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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热点解读] 呼吁全国人大审查婚姻法解释(三)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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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全国人大审查婚姻法解释(三)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将导致:(1)婚前买房反而成为未婚年轻人的过错;(2)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离婚率上升;(3)制造家庭矛盾,导致年轻恋人们劳燕分飞;(4)彻底颠覆中国人的婚姻家庭观。因此,呼吁全国人大组织特别委员会对其进行审查,直到做出重大修改或直接废除为止。

全文: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http://www.court.gov.cn/qwfb/sfjs/201108/t20110815_159794.htm)中,引起广泛争议的主要是: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2/20031226214337.htm)中,对应的是: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仔细对照两次的解释可以发现,解释(三)几乎就是对解释(二)的颠覆。

法律的本意是惩罚过错、调解矛盾,或者在成本与收益之间进行平衡,并尽量保证收益大于成本。出台这个解释(三)的目的之一,也许是想打破一部分人通过婚姻来骗取房产的美梦。这个目的能否达到目前不得而知,其带来的巨大负面作用却是只需要掰脚趾头就能想到的,试举几方面如下:


(一)婚前买房反而成为未婚年轻人的过错

1、张三和李四是一对恋人。张三已经首付以个人名义买了一套房,正在和李四讨论结婚这一人生大事。

2、一旦结婚,无论心里是否愿意,共同还贷都将成为李四必然面对的现实。

3、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解除因为贷款而产生的房产证抵押之前,房产证上都不可能有李四的名字。

4、在房产证上成功增加自己名字前的这段时间,因为新实行的婚姻法解释(三),万一两人不幸离婚,因为房子产权在张三的名下,李四只能自认倒霉。

5、因此,在张三提出结婚的时候,李四必然提出在房产证上增加姓名的问题(认为李四庸俗或将金钱置于感情之上的人请仔细观察现实:那些离婚的人当初不是为了现在的离婚而结婚,结婚时估计也没有预料到他们最后竟然走到离婚的地步。),而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根本没法短期内做到这点。

6、于是,李四和有房的张三说拜拜的可能性大增

因此,那些支付首付买了房但还未结婚的年轻人,等着吃婚姻法解释(三)的苦头吧,因为手头的这套房产不但无助于找到心仪的对象结婚,反而可能成为一个巨大的障碍!于是,在这婚姻法解释(三)下,婚前买房反而成了这些年轻人的过错!

可以预言,未来的年轻人将不得不结婚后再买房,尽管部分人婚前就有能力支付首付!


(二)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离婚率上升。

《新婚解首例离婚涉房案结 女方首付得房男方获偿》(http://news.sohu.com/20110819/n316752841.shtml)中写道:

《婚解三》出台后,房产交易中心比平日更为繁忙,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前来咨询在房产证上增加姓名的市民多了起来,主要是年轻夫妻。“大多数年轻人都是贷款买房,房子目前处于抵押状态,只有还清贷款,抵押状态解除后,才能办理‘增加共有权人’的业务。”工作人员的回答,让很多人颇为失望。

对此,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表示,虽然房屋在抵押、查封、冻结等状态下不能办理变更登记,但只要夫妻双方书面约定“房屋共有”,即构成了合同关系,具备法律效力,离婚时,夫妻就可以平分房产。

不过,刘律师提醒,双方的约定和产权登记仍有不同,即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登记的是丈夫,其擅自变卖房产,妻子不能向善意购买者追索,只能要求丈夫赔偿;如果共同登记的话,那么在不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谁都无法处置房屋。”

刘律师还建议,夫妻不要因为一部新法,就绞尽脑汁地相互“算计”,过多纠结于房屋产权问题,反而可能伤害夫妻感情。

根据这则报道,那些婚前由一方首付购买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目前共同还贷的已婚夫妻,原本夫妻关系和睦,两人共同为幸福的小家努力奋斗着。自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另一方开始担心了(人们始终需要记住的是,那些离婚的夫妻当初不是为了现在的离婚而结婚,结婚时也不会预料到他们最后竟然走到离婚的地步。),而“房子目前处于抵押状态,只有还清贷款,抵押状态解除后,才能办理‘增加共有权人’的业务。”。自此,在房产证上增加共有权人将成为这对夫妻心中的一个结,报道中刘律师最后提到的情况不是没有可能,久而久之,如果双方心态处理得不好的话,一部分夫妻将最终走向离婚。而这一结局,全拜这个婚姻法解释(三)所赐。


