档数据库和为文档数据库做贡献的人 1. 雇佣喜欢问题解决和能忍受模糊性的工商管理硕士 2. 通过一对一的指导方式进行人员培训 3. 奖励那些与他人直接共享知识的人 范例 1. 安德森咨询公司 2. Ernst&Young公司 3. 德尔公司 · 麦肯锡公司 · Bain公司 · 惠普公司 [参考] [1]卷首语.与狼共舞管理制胜[J].管理科学,2000,(4):1-1. [2]维高.知识的革命[M].北京:物资出版社,1998.209-215. [3]跃清.知识资本的测量与管理[EB/OL].2000-6-18. [4]魏蜀明.CKO:知识管理拍岸来[N].中国企业报,2000-06-13(3). [5]杨杰.知识管理的策略[J].IT经理世界,2000,(2):48-50. [6]乌家培.信息、知识经济及相关问题[J].新华文摘,1999,(2):59-62. [7]金吾伦.迎接知识的到来[J].新华文摘,1999,(3):25-28.

  • 有关社会运行规范化与西北民族社会的和谐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有关社会运行规范化与西北民族社会的和谐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用“层间状态”概念对社会运行状态作出简单的补正是有必要的,更为符合我国社会转型的特定话语背景。社会运行规范化的基本要求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运行的安全;(2)社会运行的可持续;(3)社会运行的和谐。在急剧分化的客观情境下,西北地区民族社会的和谐就是要创设和谐共生的民族关系,就要求人们能够不断挖掘隐藏于心中的道德性资源,不断地孕育人道主义的成果。 关键词:社会运行 规范化 “层间状态” 民族共生 和谐 对社会运行的分析是社会学的学科理念决定的,如果我们坚持认为社会学的深层理念在于“增促社会发展,减缩社会代价-D3的话,那么,这也必须以对社会运行的分析和把握为前提,所以,对社会运行及其基本状态的研究就成为全部社会学的中心环节。事实上,社会学自创立以来,就将社会运行作为主要的关注领域,比如,孔德对家庭、宗教的论述,斯宾塞对社会进化的研究,实质上都是对于社会运行的深层论及。本文试图从社会学的学科视角人手,结合转型的社会现实,就西北地区民族关系的和谐问题作一分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关于社会运行状态的简单补正: “层间状态”及其意义马克恩主义历来认为,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机体。社会运行是社会有机体不断存活、延续、变迁和发展的动态过程,它表现为社会的诸多要素和多层次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它们的多种要素功能的发挥。因此,社会运行具有很多的状态,它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关系体系本身的反映,社会结构关系体系总要通过自身内部的种种相关机制规定系统本身的运行轨迹并使之呈现出相应的状态——要么是良性的,要么是恶性的,要么是中性的。”如果考虑社会运行的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 “那么,社会运行的状态则会是非常复杂的。社会运行的所有状态,都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关系体系的反映,而结构体系的动态性决定了,对于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而言,由于旧的体系已经被打破而新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这时,两种机制、秩序和制度都相互存在,呈现出“异质性”特点,这时的社会运行就很难以“良性”、“中性”和“恶性”简单地加以区分,对于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运行状态,我们就称之为“层间状态”。它是社会运行过程中处于两种基本层面状态之间的特殊状态,它既有上一层面状态的个别特点,但又有下一层面状态的部分属性,因而自然具有非单一性、非规范化、不确定性和弱防护性等特点。我们认为,在社会运行的三种基本类型中加上对于“层间状态”的关注,会对社会运行的分析更具现实性,更具有转型分析的意义,同时,也会使分析的思维路径更为平整,也更具联贯性和一体性。 二、社会运行规范化及其意义和基本要求 社会运行的三种基本类型的划分,对我国社会现实确实有很高的解释力度。①不过,我们思考的重点在于,尽管可以为三种社会运行的类型明确地给予内涵上的界定,②但总体而言,如果从概念本身出发,则很难反映出不同类型之间的过渡,而现实的社会运行过程总是有一个逐渐发展、变化的过程。随着人的认识和改造社会的能力的不断提高,社会运行在总体上具有一个趋向于规范化发展的倾向性。为此,虽然学术界已经有了关于社会运行的类型划分,但还有必要强调社会运行的规范化。我们认为,强调社会运行规范化不是没有意义的。首先,规范化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表述,不管在社会运行的哪个层面和哪种类型上都有一个不断完善和规范的问题,这种思考的路径可以不断地激发人们对于社会运行的发展方向的关注,从而引领社会的发展未来;其次,它可以防止过于静态的概念划分。也可以将社会运行的“层间状态”纳入分析和思考的范围,这对处于转型n-,J-期的社会有更大的解释力度;再次,由于规范、制度等本身是作为对社会现实的积极反映而存在的,因此,对于社会运行规范化的分析就是对现实的社会运行的关注。那么,社会运行的规范化应该有哪些基本要求呢?我们认为,郑杭生先生等提出的关于区分社会运行类型的主要原则可以给我们有益的启示,这些原则主要包括:(1)综合性原则;(2)协调性原则;(3)满足需要原则。 (以这些原则为参照,结合我国社会转型的特定话语背景,社会运行规范化的基本要求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运行的安全,二是社会运行的可持续,三是社会运行的和谐。以下分而述之。

  •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摘 要: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具有非生产经营性的特点,其固定资产使用后形成的消耗不可能从其固定资产使用的结果中获得,而只可能来源于财政的事业经费预算支出。因而在使用、管理中存在一些账实不符、资产串用、资产利用效率不高和制度不健全等弊端。抓紧建立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资产配置、使用、调配、处置等诸环节加强管理的新制度,通过预算管理、政府采购以及政府收支分类统计手段,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势在必行。 