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应雍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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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论”者的几个问题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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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既然是抽象劳动的凝结,那么,商品价值量大小就必然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多少来决定。而衡量劳动量多少的自然尺度则是劳动时间,所以,商品的价值量就可以用生产这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见宁玉山《政治经济学》第23页)。

如果劳动时间能计量商品价值量,那特请教以下几个具体实际问题:

1)劳动时间的单位是:日、小时、分钟;商品价值量以货币的元、角、分为单位。请问,劳动时间计量商品价值量,那是1小时直接对1元,亦或1分钟对1角(请注意:分钟、小时是60进位;元、角、分是10进位)?是否需统一规定?

2)商品的种类极其繁多,有的零部件少则几个,多达数千个、数万个;也有的商品是耐用品或是易耗品...等等,等等。那么,每种不同的商品的劳动时间转化为货币价值时,都统一为一种转换标准?还是有所不同?

3)商品成品的生产时间自然属于劳动时间范畴,但建造厂房、制造设备、工具,设计产品,新品研制,自制零部件,生产辅助事项(如仓储、物流、包装等)这些工作时间怎么算?是100%计入,还是按一定系数比例来计算?

4)生产设备出了故障,需要维修。那么维修时间怎么算?应该剔除,还是按一定比例计入?

5)采购、销售人员外出,所费总时间是否要扣除旅途、睡觉时间?如果出差没有完成任务,这些时间怎么算?

6)有些商品生产过程中,按工艺要求有停歇期(如涂油漆、糊水泥,都必须干燥后才可继续工作)。那么,这段时间是否要按100%比例计入生产劳动总时间?

7)一个企业交替生产两种以上品种的商品,是分别统计?还是总体合计?

8)三名工人各用一小时各自制作了一双鞋:甲的鞋质量优良,合脚舒适;乙的鞋质量粗糙,还夹脚;丙的鞋做坏了,成了废品。请问,三双鞋的价值量相同吗?又问:如果甲的鞋为牛皮,乙的鞋为猪皮,丙的鞋用人造革。那么,三双鞋的价值量都一样吗?

9)按照主流理论观点,“一种商品也不能有多种价值,只能有同一的社会价值。这同一的商品社会价值不是由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见同书24页)”。显然,生产商在制订同类商品价格时,必须了解、参照相关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数据由谁来采集和提供?是生产方?经销商?消费者?ZF部门?还是社会第三方?

10)马克思自己指出,“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小,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率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见《马恩全集》第2353页)。”如果各企业劳动生产率不完全相同时,那又该怎么来准确和精确统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11)在现实生活里,有没有企业是按照劳动时间量来计量商品的价值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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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品价值量 商品价值 劳动时间 价值量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 经济学 价值量 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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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kevinion 发表于 2011-10-21 10:44:2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问题很精辟,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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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soporaeternus 发表于 2011-10-21 10:47:2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计算机内部是2进制的,貌似右下角时间显示也没什么错误吗?
拜托找点高级点的问题,这钟问题提的,马派人的优越感还不飞到天上去!
Let them be hard, but never unj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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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冷眼老克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10-21 22:41:5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点到形而上学论者的死穴,优越感油然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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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ldioer 发表于 2011-10-22 09:42:5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经过这贴子,留下印子做个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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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李我123 发表于 2011-10-22 15:13:4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曾经也为这其中的几个问题困扰,尤其是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像什么平均劳动强度和熟练度,本来就是个模糊的东西,怎么确定?后来我发现价值量根本不需要计算,因为在现实的商品交换中,我们用的是价格,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价值决定价格,价格主要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这样一来,像价值量之类的那些模糊的东西的计算问题就被聪明的回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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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10-22 15:49:4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转帖自我的书稿《统一经济学的视野》
第二节 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研究
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吗?
首先来回答一个问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在马克思经济学上有存在的必要吗?我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对于中国那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研究者说来,也许是多余的,但对于马克思经济学来说,却是非常必要的。马克思通过这一概念,想完成如下几方面工作:1,把不同层次的劳动者的劳动折算成同等的劳动;2,把不同社会生产技术水准的劳动折算成同等的劳动;3,把有效需求因素引进价值决定;4,把他的道德偏见,加进他的经济理论体系;5,还有个马克思没有意识到的问题,即资本主义社会性质对商品价值的影响和决定作用。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修正,马克思试图通过这一概念,使他的经济理论能够和资本主义的客观经济存在现实,保持一致。
按照我的统一经济理论的逻辑,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该而且必须包含社会生产关系(即包含所有权关系)的制约,我这儿说的所有权不同,是指私有制下不同的所有权形式,不是指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间的不同。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确没有清晰地认识到“所有权关系不同的商品经济中的价值确定因素是不同的”这一问题,否则,他就不会在此基础上推导出他的剩余价值理论(剥削理论)。
由此,我想起斯拉法及斯蒂德曼对马克思的一个指责:他们说,“转型”问题没有重要性,而且,马克思的“解”,纵使转型了投入的价格,在逻辑上也是不一致的。其实,他们的理解,还是认同并顺沿着马克思的思路,只是指出了马克思这一理论的逻辑矛盾。但他们的“泼洗澡水连孩子一起泼掉”的观点,我是不同意的。因为,他们由此认定,马克思的价值分析,对于理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是一个主要的障碍。而我则认为,如果我们扬弃马克思的价值分析中的谬误和伦理偏见,它还是我们从马克思那儿得到的用来理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运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有价值的科学分析工具。
如果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有第一种含义,那么,在交换之前,就可以确定它的量;如果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包含第二种含义(受需求的影响),那么,在交换之前,它的量就无法确定;但交换后,倒可以计算出来或者说推算出来。在《资本论》全部四卷中(包括《剩余价值史》),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包含第二种含义的,所以,马克思说,商品的价值确定,是通过市场进行的,也必须通过市场才能完成。尽管我们不能通过马克思的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去直接计算商品的价值,但我们可以通过它认识商品价值决定的因素和决定的过程。
但仅仅依据这两种含义,如果不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所有权考虑进去,那我们还是不能确定这种特殊社会性质的商品经济的价值决定。