(三)制造家庭矛盾,导致年轻恋人们劳燕分飞

由于这个婚姻法解释(三),婚后买房成为许多未婚年轻人不得不做的选择,尽管他们中的一些人婚前已经有能力支付首付。而目前的高房价,让不少年轻人不得不依靠父母的帮助才能买房。

1、对已婚夫妻张三、李四而言,父母帮助买房所面临的问题是,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1)如果登记在两人的名下,势必涉及到双方父母各资助多少的问题,且双方父母都必须保留出资证据,亲家从此变成商业伙伴,久而久之,这对亲家可能因此而产生矛盾;(2)如果出资多而登记在一方比如张三或张三父母的名下,都势必导致张三的父母和李四之间的隔阂,时间长了容易演变成矛盾。

2、对未婚恋人张三、李四而言,婚后同样面临上述问题,因此,在两人商量结婚的时候,必然要对此进行讨论,如果最终没有达成一致,两人将劳燕分飞。

    原本不存在的这种家庭矛盾或劳燕分飞,同样是拜婚姻法解释(三)所赐。


(四)彻底颠覆中国人的婚姻家庭观

婚姻的基础是爱和信任,双方父母因其子女的婚姻而成为比朋友更亲密的亲家,但婚姻法解释(三)中,却将夫妻双方、亲家之间的关系当成需要明算帐的商业关系来处理,对普罗大众的婚姻观念、家庭观念造成负面冲击,如不加以纠正,其不良影响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并可能影响到中华民族的未来。

……

综合上述,婚姻法解释(三)在还没解决一个矛盾之前,已经制造了一大堆矛盾;在还没见到收益之前,已经见到成本了。无论从法律的成本收益比较角度,还是从为了惩罚少部分人的错误而牺牲掉大多数人是否合法合理的角度,此婚姻法解释(三)都应进行重大修改甚至废除。

面对成本大于收益并将彻底颠覆中国人婚姻家庭观念的婚姻法解释(三),每一个有担当的人都应该一起呼吁全国人大组织特别委员会对其进行审查,直到做出重大修改或直接废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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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婚姻法解释 全国人大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 婚姻法解释 离婚率 婚姻家庭 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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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hutuderen 发表于 2011-8-20 16:16:1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MGD,为何排好的版面发出来竟然如此难看,影响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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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花街坡 发表于 2011-8-20 17:18:3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同意,这个新法真的不怎么好啊 ,现在的法也似乎越来越偏护富人了  呵呵
愿我和垚垚天长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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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happyboybsl 企业认证  发表于 2011-8-20 17:25:0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也是为了解决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的问题,也为了遏制目前拜金女(男)通过离婚骗取房产现象的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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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litaogzl 发表于 2011-8-20 20:32:2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觉得比较公平呀,谁出资谁受益,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解释里面规定的也很明确。总的来说,没有绝对公平的法律,像以前那样,如果女方未出资,离婚后把南方父母一辈子的辛苦分走一半,你觉得公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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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真实世界 发表于 2011-8-20 22:16:4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litaogzl 发表于 2011-8-20 20:32
我觉得比较公平呀,谁出资谁受益,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解释里面规定的也很明确。总的来说,没有绝对公平的法 ...
你以为结婚是合伙做买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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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utuderen 发表于 2011-8-23 15:10:3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婚姻法新解:房子惹的祸
http://www.eeo.com.cn/2011/0823/209374.shtml

