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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经济学家吁废除专利制度

      近日,两名来自圣路易斯联邦储备银行的经济学家,发表文章批评美国的专利制度,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专利制度有助于生产,相反地,还对创新有消极影响,弊大于利,应该将其废除。  据新闻晚报报道,专利制度的诞生,是为了保护发明者的创意,保证他们能从自己的发明中得到长期受益,以此来鼓励创新。然而,到了最近几年,不少在高科技领域搞创新发明的人一直在抱怨,大量专利项已经反过来成为阻碍他们发明新产品的障碍。在发明新产品时,他们完全不知道自己使用的技术可能是“未经允许”的某项专利。这就意味着他们未来可能面临侵权指控。  圣路易斯联邦储备银行的经济学家迈克尔·博德林和大卫·李维认为,美国专利制度的危害远甚于上述批评,因此他们撰文建议——废除美国的专利制度。“无论是过去的历史还是现在国际范围内发生的事,全都可以证明,宽松的专利制度能大大促进创新,而越是严格的专利制度越是对未来的创新没什么帮助。”  《福布斯》也曾在去年发表文章呼吁废除当前的专利制度。  白宫尚未对迈克尔·博德林和大卫·李维的要求作出任何回应。

  • 【转型的制度经济学2】股份合作制为什么是明日黄花?

    股份合作制曾经作为一种“新型”企业制度而风靡大江南北,后来被中央定性为集体所有制,但是时至今日,原先很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都先后改制为股份制或者干脆私营了。为什么呢?先看一则背景材料。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郎元鹏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法发起设立的、企业资本以企业职工股份为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共担风险,所有职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也不同于合作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它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一些股份制的作法,使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是我国合作经济的新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或法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政府文件和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中。但从目前各地的改革实践和法律原理夹分析,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以下特点;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依法定程序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主要是本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不吸收其他人人股。但是企业职工人股实行自愿,应鼓励和采取优惠办法吸引职工投资入股,不得强行要求职工人股。三、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现代企业的管理机构,企业职工通过职工股东大会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大会既是企业的股东大会,又是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股份民主和劳动民主的适当结合,是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最有效的形式。四、、股份合作制体现了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者,这种企业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了股份制的做法,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五、股份合作企业兼顾营利性和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作为一种企业,它是以营利最大化为目的,但营利性不是其追求的唯一目标,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是推动这一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发展的直接原因;企业在取得适当营利的同时,始终将提高劳动者的业务素质、互助一定范围的利益群体、满足职工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更高层的需要作为又一重要目标。六、在劳动分配方式上,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既然是股东又是劳动者,所以其取得收入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工资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二是资本分红,按其入股多少决定;从税后企业利润中取得,同股同酬.[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11:23:19编辑过]

  • 转: 我国转型时期腐败问题的制度经济学思考

    【原文出处】湖北行政学院学报【原刊地名】武汉【原刊期号】2002.创刊号【原刊页号】15~19【分类号】F13【分类名】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复印期号】200207【标题】我国转型时期腐败问题的制度经济学思考【作者】卢现祥【作者简介】卢现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64  卢现祥(1960年~),男,汉族,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长期从事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中国转型时期经济问题研究。【内容提要】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社会的资源配置由产权决定,便形成寻利的社会,由行政权决定时,就形成一种寻租的社会。近年我国腐败现象的增加与体制转型时期的矛盾特别是产权制度安排密切相关,表现在:①政府的经济活动范围过大,行政权往往大于产权。②行政的随意性控制问题突出。反腐败的治本之策是以制度来遏制腐败,把矛头对准制度而不是政府官员。【摘要题】改革论坛【关键词】转型时期/腐败/制度经济学/思考【正文】  腐败是一种世界性现象,并不是中国独有的。现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国际组织和专家发现,腐败主要是与体制、制度有关,因此反腐败也必须从体制、制度入手。  一、我国三次大的经济转型与腐败  近些年来我国腐败现象的增加与新旧体制转型时期的矛盾、摩擦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腐败现象有三个大的阶段和两个层次变化的特点。  第一个阶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价格双轨制(主要是商品、生产资料及外汇等的价格)时期形成的腐败。当时有人测算,这些东西的双轨价格的差价(或租金)占当时国民收入的40%左右,所以当时的官倒、私倒很严重。据胡和立估算,我国1987年的商品、资金及外汇的平价与市价的差价高达2000亿元以上,约占整个国民收入的20%。其中,1987年全部控制商品的价差估计在1300亿元以上,利差约为200亿元,汇差约为500亿元,全社会差价总计在2000亿元以上。  从1987年到1988年三大租金来源的变化可以看出,控制的商品价差的总额变化不大,而利差总额和汇差总额呈上升态势,90年代以后,尤其是邓小平南方谈话以后,我国市场改革的步伐加快,但是由于制度改革的滞后以及我国渐进式改革的特殊性,我国租金规模并未呈大幅度下降,只是出现了一些微弱的变化。据万安培(1995)估算,1992年我国租金总额为6343.7亿元,占当年国民收入的32.3%。与1988年比较,1992年租金绝对额增加了2343.7亿元,占国民收入之比低了约7个多百分点。尽管这些估算不一定完全准确,但是这些粗略的估算有利于我们认识到我国租金规模变化的特点和趋势。  可以粗略地判断,我国自实施双轨制的改革后,我国租金规模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大致在30~40%之间。与其他国家相比,这个比例也是比较高的。为什么在我国转型时期,租金规模比较大呢?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1)租金规模较大是转型期国家的一种普遍现象。当今的转型国家主要是指由计划经济或统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国家。从体制这个角度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或统制经济的寻租规模是比较小的,成熟市场经济的有效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及约束机制、监督机制都有利于遏制设租—寻租现象和租金规模的扩大,但在一个国家从一种体制转向另一种体制的初期,一般来讲,其寻租现象可能呈上升态势。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寻租这种现象尤其突出。(2)渐进式改革是我国转型时期租金规模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选择了渐进式改革的路径。有人认为,印度在从统制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过于缓慢,从而给寻租活动留下了广泛的空间。印度就是一种渐进式改革。那么我国的租金规模与渐进式改革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渐进式改革的方式一般是体制外改革与体制内改革并举,先试点后推广,先简单后容易,先局部后整体,先经济后政治等等。这些改革方式或特点也为设租—寻租活动提供了空间。渐进式改革往往是政府主导型的改革。但是,政府主导型的改革也存在诸多不足,如当政府在一些领域既是改革的推动者也是改革的对象时,政府官员出于自身利益和既得利益的考虑可以绕开改革或延缓改革;尤其是政府是不少改革的发动者和设计者,当一些改革方案(尤其是那些包含有优惠政策的)并不能在全社会推广时,谁是这个方案的获得者和实施者就有可能变成一个设租——寻租的过程。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房地产及金融领域一度出现无序,成了腐败的一个重要经济根源。在我国房地产发展的初期,由于土地市场的不健全及土地产权制度方面的原因,大量的土地采用了批租的形式,政府官员掌握了土地的批租权力,一些人通过走后门、找关系的方式批租土地。在房地产交易热的背后是大量的权钱交易和一些官员的腐败。同样地,我国金融领域由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以及金融领域产权的混乱,也产生了大量的权钱交易。从租金规模来看,这些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的租金规模可能是最大的。据测估,1992年我国贷款利差就达到1983亿元(万安培,1995)。而据胡和立的测估,1992年我国投入的贷款总额为22000亿元,而由于利率太低,资金需求强烈,私下回扣至少可达10%,仅此一项就有2200亿元。另据《中国金融》1993年第10期公布,1993年初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为22608.12亿元,按银行利率计算一年可收息2563.8亿元,按市场利率计算一年大约可收息在4883.3至6511.1亿元间,其间差额为2319.5至3947.3亿元之间。还有人估算,1988—1995年我国的贷款利差收入为14728亿,平均每年1841亿元。此外,1992年我国汇差总额为1157.1亿元(万安培,1995),是仅次于我国贷款利差的第二大租金来源。1992年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存在的租金达到了400亿元。如果把上述金融领域里的租金加起来,那么就占了1992年我国租金价值总额(6343.7亿元)的一半多。可以讲,金融领域是我国租金规模最大、寻租现象最严重的领域。  第三个阶段是近些年我国企业改制及产权改革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所形成的腐败。近些年来,我国不少高官的腐败都与“原始股”及企业改制有关。我国腐败有两个层次变化的特点,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腐败主要是在商品市场上,而在90年代以后我国的腐败主要是在生产要素市场上,如土地、资金、证券等领域的腐败现象呈上升态势。今天,我国的腐败主要体现在要素市场上,如房地产、土地、资金等方面,这些领域市场化的程度还比较低,权力渗透的空间较大(市场化程度高,权力渗透的空间就小)。市场化程度低就是缺乏有效的制度规则。据初步测算,到1999年我国产品市场化程度达到71.16%,要素市场化程度达到41.58%,企业市场化程度达到51%,政府对市场适应程度达到40%,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达23.3%。  二、制度与腐败  我们可以从两个制度层面来分析我国的腐败问题。  1.产权与行政权。近些年来我国腐败现象的增加与我国新旧体制转型时期的矛盾、摩擦密切相关。中国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最大风险就是过长的改革时间容易形成既得利益集团从而形成寻租社会。如果一个社会的产权规则不能成为社会的基本规则,而行政权能够决定资源的配置,那么该社会就很容易变成寻租社会。所谓寻租社会,就是大家不是把精力用在生产财富、面对市场的活动之中,而是把很多精力用在非生产性活动、面对政府官员的活动之中。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认为,寻租活动直接同政府在经济中的活动范围有关,同公营部分的相对规模有关。政府的特许、配额、许可证、批准、同意、特许权分配等等,这些密切相关的每一个词都意味着政府造成的任意或人为的稀缺。在这些稀缺的背后就是大量的设租与寻租行为。一些政府官员工资并不高,管的事很多,也很累,但是为什么他不愿意放弃手中的权力呢?据《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7月27日报道,国家经贸委副主任张志刚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限制、干预还很多,最近国务院要求国家经贸委与有关部门一起清理政府部门对企业行政性审批权限,从初步统计的结果看,正在执行的行政性审批达1000多项。在这么多审批中我们以什么来保证官员的廉洁呢?  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有两种权力一直在交替,相互“争权夺利”,那就是产权与行政权。产权一般源于社会财富的生产与分配过程,它是产生于经济市场,而行政权本是由于政府职能的存在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它是产生于政治市场。当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是由产权决定的时候,那么就会形成一种寻利的社会;当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是由行政权决定的时候,那么就会形成一种寻租的社会。但还有一种情况,即即使一个在产权规则决定资源配置的社会里,如果政府在经济中的活动范围过大,行政权往往大于产权,那么这种社会也容易形成为寻租的社会。当一个社会产权失灵的时候,人们就会去追求租金的最大化而不是利润的最大化。产权失灵所留下来的权力真空就会被行政权填补。为什么我们的政府转变职能这么难?当社会还有大量租金存在的时候,权力就会进来分割租金(设租与寻租)。  政府官员腐败与产权制度是一种什么关系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课题。在我国转型时期,一些政府官员的腐败或多或少与我国的产权制度有关。  在西方寻租理论看来,政府应该慎重地介入产权问题。本森(Benson,1984年)把寻租看作是个人或团体对既有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政府的作用在于定义或维护产权。人们可以通过正常的市场来处理产权,也可以通过政府来重新定义或分配产权。这种作用可以增进社会福利,例如明确界定财产归属,保护市场秩序;也可以损害社会福利,例如产生人为垄断,限制竞争。他主张政府在处理产权时采取保守慎重的态度。因为用行政手段改变产权,会诱使有关的个人和利益团体争相影响政府决策,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某个利益团体追求一种产权的改变,会引发其他团体的形成和抗衡。由于社会对产权改变的要求越来越多,政府机构也相应地越来越膨胀,造成更多浪费。所以,只有当产权的改变仅仅涉及产权当事人的时候,产权的界定才较有效率,政府作为第三者的介入往往会耗费不必要的资源。  不同的产权安排对社会经济结构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同时,不同的产权安排也会对政府官员的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道格拉斯·诺思曾经指出,私有产权能对政府行为形成一种制约。而过大的公共领域必然增加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有效的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是,非私有产权制度下的租耗却是在侵蚀制度、违背规则的条件下产生的一种不必要的损耗。不同产权安排的运作成本是不一样的。公共产权节约了类似于私人产权的界定和执行成本,但是产生了更高的类似于“租耗”的其他形式的交易成本;私有产权较少地带来租耗,但相应的界定和执行成本也是比较高的。张五常(1996年)认为,广义而言,人类社会已知的产权结构只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私有产权;第二种是发生在前苏联东欧国家中,权力是通过等级制度来定义的;第三种可称之为“印度综合症”,其中,腐败权力已通过管制和许可证制度制度化了。  为什么私有产权较少地带来租耗?私有产权可以排他性地使用、收益和转让。由于存在信息成本,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完全界定的。没有界定的权利于是把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了“公共领域”里。公共领域里全部资源的价值也叫做“租”。产权界定的演进过程有理论上的均衡状态(没有人愿意偏离这个状态):对每一个潜在的寻租者而言,寻租的边际成本等于该寻租者在其已经享有的权利下能够得到的租的边际增量(汪丁丁,1997)。德姆塞茨认为,当一种公共资源的经济价值上升时,公众倾向于把这种资源的产权界定得更加清楚。而张五常和巴泽尔分别指出,决定产权界定的不是资源的总价值(租),而是资源对特定个人(潜在寻租者)的价值减去攫取资源所需的成本(寻租成本),即资源的净价值(净租)。按照西方产权理论分析,租金一般都存在于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产权私有化过程也是一个交易成本产生的过程。当某一公共领域的产权形成以后,寻租就失去了意义。因为公共产权私有化的过程也是一个租金内在化的过程。私有产权的产生和运作尽管带来了交易成本,但是它减少了公共领域由于缺乏产权约束而带来的租耗。我们可以把公共领域产权界定过程看作一个寻租过程。从长远和动态的过程来看,公共领域的私有产权形成后,其交易和运作就主要是一个交易成本的问题了。但在非私有产权制度下,公共领域的租金分配过程主要是一个设祖与寻租的博弈过程。这种租耗(或者称为制度运作费用)可能会远远高于私有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  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过大的国有资产由于产权界定不明晰,必然会成为有权力的官员追逐的对象。从这些年我国腐败现象的大量案例来看,腐败现象主要是产生在两个领域,一是公共领域,如公共工程;二是公有产权领域,如国有企业中的"59岁”现象、“39岁”现象、在职消费、用公有资产谋取私利等等。产权制度不健全是我国腐败的一个重要经济原因。具体表现为,一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进展缓慢导致产权约束的失灵从而寻租。据《瞭望》2000年第33期报道,国有企业存在的腐败现象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据统计,1998年1月至1999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办国有企业违法违纪案件48295起,占立案总数的17%。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严重程度上,都呈上升势头。二是对非公有制产权的限制也会导致一部分官员的抽租和寻租行为。当年印度不少私营企业因为政府官员权力大、管得多、管得细,而导致许多私营企业发展缓慢甚至夭折。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也应该引起我们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产权与市场结合的时候就会形成寻利的社会,产权与政府及官员结合的时候就会形成寻租的社会。这些年来我们在改革计划经济的那一套做法上取得了不少的进展,但是政府官员控制、左右市场的能力还很强(与我们设想的建立宏观间接调控体系是不同的概念)。  2.软政权现象。缪尔达尔在研究南亚经济问题时,提出了软政权这个概念。在缪尔达尔看来,腐败从根本上讲不过是软政权的一个具体表现而已。从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些腐败案例来看,其中出现的“软政权”现象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什么是软政权呢?在缪尔达尔看来,“软政权”这个词应理解为包括所有的各式各样的社会纪律,它们表现为:缺乏立法和具体法律的遵守与实施,各级公务人员普遍不遵从交给他们的规章与指令,并且常常和那些本应管束其行为的有权势的人们及集团串通一气。腐败也属软政权这个概念。这几种行为模式相互关联,其含义在于在因果循环中彼此放任甚至彼此诱发造成累积效应。“软政权”的根本含义是,即使制定了法律,它们也不被遵守、不易实施。在“软政权”中,制度、法律、规范、指令、条例等都是一种软约束,都可以讨价还价,即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有好处时可以执行,没有好处时可以不执行;有“关系”时可以执行,没有“关系”时可以不执行。在这里通行的是“权钱交易”的原则。  “软政权”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行政的随意性控制。这种随意性控制是产生腐败和设租寻租现象的温床。行政的随意性控制与设租一寻租现象产生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第一,行政权松弛随意可以为那些掌握着经济、社会和政治大权的人用来谋个人私利。一方面软政权提供的可大量利用的机会当然只供上等阶层任意享用;另一方面即使社会地位相当低下的人也常常找到这样的机会来讨些小利。这必然产生一种设租—寻租关系。第二,在软政权中,相互矛盾的控制的广泛存在意味着需要更多的控制,且随意性的控制必须比其他方式下必要的控制占更大的部分。这种广泛的控制使经济主体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市场竞争上,而是放在与官员的打交道上。应当说,缪尔达尔特别强调软政权中行政的随意性控制这一点是很深刻的。第三,行使行政随意性控制的官员和政治家在这种控制的维护和进一步扩大中有着既得利益。由于控制没有和计划结合,运用控制的方针又偏于模糊,具体运用由此更变成是行政判断的事,所以权力就更大了。特别是在一个“关系”起着极大作用的环境里,商界和官场的勾结成为一种自然的趋势,结果常常是腐败,然后会从体制中得到既得利益(缪尔达尔,1970)。  软政权这个概念有利于我们从深层次上认识发展中国家的寻租问题。奥斯特罗姆提出一个有力的事例证明,由少数人设计的用以最大化政治控制和寻租活动的政体,不可能为个人提供因要努力解决他们自己的经济问题及因要更多地增加由提高效率和增长所带来的个人机会而进行制度实验的要求(V·奥斯特罗姆等,1988年)。软政权实质上是一个由少数人设计的用以最大化政治控制和寻租活动的政体。道格拉斯·诺思对为什么一些国家富裕而另一些国家贫困进行了分析,他的结论是:“由于缺少进入有法律约束和其他制度化社会的机会,造成了现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长期停滞不前。”(道格拉斯·诺思,1990)软政权的运作是一个包含着设租—寻租的过程。利用公关职责的身份来谋取个人利益的一个常见方法是威胁要从中作梗和拖延(即“抽租”)。因此,腐败妨碍了各级决策和实施的过程(缪尔达尔,1970)。  “软政权”的后果主要表现为:①使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难以有效确立或发挥作用。②扭曲了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人们不是把精力放在寻利上,而是用在寻租上,使社会收入分配扭曲。③软政权现象严重地制约了我国政企分开改革的进程。④软政权现象的存在是我国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根源。⑤软政权现象降低了政府的权威,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发展。  三、反腐败是瞄准政府官员还是瞄准制度体制  国内外关于腐败问题研究的文献表明,腐败更多地与体制、制度及政府行为有关。为了更有效地反腐败,我们必须首先要搞清最容易导致腐败产生的经济领域和经济体制是什么,并探讨什么样的制度体制在控制腐败上更为有效。以制度遏制腐败是当今世界各国反腐败的一条成功的经验。这里提出了一个理论与现实问题:我们当前的反腐败到底是瞄准政府官员还是瞄准制度体制?从理论上讲,以制度遏制腐败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但是,要建立有效遏制腐败的制度体制需要时间,于是,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反腐败的重点放到了那些有腐败行为的官员的身上。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反腐败的一种困境。  反腐败把重点瞄住官员有几个问题,一是腐败往往与制度、体制有关。把反腐败的重点放在瞄准官员身上效果并不好。二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识别腐败的成本呈上升态势。三是腐败与反腐败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官员腐败的手段越来越多,方式也越来越隐蔽。因此,以制度遏制腐败是当前各国反腐败的一个基本选择。  我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以制度遏制腐败的重要性,但是以制度遏制腐败必须建立有效的实施机制。建立有效实施机制应该考虑以下几点:制度应该注意可行性、可操作性及运行的成本;制度应该尽量减少实施人的可改变余地;保障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违约成本;个人或领导不能凌驾在制度之上(任何人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规则的权威性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制度建立的基本标志。人治与法治国家的基本差别就在于规则的权威性。如果有人能凭权力修改规则甚至不执行规则,这肯定是一种人治。市场机制确实有提高效率的功能,但是市场经济又有许多局限性(如市场失灵),如果我们不能通过有效的制度改善市场结果,那么市场带来的将可能是无序。千规则,万规则,让规则“硬”起来是首要的规则。在中国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尤其是正式约束)并不难,难在制度的有效实施。中国人的权利观(等级的权力观,而不是西方人的权力相互制约观)、人情观(而不是契约观)往往使一些制度软化、甚至形同虚设,中国人在实施制度(包括政策)时还喜欢讲灵活性、弹性、例外(实质上是特权)等等。能否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的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基本条件。  当前我国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应该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大市场化改革的力度,二是让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在经济交易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这些年来,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但是我们的市场运行规则并没有相应建立起来。我国不少经济资源配置应该由谁说了算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成克杰之类的官员就可以把手伸进来,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变成“权利”,寻求经济交易中的好处。如,这些年来我国在工程项目上有了招投标法,但是不少官员还是在招投标的过程中通过种种手段来影响招投标的过程和结果。又如,这些年来我国所采取的政府采购制度大大地减少了腐败的空间,但是还是存在“有形的手”(政府官员)干预“无形的手”(市场)的现象。如何让已有的法律、制度真正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是我国亟需探讨的一个问题。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权利的交换,但是这种权利绝不是行政权,而应该是产权。此外,还应该建立反腐败的预防措施体系,加大事前反腐败的力度。西方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法的精神》一书中说:“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甚于惩罚犯罪。”这句话深刻揭示了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参考文献】  [1]胡和立.廉政三策[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9,(2).  [2]常修泽,高明华.中国国民经济市场化的推进程度及发展思路[J].经济研究,1998,(11).  [3]詹姆士·布坎南.寻求租金和寻求利润[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8,(6).  [4]万安培.租金规模的动态考察[J].经济研究,1995,(2).  [5]缪尔达尔.亚洲的戏剧[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  [6]《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  [7]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8]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9]卢现祥.寻租经济学导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10]金伯利·A·艾略特.国际政策中的反腐败问题:透视和建议[A].金伯利·A·艾略特.腐败与全球经济[C].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11]本森的有关论述转引自(美)罗杰·弗朗茨.效率:理论、论据和应用[M].上海:上泽译文出版社,1993.  [12]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A].张志雄.中国经济学的寻根和发展[C].学林出版社,1996.  [13]汪丁丁.中译本序[A].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14]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

  • [转型的制度经济学3]为什么会出现民工荒?

