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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治文化与人治文化和德治文化的社会环境演进
中国是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也是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一个没有中断过文明的古国,与其他三大文明相比,虽经频繁的朝代更迭、无数次外族入侵,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经历了多灾多难的洗礼,不仅没有消亡,而且更加繁荣昌盛,并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回顾引以自豪的中华五千年文明史,中华文化以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著称。中国的法制史自远古的传说时代就已经开始,自夏、商逐步发展,到周代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制体系,在春秋时期形成了诸子百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道家、儒家、墨家、法家、兵家、阴阳家、纵横家等百家竞相发展,韩非子更是成为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在中国法制史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其后虽然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然而中国的法律文化并没有在漫长的中国历史长河中真正的形成现代法治思维,并没有真正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文化,相反,中华传统文化中相应的德治文化和人治文化仍然在当今的社会中大行其道。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但是经历了十几年的努力,我们的社会并没有形成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法治文化依然孱弱,在一些人看来,中国传统文化甚至成为推动依法治国和形成法治文化的强大阻力。
然而,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基因,一个民族如果没有了自己的传统文化,那就不成其为一个民族,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植根于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一言一行,国家或民族的强盛,总是以文化兴盛为支撑的。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大家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如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实现中华民族的“三个自信”,不仅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败,还是检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的坚实基础。因此,探讨新时期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对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继承,不忘本,立足于中华文化之根基,才能开辟美好的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地推陈出新。
现在,我们已经进入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立,而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使得整个社会经济逐步按照法律的设定健康、有序地发展。法治的施行,不仅需要良好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施行体系,更需要相应的法治文化建设,只有整个社会形成法律至上的信仰,形成学法、用法、遵从法律的自觉,形成法律意识,自觉的运用法治思维来处理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相互关系,形成比较成熟的法治文化,法治的施行才会顺畅和永续。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治文化和人治文化是在中国漫长的文明历史中形成的,在相应的历史时期,有其合理性,也就是说在相应的历史时期,适用“德治”或“人治”,而不是适用“法治”,如果简单地运用现代的法治理念去批判或否定历史长河中的德治和人治,我们就会犯历史虚无主义的错误。我们如何理解传统文化中的德治和人治,如何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基因,是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所必不可少的传承基础。
无论德治、人治还是法治,都是因应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社会秩序需要而自生自发,并且为当时的社会状态所自然选择的结果。中国在夏、商、周三代的奴隶社会阶段,之所以实行以德治为中心的社会和国家治理,是因为当时的统治阶级以族氏血亲关系作为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基础,客观上必然要求把维护族氏利益和维系族氏血亲关系作为根本的社会秩序需要,由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比较简单,族氏成员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形成的习惯或惯例,在反复使用中成为约定俗成的道德惯例,并且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从而约束和指导人们的行为,加之社会精英的提倡,成为早期社会国家意识形态,使得德治成为可能,并成为当时社会状态下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和国家治理方式,德治在周代达到了顶峰,三千年前的周公制作《周礼》就将“德治”系统地运用在国家治理之中,同时,周礼也为其后的“人治”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自秦汉直到清末的两千多年间的封建社会阶段,之所以“人治”占据了社会和国家治理的主导地位,是因为只有“人治”才是适合当时社会环境的秩序需要。