  朱俊妈妈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为《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解释(三)》对朱俊妈妈担心的房产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3年前,朱俊妈妈倾尽所有给儿子买了套婚房,但她自此开始焦虑,生怕嫁来的儿媳妇有一天跟儿子离婚,分走了房产。房子买完没多久,朱俊的婚没结成,跟女友分手了,原因是朱家没有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
  在这个“宁可在宝马车上哭,也不要在自行车上笑”的物质时代,有了婚房的朱俊最终也未能赢得爱情。但朱俊说他能理解女友的想法,“她从小就缺乏安全感。”
  经济发展改变了人们的婚恋观。“在婚姻关系中,现在的男性和女性都很脆弱,大家都处在焦虑和不安中。《解释(三)》针对社会出现的这些问题,体现了民法和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原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孔宁说。

  婚姻法轨迹
  《婚姻法》迄今为止已历经过数次修改以及3次司法解释,每一次修改或司法解释的出台都是因为当时的矛盾已经足够集中和尖锐。“婚姻法把社会的每一个阶段都折射出来。”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慧珍说。
  1980年,婚姻法进行第一次修改。“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出现,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私房钱”也出现。但对于个人财产的界定仍然是一个问题。2001年,婚姻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增加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度。
  孔宁回忆说,她曾处理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和丈夫共同创业挣了很多钱,离婚时财产照说是两人一人拿一半。但女当事人认为她的房子是被男方霸占了,想要回来。孔宁让其与亲属签订一个近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这种“财产转移”为女方追回了房子。
  但孔宁说,这种“馊主意”只有那个时候才能行得通,现在已经不会有律师如此“冒险”了。孔宁透露,在离婚案中,为了财产分割打得头破血流的不少,“有些甚至就是为了一个煤气罐。”
  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对子女抚养费和离婚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两年之后,司法解释(二)出台,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
  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中国的房改让各地的房价开始逐渐抬高。房子成为婚姻的必备品之一,但囿于子女的经济条件限制,很多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子女购买了婚房,这也成为离婚案中的重大“隐患”。司法解释(三)适时出台。
  中国婚姻法学会秘书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雷明光说,离婚案例中,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是最重要的,90%的离婚案件都会有财产纠纷,而财产中最重要的就是房子。

    更重私产保护
    《司法解释(三)》更注重个人财产的保护,基本上2/3的内容都是关于财产问题,财产的分割、财产的认定等,“这些是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当中涉及得比较多的问题。”婚姻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帧说。

    参与修法的巫昌帧透露,此番修改突出了财产问题,是因为当初修改《婚姻法》的时候财产问题不突出,而《婚姻法》对财产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不动产种类越来越多,价值高了、数量也大了,相关规定急细化。
    孔宁认为,这一次的司法解释更加保护财产的独立,更加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强调了男女平等。“尤其在房产的处置这块,可能是为了出台民法典做铺垫。”
    以父母购买的房子产权归属为例,“以前判得确实简单、粗犷,大家都撕不开脸皮。事实上,父母买的房子,赠与他们的孩子,还是应归结为宪法所保护的私有财产。”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大王法庭的法官刘君东表示,在《解释(三)》出来之前,他们事实上已经在按照类似的处理方式在调解或判决离婚案中房产的分割问题。郝慧珍也告诉记者,关于这些问题,在出台《解释(三)》之前,由于各地执法人员的水平问题,就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北京,同样类型的案子,在东边法院和西边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就不一样。”