    发件人收件人:"聂辉华""陈小茁""郭伟""刘维""王跃钢""吴思"主题:MadeinChina中国制造日期:Sat,1Jan200504:14:13+0800诸位,新年好!下文算是我送给各位的新年贺礼吧,与全球各地商店里的许多节日礼物一样,它们来自中国,是地道的“中国制造”,MadeinChina,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Made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如假包换。林2005/1/1凌晨林:新年的第一天收到这样的消息,我感到心情沉重。从理论上讲,民工荒的出现,一方面是民工工资相对减少,另一方面也是今年农业收入增加,一加一减,对比明显。这是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失职。市场经济的转型,现在开始到了全面建立基础设施的关键时刻了。如果民工荒的信息不能广泛地传播,如果地区收入差距依然足够大,那么追逐利润的资本家们依然会剥削其他的民工。政府应该在吸引外资和维护民权方面取得权衡,而理性的资本家应该打破低工资的卡特尔隐性合谋协议。祝好!1/1/05新浪首页>新闻中心>关注中国民工的生存状态专题>正文中国青年报:珠三角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http://www.sina.com.cn2004年12月31日23:45中国青年报  编者按:今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民工荒”席卷了珠江三角洲。他们为什么离开?  20年间,飞速发展的珠三角,一直和中国农民改变“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命运密不可分。然而,正是这片“乐土”,遭到了农民工的背叛。  这次背叛,踢爆了“世界工厂”深处的秘密,也使“廉价劳动力是不是‘中国制造’的核心竞争力”,再度成为理论界争论的话题。  那个农民们曾经无限向往的“世界制造中心”,给他们这些劳动力开出的价码,十年没变。也正是这个价码,吸引了全球无数的资本和热钱。  农民工没有讨价还价的筹码,厂门口等待上工的人多着呢!强资本弱劳动力的格局下,出现了超时加班,拖欠工资,机器吃人……  无奈的农民工,走了一拨又一拨。厂房空了,机器闲了,老板的利润也成了泡影。带领企业招工,成了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之外的又一项紧要政务。  开始,珠三角似乎不太愿意承认“民工荒”的存在。因为,在有些人看来,牛气十足的资本,才是经济发展的关键。  可这一次,农民工用他们的脚,逼迫资本和当地政府作出正面回答。  今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问题,陆续摆上一些地方政府的桌面。本报记者对珠三角一个多月的调查发现,在这种畸形经济结构下的“世界工厂”,不但机器吃人,而且连一些地方政府也坐上了资本的板凳。  年终岁末,人们在盘点一系列中央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好处时,目光也再次聚焦在农民工群体上。  王观玉招工  “请您明确告诉我们,广东省到底缺多少外来工,100万还是200万?”电视台女记者有点打破沙锅问到底的架势。镜头前的王观玉显得颇为尴尬。  王观玉是广东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任。8月12日,该中心举行了一场有关珠三角外来工短缺的新闻发布会。这是今春以来,广东省官方首次就外来工短缺问题发表看法。  无限供给的廉价劳动力一直被认为是中国竞逐“世界工厂”的核心竞争力。但在中国加工制造业的心脏———珠三角竟然爆发了“民工荒”。  女记者的心情容易理解。一个多月以来,各路媒体齐聚珠三角报道外来工短缺,有的说至少缺工100万,有的说缺口达200万之巨。但也有一些地方的劳动部门否认当地出现了“民工荒”,认为目前短缺的只是技工,普通工并不缺乏。  7月底,广东省职业介绍中心派出4个调研小组,分赴短缺情况反映集中的东莞、深圳、佛山、中山、惠州、汕尾、清远、河源。结果显示,招工难现象自2003年起即有所显现。306家受调查的企业中有166家企业缺普通工,总计8.7万人。  该中心同时公布了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分析报告,用“从供求总体情况看,劳动力总量供不应求”为前一阶段的种种争论定了性。  王观玉对缺工原因的解释是:工资水平低且长期得不到提高、长时间加班、劳动条件恶劣、生活质量不高、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等,导致很多企业无法留住老员工,招不到新工人。  调查显示,绝大部分企业劳工平均月工资在600元以下,92%以上的受调查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加班,其中近7成企业每周加班超过10小时,个别企业每周加班多达28小时。  王观玉告诉在座的广东媒体记者,济南、长沙等内地城市月平均工资也在500元至600元之间。长三角的月平均工资更是高出珠三角50元至150元。言下之意,计入抛家舍业的成本,两相比较,没有外来工愿意千里迢迢跑到广东来。  新闻发布会第二天,王观玉带领30多家企业的人事部门负责人,从广州出发前往黑龙江招工。  小英们:MADE IN CHINA  1989年,未过正月十五,15岁的陈玉英和50多名重庆市忠县同乡姐妹在大石头码头挤上航船,开始了异乡打工之旅。  那一年,上千万“不安分”的农民,像小英们一样,离开世代耕种的土地,到发达地区的城市里谋生。各条铁路线骤然吃紧:广州火车站广场聚集农民工最多时达3万多人;郑州北上始发列车严重超载,以致车簧过度受压无法正点发车。  “当时,我们还不知道深圳是特区。”小英回忆。她们更不可能知道这里将成为中国竞逐“世界工厂”的起点。  与小英一样,香港人劳钊泉也是庞大淘金者队伍中的一员。不同的是,年轻的小英们仅仅背着铺盖卷,而劳钊泉们带着大把热钱和订单。1989年2月,劳钊泉在葵涌租下一栋厂房,取名致丽玩具厂。400多名女工全部招自四川(现为重庆)忠县和河南省,其中年龄最小的女孩仅14岁左右。  上班后的每一天,小英都感觉像在打仗。早晨7时起床,揉揉眼就得赶紧翻身下床,跑步去洗漱和上厕所。洗漱完毕,家里经济压力不太大的女工还可以跑到厂门口去吃一顿5毛钱的早餐,有些人则直接跑到厂房一楼去打卡上班。打卡时间必须抢在7时30分之前,否则会被罚款,这一天就算白干了。  小英的工作是用绣花针或电热胶给“小狗小兔”做鼻子眼睛,每做一个1毛钱,最多时每个月能领到300多元。  没人知道当年劳钊泉从女工们做的每一个玩具上能赚到多少钱。10多年后,拄着单拐的小英才知道,她们当年生产的是一种名为CHICOO的意大利名牌玩具,在香港的大商场里每个标价几十港币至数百港币不等。  10多年里,耐克、阿迪达斯、花花公子等等但凡能够想到的世界名牌衣服、鞋帽和玩具,经过上千万小英们的手贴牌、打包装箱。成集装箱标明“MADE IN CHINA”的货物,被源源不断地运往全球各地。  加班!加班!!加班!!!  2004年9月9日,东莞市厚街镇慧艺鞋厂。傍晚6时,鞋厂院子里准时响起了节奏强劲的迪斯科音乐。  今年6月初,该厂600来名工人发现,与以往不同,他们上下班时总能听到一些或劲爆或舒缓的音乐了。除此之外,每周的加餐由两顿增加到了4顿,经理们每个月都会为当月过生日的工人举办一次祝福活动。  这是鞋厂企划总监廖大军费尽心思想出来的创意,旨在缓解工人们连续加班造成的紧张情绪。  下午4时左右,鞋厂三条流水线上空无一人。在宿舍楼里,廖大军指着那些正蒙头大睡的工人说,因为昨天加了通宵的班,交完货后工人们就提前下班休息了。他现在最担心的是,连续加班让不堪忍受的工人纷纷离开,工人流失又将导致工厂不得不要求余下的工人更多地加班。  眼下面临缺工窘境,工厂不得不对工人作出让步。  而在到东莞已近10年的廖大军的印象里,过去工厂从来不用为留住工人发愁。  “很简单,你不干,厂门口还有大把的人等着进厂”。那时候工厂不像现在这么多,订单充足,经常加班至夜里24时,有时甚至要连续通宵加班。很多女工干着活儿就打起了瞌睡,被绣花针扎伤或被电热胶烫伤手指是经常的事情。  在研究区域经济的丁力教授看来,加班是珠三角经济模式的一个伴生物。  刚从浙江调到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时,丁力教授碰到一个困惑。他发现,珠三角多数企业既无销售部又无投资部。“这些企业根本不能算是完整的企业,顶多只能称之为一个庞大的加工车间”。  时间一长,丁力总算弄明白了,他看到的“车间”就是所谓的“三来一补”企业。即利用香港的国际贸易中心地位,在香港接生产订单,到珠三角加工,赚取人工、原料、地租等成本差价的来料加工、来料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等生产方式及销售方式的企业。  来自全球各地的订单往往直接下到以自由贸易闻名的香港,香港各大贸易公司转手将这些订单发至遍布珠三角的大小工厂或贸易同行。为及时交货,这些从香港接到订单的较大的贸易公司,一方面会将部分订单直接下到工厂,同时还会将部分订单再次转包给更小的贸易公司。  东莞市厚街镇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员海伟说。从一个人到上百人的贸易公司,和同样数不清的从10多个人到数万人的各类工厂,构成了这个世界加工制造业中心最为奇特的景象。  对工厂老板而言,尽管订单价格经过层层转手剥皮,利润已很微薄,但他们仍然能够确保自己的收益。办法是尽量增加产量,同时压低工人工资。“只有工人加班才意味着老板有更多的钱可以赚。”海伟说。  与西方工人以罢工要求“减少加班”不同,珠三角工人们在停工怠工中经常喊出的口号却是“恢复加班”。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刘开明博士说,这是珠三角工人们作出的一种无奈选择。工人所得大部分源于加班,减少加班即意味着减少收入。“其实,如果基本工资足够高的话,没有工人愿意加超过两个小时的班”。  十年不变的低工资  “你这件T恤的人工费绝对不超过两块5毛钱。”一见面,24岁的付文华就摆出一副老车缝工的架势,指着记者穿的上衣说。这件名牌T恤在北京商场里打完折后卖80元人民币。  付文华刚刚辞去一家制衣厂的工作。从2000年离开湖北老家到东莞市虎门镇滨沙村一家制衣厂打工至今,他已经换了20多家工厂。跳来跳去,一心想多挣点钱的付文华沮丧地发现,居然还是第一家工厂的工资稍高一点。  与珠三角年均20%多的GDP增速比起来,在东莞打了4年工的付文华几乎没有感觉到自己的工资有什么变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份报告显示,最近12年来,珠江三角洲外来工月平均工资仅增长了68元。  但十多年不变的低工资正是珠三角吸引外来投资的最大砝码。  以一件在珠三角加工的国际名牌衬衫Hugo Boss为例,在美国纽约最繁华的第五大道的零售价是120美元,其中各级经销商和品牌拥有者赚了108美元(占90%),接受订单生产的中国制造商只赚取了12美元(占10%)。而多数时候,中国的制造商们还在打价格战,只以9.6美元(8%)的报价争抢订单。最后中国制造商的利润率往往跌落到1%至2%。  除法定税收外,工厂还必须向当地政府上缴贸易补偿费。以深圳宝安区公明镇为例,该镇每年1.8亿元的财政收入中,“三来一补”企业上缴的贸易补偿费就贡献了2500万元。资料显示,在珠三角发展初期,很多地方这笔收入占到当地经济总收入的90%以上。  当地村民们每年都可以从村里领到一笔分红,分红来自工厂的厂房租金。在珠三角,一些经营好的村,每个村民分红可高达10万余元。  “事实上,无论老板赚取的纯利润还是上缴的各项税费,包括当地村民拿到的年终分红,都来自工人超过自身劳动所得的剩余劳动。”刘开明博士说。  珠三角很多地方都与深圳一样,外来工已数倍于当地户籍人口。“没有外来工,就没有今天的深圳,也没有今天的珠三角。”刘开明对这句话的解读是,除了政策和外来投资因素,来自中国的上千万廉价剩余劳动力,以极高的劳动生产率与极低的劳动所得,为珠三角创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原始资本积累。  然而这个事实,被大多数人忽略了。  今年7月,丁力教授领衔的课题组做了一份“2002年广东省地区综合竞争力评估报告”。人均GDP一直是评估地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但以往均以户籍人口作为基数。这次丁力把户籍人口这个基数扩大至常住人口(含流动人口)这个总数。  令人吃惊的是,按照新的测算办法,人均GDP一直排名广东省第一的东莞市突然掉到了第九位。“这个结果从侧面反映了外来工为珠三角所作的贡献。”丁力说。  谁反对调高最低工资  为调高最低工资,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处长黄林琰发了火。  8月份,黄林琰到东莞市征求调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该市劳动局同意调高,但认为调整幅度不能太大,最好不要超过每月480元。东莞当时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  “但到了市政府,一位分管副市长连一分钱的调整都不同意。”理由是,调高最低工资水平会赶走外来投资者。在珠三角,一个公开的秘密是,为节省人工成本,绝大多数工厂都按照最低工资水平线来确定工人的底薪。  在东莞一家台资厂调研时,黄林琰发了第二通火。  这家工厂给工人开出的底薪为东莞最低工资水平每月450元。但该厂规定,其中280元为工人的基本工资。  “这看起来没什么,但因为涉及加班工资的计算,大有讲究。”黄林琰算了一笔账,按280元的基本工资,工人平常加班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就是每小时1.61元。平常、周末和节假日的每小时加班工资分别是这个基数的1.5倍、2倍和3倍。“实际上,加班工资的基数应该按450元的最低工资水平来计算,为每小时2.69元”。  中山大学黄巧燕教授指出,按照国际惯例,最低工资标准应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至60%,我国劳动部门也已出台了这样的规定。但目前珠三角城市这一比例却只能达到20%至30%。  全国总工会的警告  拥有7000多名常住人口的葵涌镇,像一片叶子斜挂在深圳东部。1993年11月19日,一条发自葵涌的消息震惊了全世界。当天下午,致丽玩具厂发生特大火灾,87名打工妹罹难,53名打工妹被烧伤。从遇难人数看,这是仅次于泰国开达玩具厂的亚洲第二大火灾。  小英侥幸活了下来,却从此永远失去了左小腿。  拔山镇是忠县在致丽厂打工人数最多的一个乡镇。后来证实,有27名拔山青年在大火中被烧死,5人被烧伤。当时镇上只有一家可以和外界联络的小邮局。噩耗传来,原本冷冷清清的小邮局突然挤满了发电报、打电话的拔山人。那段日子,拔山大街上,经常可以听到失去儿女的老人的哀号……  检察机关查实,租下厂房后,劳钊泉雇人用铜线做保险线,严重违背了消防安全规定。  致丽厂火险隐患明显,何以能在此前4年时间里屡屡逃过消防安全检查?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中方厂长黄国光和葵涌镇镇长曾伟东。  当年,消防人员到致丽厂检查,指出了13条火险隐患并要求限期整改。但身在香港的劳钊泉随即电话指示黄国光,送3000港币给消防检查人员摆平此事。“三来一补”企业几乎都是如此,老板一般委托港台经理负责生产经营;而中方委派的厂长由于在地方人缘活络,主要负责劳动、消防、环保等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  特大火灾惊动了全国总工会。一个由全总书记处书记李永安带队的检查组急赴深圳,参与事故查处。全总的调查报告将“镇政府督促整改不力”、“片面强调投资环境,不顾工人生命安全,过分迁就外商”列为大火造成惨重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  调查组还吃惊地发现,尽管致丽厂组建了工会,也挂了牌,但从未开展过任何活动,更不要说替工人维权。这个“空壳工会”的主席正是黄国光。  1994年12月15日,龙岗区人民法院静悄悄地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黄国光、劳钊泉、港方经理梁建国、电工刘光万等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镇长曾伟东并未被追究法律责任,后来还升了职。  “事实上,镇里和老板合资办企业,村里收企业的厂房租金,镇里收取厂里上缴的工缴费,当地政府如何能保护工人的权益?”时任全总外商投资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的田玉琨一针见血地指出,他当时是调查组成员之一。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到地方检查时,他和同事们发现,就连以维护工人权益为己任的各地总工会都被分派了招商引资的任务。  机器吃人  1991年5月30日,东莞市石排镇兴业制衣厂曾发生一起特大火灾,起因与致丽大火如出一辙,72名工人丧生。兴业大火后,全总带队的安全检查团,就曾首度向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警告:  “投资者急功近利,为获取利润不顾职工安全健康;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管理区和村,片面强调改善投资环境和吸引外资,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不敢依法提出要求。”  遗憾的是,这次警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5年后,有两位记者通过艰苦调查,揭开了珠三角令人震惊的工伤和职业病状况。  1999年1月15日,一篇题为《深圳屡屡发生工人被打死累死的恶性事件》的内参发至全国总工会及相关部委领导的手中。内参披露:1998年5月至年底,深圳先后有5名外来工被打死或累死。  “工伤律师”周立太给两位记者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1998年仅深圳宝安、龙岗两个区,就发生工伤事故1.5万多起,其中工伤的工人有90%以上失去了手臂。  为了印证律师的数据,两位记者对深圳市7个医院的法医室进行了一个多月的艰苦调查。他们得到的结果是:7个法医室1998年鉴定的工伤(仅外伤)为12189例,其中90%以上都是断指、断掌或断臂。在深圳,平均每天有31人工伤致残,每4天就有1个人因工伤死亡。  “实际人数比上述统计数目要高。因为有些伤残者与老板私了,根本未作工伤鉴定。”法医的判断是,私了的比例大概在20%左右。这些人在拿到两三万元的赔偿金后被无情地赶出了珠三角。  随后,又一篇题为《深圳外来工生存状况恶劣,每年有一万只手臂被机器吞噬》的内参发回北京。调查发现,工伤事故多发生在台资、港资等“三来一补”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原因包括:机器设备陈旧落后;没有或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工人营养不良,健康状况不好;工人缺少岗前培训。  政府监管不力,是造成大量工伤的一个深层原因。一位劳动官员告诉内参作者:有的乡镇和村甚至提出口号“不惜任何代价为外商外企创造投资软环境”。哪还能“没事找事”去管人家呢?  小镇里的断指医院  从佛山市出发,经过以小家电制造闻名的北蟯镇,十几分钟车程就到了伦教镇,这里以机械制造闻名。在一片厂房林立的工业区里,占地30多亩的顺德和平手外科医院鹤立鸡群。一年前,这家医院的前身———三州医院手外科还挤在一幢破旧的三层小楼里。如今,两幢高楼拔地而起。  这样一家小镇里的专科医院,在珠三角却大名鼎鼎。在断指再植方面,其治疗水平近乎国内一流。  该院常务副院长姓肖,是个35岁的年轻人。10年里,他做过大约4000例断指再植,相当于平均每天一例。医院的病人大都来自周边的各个工业区。  “在珠三角,像和平手外科这样的医院还有很多。”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干事程恒涛说。受人力所限,程恒涛和他的同事只能对54家有手外科的医院定点探访。而这个数字,只是珠三角设有手外科的医院数目的一半左右。  他们今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珠三角每年发生断指事故个案至少有3万宗,被机器切断的手指头超过4万截。造成大量工伤的原因,几乎与两位记者5年前的调查结论没有差别。  现居重庆的周立太算得上珠三角第一代劳工律师。从1996年5月1日开始至今,他总共代理劳工维权案件4698起,其中近1000件涉及工伤赔偿。他作了一个统计,从工伤性质确定,到提起仲裁,最后进入诉讼,平均需耗时近3年时间。  “这极大地增加了外来工的维权成本。”周立太认为,高昂的诉讼成本导致外来工不愿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很多老板则故意通过走司法程序来消耗外来工,逼迫他们私了。  专事劳资官司的律师宦军精心选择了东莞市长安镇作为大本营。这里北可辐射广州,南可以到深圳,周边都是珠三角最繁荣的地区。当年周立太等第一代劳工律师主要驻扎在深圳,而今,更多的律师选择东莞。深圳一位从事劳动仲裁的官员跟东莞的同行开玩笑,当年这帮律师搞得深圳鸡犬不宁,如今该你们东莞头疼了。  “当最起码的要求都得不到满足时,工人们只能选择反抗。”刘开明的一份研究资料显示,1999年,仅发生在深圳的大规模罢工就至少在100起以上。  曾获“中国十大杰出律师”称号的高智晟惊讶地发现,一些工人进厂已经两年,资方从未告知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虽再三解释,一位工人仍未弄懂工会是个什么组织。  高智晟认为,恶劣的劳资关系现状,劳资矛盾沟通渠道不畅,以及司法保障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功能性缺位等,才是引发一系列事件的关键所在。  没有人能准确统计出,每年发生在珠三角的大小罢工事件到底有多少起。广东省总工会提供的数据是每年一万多起,另一说则是每年两万多起。统计显示,今年1至7月份,广东省劳动部门处理过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达540宗,涉及人数5.73万人。比上年同期分别增加了15.4%和17.7%。“今年很有可能会突破1000宗。”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位官员忧虑地说。  劳工NGO  国内第一个劳工NGO(非政府组织)诞生于1998年。那一年,被称之为“廖晓峰年”。  廖晓峰,四川阆中人,1993年到广州番禺打工。有一次,一个老乡手指头被锯断,他查阅法律书籍帮助讨回了6000元赔偿金。又一次,他一纸诉状把一个拒绝赔付的老板告上法庭,帮一位工友讨回了10800元工伤赔偿。  两次偶然的机遇,促使廖晓峰走上了帮助外来工维权之路。1998年8月1日,廖晓峰在广州番禺成立“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打算在为打工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进行普法宣传。当他兴冲冲地去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却因廖晓峰未取得律师证,只批准“代理文书处理”,强调“不含法律咨询”。  “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从事劳工维权,多少有一些名不正言不顺。更难的是,求援的打工者纷至沓来。要为他们讨回公道,廖晓峰必须先垫付差旅费,有时还要为他们提供食宿。生存问题给他带来极大的压力。  廖晓峰曾致信团中央领导求助:“目前,我所面临的困难,在工作上、经济上让我无所适从,惟一不倒的是我的信念。我现在该怎么办?”  不久之后,《羊城晚报》披露了一则对廖晓峰不利的消息———一位打工者投诉他收费过高。