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对商品的说明为何前后不一致?
云谷川
翻开《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一章和第二章,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对商品的说明是前后不一致的。在第一章《商品》中对商品的说明是:“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资本论》网络版,连接:http://www.amky.com/cap/cap1_01.htm第47)在第二章《交换过程》中对商品的说明是:“ 直接的产品交换形式是x量使用物品A=y量使用物品B。在这里,A物和B物在交换之前不是商品,它们通过交换才成为商品。”(《资本论》网络版,连接:http://www.amky.com/cap/cap1_02.htm第105)这两个对商品的说明是前后不一致的。
第一章中的商品定义,实际上只是有用物的定义。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什么对象,是交换对象还是劳动产品对象或者是有用物对象?需要进一步做出说明。因为只有交换对象才是商品的基本特征,劳动产品和有用物都不是商品的基本特征。定义中“自己的属性”是指商品的属性。商品属性到底是什么在此之前马克思同样没有给出明确地说明。马克思用事先没有经过进一步说明的东西——“外界的对象”和“自己的属性”来做商品的限定条件,实际上等于什么也没说,因为人们不知道“外界的对象”和“自己的属性”究竟指的是什么。
从内容上看“一个外界的对象”和“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两个特征,既符合劳动产品的特征又符合有用物的特征,唯独不符合商品的特征。比如:农民自产自用的粮食是劳动产品而不是商品,它符合“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的规定;企业自产自用的工装模具是劳动产品而不是商品,它也符合上述规定;企业生产的劳动产品在没有销售(交换)以前都不是商品,它同样符合上述规定;有些劳动产品没有适销对路卖不出去,退回到仓库积压也不是商品;它还是符合上述规定。实际上整个定义就等于说明了商品是一个有用物这一件事儿,其中半个交换的字眼都没有。不仅如此,在整个《资本论》第一章中马克思都很少提到交换的字眼儿。所以,《资本论》第一章对商品的定义是不正确的。
第二章中的商品定义才是正确的。众所周知,商品是交换的产物,如果没有交换就没有商品可言。交换环节或交换过程是形成商品的关键所在。不仅马克思在第二章中说:“直接的产品交换形式是x量使用物品A=y量使用物品B。在这里,A物和B物在交换之前不是商品,它们通过交换才成为商品。”而且恩格斯也说:“ 要成为商品,产品必须通过交换,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使用的人的手里。”(《资本论》网络版,连接:http://www.amky.com/cap/cap1_01.htm第54)如此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他们都承认商品是在交换领域中产生的,而不是在生产领域中产生的。商品和劳动产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产品在没有通过交换以前还不是商品,劳动产品只有通过交换过程后才能转化为商品。即便是在商品社会里也是这样。商品的本质属性是交换属性而不是劳动属性。
在同一个《资本论》中,第一个商品定义是不用通过交换的有用物,第二个商品定义是不通过交换的有用物不是商品,前后不一致。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我个人认为,这是马克思的有意安排。如果在第一章中先说出商品是交换的产物,没有交换环节或交换过程就没有商品可言,那么,交换过程是形成商品的关键所在,交换属性就应该是商品的本质属性。这样一来,马克思就不能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产品和劳动因素来决定商品的价值了,从而劳动价值论也就不能成立了。只有首先用含糊不清和分段式的说明: “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才能从好象是商品的有用物中推导出劳动产品,从而用劳动因素来决定商品的价值。含糊不清是指 “外界的对象”和“自己的属性”这样的用语,分段式是指 “首先” 的用语,好像还有其次等等,用此来缓解人们对第一个商品定义没有交换字眼的追究。等用有用物和劳动产品把抽象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结论确定后,再补上交换过程和肯定交换字眼:“直接的产品交换形式是x量使用物品A=y量使用物品B。在这里,A物和B物在交换之前不是商品,它们通过交换才成为商品。”这样一来,前后衔接,既从劳动产品中推导出了劳动价值论,又好像没有漏掉交换过程,这是一种论证技巧。
如果首先按照第二章《交换过程》中的商品定义,“直接的产品交换形式是x量使用物品A=y量使用物品B。在这里,A物和B物在交换之前不是商品,它们通过交换才成为商品。”得出的结论必然是交换属性是商品的本质属性,交换结果产生价值。这就不是劳动价值论而是交换价值论了。所以,《资本论》对商品的说明前后不一致,是有意地安排。劳动价值论是根据劳动产品推导出来结论,而不是根据商品交换过程推导出来的结论,这个价值只能是劳动产品的价值而不是商品的价值。劳动价值论根本就是谬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