    从伦理到契约
    本报记者接触的专家、律师或法官都称,房产、股权如何分割,是离婚案中最“扯皮”的环节,相关的婚姻法、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冲突日益凸显出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比如最近号称“国内第一离婚案”的钢铁大亨杜双华的离婚案涉及500亿元的财产分割。
    据相关部门的统计以及基层法院的调研显示,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的担忧,房产分割也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曾透露,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其中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涉及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这些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法律适用标准。
    孔宁将这种“死结”归结于人们婚恋观的问题。“你结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现在人们太过于看重金钱关系了。”在孔宁看来,《解释(三)》的出台能净化目前畸形的婚恋观和价值观。
    郝慧珍说,现在人们对于《解释(三)》有太多的误读。“网上说‘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小三傻了’,我觉得大家还是一种传统的思想在左右这个事情。中国的传统就是男方家要准备房子,多少年了这个问题还没有突破。”
    在雷明光看来,婚姻从伦理走向契约是现在社会发展的必然,“我们国家一直不把婚姻看成是契约,但是在资本主义国家都看成是契约,对婚姻是不是一个契约,我们暂且不论,但是对财产问题就是应该按契约的角度进行处理。”
    法官刘君东认为,房产是离婚的结果,并非原因。《解释(三)》的出台,使婚姻关系建立在财产平等的基础之上,避免出现“买卖婚姻”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就有些女性是为了对方的财产而结婚。”
    “用自己的劳动来实现自己的财富那才是真正的财富。《解释(三)》对那些总是向钱看,总想嫁个有钱人的年轻人来讲,是一种打击。”雷明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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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utuderen 发表于 2011-8-23 18:45:5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ganchengshi 发表于 2011-8-23 16:42
这篇帖子很不错,写得蛮有水平。楼主加油
多谢顶帖,希望能有更多的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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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utuderen 发表于 2011-8-23 21:49:3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今后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律师带您解读新婚姻法
http://finance.ifeng.com/money/w ... 10816/4397634.shtml


    上周五,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条款,让不少人心里起了波澜。“婚前贷款买房归登记方所有”、“一方父母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两条解释让和刘小姐一样准备结婚的青年人,开始重新考虑购房计划;而一些已经结婚并拥有房产的夫妻,也在心里泛起了嘀咕。
    “房子”与“婚姻”这两个热门词汇的交集,让这场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争论,显得无比现实与冷酷。
    “我该怎么跟他说呢?说了肯定会影响我们的感情。”杭州的刘小姐犯愁了。她和男友计划年底登记,敲定要买一套可以直接入住的二手小户型,因为男友出的首付款,她没有特别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现在新司法解释出来了,不写自己的名字,以后这套房就跟她没关系。
    刘小姐打电话咨询杭州房管局,咨询婚后是否可以加名?得到的答复是:房产证要加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银行按揭还清,贷款抵押登记注销;二是房产产权证已经办好。她心里一盘算,房子在今后几十年内估计都要处于还贷状况,走婚后加名这条路行不通。
    “去公证呀,公正这套房子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或者你们签一个婚前协议,商量好财产都归谁。”一个姐妹给她出主意。不过,刘小姐去了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得到的答复依然让她感觉很为难。“没有结婚前,没办法公证这是共同财产,因为从法律上讲你们属于两个不相干的人。至于财产分割协议,只能是在婚后才能订立和公正。前提是银行贷款还完,并且房产证办下来。”
    跑了一圈,刘小姐觉得没办法了,只能婉转地跟男友提及:在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快房网(kfw001.com)观察员在市民中进行了采访,大家看法各一。已经结婚的人中,大部分都是房产证上登记有夫妻双方的名字。也有快房网网友认为,以后结婚,“在房产证上署上双方的姓名,或许会成为一个前提”。

    律师说法:司法解释很理性 婚后协议很重要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快房网观察员收集了数个典型案例,邀请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增进行解读。

   争最大权益 协议要订好
   宋女士和丈夫结婚后,考虑到丈夫婚前买房,并且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姓名。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她想到了约定财产分割协议,但对于如何订立,是否可以要求分割房产,她都没有想法,也害怕如果太过苛刻,影响夫妻感情。
    律师答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房屋产权登记人一方的权益保护比较到位,未登记一方要维护自身权益,应该尽量在婚后想办法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如果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添加姓名,最好在婚后,夫妻双方约定一份财产分割协议。房屋产权证上未登记姓名的一方,一般情况下为女性居多,可以在协议中对共同财产要求占有更高比例,比如车子、股票等,甚至可以要求配偶放弃参与共有财产的分配。但这个的前提是双方协商同意,约定前提条件,并进行公证。而房产因为属于房屋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所以未登记一方一般不能要求进行分割。

