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论辩之观点摘要之四、我的物质观和意识观
1、“物”的存在既不是经验的,更不是先验的。物的存在是客观的,既不依赖于人的认识,更不以人是否认识为转移。经验和先验是认识论概念,只能用于探讨认识现象,认识领域之外的东西是无法适用的,就像用善恶来探讨桌椅、用利弊来探讨遗传一样,是没有任何价值或意义的。
认识的归于认识,道德的归于道德,自然的归于自然,自在世界的归于自在世界。只有分清界域,然后才能进行有价值、有意义的讨论和论说。
2、人之外的客观存在,直接而言乃是自在存在,它是流逝的和易变的(简称流变),是此时此地此样在(简称此在)、彼时彼地彼样在(简称曾在)。在实践中,与主体相互作用的客观存在(即客体),始终只是该时空中的具体此在,因而在经验中可以被证实的就只有此在。
自在存在,如果只是此在,就只能始终是现象性存在,甚至只是被感官“捕捉”和“感知”到的、从而被感觉器官“改造”了的存在(称为觉在)。但自在存在并不仅仅是普遍和永恒流变的此在,在一定的条件时,自在存在乃是实在,即具有自实自生性的客观存在(简称实在)。比方说,此在是“水流”,实在则是“河流”,水流是始终流逝和易变的,河流则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确定性的。
此在可以由经验证明,实在仅仅依靠经验是无法得以证明的。实在只能靠实在来证明。而人唯一能够始终由自身掌控的实在只有一个,那就是人的身体。身体不是认识性存在,身体乃是物质性存在,是在本质上具有自身稳定性和确定性的存在,亦即实在。和物质性身体可以持续或反复相互作用的客观存在也具有实在性,可以与被身体证实具有实在性的客观存在持续或反复相互作用的存在,也应具有实在性。——笛卡尔说:我思故我在。这当然是错误的,因为“我在”无需“我思”也应该是可以被证实的。但他进一步由“我在”推导、证明世界的客观存在,从认识论上看,是非常有道理的。
3、客体(这个名词)虽然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但客体(即自在实在)的存在是不依赖于主体的存在和认知的。客体的存在不仅可以脱离主体,而且它本来就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幻想一种依赖于主体而存在的客体,本来就是唯心主义的偏见。
4、“事实”至多是觉在、测在和此在:被感知的存在是觉在、被探测到的存在是测在,其形式都是主观的(带主观性的),其内容却是此在(此时此地此样在),它们的共同的特点是都是现象或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