舆论一时哗然,英雄的光辉形象蒙上了一层阴影。  廖晓峰悄然出走了。没有人知道他去了哪里。尽管昙花一现不到半年时间,但廖晓峰和他的“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成为一个极具象征意义的“符号”———劳工自救的开始。  2002年以后,珠三角专门为外来工维权的NGO已达10多个,他们主要致力于为珠三角数千万民工处理欠薪、工伤等劳资纠纷。  “工人委员会”试验  2004年10月10日,星期日。深圳宝安区一家玩具厂的大餐厅里,500多名工人围坐在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刘开明博士的周围。按照事先与工厂老板的约定,他为工人讲授他们拥有的法律权利以及如何与老板沟通。  此前不久,刘开明刚刚给这家工厂的老板及管理层上过课。内容主要有“华南地区的劳资关系”等四部分,其中包括“理解工人的声音”。  在外人看来,刘开明的这项工作似乎很荒谬———怎么可能告诉狼要善待小羊呢?老板又怎么会允许一个民间劳工组织来告诉他的工人,怎样和他讨价还价?但刘开明将“荒谬”变成了现实。从2001年至今,他所在的机构已经为珠三角20多家工厂做过培训,有上万名工人参加。  “一方面,我们选择的都是劳资矛盾比较突出的工厂,老板经常为工人罢工等问题头疼。另一方面,这些工厂大都为跨国公司生产产品,而这些跨国公司对工厂有社会责任方面的严格要求。”这正是刘开明可借助的两种力量。  7年前,到深圳淘金的文学博士刘开明亲眼目睹了“深圳速度”创造的一个个奇迹。但耀眼的霓虹灯后面,外来工却不得不忍受超低工资、超常加班和频发的工伤、职业病。  “也许,与为单个外来工维权相比,帮助工人建立一个表达自己利益的平台更有意义。因为,对等地与老板沟通更有可能帮助劳资双方达到双赢。”刘开明说。  作为尝试,刘开明正帮助宝安区这家玩具厂建立一个工人委员会。10月25日,玩具厂500多名工人从50名候选人中,选举出了26位工人代表组成工人委员会。此前,全体候选人接受了长达半年的培训,包括如何演讲和怎样做好工人代表。  刘开明强调,这个委员会不是“独立工会”,而是公司法规定的“工人委员会”,是工厂管理架构中的一部分。  “许多工会尚且形同虚设,工人委员会就能起到作用?”有人质疑。  刘开明的回答是:首先,工人委员会的委员全部从普通工人中选举产生;其次,就在这个委员会筹建期间,工厂发生过两次罢工,最终都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了。  就在刘开明和他的团队进驻工厂两周后的一天,工人们打卡后没有按要求去车间,而是汇聚到了车间前面的空地上。工厂老板与刘开明一同赶到现场。这位刚听刘开明讲完课的老板没有像以往那样对工人发火,而是心平气和地问:为什么?  刘开明动员工人选出几个代表,把他们的要求写下来,到办公室与老板商谈。原来,工厂最近取消了周六加班,导致工人们收入减少。同时,食堂的伙食也越来越差。  老板当场答复工人代表,伙食问题马上解决,保证恢复原来的水平。但加班问题是由于订单减少的缘故,估计下个月才能恢复正常,希望工人能谅解。  “只要劳资双方沟通顺畅,许多冲突是完全能够避免的。”刘开明告诉记者,这场罢工事件的解决,前后不到两个小时。记者程刚何磊董伟Copyright?1996-2005SINAInc.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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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影响理论【原文出处】江汉论坛【原刊地名】武汉【原刊期号】200102【原刊页号】15~19【分类号】F11【分类名】理论经济学【复印期号】200107【标题】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影响理论【作者】王冰/李文震【作者简介】王冰,武汉大学商学院武汉430072  李文震,湖北大学教育学院武汉430062【内容提要】制度影响理论是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基础。新旧制度经济学在制度对个人和集体行为的影响以及其与经济绩效的关系问题上均做出了广泛的探讨。新旧制度经济学由于方法论和所关注的领域不尽相同而在制度影响理论上呈现一定的差异,但两者的差异并非是本质上的对立。旧制度经济学在寻求建立一个较完整的制度影响理论研究范式上已经走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前面,但也并非十分成熟。因而对比新旧制度影响理论的异同,找到理论研究的切入点,以求构建一个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制度影响理论研究框架,为制度变迁等其它制度研究领域的发展提供一个真正坚实的理论基础就成为制度经济学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关键词】制度经济学/制度影响理论/经济绩效【正文】  中图分类号:F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1)02—0015—05  把制度因素纳入经济学分析框架内使之内生化是当今经济学的一个新兴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努力是带有经济学里程碑意义的。制度经济学无论是以约翰·R.康芒斯为代表并延续至今的旧制度经济学,还是现今如日中天的以罗纳德·科斯、阿门·阿尔钦、哈罗德·德姆塞茨、道格拉斯·诺斯、奥立弗·威廉姆森和哈耶克为代表的力图将新古典理论一般化的新制度经济学,他们都共同致力于研究并揭示制度在人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以及它本身的产生和演进的原因。因此,根据制度经济学研究领域和研究目的的不同可以不太严格地将制度经济理论区分为制度变迁理论(Institutional-changetheorids)和制度影响理论(Institutional-impacttheories)。制度变迁理论因其一直被视为新制度经济学中重要而又相对薄弱的部分以及它较强的实际意义(尤其是对处于改革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更是如此)而受到学者们的极大重视,并提出了数种变迁理论模式。当然,制度变迁理论本身也可能存在着极大的缺陷。正如布罗姆利指出的,这些变迁理论没有认识到不管怎样定义,效率总是依赖于制度结构的,是制度结构的状况赋予成本和收益以实际上的意义并决定这些成本和收益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的存在实际上意味着建立完善的制度变迁模型是困难的。我们认为制度影响理论应被视为制度变迁理论研究的一个基础和出发点,但现实的情况是制度影响理论在制度经济学中缺乏足够的重视且处于一种较为零散或者说缺乏系统整合的滞后状态。  一、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影响理论  制度在新制度经济学中被视为一种行为规则,约束和引导个人理性地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新制度经济学者把制度视为被新古典正统经济理论忽略掉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但对于制度因素的重视和详尽探讨的终极目地并不在于制度本身,而是在于了解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这本身也是经济理论的一个普遍目标。诺斯在其代表作《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中开篇就提出其所关心和致立于解释的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经济绩效的关系,“结构”一词在这里等同于科斯所谓的“生产的制度结构”。不同的制度结构会形成差异较大的激励结构,而这些激励对于在制度框架下进行经济活动并通过交易相互作用的人们会产生明显的影响,进而会导致不同的经济绩效结果。诺斯和托马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观点,考察了西方经济发展的历程,并得出了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的明确结构;并且认为现存的制度结构的状况决定了将来制度变迁的方向和速度即“路径依赖”,具有明显的制度决定论的特征,而这又说明了新制度经济学对于制度与经济绩效关系的绝对肯定。  新制度经济学为了达到将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运用于制度分析中的目的,一般被认为保留了新古典主义的三个基本要素:稳定性偏好、理性选择模型和均衡分析方法。从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的科学哲学观点来看,新制度经济学力图保留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的“硬核”,而只是努力通过增加诸如信息、有限理性、交易成本和产权结构等新的约束条件来修正与实际偏差较大的“保护带”。理型选择模型即在给定偏好、各种外部约束条件和选择域的条件下,一个理性的决策者会选择那些可以使他个人财富或目标函数最大化的要素而实现最优化。这被新制度经济学看作是一个核心假设,而瓦尔拉斯一般均衡模型中的参数性相互作用和博弈论中策略性相互作用都被认为是符合理性选择模型的。新制度经济学者试图从这些假设出发建立一种新的模型来表明追求最优化的理性个体如何面对产权结构和产易成本、商品属性等各种约束条件做出决择,以及由此产生的制度均衡结果和它对效率、产出及收入分配的影响。  埃格特森指出了被新古典经济学所忽视的三个研究领域之一:各种可供选用的社会法规(产权)和经济组织如何影响经济行为、资源配置和均衡结果。新制度经济学被认为在这个领域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威廉姆森认为新制度经济学充分假设制度有深刻的效率因素是它的一个重要特征,并且认为传统福利经济学将新古典理想模型下的效率作为衡量标准是不实际的,即现实世界不能满足帕累托最优的充分条件。因此,对不同制度结构导致的不同经济绩效应在现实的可能选择的制度安排中进行比较。但“效率”作为制度结果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却处于一种不可测定的概念的地位。新制度经济学为了避开价值判断而从事实证研究,继承了国民财富的增长和产出增加这种新古典主义的效率概念。  对产权结构和交易成本的探讨无疑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心所在,同时也是为将新古典研究方法一般化运用于制度领域时增加的最为重要的约束因素。由于认识到制度(尤其是产权)会对人们的预期、行为方式产生约束和影响,新制度经济学者普遍接受经济产出或国民财富的增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约人们经济行为的制度结构的观点。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表达了他对排他性私有产权和自利追求所产生的“看不见的手”的美妙效果极为赞赏。新制度经济学者中也有倾向于认为私有财产权比公共财产权更有效率的看法,但也有学者认为这一观点过于武断,这使得关于公有产权及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成为新制度经济学者们争论不休的一个话题。因此建立一种理论模型来论证不同产权结构对国民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同影响被看作是必要的。产权理论基于个人的理性选择模型认为产权的具体结构及它的任何细微变化都会以具体的、可预测的方式对资源的配置、所生产商品的构成和收入分配等效率因素产生巨大的影响。不同的产权安排除了会产生不同的激励结构外,也会有不同的净产出和收入分配状况。德姆塞茨认为产权的主要功能就在于通过形成激励机制来使得外部性在更大程度上得以内部化。菲吕博顿、平乔维奇和诺斯等新制度经济学者都强调产权制度对资源使用决策的动机有重要影响,并因而会对经济行为和经济绩效产生深刻的影响。张五常在总结由斯蒂格勒提出的“科斯定理”时,一共得出了三条形式不同的表述。其中第一条即“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市场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所发现的最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而将产权的界定视为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则无疑是肯定了产权制度对经济效率的独一无二的决定性影响。另一种科斯定理的表述方式又被称作无关性定理,即当产权界定明晰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但很显然,交易费用为零同物理学中的无摩擦环境一样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因此产权的归属就会对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产生重要影响。  新古典微观模型中暗含的完全的、不受影响的私人产权假设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也被修正。新制度经济学家认识到由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广泛的相互依存性,在集体决策下任何一个人获得的结果皆取决于其他人的选择,完全的私人产权几乎不存在,并且对私人产权施加限制也会使之弱化,还会进而影响所有者对资产用途、资产收益和交易价值的预期,这意味着资产所有者选择机会的减少和资产价值的降低。因此,科斯定理在这里就应被理解为当交易成本为正时,权利的初始界定和责任的划分将对国民财富产生决定性影响。  产权结构并不仅仅由自然禀赋、技术发展和交易所决定,当交易成本足够高时,产权的界定就必须依靠法律来进行。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就法院在对各类损害案件的判决的分析中指出,在受到交易成本约束时,法律对经济行为及其后果产生的影响是直接的。德姆塞茨也表述了类似的观点:有关的责任法规及法律体系的运作对经济结果有直接的影响。这又引出了对法规政策制定和政府实行者角色的理解问题。政府被认为会削弱私人产权或对资源分配、收入再分配产生巨大影响,甚至它还会禁止某些权利束的交易。公共选择理论就关注于政府法规的制定和制定规则的规则,以及某一制度结构下租金耗散的问题。博弈论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属于较高形式化的数理制度经济学部分,它主要用于在方法论个人主义基础上解释制度的产生和演进,但也用于研究在既定制度结构下参加博弈的个人可能的策略和可能的合作解,以及纳什均衡实现条件的问题。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影响理论有三个显著的特点:(1)沿用了新古典经济学中的效率标准。制度的经济绩效被等同于总产出,并一定程度上接受了福利经济学的帕累托效率原则,虽然许多新制度经济学者对它持批评态度。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表明了他关注的是制度在防止更大的损害和获得整体最佳资源配置效果,缺乏对收入分配利益冲突状况及可能对经济绩效影响的考察。虽然诺斯关注了收入分配问题,但同时他也承认解释收入分配问题则必须把理论分析扩展到传统的新古典领域以外。(2)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制度被认为不可能有其自身的目标和利益,必须通过人类个体的行为来加以解释。社会整体行为不过是个人行为的产物。因此在制度影响理论分析中也更加关注于不同的制度结构对在其中活动的个人提供的不同激励,以及个人对这种激励的反应并由此导致的产出量的变化。社会整体绩效的差异只不过是由个体绩效的差异汇总而成的。这种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与现今新古典经济学欲将宏观经济分析置于微观基础之上的趋势是相吻合的。(3)突出了产权在制度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对经济绩效的巨大而直接的影响。产权形式在制度结构中被看作是核心或基础的,其它的制度安排只是起强化或削弱产权的作用。当然新制度经济学者也承认国家或政治制度对产权制度的决定性作用,但讨论的中心仍是围绕着何种产权形式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效率最高的问题。  二、旧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影响理论  这里的旧制度经济学是指以康芒斯为代表的一派,区别于以托斯坦·凡勃伦为代表的旧制度经济学分支。康芒斯这一派的旧制度经济学关注的制度研究领域中有许多与新制度经济学相同,并对后者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却被后者认为是缺乏理论的。旧制度影响理论用于考察制度结构与经济绩效之间关系的一个较为系统和完整的理论范式是由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教授爱伦·斯密德提出的“状态(Situation)—结构(Structure)—绩效(Performance)”的SSP范式。斯密德本人习惯上被认为是以康芒斯为代表的旧制度经济学在现在的代表人物,这个流派关注法律、产权和组织,以及它们的演变及其对法律、经济权力、经济交易和收入分配的影响。但斯密德在构建SSP范式时是建立在个人选择的方法论基础上,并且运用了产权和交易成本等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分析方法,同时仍保留了注重整体分析的旧制度主义方法,使SSP范式兼具两家之长,在制度影响理论中独树一帜。  SSP范式中的“状态”概念包括个人、团体和物品的特性。个人的特性主要包括偏好、价值观、追求的最终目标、有关规则和生产函数的知识以及信息处理和决策策略。团体的特性则包括参与决策的人数以及决策者的个人特性显现的程度。SSP范式着重在于描述那些对于经济学者都非常熟悉但从未将它们系统地整合成一种关于制度影响理论的物品的特性。这些物品特性包括了非相容使用性、规模经济、共享性、排他性、占先性、交易成本、剩余以及波动性供求等。社会经济中任何一种给定的物品都会涉及到这些特性中的一种或几种。与福利经济学中视排他性、占先性为阻碍最大化福利的因素的观点不同,SSP范式将物品特性看作是预测制度对人们施加影响的关键因素,在范式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SSP范式中的“结构”变量,它代表一种权利结构,由制度或权利的选择而组成,包括权利的类型以及哪一方拥有它。帕累托将政策维量综合成三种基本类型,即知识、心理和权力。在SSP范式中强调的是对成本与收益的形成和方向起作用的权力变量。权利结构决定了谁有机会参与资源使用的决策,它包括使用权和交换权、交易类型(谈判型、管理型和身份—捐赠型)、个人和集体的行动、私人和公共的所有权、管制和私人财产、禁止的、允许的或被要求的集体行动、所有权的分配、市场竞争的程度、合同规则、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权利、影响合约成本的规则、影响信息和不确定性成本的规则、税收和公共开支条例、边界问题、制定规则的规则和加总规则。  SSP范式中的“绩效”被看作是既定状态下权利选择的函数。财富和机会在不同个人和团体之间的分配状况被认为是比较理想的衡量指标。传统的以自由、效率和经济增长为绩效标准被认为过于抽象。SSP范式认为由于现实世界中利益冲突的存在,对绩效的谈论必须表明所指的自由、效率和GNP增长是对谁或哪个团体有利,现实中不可能存在一种不偏袒任何一方的权利结构。探究哪种制度有更高的绩效,不如更明确地探讨对谁更有利。  SSP范式中物品的特性被视为给定的,而结构变量被看作是可选择的,它力图实证地研究进而预测相同的制度或权利应用于具有不同特性的物品时会带来什么样的绩效或结果,以及不同的产权限定和结构与经济绩效的关系。SSP范式体系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着眼于基于物品特性之上的人类相互依赖性因素,并且很大程度上用它取代“外部性”概念。物品的内在特性被认为是导致人类相互依赖性的固有根源。传统经济学中把人类相互依存视为完全包含在要素所有制和市场竞争中的观点被认为是不够的。SSP范式认为一个人影响他人的机会有许多种来源,要理解收入分配则必须评价人类相互依赖性的全部源泉,物品的不同状态会产生不同的相互依赖性,这会对权利结构产生影响。传统的由所有权界定的个人机会集只能是名义上的,实际的机会集的大小还要取决于相互依赖的其他个人的选择。SSP范式详细探讨了由物品的众多特性所导致的相互依赖性的不同类型,并将它作为范式分析的基础。从相互依赖性的人类社会固有关系出发,SSP范式认为由于相互依赖性的广泛存在,传统的福利经济学把外部性视为市场失灵下的偶然和特例的观点是误解了外部性的本质是权利的行使,也就是人与人相互制约与作用所致这一事实。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SSP范式把由于机会集的交互影响所致的外部性视作是无处不在的,只是有些不如污染、公共用地案例表现的那么明显罢了。  SSP范式认为,由物品的特性导致的个人或团体选择的相互依赖性与诸如外部性、公共政策的选择、收入分配、追求多样性的代价、最优化问题等密切相关。因此,该范式从基于物品本身特性上的广泛的人类相互依赖性出发,考察了不同的权利(制度)结构的选择如何控制相互依赖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绩效后果。SSP范式认为选择不同规则对不同的参与者有不同的影响,一种特定制度的作用受制于它所应用的状态的影响,但当由状态所产生的相互依赖性的秩序是给定的状况下,决定相互依存各方机会集大小的是权利的选择结构。SSP范式认为,制度结构的选择往往要求公共行动,这本身会带来谁或哪个团体的利益得到考虑的问题。在考虑制度选择时,应当先考虑哪些物品特性应受重视以及由这些特性组合所产生的人类相互依赖性,将制度变量与绩效联系起来。因相互依赖性和所选制度结构的不同,为实现一定的绩效并非只有一条途径。但由于制度(权利)结构变量是多维的,所以往往不能确定是哪些权利差异导致了不同的绩效结果,尤其当一种制度(权利)的运行目标与另一制度(权利)的运行目标交叉时更是如此。因此,仅有一种有关产权决定绩效的理论并不能在观察到绩效时就以为解释已得到证实,绩效可能是来自其它的权利选择结构的结果。SSP范式认为市场中实际上存在着许多构建机会集的途径,不同市场体系之间的绩效差异也会很大,而那些试图通过改变要素所有权来改善绩效状况的行动者必须注意整个制度框架,这个框架内权利结构的交互作用能够抵消所有权变化的结果。  SSP范式立足于由物品特性导出的人类相互依赖性,使之在探讨外部性、权利结构和经济绩效的关系时显得更为客观和严谨,并提供了一个与传统产权分析不同的新视角,这有助于在实际分析中超越公有制与私有制、市场体系与非市场体系、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类的两分法的局限性,并且推进了对规范理论的研究。但如何正确地把握物品特性组合及科学地界定制度变量,以及验证理论可靠性方面还需进一步探讨。  旧制度经济学中的影响理论的特点相对于新制度经济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与新制度经济学不同,它更为关注制度结构框架下互相依赖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它要求制度影响理论不仅能说明绩效,还要进一步说明是谁在这一制度下受益,谁受到了不利的影响。