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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照马克思的逻辑,雇佣劳动者在生产中是完全听命与资本家的,从而就像人的肢体听命于大脑。那么,正如前述,作为一个个体的劳动者,他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难道可以说仅仅是由于肢体动作的原因而与大脑无关吗?如果我们说生产出来的最终的使用价值是一定劳动过程的结果,那么,实现这个劳动过程的要素是什么呢?马克思说:
“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 [2]202
在此,我们要问,这里的有目的的活动,是谁的有目的的活动?显而易见的是,一个企业的目的首先是生产者的目的,从而便是生产者围绕这个目的的一系列活动——马克思不正是认为是资本家在“支配”着雇佣劳动者吗?
如果我们不能认为一种劳动的效果仅仅是由于手或脚的原因,而与其大脑无关,那么,我们又有什么样的理由而认为一个企业的商品生产从而商品价值仅仅是由于雇佣劳动者的原因,从而与生产者——资本家——无关呢?如果说手脚和大脑是一种相互依赖的积极的协作关系,那么雇佣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难道不同样是一种积极的协作关系吗?
关于生产协作,马克思说:
“和同样数量的单干的个人工作日总和比较起来,结合工作日可以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因而可以减少生产一定效用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结合工作日的特殊生产力都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劳动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是由协作本身产生的。劳动者在有计划地同别人共同工作中,摆脱了他的个人局限,并发挥出他的种属能力。” [2]365-366
注意,这里的计划同样是生产者——资本家——的计划。马克思还说:
“工人作为独立的人是单个的人,他们和同一资本发生关系,但是彼此不发生关系。他们的协作是在劳动过程中才开始的,但是在劳动过程中他们已经不再属于自己了。他们一进入生产过程,便并入资本。作为协作的人,作为一个工作机体的肢体,他们本身只不过是资本的一种特殊存在方式。因此,工人作为社会工人所发挥的生产力,是资本的生产力。只要把工人置于一定的条件下,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就无须支付报酬而发挥出来,而资本正是把工人置于这样的条件之下的。因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另一方面,又因为工人在他的劳动本身属于资本以前不能发挥这种生产力,所以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好象是资本天然具有的生产力,是资本内在的生产力。” [2]370
既然没有资本从而这种一定的条件,就没有这样的社会生产力,那么何以说这种社会生产力的形成不费资本“分文”?若果如此,那么,以同样的逻辑,也必定不分费劳动者“分文” ,因为劳动者不过是“资本的一种特殊存在方式” !
几乎没有什么样的生产是不承担着一种社会风险的,任何一种投资最后都有可能是血本无归的。如果只有投资而不产生利润才是正义的,人们又何以投资?如果没有一定的较高利润作为或然性失败的补偿,所有者何以会不断地进行投资?显而易见,这种利润是社会获得某种使用价值的必要前提。既然人们以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劳动为人们获得某种使用价值的必要前提,那么,如果没有资本的参与,人们就不能获得或更好得获得某种使用价值,何以前者便是在创造价值,后者就必定不是在创造价值,而却只在剥夺人们创造出来的价值?既然人们必须与资本结合才能产生更大的生产力,又何以说资本却是与这更大的生产力所创造的出的更多的价值毫无关系?没有胃固然面包不会自己产生热量,然而有了胃而没有面包就可以产生热量吗?当二者相结合时,难道还可以说仅仅是因为胃的原因才能产生热量吗?让胃与观音土结合起来,看看它能产生些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力” !
然而,马克思无论如何也无法忽视生产者——资本家——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他曾这样说道:
“同样,起初资本指挥劳动只是表现为这样一个事实的形式上的结果:工人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为资本家,因而是在资本家的支配下劳动。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现在,在生产场所不能缺少资本家的命令,就象在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一样。” [2]367
“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 [2]367-368
而所谓特殊的性质在于:
“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因而也是由剥削者和他所剥削的原料之间不可避免的对抗决定的。同样,随着作为别人的财产而同雇佣工人相对立的生产资料的规模的增大,对这些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也增加了。……雇佣工人的协作只是资本同时使用他的结果。……他们的劳动的关系,在观念上作为资本家的计划,在实践中作为资本家的权威,作为他人意志——他们的活动必须服从这个意志的目的——的权力,而和他们相对立。” [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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