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第六节 企业资本利息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采取过去的企业利润形式, 还是国有资产──企业资本利息形式,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我认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应主要采取企业资本利息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彻底理顺国有资产的产权,实现政企分开,使国有资产经营者──职工联合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经济体制改革,实质上是产品的分配机制的改革。它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品的分配机制,劳动力成为商品,从而获得工资──商品价格或交换价值量。而资本家为这企业的主人,资本家追逐企业利润为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特点。而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以按劳分配为特点。职工为生产资料──国有资产产权的主人。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仍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因此,职工──职工联合体要获得国有资产的产权,拥有国有资产的法人所有权,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企业利润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形式,并没有理顺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企业利润,决定了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因为企业职工与企业利润无关,也就是与企业经营好坏无关。从而职工的劳动力成为商品,成为国有资产购买的商品,而不是企业的主人。尽管我们从政治上可辩解说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但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企业利润的国有资产保增值形式,决定了职工不是企业的主人。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企业利润形式,也决定了国家行政部门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必要性。社会主义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当前,一些国有企业,不管国有资产的损失,乱发奖金,工资以及福利等等,就是一个证明。
只有企业资本利息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形式,才能理顺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这样,职工联合体拥有了国有资产的产权,国有资本经营好坏,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关,而直接与职工的劳动收入相关。这样,国家行政部门也就没有必要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且行政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没有了经济基础──国有资产的产权,政企也就自然分开了。
总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就是改革社会主义产品的分配机制, 也就是改革按劳分配的形式。过去,我国的按劳分配机制,与资本主义的按劳分配是一样的,它是建立在企业的产品经济的基础上,劳动力成为资本家或国有资产的商品。经济体制改革,就是改革这一按劳分配体制,采取企业资本利息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形式,使职工联合体拥有国有资产的产权,从而使按劳分配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
那么,国有资金的企业资本利息率是多少呢?这当然与银行利息率不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了资本主义银行利息率低于平均利润率,从而存在企业主收入。理论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决定了银行贷款利息率与平均利润率相适应,不存在企业主收入。不过,在社会主义实践中,银行贷款利息率是低于平均利润率的。这与过去国有资 产的产权仍由国家占有相适应。也就是说,银行贷款利息率的高低,与国有企业贷款的决定无关,而由国家行政部门决定。并且贷款的利益──企业主收入也归国家。所以,过去的银行利息率与市场无关。当然,当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资产的产权归职工联合体时,银行利息率就要受市场的影响。尤其是我国是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初级社会主义道路,允许私人资本的存在。因此,理论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银行利息率,围绕平均利润率上下波动,不存在银行贷款资本的企业主收入。而国有资金的企业资本利息率,与平均利润率相当。
不过,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是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初级社会主义道路的,不仅允许外国资本的存在,而且允许国内私人资本的存在。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市场将放开,从而,我认为,我国的银行利息率可低于平均利润率,从而企业资本利息率可低于平均利润率与银行利息率相适应,即存在企业主收入。不过,这企业主收入,不组成职工的工资。而是作为企业一职工联合体利润(可建立职工个人帐户)。这样,一方面保证了国有资产长期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为企业——职工的联合体的后继发展提供了资本。第三,企业主收入,将使职工了解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从而最大程度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资料到达一定丰富程度,这时生产资料的增加值与生产资料总价值之比有可能下降,这时,平均利润率下降。从而银行利息率和企业资本利息率也会下降。同时、当生产资料丰富到一定程度,生产资料增加值还会绝对下降,从而更大程度地降低了平均利润率。最终,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可主动地取消资本利润,也就是取消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能力,取消资本形成价值的能力。这时,银行利息率与企业资本利息率为零。社会产品的分配,就实现了完全的按劳分配原则。
第七节 国有资产再增值
不管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采取何种形式,即不管是国家ZF建设,ZF经营管理;国家ZF建设,社会经营管理;国家投资,职工联合体经营管理;国家投资,企业家经营管理。都适及国有资产增值和再增值问题。也就是说,存在国有资产的增值额的产权归谁所有的问题。
在过去,不仅国有资产的产权政企不分。或者说,国有资产的产权实际上归国家,但在理论上,国有资 产的产权又要求归企业或企业职工联合体。 这样国有资产的增值额的产权也政企不分。理论上,也要求国有资产的增值额的产权归企业,从而实现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增值和再增值。但实际上,国家ZF却用各种途经把国有资产的增值额收回,成为国家各级ZF的财政收入。例如高税率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形式,企业利润提成形式,等等,这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的良性循环和发展。
我认为,对于国家ZF建设,ZF经营管理和国家ZF建设,社会经营管理的模式,其国有资产的增值额,可收回国家,但这增值额,应归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而不是成为国家财政收入。因为这两种模式的经营管理。国家ZF──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起着投资者和建设者的角色,当然国有资产的增值额的再投资也归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至于国家投资、职工联合体经营管理和国家投资、企业家经营管理的模式,其国有资产的增值额的产权或法人所有权,应归职工联合体或企业所有。由它们负责国有资产增值额的投资和再增值。这样,也就要求对职工联合体投资的企业或企业家经营管理的企业,与其它企业同等对待,享受同等待遇,这是市场竞争的要求。否则就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循环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
过去,我国对国有资产的增值采取所谓社会主义企业──国有企业的利润形式,这样,不仅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高于其它性质的企业──变相的国有资 产的增值额归国家财政收入。同时国有企业的利润,还会被各级ZF部门提成,成为国家财政收入或部门开支的收入。这样,留给企业的国有资产增值额非常少,阻碍了企业自主采用或开发新技术、新工艺,阻碍了企业自主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从而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总之。我们在完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形式下,还必须正确处理好国有资产的增值额的归属或经营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资产增值和再增值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从而最大程度地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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