关键词:经济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 Abstract:The fixed assets of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non-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the consumption after the use of its fixed assets can not be obtained from the results ofits use of fixed assets which can only be derived from the expenditure budget for the cause. Thus the use, management, in some accounts it is inconsistent with string assets, asset utilization efficiency is not high and the system is not perfect, and other defects. We should establish and adapt to change i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asset allocation, use and deployment, the disposal of various sectors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the new system, adoption of the budget managemen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government statistics on income and expenditur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administrative units in fixed assets will be in potential key words: economic management;administrative units;fixed assets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重投入轻管理、重钱轻物的思想。虽然,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使资产从制度上、管理上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资产流失问题相当严重。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造成国有资产潜在流失。一是不少单位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核算,有总账,无明细账、无卡片账,存在账账不符。二是增加资产不能及时、正确地账务处理,如新购的固定资产只作经费支出,减少现金或银行存款,不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使其资产直接在账外,失去控制。三是减少的资产,该核销的账不核销,淘汰报废设备,拆除的房屋,出售的资产不办相关核销手续,长期挂在账上,名存实亡,造成有账无物,相关人员谁也说不清楚有多少资产,导致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 2.擅自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部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识不强,在国有资产售出时不按规定程序处置,未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批准,仅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擅自出售国有资产,擅自定价,随意性较大。一些单位交通工具,房屋不做国有资产价值评估,也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就擅自变卖,有的将国有资产变现收入转入小金库,变为单位小团体利益,致使资产失去监控,存在严重的资产流失隐患,易产生违纪及腐败现象。 3.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只重视固定资产的购置,而忽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缺乏规范的购置、验收、保管和使用制度。购置后不能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台账、卡片账,或一些单位根本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卡片账,有的单位缺乏内部控制,无健全的资产的领用、保管台账或记录,无定期盘点制度甚至长期不进行盘点。对长期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报废的固定资产没有进行及时清理,尤其是计算机等更新迅速的设备,不能使用时没有作报废处理,使不能报废的资产堆积一边无人管理,处于闲置状态。类似情况很多,再有部分领导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理过于轻率,造成资产的严重浪费。 4.报废、变相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一是随意捐赠、随意赞助,一些单位领导法纪观念淡薄,不经集体讨论决定,不经上级部门及领导批准,不顾单位的实际情况及国家利益,听不进大家的意见,认为自己是一把手,法人代表,可以随意处置单位财产,拿国家财产送人情,从中谋取政治资本和个人利益。二是一些单位在机构改革,换届、领导升迁调动之机,有些单位领导怕得罪人,不坚持原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贵重办公设备,通信工具,物随人走,最终国有资产变成私人财产,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三是一些单位不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打着合法的名义,利用特权变相乱收管理费、保护费、赞助费等,所得收入不进单位账,直接进入账外账,用于请客送礼,乱发补贴奖金,甚至私分。 5.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当前,一些非经营性资产也随之转入经营活动,但投入的资产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一些单位的店面,房屋出租,食堂等对外出包,不公开、不透明、不竞争,以低于市场上同期价款出租、出包,个人从中谋利,损害国家利益。此外,单位购置大批贵重办公用品、公用设备,有法不依,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理,不搞市场调查,不竞价、私下交易、人情交易,与高出市场同类商品、产品的价格购进,使国家利益蒙受较大损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议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有关国资部门及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财经纪律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流失的,要严肃处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6.监督机制不健全。从目前固定资产的管理看,单位主要是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账物分离或账账、账物不符,没有专人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