随着奴隶制社会的解体,人们之间逐步地打破了狭隘的族氏血亲关系,形成了不同血亲关系的人们相互杂居、相互融合的自然村落分布,人们的社会关系不再单纯以族氏血亲关系作为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基础,而是以有限的地域关系作为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基础,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长期居于主导地位,人们很难经常在不同的地域间流动,而在同一地域内不同姓氏之间的相互通婚,相互交往,则加强了同一地域内人们之间关系的相互融合,从而在不同地域之间形成相对独立的结构,在这种结构状态下,心理排外、利益排外是很自然的事情,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则减少了其对外部的依赖性,所有这些,都限制了人们在不同地域间的相互交往。同一地域范围内,在人们之间关系相互融合的同时,财富、权位与势力日益相互结合、融合生长,成为社会关系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以个人利益为中心所形成的人情网、关系网,则成为人际交往中的重要部分,所有这些,构成了个人之间、势力之间、个人与势力之间,既相互依存、相互融合,又相互斗争、相互冲突的格局,其实质则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以财富和权位为目的所进行的争夺和占有。以个人利益为中心所形成的社会秩序需要的基本形式,必然是以个人为中心的“人治”,虽然这种“人治”是代表着一定的集团(或势力)的利益。在封建国家的政治秩序演进中,专制主义是“人治”这种秩序形式的最高级形式。由于人们的社会关系受地域条件的限制,人们可供选择的空间比较狭窄,而同一地域内各种社会关系既相互融合、相互依存,又相互斗争、相互冲突,因此,人们从自身需要出发,更多地考虑自身周围的利益因素,以此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不是以社会公平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虽然实现社会公平曾是大多数处于社会低层人们的梦想)。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否定社会公平,其结果必然是个人以权势为基础来确立自己的统治地位,来保障以人治为中心的社会统治秩序。同时,族氏血亲关系依然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社会和国家治理中,人治和德治相互冲突、相互融合共生,在西汉时,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拙百家、独尊儒术”,就是典型的利用德治维护人治的范例。而在唐朝之前士族门阀状态下,国家重要的官职往往被少数氏族所垄断,个人的出身背景对于其仕途的影响,远大于其本身的才能与专长,甚至官位高而出身低的官员在官场交往中,要把尊位让给官位低而出身高的官员,为什么呢?因为位高者“权大而势小”,位低者“权小而势大”,直到唐代,逐渐以科举制度取代门阀制度,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善;自两汉至隋唐,统治阶级往往以族氏为核心基础,对外推行专制,皇权对族氏内以德治为主、以人治为辅,而对外则是以人治为主、以德治为辅,也就是说实行“内德治外人治”,只要对内的德治不出问题,那么对外的人治也就相对稳固,皇权也就稳固;后世的满清也是实行类似“门阀制度”的方式,所不同的是,士族只有一个满族,国家重要的官职主要被被满族所垄断,只有清末出现混乱的局面后,这种状况才稍有改观。而在宋朝和明朝,专制主义达到了巅峰,整个社会真正形成了以人治为主、以德治为辅的局面。
在市场经济状态下,由于现代科学技术及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活动范围迅速扩大,使整个人类的社会经济生活日益社会化,同时整个社会的分离、分化加速,使得人们的目光投向更为广阔的空间,人们不再单纯地考虑自身周围的利益因素,而是在全社会范围内选择自身的位置,由于社会主体的多层次和复杂多样性,社会成员数量的空前膨胀,单个社会成员行为自由度的提高,各种社会主体自主性的空间越来越大,各种社会因素,社会力量的不稳定性越来越大,传统的以“个人”为中心,以“权势”为基础的“人治”社会和国家治理方式已无法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必须代之以“法治”方式。法治作为社会和国家治理基本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相适应的,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保证社会主体和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化,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和有序健康发展,才能促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
当前,人治文化和德治文化依然大行其道,唯人情不唯法、唯上不唯法,情大于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推行依法治国方略时间不长,过去长期形成的习惯和思维定式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改变,对于大部分人们来说,“法治”理念还没有真正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的社会转型和社会发育程度还没有完全形成适合于法治的社会环境,这和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相对应。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是政企合一的政治经济体制,由政府按行政区域和行业管理经济,其结果是使社会经济生活与行政地域结构相结合,在农村中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和在城市中设立类似于行会组织的行业主管局,使每个行政地域结构和单位都成为相对独立的封闭结构,使得人们很难在更为广阔的空间范围内自主选择自身的位置,并使人们的利益关系同“具体”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主体”紧密结合,甚至是人身的准依附关系,从而把人们的利益范围限制在比较狭小的空间内,同时形成不同区域和行业间利益的条块分割,这种封闭半封闭的体制结构形式与封建社会的某些社会环境特点极其相似,在封闭性方面甚至得到了强化,在这种社会环境状态下,不存在法治可以生存的土壤,甚至是法制也只能处在奄奄一息的状态,相反,人治则如鱼得水,甚至发展到一个新的巅峰状态。我国的改革开放是渐进的,最终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是经历了痛苦过程的,而社会环境的改善也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这种由封闭到开放,由人身的准依附关系到自然人的自由和自主选择从业,各种市场主体自由、自主活动选择范围不断扩大,才使得法治得以萌生和成长。许多专家和学者认为人治是阻碍以法治国的直接原因,其实不是“人治”本身阻碍了“法治”,而是“适合于人治的社会环境”阻碍了“以法治国”,法治文化的发展不是依靠简单的扩大法律普及面和加强法律宣传就可以达到的,人们对法律是否信仰,关键在于法律施行的效果对于公众是否有公信力,法治理念是否能够深入人心并使得法治文化成为大众的文化,关键在于改进社会环境土壤,使之更适合于法治文化的茁壮成长,而不是简单地把推行依法治国所遇到的困难归咎于“人治”。同时,我们不能否定,法治环境的形成过程也就是人治环境的消减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