这反映了旧制度经济学在评价制度与市场绩效时所持有的社会公平标准。(2)方法论上的整体主义。旧制度主义认为人乃是一种社会存在,不受社会中其他人的影响而独立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是不可能存在的。社会整体被放在首要的位置并被认为是个人行为的影响和约束者,社会行为也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加总。因此旧制度主义的影响理论就十分重视从相互依存的关系角度来看待个人行为选择集的变化及其经济绩效。(3)对产权或权利的分配极为重视。康芒斯认为产权是制度的基础。但与新制度经济学集中关注产权的界定是否充分明晰不同,旧制度经济学对产权或权利分配而引致的财富和收入的分配给予了更为深入的探讨。这种倾向给旧制度经济学影响理论带来了更多的价值判断问题。(4)把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中的权力相互作用视为制度影响研究的核心之一。与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政治制度决定产权制度的观念不完全相同,旧制度经济学者把政治体系和市场体系及其中包含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看作是相互依赖的,是社会普遍的相互依存关系的一部分。旧制度经济学影响理论因此就十分重视对国家和法律规则作用的研究,并且对国家干预市场以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平等的市场经济结果持积极的态度,这与新制度经济学往往对政府干预市场持批评态度的情形截然相反。  三、对制度影响理论的简要评价  制度影响理论对于研究公共政策、国家作用、个人和集体行为、制度选择及其后果,以及对制度变迁理论完善都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新制度经济学和以康芒斯为代表的旧制度经济学分支在制度影响理论方面的研究都作出了开创性的积极努力。由于这两个学派有着密切的相互影响,交易、产权和政治法律规则都构成了它们影响理论研究的共同基础。正如卢瑟福所指出的,新旧制度经济学的差异并非总是本质上的二元对立,而只是它们各自的研究或关心的侧重点不同而已。就导致这两派理论差异的一个主要方面即方法论而言,新旧制度经济学者也不是绝对地划清界限的,康芒斯、斯密德和诺斯都是方法论中间道路的代表者。因而在制度影响理论研究中双方的理论贡献有些在本质上是可以相互补充的,并且有助于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涉及影响问题不同侧面的理论分析体系。但在这个领域内系统的研究和理论体系的构建还处于十分薄弱的境地。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在整合和发展制度影响理论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方法论中的形式主义和个人主义。制度影响理论在进行分析时较多的还是采用“文学描述”的方法,但对于涉及复杂的多因素相互作用的制度影响理论,如何使理论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形式化仍将是一大难题。一种新的用于复杂系统的形式主义方法“噪声理论”也许可以给这个难题带来一丝曙光。新制度经济学坚持个人主义研究方法,但影响理论必然要求考虑制度的整体结合和全面影响,走一条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相结合的中间道路也许是可行的。  其次,制度影响理论的研究主要以静态和以较静态分析为主,把涉及个人、团体和物品等的状态视为短期内不变,着力探讨权利结构选择的影响。  第三,制度影响理论能否避开价值判断。新制度经济学沿用了新古典主义整体效率即产出最大化的概念,而SSP范式则认为这种不考虑分配的指标毫无意义。实证的研究是重要的,但也没有人可以说收入分配不重要或不会对个人行为选择及其后果产生影响。单纯撇开其中一方来探讨制度与经济绩效的联系都可能会对制度选择产生误导。  第四,制度结构内部各制度安排之间相互制约或互补关系。产权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是不可置疑的,但其它诸如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等正式或非正式制度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它们往往能起到决定产权制度成败的关键作用。因此,在对制度影响经济绩效的理论分析中必须全面地考察制度结构的整体特征,以揭示为何相同的产权制度或其它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完全不同的绩效表现。  第五,制度影响理论在研究方法上的创新问题。新制度经济学仍然沿用新古典主义分析方法加上案例研究的方法,这是由其方法论和目的所决定的。SSP范式则尝试着用控制相关变量的准实验设计来验证理论,并提出了比较制度研究和经验性研究的重要性。由于制度选择的不可重复性,以上研究方法的确是较为可行的有效研究方法。但为了促进制度影响理论的发展,研究方法上的引进和创新是必要的。由于制度影响理论研究不同于一般经济理论研究之处在于获得充分而适当的资料是较困难的,制度的比较研究和经验研究也往往会因为难以辨别众多不同因素复杂的交互影响而陷于困境。针对这一点,我们认为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学领域兴起的并被《经济学文献杂志》分类体系正式认可的(第215号)实验经济学方法,可以作为一种有价值的研究方法为制度影响理论提供某些有价值的证据和较有效的验证途径,并且可以在理论体系尚不成熟时帮助开启思路找到研究线索

  • 中国到底什么经济制度?

    现行经济制度,是一种以权力垄断为特征的、社会福利贫乏的资本主义,加上强力的、无节制的凯恩斯主义。西方国家,也是垄断资本主义。这种垄断是先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大鱼吃小鱼取得垄断地位,垄断集团进而绑架ZF,取得权利的垄断资本主义。我国反其道而行之,直接利用权力取得垄断地位,但结果差不多。西方国家,同样是凯恩斯主义。神马新自由主义呀,统统都是口头上的东西,或者说仅仅是想想而已,实际上呢?就算你心里再反对凯恩斯主义,实际上也要实行凯恩斯主义!凯恩斯主义成为所有ZF的实际行动,不是因为它理论多么成熟,多么正确,而是不得已而为之!福利总是要做,经济衰退了总是要想办法刺激,大企业要不行了你就要挽救,否则你的总理总统都当不下去!因此西方凯恩斯主义,是心里不太情愿,有节制的凯恩斯主义。但西方的凯恩斯主义,刺激经济的方法主要是减税,增加公共开支,多做福利,所以西方国家的福利做的都非常好。而我国呢,可不想做什么福利,刺激经济的方法就是投资,强行投资。而且想怎么投都可以,没人管,毫无节制。总的来说吧,TC就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

  • 【转型的制度经济学4】陈志武中国跨国公司的产权结构分析

    以下内容来自《新财富》杂志让谁去跨国?  近年,中国企业跨国投资似乎一下子多了起来。  中石油在苏丹投资炼油厂、在俄罗斯收购斯基姆尔石油公司;三九集团收购日本东亚制药的多数股权;TCL收购德国施耐德、与法国汤姆逊共同组建全球最大的彩电企业TTE、与法国阿尔卡特公司合资经营原阿尔卡特公司的移动电话业务;中海油收购印尼油田;京东方收购韩国Hydis;五矿集团拟收购加拿大最大的矿业公司诺兰达;上汽集团收购韩国双龙汽车、计划以控股身份出资与英国罗孚组建合资公司……  投资越来越频繁,金额也越来越大。  一个共同点是,这些去海外投资的企业基本都是国有控股企业。据商务部报告,去年对外直接投资中只有10%是私营企业进行的。  国企跨国投资的效果如何?在本期封面文章中,我们试图通过研究两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海油和京东方的案例来回答这一问题。  研究发现,中海油和京东方的直接收购成本似乎都较合理,但收购并没有给中海油带来与同类国际性企业并购一样的效果,而京东方在并购后不久似乎已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风险。  这两个企业的并购体现了跨国投资中需要重点考虑的两个因素:安全和成本。也就是说,采取怎样的投资结构来降低投资的风险,和采取怎样的方式来降低企业走出去的代价。  为此,本刊学术顾问陈志武教授花费大量时间收集了很多其它国家企业跨国的统计性数据,并重点针对跨国产权保护和在现今国际秩序下如何操作跨国投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针对海外并购中国企居多的现象,陈教授指出:国营企业是最不在乎成本的,如果由国营企业去跨国投资经营,可能后果比只在国内经营会更加严重。  跨国投资风险巨大,需要创新和探索精神,而这一点是国营企业所缺乏的。陈教授建议,更理想和有效的方式是由政府提供某些风险资本,但由民营企业去具体“跨国”投资经营。跨国产权秩序的历史变迁  约七成的中国海外直接投资集中在石油等资源性行业和制造业,而同属于这两个行业的企业占了二战后全球所有被“没收”的外国企业的六成;同时,中国目前已投资或将要投资较多的国家中,智利、秘鲁和坦桑尼亚分别“没收”过外国人财产26到35次,印尼、赞比亚和苏丹分别“没收”过15至25次,阿根廷、缅甸、埃及、墨西哥、委内瑞拉、尼日利亚分别“没收”过5至10次。  而在19世纪至20世纪初英国保护其海外财产安全所依靠的“最强大的海军”、“各国对伦敦金融市场的依赖度”和“工业技术优势”的三种保护机制中,目前中国似乎不具备这三类威慑力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在二战之后联合国基本趋向于限制跨国产权的今天,中国已投和将要投出去的百亿、千亿美元是否存在太多的潜在安全危机呢?陈志武/文  根据上月与阿根廷签署的协议,中国在未来十年内要在阿根廷投资200亿美元。另外,中国也曾表示计划于未来十年在拉美投资1000亿美元。这些海外投资计划如果成功实施,那将是中国历史上划时代意义的变迁,将标志中国完全加入了世界跨国公司行列。不过我们也需看到,当把中国资本投到一个个受主权保护的国家之后,这些海外财产由什么来保护呢?以前我们可能认为一个民族没收外国人的财产是那个民族理所当然的权利,可是,等中国企业跨国之后,在当地人看来我们就是“外国人”了。    中国企业正在跨国  据商务部的报告披露,2003年的海外直接投资为2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5%。截止去年底,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为334亿美元。从行业分布上看,去年的海外直接投资48%是投向石油、矿山与其它资源性行业,21%是制造业,13%是批发零售业。从地区分布看,到2003年底,139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中国的直接投资,其中亚洲81%、非洲73%、拉丁美洲49%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中国直接投资。苏丹、赞比亚、智利、阿根廷、委内瑞拉、伊朗、巴基斯坦等都有或将有大量中国投资,另外的投资目标国包括美国、加拿大、德国等。  中国公司跨国了,而且跨出去的程度只会越来越高。从中国过去一千年的历史看,这一事实本身是不可思议的!例如,据袁伟时先生的考证,早在元朝之初,元世祖就于1292年下令“禁两浙、广东、福建商贾航海者”。元成宗继位后,又于1299年“申禁海商”。1320年,元英宗也“罢市舶司,禁贾人下番”。到大明帝国,朱元璋“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禁民间用番香、番货”等。到嘉靖年间(1522-1566年),皇帝干脆下令:“查海船但双桅者,即捕之,所载即非番物,俱发戍边卫”。到了清朝,海禁仍然时紧时松,即使外贸开放时期,也规定交易只限于广州等少数地方,海船只能在指定的几个港口停泊。  上世纪下半叶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政府一方面鼓励外贸,以制造出口为主体,另一方面由于资本不够而鼓励吸引外资。过去二十几年基本没有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这里,应当指出“外贸”和“海外投资”有着本质的区别。特别在“以货易货”的交易中,“外贸”是相对容易进行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之后即完事,不存在太多的财产或产权安全问题。可是,“海外投资”则是另外一回事,亿万资本投向他国之后,其收益完全取决于这些海外产权是否安全、是否会被所在国政府或民间所剥夺、是否会被他们以“主权”的名义立法侵犯。产权投资是永久的交易,因此海外财产保护就成为问题的实质。那么,中国海外产权如何保护?对于刚从千年封闭中开放出来的中国来说,这必然是全新的课题,是过去闭关锁国时期所不必过问的问题。  今年9月在西班牙埃尔切市发生“烧鞋事件”;11月1日在委内瑞拉的巴伦西亚市四间华人商店连续被哄抢,其中一家被严重烧毁(中国在委内瑞拉的投资总额近15亿美元)。这两起事件还称不上“正式”的或者“大规模”的财产剥夺,这些事件和中国工程师在巴基斯坦被扣、被杀等等看起来似乎是独立的个案,可是,它们预示着一种系统性大趋势。在中国企业与专业人员“走出去”之后,所面对的是一个个享有主权的国家,它们有自己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其人民也享有发动民族主义反外国人的权利,在那些充满主权的众多国家里中国公司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是新的挑战。    英帝国时期的海外产权保护架构  虽然中国企业今天才开始跨国,但西方国家已跨国扩张了近500年,过去几百年里它们逐步建立了跨国产权规则,这些规则也为今天的中国企业所直接利用。对于刚起步跨出去的中国企业来说,如果能了解、研究这些跨国产权规则的变迁历史并从中领悟到有益的投资结构设计技巧,这必将让中国企业避免许多弯路,尽管交一些跨国投资“学费”是难免的,但这至少能帮助减少“学费”。  在没有规模性国际贸易之前,跨国产权秩序自然无法形成。在东亚,从唐朝开始就有了以中国为中心的朝贡贸易体系,但是东亚的朝贡体系一方面只是地区性的,以东亚和周边国家为参与者,另一方面那只是一种相对简单的贸易关系。朝贡贸易不是随时可来、随时可往,除了朝鲜、越南等关系特别的国家可一年一贡外,多数国家只能三、五年才能朝贡一次。那种跨国经济关系只有货物交易,而没有资本投资交易,因此朝贡体系下不能发展出一套跨国产权保护的秩序。当然,中国各朝执行的海禁也使跨国秩序不可能形成。  跨国产权秩序最初是在中世纪欧洲城邦国家间形成的。由于众多城邦国的地理面积和资源都有限,这自然会促成彼此间的贸易往来,也必然促使各小国在某些领域的专业分工细化,于是就有了跨城邦国的投资创业(或许,在中国统一之前的各小国间也曾发展了某种跨国产权秩序?这当然也取决于当时的生产技术水平。)。因此,跟当时的中国等大国不同,这些城邦小国反而被逼着去相互贸易、相互投资,这就为跨国贸易、跨国产权秩序的建立创造了条件。正如明朝皇帝所说,“中国之物自足于用,而外国不可无中国之物”,结果是,像中国、印度这样的古老大国反而没能参与国际秩序的建立,等西欧城邦国家通过跨国秩序的建立把自己做强之后,中国、印度等只能被强迫加入这种秩序。  在中世纪的欧洲,城邦国家出于自己的经济需要,彼此间签订贸易与产权条约。到十九世纪,欧洲国家之间的产权保护体系基本成熟。由于各国间的经济依赖度非常高,因此在意识到“如果一国随意剥夺外国人财产,其它国家会对其进行经济制裁”之后,这种威慑足以迫使各国尊重外国人在本地的投资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借助武力保护跨国产权。  但是,13世纪马可·波罗的中国行让西欧人知道“天外有天”,大大刺激了他们拓展海外贸易的梦想,最后导致哥伦布于1492年发现了美洲大陆,翻开了世界历史全新的一页,标志着西欧在全球扩张的开始。可是,当他们想把欧洲城邦国间的这些跨国产权规则延伸、推广到其它洲的时候,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亚、非、拉各洲的文化和治理传统跟西欧的大大不同。  从1492年到1800年左右的300年间,西欧人在亚洲、非洲与美洲大陆各地基本都靠殖民地体系来维护他们在海外的贸易和投资权益。这种殖民地体系当然牺牲了殖民地人民的权利,对后者不公正。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以往都是从殖民主义受害者的角度谈论世界史。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特别是在今天中国面对海外投资安全挑战之后,我们更应换个角度来看待这段历史。1492年之后,当西欧人来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国家做生意的时候,他们在各地面对的“敌意”是可想而知的。跟他们自己国家的文化和法治秩序相比,他们会认为在那里看到的是“野蛮”人和“野蛮”社会。我们姑且不说西欧人的看法是对还是错,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他们会感到人身安全以及所带货物的安全随时受到威胁。这是不同洲之间的人们交往之初所必然经历的。  比如,正如前面讲到的,即便到了全球化时代的今天,中国人的商店与企业和中国人本身都还在委内瑞拉、西班牙、巴基斯坦受到威胁,甚至被火烧掉。那么,一百、几百年前当欧洲人来到亚、非、美洲国家时所面对的人身与财产威胁则当然可想而知。又例如,16世纪末当利玛窦来到中国香山时,就看到盖着总督大印的布告:“现在澳门犯罪违法之事所在多有,皆系外国人雇用中国舌人(翻译)所致。此辈舌人教唆洋人,并泄漏我国百姓情况。尤为严重者,现已确悉彼辈竟教唆某些外国教士学习中国语言,研究中国文字。此类教士已要求在省城定居,俾得建立教堂与私宅。兹特公告,此举有害国家,接纳外国人决非求福之道。上项舌人倘不立即停止所述诸端活动,将严行处死不贷。”这些语言虽然出自400年前的总督,但即使在现代中国这听起来还是那么熟悉。  因此,在不同国家、不同文化间的往来还处于最原始阶段之时,一种野蛮但可能在贸易上较有效的产权保护方式是强制所到之处的社会为殖民地,把西欧本国的法律和政府制度强套在殖民地社会上。这样一来,当欧洲人在亚、非、美洲做生意时,在合约执行与产权保护机制上他们就不用太担心,而是会感到“就像在自己国家一样”。海外贸易与跨国投资由此而变得相当安全。  当然,那种不平等的殖民体系无法长久维持下去。1776年美国从英国殖民地中独立出来。随后,1812年墨西哥从西班牙的殖民控制中独立出来。在接下来的十几年里,委内瑞拉、智利等拉美国家都先后独立。于是,美洲大陆成为众多享有一定主权的独立国家,开始挑战殖民体系下的跨国产权秩序。  实际上,在美洲国家走向独立的同时,另一个新趋势也在形成。按一般的共识,工业革命于1780年左右开始于英国的纺织业,使英国的机制棉布等纺织品产量大增,也大大超出当时约有1000万人口的英国所能消费的容量。加上其制造业机械化程度的上升,英国从19世纪初开始成为“世界工厂”,可以用机器为世界制造大批的纺织品等商品。因此,对于只有1000万人口的英国,当时面对着两大挑战:第一,它必须保证其制造业所需要的原材料(比如棉花),这些需求仅由英国本土是无法满足的;第二,它必须保证有巨大的出口市场,机械化生产的大规模制造品是英国本土所无法消费完的。因此,那时的英国所面对的外贸挑战就像中国今天面对的一样:到外面找最多的资源,同时到海外找最大的出口市场。看到美国等美洲国家一一独立,英国自18世纪末开始重新把注意力放在难以打入的亚洲市场。  18世纪末开启的工业革命也同时带来另一种挑战。在那之前,西欧公司在亚、非、美洲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单纯的货物贸易,除了在美洲的种植业和矿业之外其它并无太多的投资性财产。比如,在鸦片战争之前,英国人从欧洲把纺织品运到印度,卖掉后在印度换成鸦片运到广东,再在广东把鸦片或银子换成中国的茶叶和丝绸,之后再把茶叶与丝绸运回欧洲。这中间英国商人并不需要在中国投资建厂,只需维护一些库存仓库即可。  可是,工业革命中产生的机器制造业、蒸汽轮船、铁路,以及19世纪的电力、电报、电话等等新技术,让英国等西欧人开始在美洲、亚洲、非洲的许多国家做大规模的建设投资。比如,19世纪中,英国在美国、阿根廷、印度等地大举投资修铁路、开矿山、建银行。这使得英、法、德等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再只是简单的贸易关系,而是大规模的财产利益。到19世纪末,英国每年在海外的投资有时超过其在本国的固定资产投资,把资本投向现殖民地和前殖民地国家。因此,其海外产权的保护是关系到整个英国社会的首要问题,保护海外产权比任何时候都更重要。  那么,英国当年是如何保护其海外产权的呢?在亚洲和非洲,英国继续延伸其殖民地体系,比如,新加坡(1824年)、香港(1841年)、马来西亚(1867年)、埃及(1882年)等相继被英国殖民化,由此维护其在这些地方的利益。但是,1823年之后英国在北美和拉美面对的是一个个独立的国家。特别是1823年美国总统门罗(JamesMonroe)宣布“美国将视任何欧洲强权对新独立的拉美国家的侵略为对美国本土的侵略”,也就是所谓的“门罗原则”(MonroeDoctrine),从那以后拉美国家不再有被重新殖民化的压力,而是有较多的主权。因此,英国和其它欧洲强国不再能依靠殖民化来重建原来在美洲的产权保护秩序。  19世纪至20世纪初,英国在拉美的财产安全主要依靠三种保护机制。第一是靠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海军。比如,到1815年,英国皇家海军拥有214艘高吨位军舰,法国有80艘,俄国40艘,而西班牙有25艘。有意思的是,那时候英国的陆军只有25万人,远比法国(60万人)、俄罗斯(50万人)和普鲁士(德国的前身,27万人)的陆军要小。这也说明英国至高无上的绝对海军优势是它能于18、19世纪主宰海外贸易的重要原因。对于一个跨国公司大国来说,制海权是何等的重要。相比之下,陆军更多是为内向型社会服务的。正如笔者在本刊2004年1月号《志武讲坛》栏目中所谈到的,直到20世纪初之前国际社会还认为用军队去另一国家追债、追回被剥夺的财产是资本输出国应有的权利,因此,英国海军是其保护海外投资安全的重要手段,从1820至1914年间英国在拉美为了维护其财产权至少动武40余次。图1标出了1898年时英国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海军基地和站点,从图中能看到英国皇家海军当年为其海外经济利益所提供的保障。  英国海外产权的第二种保障是“软”性的:各国(特别是美洲国家)对伦敦金融市场的依赖度。人们称欧洲是20世纪之前“世界的银行家”(theworld'sbanker),而伦敦又是欧洲的金融中心,拥有当时世界上最旺盛发达的证券市场和银行业。特别是在1870-1871年法国与普鲁士战争摧毁巴黎、法兰克福等欧洲大陆金融中心之后,伦敦更成为拉美国家不可缺失的融资中心。到1890年之前,拉美国家的主要融资手段是借债,而19世纪拉美国家近四分之三的债务融资都来源于英国伦敦。因此,美洲各国都不敢随意侵占英国人在当地的财产,不敢随便没收或伤害英国产权,否则他们会失去伦敦这一最重要的融资途径。  英国的第三种海外产权保护手段是其工业技术优势。正如前面所说,19世纪西欧在拉美等地的直接投资主要以铁路、蒸汽轮船、制造、通讯、电力、矿山还有后来的石油开采等领域为主,而这些在当时又都是正在兴起的工业革命新技术,是拉美和其它发展中国家所不具备的技术。因此,这些技术上独一无二的优势也可威慑当地政府或社会,使他们意识到即使没收、剥夺外国投资者的这些财产,他们自己也无法运作。技术上的独特优势可为海外投资提供比较自然的安全保障。  了解当年英国和其他西欧强国的海外财产保护体系,我们能看到中国海外投资不安全的众多方面。