  • 公共管理毕业论文-中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路向:产权、制度化和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公共管理毕业论文-中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路向:产权、制度化和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本文认为,要使地方政府走出制度创新的困境,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即:地方政府应履行自己的产权职能,以制度创新促进产权的多元化,并通过产权保护,解决微观主体的动力激励;以制度化约束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制度创新关系;退出市场职能领域,实现制度创新的范式转换,如收缩公有的市场战线、明确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和放松管制等。 笔者曾撰文指出,转型期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在的市场化制度变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境和弊端,如:中央规制下制度创新的空间限制;[1]公用地灾难与统一市场的阻隔;中央与地方制度博弈目标之间的冲突;创新非均衡下制度变迁水平的区域差异等。本文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制度创新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走出困境的路向选择。 一、多元产权选择与微观主体的动力激励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完善的产权制度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产权制度不会在状态下生成,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凭借其暴力潜能和权威在全实现所有权,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为产权的运行提供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利用和宪法制约利益集团通过重构产权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扼制国家权力对产权的干预。[2](P130~197)我们在考察中国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经验时,可以发现,多元产权选择是一个成功经验,如广东南海市的五个轮子一起转、浙江大力乡镇和个体私营等多元产权企业、广东顺德对企业的多元产权改造等。现在,从国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个体所有制、混合制、合伙制、国外独资和合资等等,都有应有的法律地位。哪种产权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适合于本地的实际,都应该予以扶持和鼓励。这也是政府职责的应有之义。 当然,我们这里并不主张给予哪种产权形式以特殊政策,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履行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的职责。对于公有企业,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产权界限,实现资产管理层次化到产权配置层次化的转变。对于地方所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不适合改制的企业的资产管理,其管理模式可深圳的三级授权经营模式,把国有资产的最终产权与经营权分开,使国有资产的产权人格化,解决所有者虚位、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问题。为了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可以考虑在地方人大(属广义的政府范畴)设立类似于国资委那样的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代表,并减少委托代理链条,以便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在产权保障方面,除了中央政府应建立起完整的产权法律体系外,地方政府也应有与中央政府配套的产权监管体系,对有关的产权主体进行约束和监督。对于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可以考虑以政府主导的形式对产权进行重组,进行积极的创新和试验,甚至是试错。在这方面,广东顺德的经验值得参考,他们对公有企业的改制就是走产权多元化的道路,具体方式有:嫁接外资;划股出售、公私合营;分拆求活;多种形式租赁、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企业兼并、拍卖;控股、参股;债权股份化或债务等值化改造;企业先关后改;公开上市;依法破产。通过改制,使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即财产权可以分解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可分散性(即企业产权股份化、多元化和社会化)和可让渡性(即产权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转让、买卖、出售、出租),满足市场经济对产权交易的要求,使得在产权市场尚未开放的情况下,实现产权制度创新的突破性进展,从而化解中央政府制度创新的规制约束。 除了对公有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之外,地方政府还应继续走增量改革之路,加强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因为,这是很多地方最薄弱也是最迫切需要进行制度创新的环节。 