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解罗鹏先生纠结的等价交换问题——学与思(13)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商品交换,原则,等价交换
罗鹏先生在这个论坛上发了很多批评先辈经济学家观点的帖子,其中不乏有闪光点,但也有一些一直纠结着他的一些观点,诸如他一直反对商品“等价交换”这种提法。而我反对的只是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因为作为原则,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的说法意味着事物在交换之前就已经内在有静止的先验的“价值”,然后才是按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而我一再论述事物在交换之前并不内在有静止的先验的“价值”!商品价值只存在于事物交换之中,离开了事物的交换,就谈不上商品价值了,商品交换是一个互动的过程。这和力学中的“力”一样,“力”只存在于物体的相互作用之中,离开了物体的相互作用,力就不存在了。但是当两种事物成功地完成了交换之后,我们就可以说该两种事物的交换是等价交换,这只是对交换结果的描述,正如相互作用的两个物体相互作用后,作用力必定恒等于反作用力,这个对物体相互作用结果的描述是绝对正确的!但这和物体是按作用力等于反作用力的“原则”相互作用的说法是不同的。再以力学为例,一个人骑电动车不管他撞上的是火车、大货车、小轿车、人力板车、自行车或者小孩子……,从碰撞“结果”表述来看,其中作用力总是等于反作用力,而不是碰撞前各自就存在有相等的作用力,然后按作用力等于反作用力的“原则”进行碰撞!因此,根本用不着纠结于撞上火车、大货车、小轿车、人力板车、自行车或者小孩子的“原先”作用力各是多少,是不是一样,……。从碰撞的结果来看,在同样的力的作用下,质量大的火车、大货车纹丝不动,质量小的电动车会被弹出老远并摔坏;质量更小的小孩子会被电动车撞出老远并发生伤亡!质量相同的两物相撞,各自回弹的状态一样。同理,对于商品交换从结果来看,同样的经过社会评价后的“等价”,对于耗费劳动等等小(也就是劳动生产力高)的事物,在交换中得到的补偿就多,就会稳稳地获利,企业会继续存在并发展;而对于耗费劳动等等大(也就是劳动生产力低)的事物,在交换中就会得不到足够的补偿,企业就会发生亏损直至破产关门。对于耗费劳动等等相当的两事物,就表现为互利交换。……市场上看不见的手就是这样起作用的!我要强调的是,我所说的“等价”的“价”,指的是社会评价,和罗鹏先生的静止的先验的“价”绝对不同,和交换前的耗费劳动或所谓的成本绝对没有直接关系!这也许是和罗鹏先生一直无法取得共识的原因。这个帖子的内容其实也顺便批驳了耗费价值论和成本价值论!
持商品交换原则是比较利益原则的人,都认可交换比例有一个区间,罗鹏先生称它为交换域。既然是个域,从数学来说,其中必定有一点是会满足罗鹏先生的“等价”的“价”,尽管几率极低!只能是特例!这是话外话,我只想说,我所说的“等价”的“价”,指的是社会评价的“价”,是交换结果的描述、表述!这个“价”绝不是内在于事物的静止的先验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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