第一,中国并无强大的海军,这是自明朝永乐年之后形成的现实。正如下面讲到的,好就好在今天的世界秩序下即使没有海军也可进行外贸以及海外投资。第二,中国并没有发达的金融市场。相反地,中国自己还得依赖国际金融市场,而不是国际社会依赖中国的。第三,到目前为止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是廉价、众多的劳动力,而不是独一无二的技术优势。因此,中国似乎不具备这三类威慑力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中国已投和将要投出去的百亿、千亿美元是否存在太多的潜在安全危机呢?  二战后的“没收外国人财产”运动  1914年德国发动第一次世界大战,标志着英国主导的单极世界结束,代之以多极世界秩序。其直接后果之一是原来的跨国产权秩序瓦解了,战争中产权保护本身当然已变得次要,乱世之中无法追清什么是你的、什么是我的。但,即使如此,人们对产权保护的观念还没动摇,比如,剥夺产权是“强盗行为”,应该受到制裁,等等。  到那时,美国已是拉美最大的外国投资者,并开始取代英国成为跨国产权的主要捍卫者。对传统产权规则的第一次真正挑战发生在1918年。1917年10月革命成功,苏联政权成立,随即于1918年大规模剥夺外国公司在俄罗斯的财产。当时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尾声,包括俄罗斯在内的许多欧洲国家以及美国都在跟德国作战。因此,尽管美国想召集西方联盟来对苏联系统性没收外国人财产的行为进行军事打击或经济制裁,但由于第一次大战的原因没有成功。尽管当时苏联剥夺外国人产权的行为已违反那时已较成熟的国际法,但却没有受到任何相应的惩罚,这一事件本身也充分曝露国际法的无效性:只有书面条文,但没有相配的位于单个国家之上的国际执法机制。这使人们对国际法在保护跨国产权中能起的作用大失所望。  接下来的挑战是玻利维亚于1937年没收美国标准石油公司在当地的财产,墨西哥于1938年大规模没收美国人在那里拥有的土地并剥夺英国与荷兰公司的石油财产。当时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战在即,土耳其也大肆剥夺外国投资者产权。看到即将发生的大战,美国和其它西方国家没能顾及以武力回应或者组织经济制裁,来惩罚这些国家。更何况,美国与墨西哥的经贸关系实在太紧,对其执行经济制裁反而会加重美国从刚结束的经济大萧条中复苏的困难。从这个意义上,美国当时的经济困难也捆住其报复墨西哥的手脚。但是,苏联、玻利维亚、墨西哥与土耳其在大举剥夺外国人产权后没有受到国际社会的惩罚,这些事件成为20世纪上半叶极坏的先例,变相鼓励了二战之后遍及世界的没收外国人产权的运动。  第二次世界大战还没结束,美国就开始努力,目的是要结束一战之前以殖民地为中心的世界秩序,着手建立以国际法和规则主导的新秩序,最终目标是使世界各国互相贸易、促进跨国专业分工的升华。美国努力的结果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二战之后还没独立的殖民地国家相继独立,其中大多数非洲和亚洲国家都在1945至1965年间独立。另一方面,1945年联合国成立,同年也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组织(IMF),其大致分工是:联合国侧重“立法”和“行政”(虽然联合国决议并没有“国际法”效果),世界银行侧重引导发达国家去发展中国家投资,IMF侧重协调各国货币政策、外汇政策以及帮助解决跨国债务危机。1947年成立WTO的前身—GATT(关税贸易总协议组织)协调外贸关系和解决贸易纠纷。  当然,战后成立的国际架构几乎像“世界政府”,只是有了“立法”和“行政”,却没有强制性的“司法”和“执法”机构。虽然有联合国下的“国际法庭”,但其判决无实质约束力,原因是没有可以超越国家主权去“执法”的国际警察或“合法暴力机构”,这也是跨国产权保护的实质性困难所在。于是,联合国决议更多是一种道德约束,是“希望”各国能遵守,而不是真正的法律规范。  实际上,在各国享有充分主权的状态下,不仅联合国的国际法院无法为跨国产权提供实质性保护,而且在有了联合国之后跨国产权反而遭到比19世纪更大的挑战。原因在于联合国决议的投票机制以及各国的贫富悬殊状况。首先,所有成员国都一国一票,不分经济大小,也不管人口多少。比如,今天联合国的191个成员国中,中国有13亿人,而巴巴多斯只有28万人不到,但在联合国大会中投票权重一样。这对小国公平,却对大国不公。其次,在这191个国家中,发达国家是少数,有跨国投资并且也很在乎海外财产保护的国家更是少数,因此,我们容易想象联合国到底会更趋向通过保护跨国产权的决议,还是反之。这就像拉美国家和印度都有民选代议制政府,但是在拉美国家180年民主历史中老百姓选出的几乎总是要剥夺私人产权的左派政客,使拉美和印度总也走不到“好的”市场经济,私人产权总得不到有效保护。道理很简单,拉美国家里没有强大的中产阶级,绝大多数选民是没有财产的穷人,他们当然不会投票给主张保护私人财产的人。  联合国成立后不久,1952年通过第一项“国家自然资源的永久性主权”决议,该决议承认各国有权没收掌握在外国人手中的自然资源,但那次决议要求当地政府在没收时提供“公正的”补偿。后来,1962和1966年再次通过决议,把原来的“公正的”补偿修改成“适当”的补偿。197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称:“将外国人掌握的财产国有化”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并且所在国政府有权根据其偏好确定剥夺产权的程序与补偿金额。”该决议并没锁定什么情况下没收外国人产权属合理、什么情况下不合理,只是说如果因没收引发争议,那么只有产权所在国的法院对其有管辖权。最后,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120个国家支持、10国弃权、6国反对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该宪章进一步限制跨国公司的权利,同时为各国政府没收外国公司产权再开绿灯。  这样,跨国公司可以去别国投资,但是投资建成的财产在相当程度上要被当地政府控制,因为当地政府有权直接或间接通过立法侵蚀外国公司产权,比如提高收入税、增加财产税、限制财产的使用权。这些联合国决议到今天对正在“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意义深远,使中国在非洲、拉美、一些亚洲和东欧国家的投资变得非常不安全。我们昔日在这些问题上的立场今天可能反过来损害我们自己的利益。  第二次大战之后,联合国基本趋向于限制跨国产权。与此同时,18、19世纪盛行的“武力保护海外产权”这一手段在二战之后也不再是一种被接受的选择。在新的世界秩序下,除了市场本身的力量外,惟一还能起到保护外国人产权作用的国际组织是世界银行和IMF,这两个国际机构的投票权重由成员国的出资高低成比例地确定,出资越多的国家投票权越高。通过世界银行(和IMF)向那些尊重外国产权的国家投资,世行和IMF掌握许多发展中国家最需要的东西—资本,以此来约束一些政府针对产权的行为,其有效性当然有限,但比没有要好。    什么企业被没收、被谁没收了?  正如前述,二战后在美国主导下建立的联合国等国际秩序架构确实为第三世界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平台,这种平等的平台不仅鼓励那些还没独立的殖民地国家一一独立,而且给国家主权概念增加了许多新的具体内容,让各国享受到前所未有的主权和自主。  这种增加的主权意识也带来严重的负作用,因为这些国家多年受殖民者压迫,新获得的自主使他们一时间释放出大量的“民族主义”。这些“民族主义”具体表现在排斥外国人,剥夺外国公司财产,通过立法限制外国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对他们实行税率歧视,让他们处处“穿小鞋”。  前面讲到,苏联于1918年大规模没收外国人财产以及二战之前玻利维亚、墨西哥和土耳其大举剥夺外国财产,这些行为都没受到国际社会的惩罚,接下来在东欧和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也大举没收外国公司财产并将其国有化。这些举措再加上前述联合国大会的一系列决议大大鼓舞了其它发展中国家,结果是不管要不要搞“计划经济”社会主义,谁都要先没收外国人的财产再说。  以美国跨国公司为例,它们的海外投资在1946至1960年间被没收过12回,在1961至1971年间被没收过101回,1972至1973年间被没收过57回。  图2给出自1960至1987年间每年在全世界发生的“没收外国人财产”行动的次数,被没收的外国企业包括美国、西欧等所有国家的。由于得不到详细数据,这些数字中不包括发生在东欧、中国、古巴、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的行动。本图以及图3至图5的资料均来自美国沃顿商学院的StephenKobrin和德克萨斯州大学的MichaelMinor两教授的研究论文。按照这两位教授的定义,如果任何国家在同一时期没收某个行业中的所有外国公司财产,那么不管在该国的本行中那次被没收的外国公司有多少,那都只算一次“没收”行动。比如说,斯里兰卡于1975年没收了233个外国人拥有的茶庄企业,那总共只计为一次“没收”行动;而1968年秘鲁只剥夺了美国“国际石油公司”一家的财产,那也算一次“没收”行动。  从图2中我们看到,1960年共有6次“没收”行动,1961和1962年各8次,但是1974年有68次,1975年有83次,那年恰恰是在联合国通过《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之后,是整个战后历史中没收外国财产行为达到顶峰的一年。实际上,图2表明,自60年代中期开始,伴随着联合国一项项关于自然资源主权的决议的通过,各国的民族主义跟着升温,没收行动也跟着增加。  图3给出每年进行“没收外国人财产”行动的国家数,其中1960至1962年每年有5个国家剥夺外国财产,但在1972年有30个国家,1974年有29个,1975年有28个国家。从那以后,能没收的外国财产在许多国家已基本剥夺完。到1987年,世界各地的没收行动基本停止。  就没收的外国财产的行业分布而言,基本以矿山资源业(含石油)和制造业为主。比如,在1970至1975年这一没收高峰期间,28.6%被没收的外国财产是制造企业,19.6%是石油企业,11.9%是采矿企业,因此石油加矿山企业占了所有被没收的外国企业的31.5%。银行、金融企业占11.9%。剩下的行业见图4。在其它阶段,被没收的外国企业在行业间的分布基本如此。  中国目前的在外投资以石油和资源性行业为首(占总额的48%),其次是制造业(占21%),而这两个行业在二战后又是被所在国剥夺的重灾区,中国的海外投资安全显然不能忽视。实际上,如果我们拿当年在中国的类似排外情绪作为参照,那么我们很容易理解:当本国的矿山、石油或其它资源“被外国人拥有”时,对于那些想找把柄唤起民族主义情绪的政客来说,这些外国人掌握的产权是再好不过的题材了,自然成为当地民族主义的最有效的靶子,百分之百奏效。如果是这样,我们出去收购的产权还真的是潜在最烫手的山芋,不能忘记:跨国之后,在当地人看来我们是“外国人”了。  不同地区之间在“没收”外国产权行为上有何差别呢?图5给出1960至1987年间的所有“没收”行动在拉美、非洲、北非和中东、亚洲国家之间的分布。我们看到,非洲国家占了34.3%,拉美国家占29.6%,中东和北非占18.2%,而这些国家又是中国目前在海外的能源和其他资源投资的主要去向。  在中国目前或将要投资较多的国家中,智利、秘鲁和坦桑尼亚分别“没收”过外国人财产26到35次,印尼、赞比亚和苏丹分别“没收”过15至25次,阿根廷、缅甸、埃及、墨西哥、委内瑞拉、尼日利亚分别“没收”过5至10次。这些历史应该值得注意。    “没收”完之后又再吸引外资  二战后发起的大规模“没收”外国财产运动,其规模和广度使传统的跨国产权规则只好让步。美国与其它资本输出国在60、70年代不再想法限制发展中国家的“没收”权力,而是改成要求“公正、合理”的补偿。那时期确立的跨国产权架构基本保留到现在,也是中国今天所面对的架构,惟一的结构性改进是WTO的进一步完善,其它基本与70年代留下的一样。  当然,与70年代最大的不同是实际对外资的需要,是市场力量的表现。40至70年代时,各发展中国家都在赶走外国跨国公司、赶走外资,而今天的局面则正好相反:谁都想通过立法改善本国投资环境,争取吸收最多的外资,在进行“吸收外资”竞赛。那么,过去20年的“大逆转”到底从哪来?  原因实际上很简单,二战之后被没收的外国企业基本都成为本国的国有企业。就像我们所熟悉的,国有企业不可能追求效率,被行政化、官僚化了的国有企业往往成为“亏损中心”,而不是我们在MBA教育中所追求的“利润中心”。因此各国的经历都差不多:没收后国有化了的企业亏损越来越多。为了支付这些国有企业的亏损,拉美国家、非洲国家在60、70年代只好大借外债。等到1980年“没收外国财产”运动进入尾声时,许多国家的债务也日益高涨。比如,1986年时,拉美国家的外债与出口值之比平均为3.77比1,也就是,外债是全年商品与服务出口总值的3.77倍。而在非洲国家,其外债平均为出口总值的3.6倍。到了80年代中期,首先是1982年以墨西哥为导火线,引发一场波及拉美的外债危机,使拉美国家的经济于80年代中期进入严重萧条。此外,非洲国家境况也没好多少。没收外国财产之后,除了为腐败官僚提供了更多可供腐败的资源之外,并没给这些国家的老百姓带来太多好处。在70、80年代,反而是当年没怎么没收外国公司的东南亚国家与地区(新加坡、南韩、泰国、台湾、香港)在飞速增长。  80年代中,拉美与非洲国家的债务危机,计划经济国家的告急,再加上自西欧开始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浪潮,这些都告诉拉美、非洲、东欧、中东和其它亚洲国家:必须重新私有化并努力吸收外资,放弃基于民族主义的排外情绪。就这样,自80年代末到90年代末,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外资的立法和政策修正,放弃了在本国对外资持股量的限制,这些改革发生在墨西哥、阿根廷、巴西、智利、摩洛哥、土耳其、阿尔及利亚、南非、印尼、俄罗斯、捷克等130多个国家与地区,遍及全球。根据MichaelMinor教授的研究,实际上,过去十几年在许多国家的私有化过程中卖给本国和外国投资者的公司之中,有许多是当年没收过来的外国企业,这等于走了一整圈又回到原地。  让人难以相信的是,短短二十几年前发展中国家还在大举赶走外资、没收他们的财产,还在让左倾民族主义大行其道,而今天则完全一百八十度地换了一个世界,正是在这样一个世界背景下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去”。    跨国产权保护仍然是一种挑战  跟当年的英国相比,今天美国主导并维护的国际产权秩序有以下特点:其一,美国也拥有最强大的军队(包括海军),这能作为威慑,但从二战到现在还没有因为海外产权纠纷而对它国发动战争的。对于保证国际贸易海路畅通,美国军队当然举足轻重。其二,在英帝国时期,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有限,而在今天美国主导的秩序下,特别是有了联合国之后,各国享有的主权达到高峰,这变相削弱了跨国产权的保护。其三,跟当年的英国一样,美国也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与金融市场,而且由于美国经济本身的规模,它比英国当年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更高,因此,相对而言,在今天各国间的“吸收外资”竞赛中,美国的市场力量比当年的英国更具威慑力。  但我们不得不承认,随着各国主权的增加,在同时又没有具有真正强制力的“世界政府”的情况下,今天的跨国产权保护比100年前还要弱。这就是为什么跟100年前比今天投向发展中国家的资本还相对更低。比如,1913年全球外资总额50%流向当时的发展中国家,46%流向发达国家;而现在全球外资只有15%流向发展中国家,80%流向发达国家。因此,跨国产权保护仍然是一种挑战。    对中国的启示  我们回顾近代世界跨国产权秩序的变迁,其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对于没有任何跨国投资经验的中国来说,这一历史课还必须得补。以往,我们总是从西方跨国扩张受害者的角度来介绍、理解世界近代史,但是那种视角并没让我们学到如何跨国经营。在今天兴起跨国投资收购热潮之时,这些经验知识又恰恰是最需要的。把资本投出去容易,但是怎么保证投出去后那些财产还是你的,10年、20年后仍然是你的,这些当然很重要。问题是在你的资本投入另一个主权国家之后,中国的权力机构和权威对那个国家的人和权力来说是无效的,因为那个国家也受到主权的保护,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它无法行使权力。在他们侵犯你的财产利益、合约利益时,你当然可去该国的法院起诉。但是,就如我们所熟悉的,发展中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往往都不独立,如果是当地政府侵犯你的利益,那里的法院不会站在你这边;既使是当地企业侵犯你的利益,那里的法院也不一定站在你这边。更何况他们还可“合法地”通过立法侵犯你的利益。  其次,就目前的趋势看,中国会进一步加大在拉美、中东、非洲的资源性投资。以阿根廷为例,其政府近在两年前才赖个一次外债和内债,从前也剥夺过外国公司的财产,至今IMF和外国投资者还在与其谈判解决拖欠的债务问题,这些有经验的外国机构和投资者还在威胁他们:如果阿根廷不尊重产权、不还债,那么它就得不到一分钱的外资。就在此时,中国说“我们愿意投200亿美元!”阿根廷当然喜出望外。可是,对中国来说,在投去这些资本之后,阿根廷对中国还会有什么依赖呢?以前拉美国家基本与中国没什么关系,以后也不会是非中国不可(当然目前他们喜欢中国的资本),尤其是他们现在还尽量把国门对中国商品闭着。中国手中实际上不掌握什么可以制约拉美国家的“杀手锏”或抵押品(collaterals),未来在那里的中国财产就只好靠他们的良心了。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在国际组织对主权国家没有太多实质性约束的环境下,中国还必须增加这些国家对中国的方方面面的依赖性,依此来增加中国在那里的财产的安全。  再次,虽然世界各地今天都欢迎外资,今天的国际秩序对中国也最有利,但是从过去的历史中也看到这些都随时可能改变。过去几百年里,单极世界秩序时期跨国产权往往被保护得最好,外贸、经济也最发达;相反地,一旦世界进入多极秩序,跨国产权容易受到挑战,国际贸易也会退缩。  最后,中国企业跨国之后对人材的需要也立即发生变化。以前,整个社会和经济都是内向型的,那时在人材与知识结构上当然也不必太强调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历史、人文与地理,但是对“走出去”的中国来说,以往的教育内容该调整了。  作者是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感谢张善鹏给本文提供的帮助。    欢迎大家就产权性质、跨国行为和国家政策进行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如果想了解更详细的情况,请自行访问http://www.p5w.net/p5w/fortune/20041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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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理论及其启示【作者】高萍【作者简介】高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64  高萍(1964─),女,湖南益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内容提要】新制度经济学国家理论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国家起源理论、国家模型、“诺思悖论”、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国家与制度创新、国家与制度变迁的关系等。当前中国政府如何推进制度变迁?首先,要从制度变迁的需求和供给的角度发挥国家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其次,充分发挥国家在产权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第三,努力克服“诺思悖论”。第四,充分发挥国家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国家理论/制度变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正文】  中图分类号:F091.3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230(2000)06—0026—05  国家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石之一。“理解制度结构的两个主要基石是国家理论和产权理论。因为是国家界定产权结构,因而国家理论是根本性的。”[1](P17)本文将概述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理论的基本观点,在此基础上探讨有关中国体制改革和制度变迁的理论启示。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理论  (一)国家的起源:“暴力潜能”分配论  在西方理论界,关于国家的起源曾有契约论和掠夺论或剥削论两种解释。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为公民服务。掠夺论或剥削论认为国家是某一集团或阶级的代理者,它的作用是代表该集团或阶级的利益向其他集团或阶级的成员榨取收入。  诺思则提出“暴力潜能”分配论。他认为,尽管契约论解释了最初签订契约的得利,但未说明不同利益成员背后的最大化行为,而掠夺论忽视了契约最初签订的得利,而着眼于掌握国家控制权的人从其选民中榨取租金。两种理论都是不全面的。契约论假定主体间暴力潜能的平等分配,而掠夺论假定不平等的分配。“暴力潜能”分配论则使两者统一起来。即国家带有“契约”和“掠夺”的双重属性。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的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了掠夺性(或剥削性)的国家。  (二)国家模型:国家的经济人假设  在批判契约论和掠夺论的基础上,诺思提出了自己的国家模型。这一模型具有3个基本特征:(1)国家是提供保护和公正而收取税金作为回报的组织。提供这些服务存在着规模经济,因而作为一个专门从事这些服务的组织,它的社会总收入大于社会个体自己保护自己的收入。(2)为使国家收入最大化,它将选民分为各个集团,并为每一个集团设计产权。(3)由于存在着能够提供同样服务的潜在竞争对手,国家受制于选民的机会成本。  从诺思的国家模型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1)国家是享有行使暴力的比较利益的组织。这个组织的目的是使统治者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国家的行为由成本——收益原则驱使。国家带有浓厚的经济人色彩。(2)国家效用最大化的实现依赖于4种关系:即统治者与选民的关系;统治者与代理人(官僚)的关系;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关系;统治者与潜在统治者的关系。统治者与选民的关系是决定国家效用最大化的根本因素。国家通过为选民提供保护和公正等基本服务来换取来自选民的岁入。同时,国家试图将每个选民团体分开,为每个选民团体发明和设计所有权以最大限度增加国家的岁入。(3)这4组关系的变动决定历史上国家的稳定和变革。