产权主要是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和实现外部性的内在化而实现对经济的促进作用的。而能够实现这两大功能的产权应是那些资产能量化到个人的产权。公有企业在这一方面存在着重大的缺陷,由于资产不量化到个人,其委托代理成本大,内部人控制使最终所有者难以实现对资产的有效监督,这是造成其经营困难的根本原因。而私有产权因资产的明晰量化和权利义务边界的确定性而产生极大的激励,它的私人收益率最接近于社会收益率,由此带来极高的生产效率。中国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自1980年以来,中国私营经济产值以平均每年71%的速度增长,到1999年6月,私营企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3%(而国有企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例则从1978年的78%下降到1999年的33%)。目前,私营经济的贡献已经接近或超过国营部门,但其所占用的国家资源比重却微乎其微,而耗用了2/3最为稀缺的资本资源的国有经济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只占1/3。[3]中国私营企业用非常有限的资源去高水平甚至是超常发挥其内在的潜力。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私营经济的高效率和低成本的增长并没有伴随其他制度的相应变迁,它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制度障碍。从政府方面来看,主要的问题有:(1)产权保护制度欠缺。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对私营企业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的规定比较薄弱,私营企业在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使其发展的原动力受到削弱。(2)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没有真正实现。私营企业在诸如市场准入、银行信贷、税费征收和其他社会负担等方面常常受到不公平的待遇。(3)政府运作的不规范和官员拥有太多的超经济权力,使私营企业主不得不从寻利转向寻租,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从私营企业本身来看,问题主要有产权界区不清、家族化管理、规模小、产业结构的低级化和产品结构雷同等。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产权界区不清,表现在: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主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内部自然人之间的产权界区不清;一部分私营企业,尽管其资本的形式确是私人资本,却在法律形式上戴了一顶红帽子;[4]一些私营企业是在没有真正的出资人的混沌状态下生成的,如负债借钱,从而造成天然的产权不清;一些私营企业主以个人的资本筹办企业,却以合作之类的形式注册成立公司。产权主体界区不清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利于企业的资本积累;企业法人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易于被侵害;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权威;造成有关人员之间的权、责、利不明确,而产生搭便车的道德投机。[5](P42~57) 科思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中,揭示了交易费用与制度形成的内在关系。他认为,企业和市场的边界是由市场的交易费用和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的相互比较来决定的。[6]但中国在向市场的过渡过程中,需要政府对市场的培育和扶持,企业与市场的交易过程多了一个政府的环节,决定了企业的交易费用必须考虑政府这一因素。柯荣住通过实地调研并运用统计模型的分析了企业、政府和市场三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变化,[7]认为企业的交易费用由4部分构成:企业与政府的交易费用;市场与政府的交易费用;企业内部交易费用;企业除负担第二项费用之外的交易费用。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初期,第一、二项交易费用是最重要的(这与科思的有所不同),是中国过渡经济时期私营经济发展中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制度问题。柯荣住进一步分析,宽松的准入政策比宽松的规制政策更有决定性作用。因为,宽松的准入政策会使私营企业更有发展的机会,而且政府也会采取与其相配套的规制政策,从而使私营企业的交易费用不断降低,提高其发展的动力。本文认为,政府在实行宽松的准入政策和规制政策的同时,还要履行其产权方面的职能和社会职能,减少企业第三项和第四项方面的交易费用,以进一步调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在私营产权激励方面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切实解决私有产权的保护问题。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从改革初期的边际的、填补空缺的角色发展到现在的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获得了国家的正式法律地位,可以说进入了国家的经济体系范畴,政府理应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施保护。目前,在国家的物权法还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保护私有产权的制度,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这一制度需求,实现地方性制度均衡,以消除私营经济发展的心理顾虑。 第二,为私营经济创造一个公平开放的制度环境,减少私营企业的交易费用。这里既包括降低私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费用,也包括在土地使用、信贷税收等方面的平等机会。但首先是要给予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形式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因为,市场准入条件的放松会带来连续的制度响应,促使地方政府规范市场,降低规制费用,以及做好产权界定降低企业内部交易费用等工作。 第三,厘定产权边界。