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产品中的工资,利润,地租,都用所能交换到的劳动来衡量,是论证利润与地租来源于人类劳动——购买到的人类劳动。衡量的愿意就是来源。因此,利润与地租的来源是什么,成为一个问题。也正因为说利润与地租来源于人类劳动——购买到的人类劳动,从而需要所有的商品交换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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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的愿意是来源”,你用的是什么字典?能否告诉大家?
你用尺子衡量长度,难道尺子就是长度的来源?
——其实,在这本书里,价值的源泉是什么,斯密处于矛盾中。就在这一节,斯密已经明确指出:劳动者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43页)从而,利润来源于劳动者的劳动。后面又用“产品中的工资,利润,地租,都用所能交换到的劳动来衡量”,来论证价值的来源是人类劳动,从而,利润与地租来源于人类劳动。这里,“衡量”的意义,就是论证价值的来源。注意:我们要从“产品中的工资,利润,地租,都用所能交换到的劳动来衡量”的论证的本来意义,来看“衡量”的意义。
不过,前面的劳动,即劳动者或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是生产者的劳动;后面的人类劳动,实际意义是购买到的人类劳动。
注意:斯密用“产品中的工资,利润,地租,都用所能交换到的劳动来衡量”,来论证价值的来源是人类劳动!因此,斯密被劳动价值论困住了。当然,我们不能怪前人,当时经济学还刚刚产生不久,人的精力与寿命也有限。
我们则要分析他们的观点,发现错误并发展。这里,前面的劳动,即劳动者或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是生产者的劳动;后面的人类劳动,实际意义是购买到的人类劳动,是生产中不存在的劳动,从而不能是价值的源泉。进一步分析,“购买到的劳动”,仅仅是分配权力!从而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
第二,商品生产者不是为自己生产产品,而是为别人生产产品,产品必须出售或交换,从而我们也就从这些商品交换中,看看利润与地租,是否都用所能交换到的劳动来衡量。商品必须交换,而不是不一定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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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生产者不能吃馒头?必须全卖掉?卖肉的自己不能吃肉?
而从整体来看,所有产品生产者就是在为自己生产产品。
——你真会诡辩!机器生产者难道自己吃机器?商品是用于交换的产品。生产者自己本身就是消费者,而消费自己的产品,仅仅是一小部分,我们一般不算,从而说商品生产者不是为自己生产产品,而是为别人生产产品,产品必须出售或交换。
经济学是考察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当然不能从整体上看!劳动价值论者,现在还从整体上看,总(劳动)价值量等于总价格,从而劳动价值论成立呢。
从整体上看,可以得出许多可笑的结果。如A是杀人犯、B是强盗、C是小偷、D与E是好人。而法官判决如下:A是好人、B是好人、C是小偷、D是杀人犯、E是强盗。从整体上看,都是一个杀人犯、一个强盗、一个小偷与二个好人,法官判决是正确的?杀人犯是谁就是谁,不能从整体上看;价值或产品是谁形成的或生产的,就是谁形成的或谁生产的,不能从整体上看。
第三,1000斤粮食只含100劳动,市场上确实能购买140劳动,为什么能这样?我们还要分析其它商品交换,来发现这一交换的本质!如1000斤粮食与一台电视机的交换、1000斤粮食与4台电风扇的交换,等等。后二者,1000斤粮食含100劳动,不能交换到140劳动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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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什么呀,1000斤粮食能够交换140劳动,当然也能用来交换其他价值为140劳动的商品啊。
1000斤粮食能买很多种东西,想买什么就买什么呗。
用一头牛换了十只鸡,并不能说明一头牛不能换2只羊,只是没有去换罢了。
——你要清楚:一台电视机与4台电风扇的劳动量,只有70!
因为价值是分配权力。1000斤粮食含100劳动,从而拥有100劳动的分配权力,同时,资本与土地又拥有40劳动(只表示分配权力)分配权力,从而1000斤粮食含有140劳动的分配权力;市场上140劳动只有140劳动的分配权力,从而1000斤粮食只含100劳动,但市场上能购买140劳动。因此,1000斤粮食只含100劳动,市场上能购买140劳动,不是因为100劳动,而是因为资本与土地拥有分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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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傻呀,谁也没说1000斤粮食能购买140劳动,是因为100劳动。
斯密说的很清楚,“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地租和利润的那部分的价值”
这个意思很明白,1000斤粮食价值140个劳动,140的价值分解为三部分,其中只有一部分是“劳动的那一部分价值”,还有两部分,是分解为地租和利润的价值。
——地租和利润的价值,是谁创造的?是谁的劳动?为什么能由1000斤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