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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学者] 林 岗: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的关系的若干理论问题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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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

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的关系的若干理论问题

本文即将发表于《教学与研究》2005年第7

要:本文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包括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其相互关系、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等做了阐发,在明确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成反比这个命题的同时,还深入讨论了生产者的价值转换系数与其个别劳动生产率成正比、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与商品价值总量无关新命题。

关键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价值量

者: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经济学教授。

一、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两种含义。这两种含义分别涉及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这两个不同方面的问题。

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决定的基础

首先,从商品价值决定来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以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时间。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不同商品生产者,由于生产的主客观条件的差异,生产单位产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是长短不一的。生产者所使用的设备、自然资源等客观条件越好,其技术熟练程度越高,体力和脑力越强,劳动态度越积极,原材料的使用越节约,机器设备等生产设备维护得越好,他的生产效率就越高,生产单位产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也就越少;反之则反是。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生产同一种商品的众多生产者按生产效率的差别分为高、中、低三类,这三类生产者的单位商品的价值是不是各自由生产他们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呢?当然不是。因为,在同一时间的同一个市场上,一种商品与他种商品的交换比例是大体统一的,并不因为生产这种商品的各个生产者的生产效率有差别而存在三种交换比例。那么,商品的价值是由哪一类生产者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呢?事实上,严格地说,一单位某种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各类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平均数决定的。如果在某种商品的生产部门中有n个生产者,他们生产一单位该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分别为 i = 1,2,3,,n),他们的产量分别为qii = 1,2,3,…,n),这个决定商品价值的平均数(用v表示)就是:

·qi

v=──── (1)

qi

这个公式表明,单位商品的价值等于同一生产部门中不同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数。换句话说,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部门的平均劳动时间。一般说来,在一个生产部门中,中等生产条件的生产者总是占大多数,中等生产率条件下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与这个平均数最为接近,甚至有可能相等,因而可以说商品价值是由中等生产率条件下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

某个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是该商品的个别价值,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可以说是它的社会价值。某商品生产者i的产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价值转换系数即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平均劳动时间之比来描述:

zi=v/ (2)

对于高、中、低三类生产条件来说,分别有zi>1zi1 zi<1。用价值转换系数乘以生产者的个别劳动耗费,就得到由市场平均化过程决定的其产品的社会价值。如果所有的生产者都按社会价值售出了他们的产品,那么,那些生产条件好,劳动生产率高,单位商品包含的个别劳动耗费少,从而商品的个别价值低的生产者,其产品的较小个别价值会转化为较大的社会价值。这不仅可以使这些生产者的个别劳动耗费全部得到补偿,而且会给他们带来一个由社会价值与个别价值之间的正数差构成的超额收益:

Ri zi1> 0 (3a)

上式中的Ri表示超额收益。对于那些劳动生产率低、商品的个别价值高的生产者来说,生产中耗费的劳动则得不到全额补偿,因而会出现亏损,或者说取得一个负的超额收益:

Ri zi1< 0 (3b)

至于那些具有中等劳动生产率,生产中耗费的劳动等于社会必要劳动,从而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等的生产者,则可以使自己的个别劳动耗费得到补偿,但得不到额外收益:

Ri zi1)=0 ( 3c )

为了获得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的差异形成的超额收益,商品生产者都力求改进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劳动生产率高的商品生产者,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额,还往往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的售价压到社会价值之下(只要这个价格高于其产品的个别价值,劳动生产率高的商品生产者就仍然能够得到一定超额收益;即便售价等于个别价值,这类生产者的实际劳动耗费也能得到全额补偿),以便将其他商品生产者排挤掉。而在这种竞争的压力下,劳动生产率低的商品生产者往往难逃破产倒闭的厄运。为了获得超额收益和避免破产倒闭,商品生产者就必须不断进行创新,研究和开发先进技术,改进生产的组织和管理。正是这种相互追赶的创新活动,促使社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