私人产权界区不清本质上是私人企业主自身的问题。我们讲保护私有产权,首先要尊重私有企业主自主选择的权利。因为私营资本最清楚重新界定产权对企业发展究竟有效无效,最清楚重新界定产权所需要支付的代价究竟有多高。[5](P58)但当私人资本意识到界定产权的成本远远小于继续维持产权含混所蒙受的效率损失时,就会要求进行制度创新,要求政府出面界定产权。这时,地方政府就应协助做好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界定产权主体及边界,保证产权主体权利义务的落实。当然,在解决私人资本产权不清的问题上最为重要的是要给予其市场直接融资的制度条件。在这方面,目前我国还存在严重的制度短缺。市场融资有两个主要渠道,一是公开上市发行股票,二是通过银行借贷。而政策对私营资本上市有诸多限制,银行贷款也有非常苛刻的条件。这虽然是中央政府制度创新空间的范畴,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组织优势去推动这些领域的制度变革。 第四,加强意识形态宣传,消除社会对私有产权的歧视。意识形态的最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强化人们对产权和其他制度的认同而减少统治阶级的统治费用。但意识形态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由于源于传统根性和积淀,[8]比正式制度安排更具有持久性和滞后性。虽然从法律上中国早已确立了私营经济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合法地位,但人们思想中的公有意识仍根深蒂固,它仍然在很多情况下影响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因此,地方政府应强化对私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中重要地位的宣传,并给予其应有的政治待遇,逐渐消除人们对私营经济的歧视,使私营经济的发展有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 第五,除了上述产权、制度环境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创新以外,地方政府还应建立符合市场运作规范的政府行政制度秩序、发展要素市场、引导私营企业的产业结构向高级化转变、引导它们建立企业制度和提供信息服务以减少交易费用和经营风险等。 二、以制度化约束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制度创新关系 一些后发国家尤其是东亚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不发达国家在向市场制度变迁过程中,中央政府的有效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政府高度的组织动员能力、权威主义的政治传统和作用机制以及强调集体价值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是东亚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原因,也是中国可以借鉴的富有价值的制度遗产。西方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变迁过程是在比较有利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一步步演变而来的,而现在的不发达国家既面临着国内要求快速发展的社会压力,又面临着国际上日益增强的经济政治压力;既要保持不断变革的势头,又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统一,因此,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应对这种复杂局面的重要保证。 从过去一个世纪西方的发展来看,市场制度的发展和市场功能的扩大,并不是伴随着政府功能的缩小,相反,政府功能尤其是政府的经济功能在不断强化。在政府体系内,出现了两个集权化运动:一是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集权,二是议会权力向政府行政首脑的转移。一个成熟的市场体系的有效运作,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尤其是有效的中央政府,以保证市场的有序竞争。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功能是综合性和整体性的,主要表现在:[9](1)有效的市场运作,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开放的和规范的市场秩序,以使原材料、商品、人才、劳动力、资金等资源要素能够自由和有序流动,降低交易费用。但是,市场又是一种分散的力量,它在运行中很容易与地方性的力量结合,不断地弱化社会的凝聚力。地方政府的经济人性质使其出台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安排,从而阻隔市场的统一,影响要素的自由有序流动,最终导致市场功能和交易活动的萎缩。因此,只有具有高度权威的中央政府运用其组织力量才能塑造统一的市场秩序。(2)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结构合理的制度体系是成熟的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而统一的制度体系的安排和贯彻,只有在统一的政府权力体系中才能实现。(3)市场的运行需要公共产品和社会保障。一些公共产品投资大、见效慢,并具有垄断性,特别是关系到全局性的公共产品,如基础设施,它们是市场运行所必需的,需要政府的统一规划和大量投入。 可见,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的关系时,一定的中央集权是需要的。但是,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各地的资源禀赋千差万别,需要多级的分层调控,需要多层的制度创新,不然,就会扼抑特色性制度潜能的发挥,扼抑人们对制度的合理预期和创新动力,地方市场的活力也就难以显现。而没有繁荣的地方市场就没有繁荣的全国市场。为此,必须找到一条既有利于中央适度集权,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两全之策。这个两全之策就是遵循市场的原则,以市场作为规制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关系的坐标:一是无论中央的制度创新还是地方的制度创新,都不要超越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就由市场调节,市场失灵的地方有的就需要政府进行制度创新。二是以市场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创新空间,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有序运转,又要有利于地方市场的繁荣,发挥地方政府创新的积极性。 