2,马克思的价值决定为啥要有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以下是关于这个问题的对话:
甲:我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能意会,而无法进行计算,就和效用一样。马克思本人也不可能计算出具体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劳动时间,是一个理论上存在但实际上并不能确定的时间。
我的回复:确切地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该和“边际效用”的性质一样。尽管马克思计算不出,但他可以告诉你,市场会让大家知道它的存在以及它到底是如何折算的。
乙:假设世界上只有甲和乙两个人,假设甲的大米的生产率为10斤每天,葡萄酒2瓶每天,乙的大米的生产率为30斤每天,葡萄酒4瓶每天。请问:大米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是多少?酒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是多少?交换比例是多少?
我的回复:这个“假设”对商品经济成立的条件是不充分的。
(1),因为这儿没有提供所有权的性质。比如说酒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假设只存在劳动所有权即劳动者是其劳动力及其产品的所有者的条件下,和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条件下,那是不会一样的。
(2),还要假设这两个人的收入和需求函数,比如是否存在边际效用递减。
丙:马克思这样解释:就和边际效用理论一样,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只能在市场交换中才能反映出来,而无法从生产和劳动现场的测算中计算出来。
我的回复:马克思用另一个“必要”,就把需求引了进来。这样,两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和供求决定价值论就完全一体了。边际效用论也是一样,它是通过“边际”,把供给方因素引进论证的。就此而言,它们倒有相通之处,那就是,它们都含有语言和语义的“腾挪”之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商品的价值决定因素和价值决定过程,就是一种不依赖任何个人意志而转移的社会性的客观存在。不管哪种价值理论,它的分析及其结论,都必须和这种社会性的客观存在相一致。纵使再天才的(最大胆的)经济学家,也不可能挣着眼睛说瞎话。这是所有的价值理论派别,最终都必须把这几个决定因素都引进它们的理论构造中的原因之所在。
3,如何把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统一起来的?
有个网友问我:
有个问题我一直很困惑。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复杂劳动折算成简单劳动,是通过市场完成的。而且市场每天都做着这样的工作。这样的说法,不是对马克思价值逻辑体系的致命的无情打击么?这将会让必要劳动时间的问题处于尴尬境地。
我的答复是:其实,也不尽然。马克思这样做,一是强调复杂劳动折算成简单劳动的经验性来源;二是提出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去解释它。
对此,我和grantli 网友进行了探讨,并同意他总结出来的下列观点。尽管如此,我认为,他还只是对这一理论,进行了浅层次的科学解读,还停留在“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境界。应该“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如果他这里的探讨,能够增加“所有权”和“时序”这两个基本元素,那么对于帮助他对这个问题的深刻理解和最终解决,应该是非常有帮助的。
以下是grantli 网友的观点:
工资的高低与他在劳动过程中消耗的劳动量的大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也不是简单的正比例关系。工资的高低是由生产和在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和别的商品并没有两样。
区别仅在于:
首先,工资的确定除了影响一般商品价格的因素以外,还要受到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的影响。
生产一个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是一个劳动力从出生到形成的自然时间的总和,其中相当一部分时间并不需要父母付出多少劳动力,比如小孩子大部分的睡觉时间以及与其它小孩子的玩耍时间等。所以形成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主要体现为劳动力成长过程中所消耗的生活数据的价值、医疗、教育等相关的费用。
除此之外,与一般商品不同之处还有劳动力的买卖过程中,劳动力形成的全部费用并不是在一次交易中全部得到支付而是随着时间逐步分期支付的,劳动力在交易中转移的也不是劳动力的所有权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
劳动力的价值并不是在他形成之后就一成不变,一个人在参加工作之后还可以继续培训和深造,这样他的劳动能力在提高,其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也在提高。正因为如此,分期支付的工资的确定,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主要反映在三个费用上(a.维持劳动者生存所必需的生活数据的价值,b.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受教育的相关费用c.维持家庭成员正常生活所必需的生活数据以及劳务的价值)。注意这个工资的确定并不简单的以工人劳动的消耗为依据。
当然这个工资标准是以整个社会而言的,这样就不会出现一个人劳动能力低却要求社会付给他过高工资的现象(有些人由于种种原因家庭社会对他付出太多但他的劳动能力依然远远的低于他人)。
