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引用马克思的两段论述,以便展开我们的观点:“我们来考察劳动产品剩下来的东西。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资本论》第51面)
“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化在里面。那么,它的价值量是怎样计量的呢?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做尺度”(《资本论》第51面)
引述这两段论述只是引子,下面的论述会超出这两段论述的内涵,但这两段论述的基本思想基本反映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主要精神,可以作为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基点。总的看法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不科学的。
1、生产商品的劳动只有具体劳动,没有所谓抽象劳动。
劳动就是具体劳动,就是创造使用价值即社会财富的劳动,就是纺纱的纺,织布的织,没有别的。所谓抽象劳动只是劳动力具体劳动过程中的生理耗费即劳动力体力脑力的损耗,这只是具体劳动给劳动力带来的生理成本付出,不是劳动本身,没有另一种劳动的存在。抽象劳动只不过是马克思的想象,劳动就是具体劳动,没有抽象劳动,没有二重劳动问题。
2、商品的价值是生产商品的劳动力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商品的价值量是人为“标签”在商品上对劳动力生理耗费需要补偿的“计量”,商品的价值不是商品内在的根本特性,而是劳动给劳动力带来的生理学意义上的成本。
劳动力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都止于每一个不同的劳动者本身的生理反应,它不可能像“幽灵”一样从劳动力身上跑出来钻进他生产的商品“里面”去。而且,对于我们研究问题的人来说,或者对于任何其他人来说,甚至对于劳动者本人来说,劳动者的生理耗费都只是一个抽象的存在,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可捉摸的可变化的物,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物化”问题,也就不存在“凝结”问题,更不存在幻化进商品“里面”的问题,因为它根本就不是一个“物”的存在,抽象的东西就不可能“物化”或者“凝结”,不可能在商品“里面”去充当“物”的特性。商品本身只不过是一个物,并不是一个藏着“神”的需要“想象”才能明确的“圣物”。虽然经济问题的研究不是用显微镜,也不是用化学剂,但也不能随意幻化,凭空想象。
这么说来,是不是商品就没有价值呢?当然不是。商品的价值总是表现为一定的量。商品的价值说到底就是为了补偿劳动力生产商品的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人为的“标签”在商品上的一个需要回报的量,目的是为了在商品的交易过程中收回劳动力的劳动成本。耗费多少计入多少收回多少,计入的量就是商品的价值量。商品和商品价值的关系就是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的实体和生产该商品的劳动力生理耗费的关系。所以价值实际就是商品交易的相对价值,只有在商品的交易过程中才有意义,不进入交易环节,我们说某商品值多少钱,也一定是参考市场交易的可能价值来说的,没有交易就谈不上商品的价值,也就不能收回劳动力生产商品的劳动成本。我们说某商品值60元人民币或者值10美元,就是说谁要取得该商品的使用价值,就需要为商品生产者支付60元人民币或者10美元的在劳动过程中付出的劳动成本,以便对劳动耗费予以补偿,并不是说作为物的该商品“渗透”进了60元人民币或者10美元的劳动耗费。把价值说成是商品本身的特性,是对商品价值的“神化”,只看到了商品交换的现象而没有看到商品交换的真实内涵。
就因为商品的价值只是人为的“标签”在商品上的劳动力劳动耗费的生理成本即劳动成本,所以商品的价值量是一个“估价”值。虽然劳动成本一定是一个固定的量,但是这个量并没有自然地一对一的“物化、“凝结”或者转化、生成在商品中,这个量只是根据劳动力劳动时间内生活与享受的平均水平需要,人为的“估价”出来在商品上的“标签”。所以,这个量:第一,“标签”这个商品的价值是正义的,消费者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成本。第二,这个“标签”是有客观依据的,它本质上有一个客观的量存在,是生产商品客观的劳动成本付出。第三,价值总是以一定的量出现,这个“价值”由于是一个估价的量,虽然大体准确,但不可能精准;第四,这个价值的量是可以调整变化的,可以根据生产或者流通商品的劳动耗费的量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还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人为的加价或者减价销售。