根据上述原则,中央的制度创新空间应是:制订国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以相应的制度安排,如通过财政政策、贷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引导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建立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管理机制,保持总供求关系的动态平衡;对收入分配关系进行宏观调控,建立既保证效率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与调节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和健全市场规则,打破地区、部门对市场的侵害和封锁,培育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组织和提供公共产品(全国性的);协调工农、城乡、地区关系,实现制度的均衡发展。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空间包括:根据中央政府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并作出与此规划和中央宏观目标相协调的地方制度安排;制定地方财政和区域性收入分配制度,引导和调节本地区的市场供求关系;培育地方性市场体系,推动区域市场与全国统一市场的开放和对接,为本地区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管理地方国有资产,保证其完整、保值和增值;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框架内调整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内资源的高效配置;组织和提供本地区的公共产品。 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空间界线的落实,除了以法律化的机制约束两者之间的制度博弈关系外,还要建立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监督机制:一是中央对地方的政治约束,这集中体现在中央对地方的人事控制权方面。二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铲除地方保护主义。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中央与地方的相互配合和协调,从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为了加大治理、预防和惩罚力度,可以把这一工作列入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日程,对其进行专项治理;中央和地方的纪检、法律监督部门应将这问题列为执法监督的一项专门;中央对地方的绩效评估中,应改变过于强调经济发展指标的做法,引导地方政府放弃片面追求经济速度的发展思路。三是中央对地方的经济约束。要通过建立财政补助制度和财政监督制度等一系列经济制度,形成一种中央对地方的硬性制约和推动机制,达到调控地方制度目标的目的。西方各国中央政府建立的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制约和推动机制值得我们借鉴。它以中央政府控制大部分财政收入为基础(中央财政收入总额约占国民总收入的60%以上),中央政府通过将收入的一部分以财政补助的形式拨给地方,达到引导地方政府实施中央制度安排和宏观协调社会发展的目的。在亚洲的日本和韩国,财权主要集中于中央,然后中央政府通过拨款和补助等转移支付手段,达到调整地区间财力差异,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目的。在日本,中央政府为贯彻自己的政策意图特设了国库支出金,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将一部分资金拨给地方使用,这部分资金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高达20%。[10]因此,通过转移支付,增强地方政府的制度变革能力,是一个可行的办法。目前,我国在中央与地方分税制下,中央通过转移支付返还地方的税收比率以及地方获得中央补贴占上交中央税收的比率,都要有规范的制度约束,保证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稳定性和公平性,防止转移支付总量被挤占及转移支付的随意性。同时,要根据中国的国情,确定转移支付的比重,即应以不损害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潜力为前提,否则就会造成与效率优先原则相悖的保护落后、挫伤先进的结果。我们在解决地区之间的差距问题上,不能简单地采取劫富济贫方法。要承认,一定的不平衡总是存在的。在某种意义上,不平衡还有利于增加不同地区之间的竞争压力,促使各地更好地挖潜,实施制度创新,使资源配置达到更优状态。落后地区的发展,主要应建立在对自身资源优势的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切合实际的制度创新,摸索一条适合自身实际的发展道路,这才是一个治本的办法。 三、退出市场职能领域,实现制度创新的范式转换 政府在市场中应扮演什么角色,不同的流派有不同的侧重。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到经济自由主义从政府失败出发,主张无需国家干预的市场,由看不见的手发挥调节作用;克服市场缺陷的出路是明晰产权而不是国家干预;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而不是市场自身。而从15世纪末的重商主义到凯恩斯理论以及制度经济学派,则从市场失灵出发,强调国家干预的作用。布劳恩和杰克逊认为,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存在公共物品与外部效应、存在不完全竞争(在垄断的领域内存在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现象)、存在信息的不完全、存在不确定性。[11]因此,需要政府的干预去弥补市场的不足。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市场本身就是一套制度,市场中的交易包括契约性的协议和产权的让渡,还包括构造、组织交换活动并使其合法化的机制。简言之,市场就是组织化、制度化的交换,它本身便包含着体系的力量与,深深地嵌入广泛的政治与社会结构之中。无形的手背后有着有形的社会结构在调节以私利为目的的个人及其行动。在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中,需要有产权和交易活动能得到合法认可和有效保护的制度环境,这要靠政府的力量才能做到。所以,不存在绝对不受政府及其制度约束的市场真空,所谓的市场失灵其实在较大程度上是制度失灵的外显。