    对于劳动能力相同的人,决定他们工资报酬多少的主要因素才是劳动时间或者说他们直接付出的劳动量。劳动能力不同的人,决定二者工资多少的标准的就不能简单的用劳动时间的长短来决定。除了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原因之外,还有供求关系和垄断的成分等多种因素在里边。
    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换算问题这并不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缺陷,这是任何理论、公式或者工具所无法直接确定的。这涉及到国家之间、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竞争问题,在当今的世界上,除了市场很难找到其它更好的解决办法。这就如同个别劳动时间还原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除了市场竞争任何人任何ZF或组织都不能简单的规定每个人的个别劳动时间究竟能折和多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系数一样。
      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作为劳动的付出者,都要求得到劳动的报酬,报酬的不同必然引起相互之间的比较和竞争。所以二者之间的折算虽然复杂难度也大,但它不是要不要和能不能的问题,而是必须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折算问题,不仅不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缺陷,反而是他的高明之处。他不仅指出了问题的实质(人们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物质利益)和根源(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所在,而且指出了问题解决的科学方法即复杂劳动形成的价值是同一时间简单劳动价值的倍加,至于某一具体的复杂劳动究竟能折合多少简单劳动,一般晴况下最好交给市场来解决,当市场竞争过程中存在问题时ZF再加以调整,也就是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必要时加以社会的或者说ZF的宏观调控(当市场竞争的结果严重违背了公平和正义之时,ZF必须加一调控,否则将出现动乱或者战争的局面)。
有一个网友对我说:
劳动价值论是无法通过逻辑思维自己加以证明的,逻辑上的悖论也好、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也好、不同种类劳动的折算也好,只是你们自己虚构的矛盾;就像你无法证明光速为什么是不变的一样,你们无法证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如何形成的;我们不知道,市场上猪肉为什么是10块一斤,而计算机却是5000块一台;我们只知道生产一台计算机凝所结的劳动是一斤猪肉的500倍,仅此而已。
我对这位网友的回答是这样的:我们真正知道的是,在市场上,猪肉是10块一斤而计算机却是5000块一台,因此一台计算机的交换价格是一斤猪肉的500倍。至于为什么交换比例不是100倍,也不是1000倍,那是价值理论能够给出答案的。这种关于决定交换比例因素及其工作机制的研究,没有任何玄妙的形而上学的东西在作祟。至于说,劳动价值论是无法通过逻辑思维自己加以证明的,这倒的确是一个非常奇怪的观点,它比一些经济学教授的“范式”说,还奇怪。也许可以对这位网友这样形象地说:如果说,商品的价值决定理论,属于经济学大学阶段的ABC;“马克思如何把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统一起来”,则属于经济学研究生阶段以上的课程。不理解前者,根本不可能理解后者。
我时常和网上的网友交流:就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而言,商品交换后面的决定因素,会因为我们个人的偏见,而不同吗?或者说,会因为马克思等大经济学家的偏见,而不同吗?就是说,对经济学家而言,商品的价值决定,是一种客观存在,还是主观臆想?事实上,把复杂劳动看成简单劳动的倍数,是基于价值的可通约性。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折算,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进行的,不是一两个简单公式就能解决的。因为社会有效需求,也是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所以,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如何折算还必须考虑这个因素在内。
我的观点和这些人的观点,还有如下不同之处,这也是我对价值理论所做出的独创性的学术贡献:我认为,复杂劳动在商品经济中,会因为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交换到不同的简单劳动;而且,复杂劳动之所以可以看成(折算成)多倍的简单劳动,是因为复杂劳动可以在市场中交换到更多的商品,也就是说,是因为可以在社会中分得更多的财富(比例)的结果;这种结果,又成为下一时序决定商品交换价值大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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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10-22 15:49:5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续)
4,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概念的三重限制
本小节内容,来自与rr3068网友的讨论。他首先提出这样的观点:
(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论本身是“自然规律”。至于对这个规律认识得正确不正确可以探讨。我认为,在完整的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论中,马克思对这个规律的认识是正确的,不带阶级偏见。
剩余价值学说是活劳动价值论的衍生品。由于活劳动价值论只是社会必要劳动价值论的一个特例,所以它及其衍生品不是马克思经济学的本质部分。
我认为:不存在这样一个没有社会性质的“自然规律。”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就是一个包含特定社会性质及其道德判断的经济学范畴。啥是社会“必要劳动”,马克思曾告诉我们,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只有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这个社会的“必要劳动”。 请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没有马克思关于工人阶级的道德偏见吗?依此而论,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论,咋会不具有阶级性呢?就此而论,《资本论》(我理解主要是第一卷)被尊奉为工人阶级的“圣经”,那是很有缘由的。
几句题外话:我曾经比较过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的“资本的积累过程”篇和《圣经》的“创世纪”篇,我有一个转瞬即逝的想法:它们有许多惊人之处,也许它们都是臆想的产物。我并不是指责上述作者在胡思乱想,而是说他们在有选择性的挑选史料,以论证自己的想法,而对历史的主流却视而不见。这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写一部学术著作都够。有写博士论文的,不妨试试。不过,我提前忠告你,在中国,纵使你真的就这个题目,写出了有很高学术水平的论文,你也有可能拿不到学位,因为你的立论前提,已经违法了相关条例。其实,恩格斯早就说过,《资本论》是工人阶级的“圣经”。不过,我不完全同意恩格斯的意见:我认为,《资本论》首先是一本科学著作,其次才是一本为无产阶级利益辩护的伦理著作,最后才是一本宗教信仰教材。尽管马克思说,资本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亚伯拉罕生以撒,以撒生雅各等等的老故事。”(《资本论》1卷第638页) 。不过,我在这儿要表达的中心,并不是这些。我想说的是,在比较马克思《资本论》的“资本的积累过程”篇和《圣经》的“创世纪”篇以后,我发现,马克思的工人阶级的“劳动”,和“创世纪”中的“神”一样,想创造啥,就能创造啥。既无须证明,也不怕和现实相矛盾。最终,马克思依据它,创造出一个观念上的马克思意义上的充满“血和火”的资本主义社会。
如果依据马克思的上述逻辑推理下去,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和满足社会有效需求的劳动,以及在特定生产成本下的劳动,有也必须有交集,而且只有在这个交集内的劳动,才是马克思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
马克思说:“无论如何,利润加上地租等于全部已实现的剩余价值。”很显然,马克思意义上的由工人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总和,和资本家阶级(包括地主阶级)分到的利润总额,是同一财富(实体)的价值的两种定义。如果我们剥离开附加在马克思剩余价值概念上的语意和语言谬误,撇开人为赋予在剩余价值概念上的道德方面的是非曲直,而回归到它的经济分配形式--利润,我们就可以清晰地发现,工人阶级的工资和资本家阶级的利润,不过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的两种经济分配形式,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依据他们的各自所有权,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结果。
rr3068网友说:
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论与活劳动价值论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只有在活劳动价值论中才有剩余价值的问题,在社会必要劳动价值论中没有这个问题。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中,从来没有用完整准确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计算过价值。
我对他说:你这种理解,部分正确,部分错误。正确的是:马克思的确没有一贯地坚持他的耗费劳动价值理论。一旦他发行他的这个理论和现实要碰壁的时候,他就开始王顾左右而言他。错误的是:你把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论中的社会性质,和有效需求以及特定的技术水平(导致成本较低)割裂开,这就歪曲了马克思的经济理论。
值得指出的是,马克思没有意识到,从他的社会必要劳动中存在剩余价值限制因素,能够导向到“社会所有权性质是商品价值的一个决定因素”这样一个科学认识。事实上,纵使“社会必要劳动中存在剩余价值限制因素”这个论断,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没有清晰地认识到并贯彻始终。如果我们摒弃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伦理部分,只研究它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经济形式及其功能,那么,它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利润,就应该具有基本相同的性质。也就是说,它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国民收入的归入资产阶级的那部分分配份额。马克思意图给它创造出一个来自工人阶级的劳动价值源泉的理论证明的逻辑构建,尽管他竭尽全力,他没有也不可能成功地做到这一点。