    婚后共还贷 有据才获赔
    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00年买房,首付款全部由王先生承担,并登记于他的名下。2001年结婚后开始至今,夫妻两人开始共同还贷,每人负担一半月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提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李女士提出疑问:如何证明这套房子是我们共同还贷的?
    律师答疑:李女士可以保留每个月的银行转账单据,如果可以的话,在备注栏填上这笔款项是专门用来还购房贷款。如果没有办法保存单据,可以和王先生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注明每月共同还贷的情况,每人所出份额也要注明。

    配偶偷卖房 可能不担责
    郑女士和丈夫结婚后共同买了两套房子,自住一套写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出租一套仅写有丈夫的名字。去年底,丈夫偷偷将出租的那套房子卖掉了,并且提出要离婚。郑女士觉得,出租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丈夫未经许可就卖给了别人,她要求追回该房屋,但法院却并不支持。
    律师答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出租的房子属于共同购买,也就是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第三方购买者属于善意购买,即验证了房产证上的登记姓名只有郑女士的丈夫,并且手续齐全,那么郑女士就无权要求收回,第三方无需承担责任,因为他没有义务去验证该套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未满足条件 协议不生效
    小周和小杨是一对年轻夫妻,思想新潮,认识不久即闪婚。结婚前,小周已经买了房。但为了表示对爱情的忠贞,他和小杨在婚后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如果离婚房子归小杨所有,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正。不过,不到一年就因性格差异闹起了离婚。但因房产分割问题,小周迟迟不答应离婚,小杨于是将小周告上了法庭。因为她觉得只要离婚了,就能拿到房子了。
    律师答疑:如果他们婚后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注明“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话,那么这份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到: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这里的“协议离婚”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一种是去法院协调双方自愿离婚。除此之外,一方将另外一方告上法庭,最终离婚的形式被称为“判决离婚”,这种情况下,不满足“协议离婚”的条件,因此他们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只能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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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tuderen 发表于 2011-8-23 22:01:3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争最大权益 协议要订好
   宋女士和丈夫结婚后,考虑到丈夫婚前买房,并且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姓名。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她想到了约定财产分割协议,但对于如何订立,是否可以要求分割房产,她都没有想法,也害怕如果太过苛刻,影响夫妻感情。
    律师答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房屋产权登记人一方的权益保护比较到位,未登记一方要维护自身权益,应该尽量在婚后想办法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如果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添加姓名,最好在婚后,夫妻双方约定一份财产分割协议。房屋产权证上未登记姓名的一方,一般情况下为女性居多,可以在协议中对共同财产要求占有更高比例,比如车子、股票等,甚至可以要求配偶放弃参与共有财产的分配。但这个的前提是双方协商同意,约定前提条件,并进行公证。而房产因为属于房屋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所以未登记一方一般不能要求进行分割。

    婚后共还贷 有据才获赔
    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00年买房,首付款全部由王先生承担,并登记于他的名下。2001年结婚后开始至今,夫妻两人开始共同还贷,每人负担一半月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提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李女士提出疑问:如何证明这套房子是我们共同还贷的?
    律师答疑:李女士可以保留每个月的银行转账单据,如果可以的话,在备注栏填上这笔款项是专门用来还购房贷款。如果没有办法保存单据,可以和王先生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注明每月共同还贷的情况,每人所出份额也要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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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贴曾言,拭目以待:

(二)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离婚率上升
根据这则报道,那些婚前由一方首付购买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目前共同还贷的已婚夫妻,原本夫妻关系和睦,两人共同为幸福的小家努力奋斗着。自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另一方开始担心了(人们始终需要记住的是,那些离婚的夫妻当初不是为了现在的离婚而结婚,结婚时也不会预料到他们最后竟然走到离婚的地步。),而“房子目前处于抵押状态,只有还清贷款,抵押状态解除后,才能办理‘增加共有权人’的业务。”。自此,在房产证上增加共有权人将成为这对夫妻心中的一个结,报道中刘律师最后提到的情况不是没有可能,久而久之,如果双方心态处理得不好的话,一部分夫妻将最终走向离婚。而这一结局,全拜这个婚姻法解释(三)所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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