商品价值或者商品的“估价”一般是由商品交易双方谈判协商确定的。卖方一般说来是掌握商品价值信息的一方,也就是知道应该收回多少劳动耗费的一方,买方一般都是不完全掌握商品价值信息一方,只能根据经验判断或者卖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所以往往商品价值“估价”或者商品交易过程中,卖方总是处于主导地位,处于“交易剩余”就是盈利的一方。
3、不存在所谓“形成价值的实体”。
马克思说生产商品的劳动量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实体”,这其实就是为抽象劳动“物化”和“凝结”作过渡的铺垫,因为只有“实体”的东西,才能“物化”,才能“凝结”,但这是不成立的。因为劳动耗费虽然是一个事实,但劳动耗费的形态却是抽象的,所以劳动量也就是对一个抽象的存在的计量,不可能说一个抽象的存在,但一经计量就变成实体了。虽然马克思在这里给“形成价值的实体”打了“引号”,意思是借用的、好像的,不是真正的,但是从价值的“凝结”、“物化”,到后来经常使用的价值“创造”,“商品中的价值”,使用价值和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的二因素”的用语和观点来看,显然马克思已经主观的把生产商品的抽象的劳动耗费“实体”化了,这是没有道理的。
4、商品的价值量就是补偿劳动力生理耗费的生活资料的支出,不能用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来代替。
有人会问,劳动耗费既然是抽象的,又怎么计量呢?这也是马克思价值理论的问题所在。生产商品的劳动耗费本身其实是无法计量的,因为生产商品的劳动力的耗费是生理学意义上的损失,尽管这个耗费的量一定是客观的,但到底生产过程中耗费了多少脑力和体力,根本找不到一个标准去量化。马克思认为这个耗费量就是劳动的时间量,劳动的时间就是多少小时,就是多少天,多少月,多少年。换句话说,商品的价值量就是劳动的时间量,就是多少小时,多少天。商品的价值变成了生产商品的时间,进而变成了小时,多少天。一头羊的价值是多少天呢?是养一头羊的时间,大概是360天。转几个弯,离题万里,不知所云。其实商品价值的计量是变相的计量表现出来的,就是补偿生产商品的劳动力体力和脑力耗费需要的生活资料的量,这个生活资料的内容包括劳动力生产时间长短一样时间的吃、穿、住、用、行、乐的需要,补偿的东西至少能帮助劳动力恢复他的体力和脑力,这个需要的量是大体可知的,也就是说可以估价的。这个量也不能由商品生产的劳动力自己一人说了算,因为他自己一般都会过高的估价,所以需要购买他劳动产品使用价值的一方和劳动力一方共同协商确定,以保证大体与劳动力生理学意义上的成本相等。商品的价值总是体现在商品交换过程中。
5、商品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体现的是商品交易双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6、所有提供具有使用价值又可以“计价”销售的产品都是商品,都具有价值,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产品。
也就是说,所有商品生产者都有权向商品购买者回收生产的劳动付出,而不论该商品的性质如何。比如享受电信服务,在歌舞厅看演出,都需要付费,因为这些服务都是向消费者提供的具有劳动付出的使用价值,都付出了劳动,所以都可以在提供的服务商品上“标签”与实际付出相一致的价值量。
7、商品结束交易前的所有劳动耗费都会构成商品的价值来源。
商品的价值只有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才能得到实现。也就是说,商品交换是商品价值的实现方式。那么每一次不同的商品交换都会体现本次商品交换前需要支付的劳动成本。因为商品从生产环节结束到交付第一个购买者完成第一次计价,第一个购买者并不一定是最后的消费者,他可能需要储藏、运输到进入新的市场,要完成一个很长的流通环节,这期间一定会有很多的新的劳动付出,这些劳动付出成本也需要“补记”入商品价值,从而形成商品的新的价值水平,带来商品价值增值。流通环节形成的劳动付出之所以形成商品的价值的组成部分,一是因为没有必要的流通就不可能进入特定的销售市场,商品需求者就没有可能获取需要的商品,而这个流通过程是需要劳动付出的,购买商品的人也一定愿意支付;二是经营商品流通的人一定会为了收回付出将劳动付出成本加价“标注”到商品上去。一般说来,商品流通环节越多,加价也就越多。但并不是商品流通环节越多,就一定可以实现商品销售的加价预期。商品最终的价值取决于终极销售商和终极消费者之间的谈判定价。这个定价往往会以同类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作为参考。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