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既然是抽象劳动的凝结,那么,商品价值量大小就必然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多少来决定。而衡量劳动量多少的自然尺度则是劳动时间,所以,商品的价值量就可以用生产这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见宁玉山《政治经济学》第23页)。
如果劳动时间能计量商品价值量,那特请教以下几个具体实际问题:
(1)劳动时间的单位是:日、小时、分钟;商品价值量以货币的元、角、分为单位。请问,劳动时间计量商品价值量,那是1小时直接对1元,亦或1分钟对1角(请注意:分钟、小时是60进位;元、角、分是10进位)?是否需统一规定?
(2)商品的种类极其繁多,有的零部件少则几个,多达数千个、数万个;也有的商品是耐用品或是易耗品...等等,等等。那么,每种不同的商品的劳动时间转化为货币价值时,都统一为一种转换标准?还是有所不同?
(3)商品成品的生产时间自然属于劳动时间范畴,但建造厂房、制造设备、工具,设计产品,新品研制,自制零部件,生产辅助事项(如仓储、物流、包装等)这些工作时间怎么算?是100%计入,还是按一定系数比例来计算?
(4)生产设备出了故障,需要维修。那么维修时间怎么算?应该剔除,还是按一定比例计入?
(5)采购、销售人员外出,所费总时间是否要扣除旅途、睡觉时间?如果出差没有完成任务,这些时间怎么算?
(6)有些商品生产过程中,按工艺要求有停歇期(如涂油漆、糊水泥,都必须干燥后才可继续工作)。那么,这段时间是否要按100%比例计入生产劳动总时间?
(7)一个企业交替生产两种以上品种的商品,是分别统计?还是总体合计?
(8)三名工人各用一小时各自制作了一双鞋:甲的鞋质量优良,合脚舒适;乙的鞋质量粗糙,还夹脚;丙的鞋做坏了,成了废品。请问,三双鞋的价值量相同吗?又问:如果甲的鞋为牛皮,乙的鞋为猪皮,丙的鞋用人造革。那么,三双鞋的价值量都一样吗?
(9)按照主流理论观点,“一种商品也不能有多种价值,只能有同一的社会价值。这同一的商品社会价值不是由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见同书24页)”。显然,生产商在制订同类商品价格时,必须了解、参照相关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数据由谁来采集和提供?是生产方?经销商?消费者?ZF部门?还是社会第三方?
(10)马克思自己指出,“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小,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率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见《马恩全集》第23卷53页)。”如果各企业劳动生产率不完全相同时,那又该怎么来准确和精确统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11)在现实生活里,有没有企业是按照劳动时间量来计量商品的价值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