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pf 发表于 2009-4-2 20:52 要做到效用函数存在性定理所要求的假设条件,就必须事先要求效用函数的存在。事实上,如果没有效用函数的事先存在,消费者是不可能对数百万种商品的各种数量的无穷组合进行满足完备性、传递性和连续性的偏好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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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好论中,所谓“效用函数”是根据“偏好”定义出来的——特别是,这个函数究竟叫不叫“效用函数”,完全无关紧要。
如果余的上述判断成立,余首先要给出上述判断中“效用函数”的定义——特别是,不能借用偏好来定义效用函数。
当然,如果余愿意把一切能决定偏好的东西都用“效用函数”来概括,我们也没有办法(这是他的自由),不过,这时的“效用函数”一定不是偏好论中的“效用函数”。对于偏好,最关键的是满足完备性与传递性。偏好也不天然地具有“效用函数表示”。没有效用函数表示,偏好仍然可以存在并有意义。对于这样的偏好,我们又如何根据所谓“效用函数”来判断它是否满足什么性质呢?
简单说,余有自由可以说事先存在所谓的“效用函数”决定了偏好,但这种说法,肯定不是偏好论的内容(而只是他自己的说法而已)。我们不能用自己的另一种说法代替别人的说法,然后再说别人的说法“有问题”——即使别人的说法确实“有问题”。
另附:经济学中的“偏好”(一种二元关系)是外生的,如果有人愿意解释偏好,他需要向别人介绍自己所引入的新的外生前提。而这种“新的外生前提”,可不可以仍被概括为(或对应)一种二元关系,这种二元关系是否满足完备性与传递性,余自己可以去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