技术的革新,人口的变化,更有效率市场的扩展在国内改变了相对价格和选民的机会成本,造成了统治者与选民、统治者与代理人关系两端力量对比的变动,并可能导致与国家规定的原有所有权的基本结构发生冲突,最后促使国家对所有权进行调整或统治者的更替。  (三)国家的目的及其冲突:诺思悖论  国家具有经济人的人格特征决定了国家行为的悖论,即“诺思悖论”。国家一方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另一方面要降低交易费用以使全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然而,这两个方面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冲突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诺思悖论”描述了国家与社会经济相互联系、相互矛盾的关系,即“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P20)制度是国家与社会经济关系形态的主要形式,因而是社会经济兴衰退的主要原因。与此相联系,解决“诺思悖论”的关键,在于国家界定和行使产权的类型、行使产权的有效性,即国家是否能够通过制度供给提供有效率的产权激励。  问题在于,在诺思看来,由于国家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属性、国家的经济人假定、统治者的多元目标函数、国家的建设性和破坏性决定的双重作用,这一悖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不可解的。一方面,政府是积极的、公利的。国家作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代表着公共规则。从人类经济结构的变迁分析,没有一个明智政府的积极促进,任何经济增长都是不可能的。所以,政府的作用和个人的积极性对于经济增长都是不可或缺的。同时,统治者为了自我效用的最大化而制定的减少统治费用的规则在客观上也会起到降低社会成本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政府是消极的、自利的。国家的建立同时意味着产生了依靠公共强制力的、或多或少不受委托者影响的统治者。同时,在诺思的国家模型中,在统治者与代理人的关系中,由于统治者与代理人都是与委托者(选民)一样具有经济人特征,因此,他们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其目标就在于如何使自身的效用最大化。由于统治者面临着交易费用和竞争的双重约束,两者通常造成无效率的产权。界定一套有效率的产权,需要耗费一定的监督与检测费用,如果这些费用过高,就会减少统治者的税收。于是,从短期来看,统治者的收入会减少。由于统治者的理性和生命都是有限的,因此,当统治者的短期利益与经济增长的“长期利益”相冲突时,统治者往往会注重眼前利益。在竞争约束下,统治者将避免触犯有势力的选民。如果这些集团的势力达到威胁统治者利益的“边界”时,统治者会同意一个有利于这些集团的产权结构而无视它对效率的影响。此外,由于统治者偏好的多元性,财富仅仅是被统治者所重视的许多效用中的一种,其他效用还有威望、历史地位、国际影响等。随着财富的增加,财富的边际效用在降低,而其他非财富收益的边际效用却在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就有可能界定一套有利于获得非财富收益却不利于财富增长的产权制度。  (四)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  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体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在人类社会产权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国家充当什么角色?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呢?“诺思悖论”已对这个问题作了形象的回答。国家仅仅在统治者的福利最大化目标的范围内促进和界定有效率的产权。历史上有效率的产权和无效率的产权都与国家有关。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界定和明晰产权。(2)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交易成本耗费大量资源。在今天的发达国家中,这些成本约占GNP的一半。[2](P245)合同的认定、生效、保护、执行等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经由法律的形式。国家以第三种当事人的身份,作为唯一能够通过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行机构的主体,能够降低交易费用。  (五)国家与制度创新:理论描述与历史分析  制度的基本功用在于约束追求主体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与此相关联,国家必须重视制度创新过程中制度安排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制度创新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制度创新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创新改变了潜在利润;二是创新成本的降低使安排的变迁变得合算。从制度创新主体来看,诺思把制度创新分为三种:个人推动的创新;团体推动的创新;政府推动的创新。政府推动的制度创新,即政府凭借特有的权威性,通过实施主动进取的公共政策,推动实现特定制度发展性更新的行为过程。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描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下面关于国家与制度创新关系的两大结论:  1.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是成本最低的创新形式。这是因为,在获利团体能够通过运作将部分成本转嫁给他人时,即使组织受益与成本完全相等,政府层次的净现值也高于私人或自愿安排的净现值。这时政府替代安排成为最佳创新安排。由于广泛存在“经济人”的“搭便车”的自利行为倾向,获利团体转嫁成本也是很广泛的。这样,由于统治者不存在“搭便车”的问题,就会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以适应相对价格的变化,因而,制度创新源自统治者而不是选民。又由于政府创新的组织成本较低,且个人或团体可通过政府强制力实现制度安排,因此,政府的强制力可以实现任何自愿谈判都不能实现的制度安排,从而产生极高的收益。在此意义上,政府安排能够比较每一种可供选择的竞争性组织的净现值,从中选出可获最大正现值的形式。  2.国家为个人和团体创新提供了外在制度环境的支持或约束。在制度变迁中,国家的作用体现为:第一,政府制度、法律规则等本身就是国家为个人和团体创新所提供的制度环境。任何个人和团体所推动的制度创新必须在这种环境中进行,必须符合国家设定的规则。第二,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会影响整个制度环境,使得某些集团实现一种再分配或趁机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成为可能。第三,国家总是支持能够增加其收入的个人和团体创新。但是,国家在一些集团或阶级控制下常常出现短期行为,看不到这两种创新带来的潜在长远收益,所以国家也可能凭借对暴力的垄断权,扼杀或阻止这两种创新。  诺思和托马斯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通过对经济史的研究,他们提出了对于整个经济史的总体看法:第一,制度创新是现代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制度的创新只有在国家收益同社会收益和谐、共同增长条件下才会成功。第二,国际竞争对于每个国家既是压力又是动力。只有成功地实现制度创新,建立高效率的所有权结构,才能实现经济增长,在竞争中站稳脚跟。西方世界的兴起以及当代拉丁美洲、亚洲和非洲大部分地区经济的动荡和停滞,从正反两方面有力地说明了制度创新的重要性。  (六)国家与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制度同其他物品一样,其替代、转换与交易活动也都存在着种种技术的和社会的约束条件。制度变迁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或对一种更有效益的制度的生产过程以及交易过程。[3](P71—72)在制度变迁模型中,比较著名的模型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在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国家的作用主要是以法律、命令等形式承认由个人或一群人响应新的获利机会而创立的新制度;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由于新制度本身就是国家(政府)以“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实现的,因此国家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为什么需要国家推进强制性制度变迁?第一,制度供给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第二,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物品,而政府生产公共物品比私人生产公共物品更有效,在制度这个公共物品上更是如此。第三,弥补制度供给不足。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因此使制度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最佳量,即制度供给不足,因此可能会持续地出现制度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制度变迁就会代替诱致性制度变迁。因为政府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意识形态等优势减少或遏制“搭便车”现象,从而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  二、有关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制度变迁的理论启示  20多年的改革过程实际上是国家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是一个由国家推动的制度创新过程。在中国,有效率的所有权结构尚未成形,市场发育不完善,个人和团体创新成本之大足以扼杀他们的创新冲动。只有在国家保护和推动下,才有可能实现创新成功。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理论对于中国的改革实践具有启示作用。  (一)国家要从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两个方面同时推进制度变迁  国家如何推进制度变迁,依据制度经济学的视野,要从制度变迁的需求和供给这两个方面发挥这种推进作用。  首先,从制度变迁的需求角度来看,国家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在于:(1)通过改变产品和要素的相对价格来促进制度变迁。国家可以有意识地采取某些措施,通过积累某种产品或要素,改变相对价值,引发制度变迁。这方面正面的例子如美国18世纪末19世纪初,通过购买、排挤、谈判及战争等手段将大片西部土地并入美国版图,促进了美国式农业生产制度的形成、发展,构成了美国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源泉。反面的例子如中国曾一度鼓励生育,造成人口数量激增,过大的人口压力造成了劳动力与资本、土地资源等要素之间的一系列矛盾,使中国在很多领域内不得不采用了一系列低效率的制度。  (2)通过引进或集中开发新技术、推动制度变迁。国家可以将国内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起来更快地开发或引进某些新技术,以便激发制度变迁。例如,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全力推行“殖产兴业”政策,促进了近代企业制度在日本的萌芽、发展。  (3)通过修改宪法来促进制度变迁。例如,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个体经济、三资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结果促进了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多种经济形式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并推动了一系列规范这些经济成份行为的法律制度如合资企业法、个人和合资企业所得税法等的建立。  (4)通过扩大市场规模,引起制度变迁。国家可以消除区域间的人为的壁垒,使分割的国内市场得以统一,市场规模得以扩大。由于利益的驱动,在涉及地方之间的经济问题时,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倾向永远会存在,导致市场分割。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双层司法体制,根据案件性质而非案件大小来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司法的职责,这样可以使中央一层的司法不受或少受地方政府的影响。独立于地方的中央一层司法体制是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国内统一大市场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  第二,从制度变迁供给的角度看国家的作用。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理论,国家可以凭借自己的优势,降低制度供给的成本,拓宽可供选择的制度范围,以增加制度的供给,从而解决制度供给的持续性不足问题。(1)改变宪法和现存制度安排,使其朝着有效率的制度方向变迁。日本的明治维新和中国的改革开放是这方面成功的两个典型范例。(2)通过加快知识存量的积累,提高制度的供给能力。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将直接促进制度变迁的供给。而国家可以通过法令、政策等形式,给社会科学研究创造宽松的环境;加大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投入;扩大对外交流学习,促进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和知识存量的积累。(3)国家利用其强制性和组织的规模经济优势,直接进行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要付出成本的。国家则可以发挥强制性和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或弥补制度供给中的各项费用,使制度创新成为可能,或者使制度创新的收益极大化。在现代市场经济演进过程中,统一的货币信用制度、度量衡制度,以及国防、教育等制度的建立,都是国家直接提供的。  (二)由于存在“诺思悖论”,在改革过程中,要努力预防及消除国家的消极作用  如前所述,“诺思悖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不可解的。既然人们不能没有国家,解决“诺思悖论”的有效途径,就在于创造一种有效的制度,加强法治,尽量发挥国家在产权制度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为此,至少要明确以下两点:  1.明确国家在产权方面的两项基本职能。一是为产权的运行提供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二是提供产权运作的规范。国家应该为产权的运作提供“游戏规则”。如资产评估、产权度量、产权交易法规、产权交易契约以及产权市场的建立都需要国家制订相应的法规。  2.利用宪法和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要消除国家的消极作用,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加强法治,通过法律约束政策行为。国家具有经济人特征,而且,由于国家的权力天然的大于企业或个人,因此,政府对经济随意干预的倾向很难自我抑制,必须通过法律来约束政府行为。当前在中国经济领域中存在的政府部门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经济政策朝令夕改,对某些市场的过度规制,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等,都是因为政府行为没有受到约束。因此,在今后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要利用宪法和法律来限制政府权力,使政府与经济保持适当距离,使政府成为一个有限制的和有效的政府。中国目前所推动的“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就是把原来的一个无制的和无效的政府转变为一个有限的和有效的政府。[4]  (三)充分发挥国家在产权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中国的产权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经济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导多元产权主体并存之上的。不同的产权主体就意味着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公有制经济内部也会产生利益矛盾。在交易费用过高、产权难以清晰界定的情况下,需要由国家来协调这些企业之间的关系。  例如,由于特定制度环境的约束,中国政府在乡镇企业的制度变迁和发展中起着非常独特的作用。一般地,在乡镇企业制度变迁中,政府的角色是充当“利益相关者”,但在特定层次上,它又可以“创新主体”的面目出现。中国目前制度变迁的现实路径遵循着“三阶段”的特性,在权力中心的供给主导型和微观主体推动的诱致型阶段中间存在着地方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阶段,地方政府成为“第一行动集团”,而中国目前即处于这一阶段。[5]也即地方政府在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中起着日益显著的作用。而这一作用正是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乡镇企业的制度变迁中,中央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和意识形态倾向影响乡镇企业的制度安排。由于资本积累的原始条件不同,乡镇企业在不同地区的发展出现了不同模式,如苏南模式、晋江模式、温州模式,在不同性质、不同地区的乡镇企业中,政府可以发挥不同的影响和作用。  (四)充分发挥国家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  由于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是成本最低的创新形式,同时国家为个人和团体创新提供了外在制度环境的支持或约束,因此,国家在制度创新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农村的改革过程看,尽管包干到户的责任制形式由安徽省凤阳县小岗生产队首创,但其后来的推广则离不开政府的作用。从城市改革过程看,作为城市改革体系重点的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中央政府对之进行自上而下的制度创新。国有企业改革中先后出台的“扩权让利”、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和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等举措都是党和政府自上而下推进的。  从中国农村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改革历程中可以看出,政府在制度创新中起着主导作用。但须注意的是,在改革的初始阶段和改革的后期,政府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在改革的初始阶段,由于权力中心是改革的倡导者和组织者,权力中心的制度创新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方向的主导因素。同时,改革初期中央政府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不得不进行制度变革。[6]此外,改革的方向、速度、路径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拥有最高决策权的核心领导者的偏好及其效用最大化,改革过程中社会效益的增进是以核心领导者能获得更多的效用为前提的。[7]因此在改革初期,政府在制度创新中起主导作用。但越到改革的后期,政府从事直接的创新活动的动力越弱。这主要是考虑到自身知识的限制,为降低制度创新的风险,政府可能退出创新,让地方和社会成员成为创新主体,而自己则根据各地的创新绩效进行法官式的裁决。[8]  收稿日期:2000-07-20【参考文献】  [1]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2]道格拉斯·C·诺思.交易成本、制度和经济史[A].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C].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3]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4]钱颖一.市场与法治[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3).  [5]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兼论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行为[J].经济研究,1998,(1).  [6]张宇燕,何帆.由财政压力引起的制度变迁[A].天则论丛(1998)——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C].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7]胡汝银.中国改革的政治经济学[J].经济发展研究,1992,(4).  [8]周业安.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J].经济研究,2000,(5).