这里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说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意味着形成商品价值的两个部分,即转移价值和新增价值,都应当符合社会必要标准。如果某个生产者在生产同量商品时耗费的生产资料比别人多,其产品价值中包含的较大的转移价值超过平均标准的部分,是不会为社会所承认的。这时,即便这个生产者自己耗费的“活劳动”与社会平均水平一样,其产品的个别价值也高于社会价值。在相反的情况下,生产资料的节约,从而转移价值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则会使生产者获得超额收益。

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实现的数量界限

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有关价值实现的范畴。所谓价值实现,是关于生产出来的产品是否为社会所需要,从而花费在其生产上的劳动是否能得到补偿,以及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补偿的问题。

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是指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某种商品的一定数量的需要,所必须花费在该商品的生产上的劳动总量。对这个概念,马克思是这样解释的:“这是生产特殊物品,满足社会对特殊物品的一种特殊需要所必要的劳动”;“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马克思将这个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称为“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数量界限”。[1]

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用下式来定义:

V v·Qd 4

式(2)中的V表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v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生产一单位某种产品的社会平均劳动耗费;Qd为社会对该种产品的需要量。 v取决于一定时期社会平均的生产条件。如果v已定,则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V,显然取决于社会需要量Qd。在实际经济运动中,商品的实际产量并不必然等于社会的实际需要量。一般说来,社会需要量与实际产量(用Qs表示)的关系,可能出现三种情况,即(1Qs = Qd,(2Qs > Qd,(3Qs< Qd。与这三种情况相对应,某个部门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与实际使用的劳动之间的关系会出现三种状态。当Qs = Qd,二者的关系可表示为如下等式:

V v·Qd v·Qs 5

上式中v·Qs表示实际耗费的劳动量;v·Qdv·Qs 表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与实际使用的劳动量相等。这时,商品生产中耗费的全部劳动通过商品交换得到充分补偿。如果平衡式(5)的要求在社会的各种商品的生产中都得到满足,那么,很显然,任何一种商品的生产者用自己的一单位产品换来的一定数量的任何其他产品中包含的社会劳动量,都正好等于他的单位产品中包含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

Qs > Qd,实际耗费的劳动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关系就只能用不等式表示出来:

V < v·Qs 6

v·Qd< v·Qs

在这种情况下,生产中实际支出的劳动超过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部分,是不能通过商品交换得到充分补偿的。马克思在谈到这种情况时曾指出:“如果某个部门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过大,那末,就只能按照应该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来支付等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总产品——即总产品的价值就不等于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等于这个领域的总产品同其他领域的产品保持应有的比例时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2]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这或者表现为供大于求的某种商品的生产者用一单位产品换来的一定数量的其他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于这种产品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者表现为生产者的部分产品因无人需要而废弃。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尽管每一物品或每一定量某种商品都包含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但是,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的社会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因此,这些商品必然要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中一部分甚至会根本卖不出去。”[3] 在这句话中,“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指的就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而“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也就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

Qs< Qd,下列不等式成立:

V > v·Qs 7

v·Qd> v·Qs

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生产中花费的较少的劳动量,则会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为大于它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这表现为商品生产者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将单位商品的售价抬高到超过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水平。换句话说,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同要由这种商品来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小,这种商品的生产者用一单位自己的产品换来的一定量其他产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会大于这种商品所包含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

式(4)和式(5)表示实际产量向两个相反的方向对式(3)表示的平衡关系的偏离。在商品经济的实际运行中,这种偏离是经常发生的。但是,它总是围绕着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商品价值实现的数量界限进行的。实际使用的劳动量围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波动,正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发挥其商品价值实现的数量界限的作用所采取的形式。

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关系

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关系是什么呢?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价值决定概念,是提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的先决条件。事实上,假若不知道生产一单位某种商品的所必须付出的社会平均劳动量,那么,生产社会所需要的这种商品的总量所必须付出的劳动的总量,即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根本无法确定的。因此,不能说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更不能说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说到价值决定,总是指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