[12](P348) 但是,政府的作用只能限于弥补市场的不足,而不是取市场而代之:一是维持秩序职能,即有效保护产权和提供市场交易的基本博弈规则;二是解决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外部性,提供社会所必需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利益的维护者和地方公共秩序的建设者,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要以制度创新去弥补市场的缺陷,实现市场化的制度均衡,既防止制度供给的过剩,也要防止制度供给的不足。 然而,我们在考察转型期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时可以发现,地方政府经常直接参与本地的经营活动,代行了市场的职能。这种创新有其客观必然性,因为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难以诱发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或者即使微观主体有创新的需求和动机,在中央制度进入壁垒的约束下也难以实现创新的愿望,从而使地方政府充当了制度创新的主角,弥补了市场和企业的不足,但其弊端也伴随而生。一是造成了政企不分,增加了企业交易过程的环节和费用,也使企业难以独立地走上市场。前面提到的公用地灾难、中央与地方制度博弈目标的冲突等弊端,根源就在于地方政府代行了市场的职能。因为,与企业绑在一起后,地方政府就难免会从本位主义出发,在其权力范围内施行有利于本地企业的制度安排,从而与其他地区和中央的制度变迁目标发生冲突,应验了诺思悖论:成也政府,败也政府。一方面,地方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出现了制度供给过剩;另一方面,在公共产品的问题上却出现了制度供给不足。要走出这一困境,就要实现制度创新范式的转换:从代替市场到退出市场,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领域交由市场去调节,由市场主体根据需求自主实施制度创新,政府则主要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而发挥作用。 政府退出市场职能领域后,在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微观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创新才能萌生和繁荣,最终达到由政府主导的供给型制度变迁方式向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的转变。只有实现了这一转变,一个国家的制度变迁才会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持续性的制度均衡才有可能出现。因为,在一个自主和平等的环境中,微观主体能够及时感知和捕捉到获利的机会,并在自愿和一致的基础上,通过排除外部性和搭便车等问题,最终完成制度创新。这种创新,更有利于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13]达到制度创新的预期效果。 为实现制度创新范式的转换,地方政府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收缩公有经济的市场战线。公有企业的产权缺陷使其极易陷入资产无人负责的境地,改革的基本思路应该是:今后在一般竞争性行业里,不再搞公有企业。对原有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公有企业要改造成非公有企业,包括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一个根本办法。由于地方所属企业能够增加与销售收入挂钩的上缴费用,能够提供员工饭碗保障地区就业和社会稳定,所以地方政府总是倾向于外延式的经济扩张,导致严重的重复建设问题,并且还会想方设法维持企业甚至是长期亏损企业的生存。只有斩断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的资产隶属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无效扩张的现象。道理很简单,没有哪一个私人资产所有者会允许企业的无效扩张的。 第二,明确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有关政府职能的边界问题,总的来说,它应限于市场失灵和维护秩序领域。类似于企业投资和经营等微观领域的事务,应交由市场去调节。但在实际管理活动中,受利益的驱动,地方政府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走入市场职能领域。最近某省政府出面组织,由若干国有资产公司出资组建熊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4]这种拉郎配的政府行为,是地方政府追求规模、热衷于评比的排序、表现政绩的传统管理方式的延续。它明显超越了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也遭到了部分企业的反对。张维迎说:哪一个国家,哪一个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问题上花得精力越多,企业在处理与政府关系上花得精力越多,这个国家就越落后。[15](P210) 第三,放松管制。管制即按照某种规则行事之意,目的是要使市场竞争处于一种公平的状态,避免社会利益的损失。张维迎认为,西方管制的基本理念是怎么去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运转。他们普遍同意,自由签约是最重要的,只要交易双方的协议不形成对第三方的损害,管制就没有必要;只有市场运转会形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而这种损害又无法通过当事人之间解决时,才需要政府管制。而我们过去的计划经济从一开始就立足于取消市场和消灭市场。[15](P99~111)由于政府官员在实施管制时有自己的效用函数和信息的不完全等原因,使政府管制经常失效,因此,我们现在的问题是要放松管制,而不是加强管制。,放松管制的重点是对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企业的主要手段,由此产生了诸如阻碍资源有效配置、行政效率低下、寻租和腐败滋生和蔓延等弊端。因此,改革的重点是减少审批的事项和明确政府审批的范围,衡量的尺度是:一是市场尺度,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政府就不要设立审批去干预。二是经济尺度,这主要从成本效益方面考察审批的收益与成本是否对称。三是技术的尺度,即从技术能力方面看行政审批能不能把审批的事务管住,审批管不管用。 : [1]苏东斌.国有产权改革的深圳模式:三级授权经营制委托代理关系的案例及其启示[J].,1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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