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谓人人生而平等,并不是对于各种形式的资源分配的生而平等,而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平等。一句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否定资源分配上的平等诉求,却谈什么“生命权、自由权”,如何落实保障?不啻为空谈亦或欺骗。
法律面前平等?对于本身就不平等的法律,其面前的平等就是不平等。法律是人制定的,制定时未必都能反映正当,所以法律与正义是两个东西,不要混淆。法律就是正义,这只是一种假定;法制与制法是两个过程。法制只是贯彻法律,而制法则依据一些原则,而制法者依据的未必就是正义原则。正义原则是超历史,超国界、超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