  • 【面向研究生】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分税制二十年:制度及影响”研究生论坛征文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分税制二十年:制度及影响”研究生论坛征文1994年中央政府推行的分税制改革显著地改变了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央地方财政关系。这次改革为理解当前我国政府行为及经济发展方式、特征及潜在问题提供了重要视角。今年是分税制改革二十周年,为了进一步理解这次改革及其影响,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当代中国政府治理研究中心(筹)”及《世界经济文汇》编辑部于2014年4月26日-27日主办“分税制二十年:制度及影响”研究生论坛。论坛欢迎国内外高校研究生(硕博士)围绕分税制这一主题踊跃投稿。届时将有相关领域资深学者主持分论坛并点评入选论文,其中的优秀文章将被推荐至《世界经济文汇》进行匿名评审。所有参选论文(中英文皆可)请于2014年3月31日前通过E-mail发至会议信箱fenshuizhi20fd@163.com,并请在标题栏注明“参会论文”字样。征文作者会于2014年4月5日前接到是否入选的通知。应邀参会的作者将承担交通费及住宿费。论坛会务联系方式:联系人:段伊戈联系电话:18817362276联系邮箱:ygduan11@fudan.edu.cn

  • [转] 周业安:关于当前中国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反思

    转者按:周老师的文章站的层次很高,我想对中国的制度经济学爱好者是有一定启发的。我的看法是:(1)中国制度经济学的滞后,并不全归结为主流化的原因,最根本的是中国的经济学家并不想去下工夫了解制度变迁的本身及历史。(2)至于那种分析进路,可以是并存,也可以是融合。CTE与经济史、制度比较各有所长,不可偏废,关键在于用的熟练,对口。(3)解释中国的制度变迁,离不开对中国文化价值观特性的了解,这一点也需要借鉴心智模式理论及行为经济学的成果。关于当前中国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反思[1]     周业安    内容摘要:新制度经济学自科斯以来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设的研究方法,即以案例研究为主的经验实证分析,这是因为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导致的。但是,国内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建立在对理性选择模型的简单理解的基础上,再加上对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简单两分法,不仅没有提炼出自己的想法,而且无法有效的把握案例研究方法。国内新制度经济学家所致力的主流化实际上阻碍了研究本身。关键词:新制度分析、经验实证、理性选择模型新制度经济学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学家在研究中国经济问题时所运用的最早和最持久的理论依据和工具之一,经过近20年的模仿和局部创新之后,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似乎陷入了低谷,这一方面是因为其他经济学分支越来越强有力的挑战和转轨过程中经济现象的日趋复杂;另一方面则是和国内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狭隘视野有关。本文将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这个似乎人所共知的问题着手,分别讨论新制度经济学在研究某个特定对象时内部出现的分野及相对的局限条件,着重指出国内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落后并不是在所掌握的工具上,而是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脉络和局限条件本身缺乏深刻的理解。本文指出,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要走出低谷,和国际接轨,必须和国外的新制度经济学家站到同一个起点上,中国丰富的制度实验资料正是这一目标的保证。一.边际成本的引入与作为经验科学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按照科斯的说法,新制度经济学这个名称是由威廉姆森提出的,目的是与早期康芒斯等人的老制度经济学相区别。[2]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中,政治、法律、货币、习俗等制度形式对经济体系的作用或多或少都得到认可,但是,这些传统的研究要么假定制度是外生给定的,或者假定制度不影响经济绩效,如新古典经济学;要么假定制度可以无成本地运行,或者没有专门的分析制度运行成本,如斯密、马克思的古典制度分析和凡勃伦、米切尔、康芒斯等的老制度经济学分析。由于制度是不重要的,或者制度可以被无成本地生产与选择,所以,不需要专门的制度理论。科斯在评价新制度经济学出现以前的经济理论时说得非常中肯,他在获诺贝尔奖时所作的讲演中提到,亚当?斯密以后的经济学家主要致力于模型化那只“看不见的手”,“被研究的东西是经济学家心目中的、而不是现实中的体系。我曾称之为‘黑板经济学’。企业和市场似乎都有名无实。------更令人惊奇的是,在关注定价体系时,竟忽略了市场,或者说忽略了制约交换过程的制度安排。”[3]他进一步提到,“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说明,在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是像经济学家经常认为的那样,是物理实体,而是采取确定行动的权利和个人拥有的、由法律体系创立的权利。”[4]科斯的确不是第一个正视交易背后的权利关系的人,斯密、马克思或者更早的思想家已经很关注这些问题,但正是科斯第一次通过边际分析方法解释了现实的制度的内生化及其对经济绩效的影响。科斯对经济学的贡献常常被定位到思想创新上,但其独具特色的研究方法却被很容易被人们忽视。从科斯的论文中可以发现[5],其研究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仅仅研究现实的经济现象,不仅研究的对象是现实中出现的具体案例,而且模型的假定条件也要符合现实[6];二是注重以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重视归纳,但不排除演绎;三是从边际上着手。科斯迄今为止发表的论文数量很少,而且都是研究一些细小的问题,比如灯塔制度、电讯产品生产和消费出现的纠纷、农夫和养牛者的利益纠纷、环境污染等,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对这些细小的经济现象都是熟视无睹,但科斯显然不这么认为,他发现,所有这些纠纷的背后其实是产权的界定和变迁,而产权结构的重要性又要取决于利益关系人之间相互协调和影响的成本。纠纷的解决有很多的机制,人们选择某一种机制的标准是每一种机制所内生的交易成本在边际上的大小,比如法律诉讼和私下协商,当两者的边际交易成本相等时,制度均衡出现了,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现实的世界会存在多样化的制度安排;同时,如果前者的交易成本在边际上小于后者,那么当事人就会选择法律诉讼,这就可以解释不同状态下当事人会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最重要的是,如果交易成本很小或不存在,那么各种制度就是多余的,现实的经济中制度的显要地位和多元化恰恰反映了交易成本的现实性,而这些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时被忽视的。科斯反对新古典经济学那种“黑板经济学”式的研究,同时也不赞成老制度经济学和古典制度分析那种描述性的研究方式。老制度经济学和古典制度分析最大的不足并不是在思想上,而是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在过去的制度分析中,一直是从总体上来把握制度变量,比如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征和后果;或者家庭、国家、法律、政治等制度安排作为一个整体的性质、演化及其对经济体系的影响。这种所谓方法论整体主义除了对各种经济制度作了粗糙的描述以外,实际上并没有告诉人们关于制度的详细故事,这些分析仅仅留下了一堆有待证明的猜想而已。例如,过去的制度分析把企业和市场处理成不同利益集团解决利益纠纷的场所,其中起作用的制度要么是习惯和文化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要么是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是作为决定当事人行动的社会整体出现的,当事人的行为反映了这些制度的特征。而科斯从一些具体的企业活动中发现,企业和市场本身就是协调利益关系的制度,企业和市场的共存说明了两者的交易成本的相对大小。在科斯那里,任何制度安排都是当事人根据具体环境自由选择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科斯所运用的仍然是新古典的理性选择模型。所以我们才说,科斯重视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但不放弃演绎推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纯粹归纳的不足。科斯的制度分析和以前的制度分析最大的不同则在于,通过引入边际分析,使得各种具体制度的起源、性质、演化和功能等的研究可以建立在以个人为基础的比较精确的实证分析上。科斯在制度分析中引入边际交易成本的意义在那儿呢?从张五常(1969)当年写作《佃农理论》开始,新制度经济学就表现出过去的制度分析所从未有过的活力,那就是制度研究可以在经验实证层面上进行了[7]。这恰恰满足了波谱尔关于科学的可证伪性要求[8]。因此,在我看来,科斯论文的意义并不在于创立了新制度经济学,而是通过边际交易成本的引入,创立了可以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这是科斯以前的制度理论所无法做到的。如果制度分析仅仅停留在价值观的讨论上或一般性的规范分析上,那么人们就不可能像今天这样对制度的性质及其演化做出深刻的理解。科斯的开创性研究导致了制度分析的复兴,这一复兴并不是得益于科斯使人们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而是在于科斯教会了人们如何接近科学的研究制度问题。后来诺斯等人的经济史研究、张五常等人的契约探讨、威廉姆森等人关于组织的理解等等都是从现实的经济形态出发,检验理论的合理性,如果理论不符和现实,就需要修正理论模型本身。这种强调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没有陷入象牙塔式的推理,而是从实际发生的事件中挖掘理论,所以,这种新制度经济学特别重视案例和历史[9]。由于实际经济过程的复杂性,导致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必然从细节处着手,试图在讲故事中解释制度的演化,从这一点来看,这种制度分析既没有古典制度分析和老制度经济学那种宏大的框架,也没有新古典经济学那种精致的演绎。因为注重实际制度安排运行中的细节,难免一叶障目,这就给新制度经济学范畴本身的界定带来很大困难。但是,科斯所引发的新制度经济学运动并不是完全按照其原有的思路展开,在后来的研究中,古典制度分析、老制度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等均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相互的融合中形成了不同的子分支,众多的子分支构成了作为一个整体的新制度经济学。由于这些分支存在很多差别,导致国内的研究出现方法上的混乱,这一点在最后一节讨论。二.经验实证的新制度分析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野科斯的研究方法建立在理性选择模型基础之上,但他用于证伪的论据却不是大样本的特征值,而是一些小样本(或称为小故事)特征值,这就难免使人疑惑。事实上,科斯的这种处理的确对后续的研究带来了巨大影响,简而言之,就是以理性选择模型为主要研究范式的分支和以小样本为基础的经验实证分支之间在新制度分析上的分野。历史的看,各种不同的制度分析模型实际上来自相应的理论渊源,按照其理论内核来整理,可以得到三个大类:一是契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一是交易成本经济学;一是制度演化理论[10]。契约经济学直接源于科斯,科斯对企业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的讨论使得人们注意到经济活动的协调机制的自我实施性,也就是说,如果经济当事人的利益矛盾可以通过契约的谈判、制订、修改和违约惩罚等来解决,就不需要政府的直接干预,因此,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设计出这种可以对当事人形成自我约束的契约,这些契约就构成制度安排。科斯对边际交易成本的处理在这里得到直接应用,交易成本在契约活动中就体现为契约成本,边际契约成本和收益决定了一项最优契约安排的选择。此时,当事人面对的不再是复杂环境的约束,而是契约成本的约束,给定某个水平的契约成本,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竞争市场假定仍然适用。所以,契约经济学本质上是一个新古典框架中的制度选择理论模型。通过对边际契约成本的认识,新制度经济学可以和新古典经济学一样运用纯粹的演绎方法,从一些基本假定条件来推理复杂制度的产生和变迁。诺斯等人早期发展的制度变迁理论实际上就是关于制度选择的动态优化问题,在诺斯那儿,制度变迁通常也是从边际上开始的,边际制度安排的变化则是当事人的跨期最优选择结果。公共选择理论不过是关于社会契约的新古典模型,布坎南等人试图寻找的是一个社会中选民如何通过理性选择来实现自身权益的最优保障。尽管布坎南和诺斯等可能并不完全同意他们自己和众多的继承者发展的模型。由于契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的新古典化,所以许多人认为新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模型是等价的,并且由于这个分支与主流经济学有效融合,因此经常被国内人看作主流的新制度分析。但是,制度的形成和演变是一个复杂过程,仅仅依靠新古典理性选择模型不足以反映现象后面所隐藏的本质,哈瑞等人(Hira,A.andR.Hira,2000)最近指出,新制度经济学正确地认识到理性选择模型的局限性,但在处理这些局限条件时显得很矛盾、很混乱,特别对技术、文化和观念等因素的外生和内生处理上,新制度主义的理性选择模型并没有一致的共识,这一点在卢瑟福(1994)那儿也有详细的分析。正是考虑到这种模型的局限性,所以威廉姆森并没有象阿尔奇安、德姆塞茨、张五常和哈特那样迈入主流,而是试图把康芒斯和西蒙、科斯、巴纳德等人的思想结合起来,从经济学、法律和管理学的交叉点上研究组织问题。一方面,威廉姆森认识到,经济生活中组织的多样性说明每一种组织必然存在一个边界,和科斯一样,他也认为组织的边界是由边际交易成本决定的,当一种组织内部的边际交易成本和外部的边际交易成本相等时,组织实现了均衡,从这一点看,他部分接受了理性选择模型。另一方面,威廉姆森不完全接受理性选择模型,而是坚持西蒙的有限理性假定和巴纳德的组织人假定,认为经济生活中的当事人实际上是契约人,这种契约人既存在认知能力上的不足,而且也可能受信息成本的约束;组织的活动要分解到单个契约人的行为层次上研究,但契约人本身则处于一个交易关系中,其行为会带来外部性,同时也受到其他人行为的干扰。结果,契约人在决策时,除了面临环境不确定性的约束,更重要的是要面对当事人行为不确定性的约束。基于这些不同的假定,威廉姆森的理论中虽然以单个人的行为为基础,但更重要的是强调契约关系中的个人,由此不仅可以研究标准的新古典契约,而且还可以扩展到权威、强权、关系网络、文化等组织必然包括的元素的分析。在这一点上,威廉姆森的理论已经脱离了主流的理性选择模型,试图调和理性和非理性、规则和习惯、经济人和社会人等社会科学中由来已久的矛盾范畴。由于威廉姆森的理论试图做一种调和,也就无法象新古典模型那样做精致的理论模型,显然,对经济生活的现实模拟与牛顿世界是矛盾的。科斯早就认识到这一点,其实他自己并不赞成新古典范式,尽管其结论是符合新古典精神的。科斯所运用的以案例研究为主体的经验实证模式在经济学中并不普遍,因为主流的经济学通过计量模型的设计可以处理大样本数据,而主流经济学家也相信,只有通过大样本数据的反复检验才可以发现和证实经济生活中普遍的规律。但是,案例研究在管理学、社会学和法学中却被普遍应用,而这些学科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一种制度分析基础之上的。如果制度作为研究的基础,那么当事人的处理就不能原子化,社会约束必需纳入进来,新古典模型中的约束条件根本不足以表达社会约束的复杂性,人的行为的多元化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此时对各种制度的抽象仅仅可以表达那些可以标准化的东西,而对一项制度安排来说,可以标准化的东西往往是外显的,恰恰可能是不重要的,这意味着制度研究中的大样本检验根本无法解释制度本身的性质。因此,威廉姆森建立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绝大多数依赖案例的检验,通过个案的累积来获得大样本类似的效果。正是这种研究特点,使得交易成本经济学正逐步离开主流经济学,逐步向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靠拢。制度研究中的这种以交易成本为基本分析单元的案例实证模式在历史制度分析中得到一定的体现。在诺斯的研究推动下,巴泽尔、尼尔和格雷夫等人研究了一些国家某个特定时段的制度特征和经济绩效的关系,发现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远比我们原先理解的要复杂,特别是制度的自我实施强度对制度安排的影响非常重要,这恰恰证明了选择自由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所在。不过,这些研究进一步发现,选择自由可能是一个被决定的变量,奴隶在法律上没有选择自由,但个人知识的积累和奴隶主的企业家活动可能事实上赋予了奴隶一定的选择自由,这部分自由决定了努力的积极性和私人财产制度社会化的可行性。因此,公平地说,诺斯等人的经济史研究或新经济史运动实际上是从历史的角度做的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而这种研究恰恰不是大样本的,诺斯等人更多的依赖个案的分析,从案例中推断一种制度的共性和特性。这种历史制度分析同样隐含的体现了边际原则,诺斯就认为,制度变迁从历史上看更多的是从边际上开始的,也就是说大多数制度变迁都是渐进式的。显然,威廉姆森和诺斯等人的研究一开始带有理性选择模型的痕迹,但随着他们对制度演变的认识的深入,和契约经济学的分化也就变得明显。在威廉姆森那儿,等级和市场之间的替代和互补关系被扩展到组织均衡,从个人原子化的交易到等级严密的政府,构成组织的谱系,其中众多的组织中间形态呈现不同的特征,从而形成组织之间的替代关系;但是,契约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导致每种组织在面对相应的环境时,都不可避免的产生出局限性,从而导致各种组织之间的互补关系,组织的多元化由此形成,均衡取决于各种组织的边际交易成本的相对大小。特别是,在威廉姆森后来的理论探索中,契约的延展性和部分组织的权威性得到关注。前者暗示契约的治理形式可能随交易的过程自发演化;而后者把等级看作裁决利益纠纷的内部法庭,这样在一个契约集合中就有了更高一层的治理机制,这一机制常常被新制度经济学的批评者成为“权力”。诺斯的转换也是很明显的,在其专门的制度变迁理论构建中,制度动态优化模型中被安装了路径依赖装置,这就使得长期契约的最优设计不太可能,偶然的扰动因子常常决定制度演化路径。可惜的是,威廉姆森和诺斯等人都没有继续讨论演化过程的条件、特征及后果,而这一点正是哈耶克等人一直强调的。哈耶克所论证的自发秩序演化和内在秩序与外在秩序的对立统一正是一个完整的制度变迁模型,这一模型迄今能够被有效处理的工具是演进博弈论,但是这种方法实质上是适应性预期为基础的贝叶斯学习机制,违背了哈耶克的认识论。这一点最后一节还会进一步说明。所以,契约经济学和交易成本经济学、新经济史及制度演化理论等都可以归结到新制度经济学门下,但无论是模型内核还是研究方法,两者均有本质的差别。如果从工作重点上看,笔者更愿意把契约经济学称为规范的新制度分析;威廉姆森和诺斯等人的制度分析可以称为经验实证的新制度分析[11]。三.个性化与主流化——中国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困惑?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科斯早期开创性论文在一个理性选择模型中运用小样本特征值来实现其观点的可证伪性,这一方法上的矛盾后来演变出了契约经济学和其他新制度分析的分支。由于契约经济学开发了大量的数理模型,并且论文大多发表在公认的一流刊物上,所以国内学者一般认为它是一种主流的新制度分析。而交易成本经济学等由于试图抛弃理性选择模型,再加上模型化不够,逐渐退出主流刊物,所以似乎使人觉得这些新制度经济学分支在走下坡路。这种认识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国内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把主流化作为最重要的任务[12],并且有意或无意地忽视JITE(制度与理论经济学)、JEE(演化经济学)等制度经济学的主流杂志,也就是说,当新制度经济学的重心转移时,我们并没有及时跟上,结果造成现在的“主流”误区。