其次,还应当明确的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不是单位产品的价值,而是已经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某种产品能够实现为多大的价值总量的经济界限。这归根结底是一条使用价值的数量界限。说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实现的界限,实际上就是说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因而没有使用价值即不为社会所需要的产品,是不能通过商品交换而使花费在其上的劳动得到补偿的。正因为作为价值实现界限的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归结为使用价值的数量界限,除了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外,决定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有另一个因素,即某种产品或某种使用价值的社会需要量。马克思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曾指出:

“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但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

“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4]

商品的社会需要量对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间接影响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因素之一的对一定使用价值的社会需要量,会间接地影响作为不同商品生产者个别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数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产品的市场价值。让我们举例来说明这种间接影响。假定某个生产部门有ABC三个劳动生产率不同的企业,在20 单位的劳动时间内,它们各生产20单位、15单位和10单位的同一种产品,部门的生产能力即总产量为45单位。社会需要量与部门生产能力之间可能有以下几种关系。

1)全部45个单位的产品正好等于社会所需要量。这时,根据式(1),这种商品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时间即单位商品价值为:

v =(202020/201510 1.33

根据式(1.2),这时生产这种产品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

V1.33 4559.85

2)社会需要量小于部门生产能力。假定由于某种原因,社会需要量由原先的45单位缩减到35单位。在同行竞争的排斥下,劳动生产率最低从而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耗费最高的生产者C将停止生产,退出市场。这样,参与个别劳动时间平均化过程的生产者就剩下AB,单位商品价值也就改变为:

v=(2020/2015 1.14

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改变为:

V1.14 3539.9

如果社会的需要量进一步缩减到20个单位,生产者B就会步C的后尘退出市场。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市场价值就由条件最好的生产者A的个别价值决定,即v = 1。相应地,V20

3)社会需要量大于部门生产能力。假定社会需要量为50单位,这时,ABC都进入了市场,而且都会开足马力生产,但产量仍然小于社会需要量。这也是一种极端情况。这时,由于存在产品买者之间的竞争,市场价值会被推高到生产条件最差的生产者C的个别价值的水平,即v2。相应地,V100

由上述例子可见,在部门生产能力与社会需要一致的情况下,市场价值由部门平均劳动耗费决定,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等于部门的平均劳动耗费与产量的乘积。在社会需要量缩减到35单位的情况下,生产者C退出决定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市场平均化过程,从而引致单位商品价值的改变;而社会需要量的改变和单位商品价值的变动,又使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发生相应变动。在两种极端的情况下,产品的市场价值则分别由生产条件最好的A和生产条件最差的B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则由供求一致时的59.85分别减少和增加到20100

这里要强调的是,虽然社会需要量的变动会间接地影响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不能因此认为社会需要量可以直接决定单位商品的价值。直接决定单位商品价值的,始终是在同种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平均化过程中形成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作为平均化过程的基础的,则是由不同商品生产者既存的生产条件从而劳动生产率水平决定的生产单位商品的个别劳动耗费的状况。离开了这个基础,是无法对社会需要量变动的间接影响作出合理的说明的。

二、关于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

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成反比

劳动生产率的定义是单位时间内生产某种产品的数量。单位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包括众多生产者的整个部门的平均劳动生产率和个别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的关系是不同的。让我们先来讨论部门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关系。部门劳动生产率 可以用下式表示:

= Q / L ( 8)

单位商品的价值,即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可以表示为:

v = L / Q ( 9 )

在以上两个表达式中, 表示部门单位劳动时间的产量,v表示单位商品的价值,Q表示部门的总产量,L表示部门内所有生产者为生产这个总产量花费的全部劳动时间。式(9)与前面给出的表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式(1)意义相同,是后者的简化形式。既然单位商品价值量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那么,由式( 8 )和(9)一眼可以看出,部门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互为倒数,即

1 / v (10)

v1 /

因此,二者的基本关系是: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成反比,且反比例系数为一。这个反比关系意味着,劳动生产率越高,单位时间内生产产品越多,则生产单位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少,从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小,反之则反是。