马克思被他的阶级义愤冲昏了头脑,他不明白,商品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殊性质(所有权),制约着商品的价值决定,或者说,商品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殊性质(所有权),是决定商品价值大小或商品交换比例的主要因素之一。它和这个社会的有效需求以及这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都是决定这个社会商品价值大小的主要因素。诚然,商品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殊性质(所有权),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有效需求,以及基于这个特定时间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商品成本(有效供给下的价格水平)之间,也并不是各自完全独立的价值决定变量,但它们的确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也就是说,在我们研究某一特定时间、地点的商品的价值决定时,它们可以也应该看成是相对独立的、并且是社会既与的主要的决定因素。
rr3068 又说:
实际上,在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价值论中所谓的劳动,是一种“虚拟”的、“想象中”的劳动。它既与实际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毫无关系,也与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物化劳动毫无关系。传统所谓的有机构成,实际上是一种技术指标。它是通过产品量体现到社会必要劳动价值论中。
马克思不止一次地说明,实际耗费的劳动量是无法计算的,而且社会必要劳动量必然是不能与实际劳动耗费量挂钩的。而所谓的“社会劳动量”、“人类劳动量”或“社会必要劳动量”,都是“想象中”的量,如马克思说:"一吨铁所包含的价值,即人类劳动量,是在想象中由耗费等量劳动的货币商品量表现出来的"。[《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76页] 这是因为《资本论》第一卷的重点是放在社会必要劳动价值论的一个特例活劳动价值论上。活劳动价值论无疑是要鼓动工人起来革命。这是马克思错误地估计了当时的形势造成的。马后来自己也承认了这一点。在重新评估了现实以后,马放下了二、三卷的出版,并有意重写。第一卷是马克思错误地估计了形势。二、三卷是恩格斯为了忠于马克思的草稿。这些草稿马放了十多年,是有意重写的。
我回答他说,这是你的表述,还是你的“解读”和“演义”呢?我觉得,这位网友的理解有误,也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我对他说:
(1),和你的观点相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不止一次的讲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如何决定的。它是对客观存在的描述和分析,而不是仅仅想象。
(2),马克思说:“一吨铁所包含的价值,即人类劳动量,是在想象中由耗费等量劳动的货币商品量表现出来的”。这正是证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耗费劳动价值理论的最贴切的例子。马克思上述的“在想象中”,想象的应该是,铁之所以可以交换到货币(贵金属),是因为铁和贵金属商品二者耗费的劳动量,是相等的。
(3),关于你提出的马克思是因为错误地估计形势,才写出活劳动价值论,并想重写《资本论》而最终没有重写的理由,我只能说,这只是你的猜测,而且是根据不足的猜测。
我也有一个猜测,比你的上述猜测,也许更有根据,它似乎更合乎作为一个大思想家的马克思的行为规范。我认为,马克思,是因为没有理清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商品的价值决定之间的关系,因而无法在生前完成重新书写、出版《资本论》的。纵使恩格斯和考茨基在马克思死后编辑、出版了《资本论》四卷,他们也只能在马克思生前所达到的理论高度上,把它完成。
我认为,对马克思说来,他的劳动价值理论,是一个失败的学术探索(属于科学性质的)。而在没有找到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之前,他的《资本论》大厦,就建立不起来。因此,重写出来的东西,也就失去了科学探索上的价值和指导社会实践的意义。这才是马克思生前没有重写《资本论》的最根本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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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3068 发表于 2011-10-23 09:46:4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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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10-23 10:05:0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rr3068 发表于 2011-10-23 09:46
你能否详细地解读一下马克思的这段话呢,如果解读清楚,那么一切分歧都消失了:

如果市场的胃口不能以 ...
李嘉图把商品分为两类(劳动产品和非劳动产品),马克思只研究其中的一类(劳动产品),而且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一类。
你的理解,是基于没有搞清马克思研究的“商品”或“价值”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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