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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29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全文字数:3051

试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摘 要] 知情同意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原则,它与人的尊严,权利和利益关系密切相关。在进入新的市场经济时代,现代医患关系正在向着指导、合作型以及新型的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在改变。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实际上是对患者的人格权、自由权、健康权充分尊重的具体表现。
[关键词]知情同意权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一、序论
1、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在1946年的《纽伦堡法典》中:不取得病人或者当事人在自由意识下的知情同意,就不许对他人进行任何医疗实验。这一理念的形成最早是由美国著名法官Carlozo于1914年在美国提出来的,之后这一理念得到不断的发展,并被美国接受传至各个国家,现已成为法学理论上的一项患者权利。台湾著名法学专家王泽鉴认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医生必须说明使患者做出同意的决定。台湾医疗法第46条规定:医院实施手术时,应取得病人或其配偶、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签具手术同意书;在签具之前医生必须向其本人或家属配偶或关系人说明手术原因和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症及其危险,在其同意下,始得为之。但特殊情况不在此限。从王泽鉴的观点和台湾医疗法我们可以看出来,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是在患者被告知医疗情况的情况下同意医生所做的决定,若医生未尽告知义务或未取得患者同意,则构成医疗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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