生产者的价值转换系数与其个别劳动生产率成正比

上述部门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成反比的原理,时常被简称为“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成反比”。只要将这里所说的劳动生产率理解为部门的平均劳动生产率,而不是单个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生产率,这种简化原本是不会引起误解的。然而,正是由于将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混同于生产者的个别劳动生产率,在经济学界时常可以看到主张“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成正比”的观点。人们用来论证这种主张的推理是:在生产同量商品时,劳动生产率较高的生产者花费的较少劳动时间形成的社会价值,与劳动生产率较低的生产者花费的较多的劳动时间形成的社会价值,是一样多的,因而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与这种推理等价的另一种论证是:在花费同量劳动时间的条件下,由于所有生产者的每一单位产品都只能按一个统一的社会价值出售,劳动生产率较高的生产者的较大产量表现为一个较大的价值额,而劳动生产率较低的生产者的较低产量表现为一个较小的价值额,因而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

在不同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生产率决定他们各自的个别劳动时间能够转换为多大的社会价值的意义上,这些论证,以及由此得出的“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的结论,应当说是正确的。事实上,这种正比关系很容易由我们在前面给出的价值转换系数公式(2)推出。单位产品生产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li)是个别劳动生产率(用qi表示)的倒数,即

li=1/ qi

将其代入价值转换系数公式,得到

ziv/ livqi (11)

上式表明价值转换系数与个别劳动生产率之间存在正比关系:个别劳动生产率越高,价值转换系数越大(反之则反是)。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个别生产者的价值转换系数越大,由产品的社会价值和个别价值之间的差额形成的超额收益就越大。可见,所谓“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这个命题的真实含义是:个别生产者生产单位产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与部门平均劳动耗费之间的差额(超额收益),同这个生产者的个别劳动生产率成正比。这个命题只有在“不同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生产率决定他们各自的个别劳动时间能够转换为多大的社会价值”的意义上,才是正确的。因此,应当抛弃“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这个模糊的表述,用“生产者的价值转换系数与其个别劳动生产率成正比”来代替它。这个命题所要说明的,是与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与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量(生产单位产品的部门平均劳动耗费)之间的反比关系性质不同的问题。不能用这两个命题中的一个来否定另一个。

个别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对商品价值量的间接影响

在个别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之间,是否也存在前述部门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反比关系呢?显然,与个别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商品生产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而不是部门平均劳动时间,因而个别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对单位商品的价值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部门劳动生产率是众多生产者的个别劳动生产率的平均数,而决定单位商品价值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个别劳动时间的平均数,所以,生产者的个别劳动生产率从而单位产品生产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又会通过在市场上发生的平均化过程间接地影响单位商品价值。在某个生产者的个别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之间,以平均化过程为中介,也间接地存在反比关系。但是,显然,只要部门内存在个别劳动生产率不同于这个生产者的其他生产者,反比系数就一定小于一。在部门总产量和部门内各个生产者的个别劳动生产率已定的情况下,个别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对单位商品价值的间接影响的大小,取决于这个生产者的产量在部门总产量中所占的比重。

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与商品价值总量无关

上面我们从部门和个别生产者两个方面,讨论了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与单位产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现在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与商品价值总量的关系。这里所谓价值总量,是指单位时间内某个部门生产的全部产品的价值总额。与单位商品价值随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变化不同,这个价值总额不受部门劳动生产率变化的影响。为什么?因为,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即单位劳动时间生产的产品数量的变化,只会引起生产单位产品所需劳动时间从而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变化,但不可能改变单位劳动时间本身,因而也就不可能改变单位时间生产的全部产品的价值总额。举例来说,在制笔部门,原先的平均劳动生产率是1小时生产10支钢笔,现在提高到1小时生产20支钢笔;这时,每支钢笔的价值量由0.1小时下降为0.05小时,但制笔部门1小时生产的钢笔不论是10支还是20支,其价值总量总是1小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不管生产力发生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总量总是相同的。但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会是不同的:生产力提高时多些,生产力降低时就少些。”[5]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

征:《资本论解说》,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

白暴力:《财富、劳动与价值》,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


[1]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16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235页。

[3]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09页。

[4]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716717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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