很明显,从现在国内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低潮可以看出,主流化的力不从心严重阻碍了理论研究本身。1、重塑制度分析的认识论基础——科斯的研究方法的矛盾与解决在进行制度分析时,背后的认识论问题常常被研究者所忽视,即使向科斯这种理论大家也不例外。前几节已经指出,科斯的研究方法存在令人困惑的一面,一方面,科斯从边际成本着手,把新古典的理性选择模型运用到制度分析中,使得制度分析得以精确化;另一方面,科斯没有采用计量经济学模型来证伪自己的理论,而是选择了个案,试图通过个案的连续性展示来获得大样本的效果。如果理性选择模型可以充分揭示制度相关的各种现象,那么构成决策变量的特征值应该可以标准化为共同的知识,比如价格和数量。显然,可标准化的变量正是大样本为基础的计量经济学模型所适用的。科斯没有使用大样本检验,可能是意识到和制度有关的特征之中关键的部分无法标准化,但正是在这一点上,其后的研究明显分歧了,契约经济学把理性选择模型作为制度分析的主流工具,从而把新制度经济学成功纳入主流经济学,而交易成本经济学和制度演化理论则重新寻找理论的基础。所以,尽管科斯开创了独特的新制度研究方法,但缺乏相应的认识论基础作支撑,结果误导了部分后来者。威廉姆森和布坎南等人显然意识到了科斯的局限性。威廉姆森在一系列市场和等级的研究中,所依赖的关于人的认知能力的前提就是西蒙所倡导的有限理性,不过,威廉姆森并没有强调有限理性自身的局限性,因此,应用过程中总是脱离不了新古典的影子。实际上,西蒙的有限理性概念通过一定的技术化处理,可以获得适应性预期同样的效果,这种通过技术可以完成的学习机制在制度演化模型中得到充分运用,但仍然不足以说明制度演化本身,诺斯等人对制度演化的理解没有更好的后续工作可能源与此。布坎南比威廉姆森更清楚的认识到,新制度经济学仅仅讨论了特定制度安排下的当事人互动关系与后果,没有讨论更广泛的规则结构背景的影响[13]。在他看来,经济实际上是被一组规则所规定的,这些规则被称为“宪政”;人们选择宪政作为行为约束是为了应对不确定性,规则稳定预期,从而解决了每个人认知上的差异。因此,布坎南认为,科学化不能有效揭示经济活动的本质,因为理性选择模型是要求当事人认知一组确定关系的变量,而对于认知差异的当事人来说,变量的关系时不确定的,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组规则来达成共识,然后在这组规则下从事交易。布坎南显然认识到,公共选择模型需要相应的认识论基础,而哈耶克的思想正好可以满足。这不仅是因为两个人有共同的思想渊源[14],更重要的在于,哈耶克的认识论思想与布坎南的立宪理论是相通的。哈耶克明确指出,人的认识来自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部落文化所遗留的集体特征;另一部分是个人在环境和教育的作用下形成的独特文化,前者对后者起到明显的限制作用[15]。两种文化特征构成单个人的感觉秩序,这种秩序是在演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这种自发秩序使得个人所积累的知识只能是经验性的,是一种可能犯错的秩序,通过新的经验对原先知识的证伪,学习机制持续作用。因此,获得知识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个别过程,一方面,通过相互交流,知识扩散使得可靠的只是作为整体性知识被单个人所确知;另一方面,个别的知识获得过程使得个人无法知道其他个体所知道的东西,并且人们知道的越多,个人所能吸收的知识在整体知识中所占份额越少,结果表面上看人们知道很多,实际上人们处于一定程度的无知当中[16]。因此,在哈耶克看来,理性并不是制度选择的必要条件,给定知识形成的个别化过程,社会中知识的分布是分散的,每个人既面临可靠知识的总体,又面临独特的经验性知识的差异,无知的个人通过学习机制和持续试错来发现新的知识,任何试图通过知识标准化的制度来协调当事人行动都是徒劳的。这种强调个性化的认识论在波兰尼(1958)那儿也有系统论述,在波兰尼看来,知识一部分是明示的(也就是可标准化的),还有一部分是默示的(不可标准化的),两者都是客观的,但不同于客观主义知识论,波兰尼的知识是客观性和个人化的有机结合。显然,波兰尼和哈耶克的知识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种认识论构成演进理性主义的基础。正因如此,制度研究在近年来越来越倚重演化模型,这恰恰是后来者重新回到哈耶克等人发展的认识论传统的结果。2、主流化的本质是标准化,它不代表制度研究的主流契约经济学依据理性选择模型,这种模型要求变量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并且可以通过方程式表达出来,理性的经济人只要依据这些方程式求最优解,所以,弗里德曼才认为,假定是否符合现实并不重要,只要模型本身具有预测力。这种方法论早就被哈耶克、布坎南等人批判过,在他们看来,经济是无目的的,理论模型本身不具有预测力,只能更好的解释已经发生的现象,通过经济现实的真实再现,揭示现象背后的轨迹。很明显,这种方法论的分歧根植于认识论的分歧上。理性选择模型标榜科学化,依据客观主义的知识观,它所要求的是清除所有个性化的东西,以从中提炼出普遍规律,计量经济学依赖的大样本特征值就是如此,在一个大样本的范围内,成为共性的正是可以标准化的普遍特征,所有不能标准化的个别特征被认为是不影响结果的,或者是作为误差项。哈耶克恰恰反对这种认识论,如上所述,他的理论的前提是知识的分散化,也就是个性化,由于个人的知识有一部分很难标准化,也就无法通过外显的计划机构来组织。强调知识的个性化对制度研究尤其重要。通常来说,制度就是社会交往规则,这些规则有一部分可以明确界定,并通过书面形式写下来,如各种法规和章程等;有一些不可以明确界定,只能通过习惯性遵从或意会或默认,如文化、习俗等。前者被称为正式制度,后者被称为非正式制度。显然,正式制度体现了可标准化的知识,而非正式制度更多的体现了个性化的知识。从制度的实际形态来看,一项完整的制度安排的理解不仅包括正式制度,而且也包括非正式制度,或者说,一项制度既有正式的部分,又有非正式的部分。道理很简单,以企业为例,正式制度包括激励制度和治理结构等,但是,如果不考虑非正式制度安排部分,这些正式制度即使存在,也毫无意义。套用社会学中的一个术语,就是这些正式制度安排是嵌入在非正式制度安排中,任何简单剥离两者的意图都是徒劳的。这种嵌入关系决定了相关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只能作为一个制度整体来理解。科斯所要处理的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正式契约,而是把企业这个整体制度简化为一组契约的集合,不过一旦做出这种简化,制度分析本身就表面化了,因为签约各方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而是嵌入在某种关系中的个体,委托代理模型轻易地把这种嵌入背景省略,也就不能真正理解制度的作用。主流的新制度分析要寻求一个确定的均衡,或称最优制度安排,就必须设定一系列稳定的因果关系,即使不考虑当事人理性预期的局限性,这种关系设定也要求交易是可以标准化的,事实上,当事人理性预期和交易关系标准化必须同时存在,因为后者忽略了不确定性,前者才有成立的可能,所以,威廉姆森一开始就反对这种关系标准化的处理,他所发明的资产专用性概念和贯穿始终的行为不确定性假设都是针对非标准化的部分。对制度研究来说,建立在标准化知识基础上的理性选择模型尽管有用,充其量仅仅能解释一些制度表象,真正决定制度绩效的却是以个性化知识为基础的非正式制度安排部分,这可以理解制度分析中大量使用案例的原因,因为非标准化的东西只能通过讲故事的方式才可能说清楚。从这个角度看,契约经济学对制度研究的贡献其实不大。3、中国新制度经济学的困境和取向由于所谓的主流化其实就是标准化,并不代表新制度分析的主流,所以,国内对新制度分析的主流界定实际上并不符合国外的新制度经济学发展趋势。从这几届新制度经济学年会上提交的论文看,形式化仅仅占一小部分,大多数论文都属于经验实证范畴[17]。这种局面并不说明形式化不重要,而是反映出现有的模型技术揭示制度的各方面问题的能力太有限了,如前所述,正式制度的潜在特征和影响通过交易关系的标准化能够推导出来,但非正式制度部分所治理的交易关系就无法标准化了,只能通过讲故事的方式才能说明清楚。当然,博弈论的引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让人们更好的理解了习惯和文化等非正式制度部分,但哈耶克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迄今即使通过历史制度分析也还是没有说清楚,包括哈耶克本人也是如此。由于制度只能作为正式部分和非正式部分的整体来理解,那么理性选择模型所依赖的经济当事人心理特征的良好定义只能内生于制度的非正式部分。考虑到正式制度部分仅仅是外显的、嵌入到非正式制度部分当中的,那么我们所讲的制度变迁到底是正式制度部分的变迁,还是作为制度整体上的变迁?笔者一直以为,把改革划分成激进和渐进毫无意义,因为这种划分正好对应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两分法,但通过对不同国家的制度转型过程的经验研究结果分析可以看出,那些实行休克疗法的国家并没有达到制度变迁的快速实现,表面上看,这些国家都迅速建立了和发达国家类似的正式制度,不过决定这些国家经济绩效的恰恰不是这些制度,而是那些潜在的还在缓慢进化的非正式制度。因为嵌入性的存在,原有的非正式制度部分还会作用于已经变革的正式制度部分,导致这些部分的异化。所以,我们经常看到先进制度的水土不服,原因就在于忽略了作为制度的整体所包含的复杂的嵌入关系。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简单两分法导致了理性选择与规则遵循、制度设计与演化之间的矛盾,主流的新制度分析依赖当事人的理性预期,把认知能力上的缺乏化解为信息成本的缺乏或交易频度,使得各种不完全契约模型和有限理性模型可以和主流经济学兼容,从而激励经济学家不断的寻找最优制度。不幸的是,作为整体的制度包含了复杂的嵌入关系,使得当事人的偏好是内生的,当事人会根据环境和经验的变化调整心理特征,从而无法实现理性预期。不过,适应性预期的处理也存在困难,因为当事人并不是完全被动的根据环境调整,这中间存在一个复杂的互动过程,就是说,人在决策时依赖其嵌入的社会关系,但人又不可能很盲目,纯粹是社会的动物,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正是建立在当事人在社会关系背景中的自主决策这一前提之下,这种自发秩序既不接受理性选择模型中的经济人假定,也不接受社会人假定,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威廉姆森称之为契约人,就是一种尝试。不过,威廉姆森缺乏一种演化的观点,而是在理性选择模型和自己的理解之间徘徊。布坎南在讨论立宪问题时注意到宪政的演化,但他缺乏执行层次的分析,所以在讨论具体的立宪问题时又回到理性选择模型。基于社会人假定的理论强调社会关系对个人的决定性作用,但无视个人的独立存在,不能很好的处理制度的可设计部分。演化经济学试图运用随机过程来模拟自发秩序,同样由于对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互动关系的简化,不能体现哈耶克自发秩序的真实含义[18]。可以说,哈耶克发展的奥地利学派的思想一直被冷遇,并不是因为其极端的自由主义思想,而是其所隐含的作为整体的制度的演化理论无法明确说清楚,更谈不上模型化。新制度经济学发展过程中的种种困扰迷惑了国内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视野,从过去15年的研究看,国内新制度经济学家正确认识到中国制度变迁的理论价值,并且应用了许多研究方法来解释各种新现象,一些有分量的文章开始出现[19]。但总体来看,研究进展并不令人满意,这大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流化的强劲动力促使众多的研究者一味追求理性选择模型的完美,忽视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内在关联;二是案例研究没有上升到揭示个性化知识在制度变迁中的关键作用的高度,使得很多案例本身没有精炼出有意思的观点。前面已经提到,科斯的矛盾就源于认识论的缺乏,而后来的各种制度模型已经开始融合哈耶克等人的认识论,强调制度演化特征。由于国内研究没有采取正确的认识论作指导,也就没有提炼出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型,缺乏理论指导的案例研究也就显得苍白。案例研究必须有正确的理论思想作指导,主流化在制度研究中的危害就在于,作为指导的理论单一的锁定在理性选择模型上,很少有人尝试探索其他模型,而从国外的新制度经济学发展趋势看,主流的恰恰是反对理性选择模型的各分支。形式化的演绎是重要的,大样本的经验实证也是需要的,但正如约翰●内维尔●凯恩斯(2001中译本)所指出的,纯粹的演绎和纯粹的归纳同样危害很大。对复杂的经济现象来说,演绎方法、经济实验及大样本为基础的比较分析都不可依赖,经济学家需要从大量的实例中直接观察并进行归纳,归纳先于演绎可能较为有用。德国历史学派更是强调政治经济学的社会方面,以及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相互依从的特征,因此,关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不仅必须以跨学科研究为重点,而且还必须有现实性。这些早期的关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的论述恰恰适用于现在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因为制度分析实际上也就是政治经济学的分析。当前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方向正是沿着科斯所创立的三个特征走的,并进一步试图克服科斯早期的比较静态分析的局限性,结合哈耶克等人的演化思想,发展出制度变迁的动态演化模型。国内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如果看不到这一趋势,势必走入死胡同。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尽管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离一个成熟的理论还有很大距离,国外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更多侧重于经验实证以及与社会学等融合表明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自觉努力。国内研究新制度经济学时把理性选择模型作为主导的研究方法,不仅不能给新制度经济学本身添砖加瓦,而且还浪费了身边的大量的具有研究价值的事件。原有的案例研究过于依赖理性选择模型,现在也走入困境,近两年已经很少有高水平的案例出现。如果国内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要走出低谷,只有弱化方法论的争论和理性选择模型的影响,从案例研究和历史制度分析着手,重点考虑制度的执行层面的特征与后果,当实际的制度形态和演化特征被深入研究后,才有可能对新制度经济学本身的发展做出贡献。参考文献:Friedman,M.,1953,“TheMethodologyofPositiveEconomics”,inEssaysinPositiveEconomics,ChicagUniversityofChicagoPress.Hayek,F.A.,1945,“Theuseofknowledgeinsociety”,AmericanEconomicReview,35,pp:519-530.Hira,A.andR.Hira,2000,“TheNewInstitutionalism:Contradictorynotionsofchanges”,AmericanJournalofEconomicsandSociology59(2).Masten,S.,1996,Casestudiesincontractingandorganization,NY:OxfordU.Press.Menard,C.(ed.),2000,Institutions,contractsandorganizations,Cheltenham,UK&Northampton,MA,USA:EdwardElgar.Williamson,O.E.,1985,TheEconomicInstitutionsofCapitalism,NewYork,TheFreePress.Williamson,O.E.,2000,“The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Takingstock,lookingahead”,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38,pp.595-613.[英]迈克尔?波兰尼,1958,《个人知识》,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中译本。[英]马尔科姆?卢瑟福,1994,《经济学中的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中译本。[美]罗纳德?哈里?科斯,1993,《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中译本。[英]约翰●内维尔●凯恩斯,2001,《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华夏出版社,中译本。[英]马克?布劳格,1980,《经济学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中译本。[英]罗杰?E巴克豪斯(编),1994,《经济学方法论的新趋势》,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中译本。[德]格尔哈德?帕普克(编),2001,《知识、自由与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译本。[美]詹姆斯?M?布坎南和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1999,《公共财政与公共选择:两种截然不同的国家观》,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中译本。唐寿宁,1999,《个人选择与投资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林毅夫,2001,“经济学研究方法与中国经济学科发展”,《经济研究》,第4期。张五常,1969,《佃农理论》,商务印书馆,2000中译本。周业安,2000,“中国的经济转轨与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经济研究资料》,第10期。周业安,2001,“新制度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工作论文。脚注[1]特别感谢唐寿宁博士对本文所作的指导和建议;本文曾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比较国际政治经济研究所的工作论文发表,感谢景跃进教授的支持;感谢武京闽主编的审阅和谅解。[2]参见Coase,2000,“The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inInstitutions,ContractsandOrganizations,C.Menard(ed.),Cheltenham,UK&Northampton,MA,USA:EdwardElgar.P3.[3][美]罗纳德?哈里?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中译本,第352-353页。[4][美]罗纳德?哈里?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中译本,第358页。[5]参见科斯(1993)的系列论文。[6]科斯对模型前提条件的看法和弗里德曼(Friedman,1953)的方法论观点有根本差别,后者认为前提条件是否符合现实并不重要,只要模型本身具有预测力。不过,林毅夫(2001)最近也强调,模型的前提条件不能太过偏离显示,才能对现象有足够的解释和预测力。[7]张五常在他的这本博士论文中,通过平均成本向边际成本转换的技术处理,使得科斯的理论得以在台湾农地契约的演化中得到检验。[8]关于可证伪对经济学科学化的意义参见布劳格(1980)。[9]案例研究近年来被新制度经济学家逐渐重视,前期成果已经被马斯滕汇编成一本文集,参见马斯滕(Masten,1996)。[10]更详细的分类参见Williamson(2000)和周业安(2001)。[11]契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也作一些经验实证,但这种实证和新古典经济学的经验实证很类似。交易成本经济学和历史制度分析则侧重于案例研究,从故事叙述中揭示原理。[12]主流化有两层含义,一层是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者试图得到国外主流经济学家的认可;另一层就是这些研究者在研究中国的制度变迁时基本上采用主流的新制度分析方法和思路。[13]关于布坎南的这些观点的深入讨论参见唐寿宁(1999)的立宪经济学的综述和制度经济学演进的回顾。[14]就是威克塞尔,参见布坎南对自己思想演变的介绍(布坎南等,1999)。[15]关于哈耶克的知识论的形成及相关的争论,参见帕普克(2001)。[16]哈耶克实际上说,知识的分散化是建立在知识的个性化基础上的,所以标准化的计划机制无法协调这些知识,只有市场可以做到(Hayek,1945)。[17]相关论文参见梅纳德(Menard,2000)编的论文集。[18]关于新制度经济学各种分支的讨论参见笔者今年的工作论文。[19]关于中国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综述参见笔者过去的几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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