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_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在分析当前失地农民现状的基础上,对失地农民养老提出初步设想,并就具体操作中的相关问题提出解决途径。 论文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制度 失地农民是指在我国城市化背景下因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丧失土地的农民。当前我国这个群体正在迅速扩大。据估计,目前我国完全失去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高达4000万~5000万人。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的预计,2000~2030年,我国占用耕地将超过363.34万hm,失地或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超过7800万。失地农民由于在就业、收人等方面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生活很不稳定,在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造成了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为此,笔者探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途径。 1失地农民问题产生根源 1.1我国土地所有权不明晰 《土地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国家为了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但是,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大量盈利性商业项目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取得征地资格,尤其在拉动增长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为了较快提高经济增长率而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占用土地开发房地产,因此,完全意义上的公益性用地并不多。土地出让只能采取被国家征用的形式,一些商业项目用地都是由政府低价统一征收后再高价转卖给开发商,根本就没有农民与开发商的接触,农民没有与买方讨价还价的机会。 1.2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的平均产值的6~10倍,如果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综合补助不能超过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但是这种补偿办法忽视了土地资源差异而带来的增值差异,不考虑土地的位置,只考虑土地产值。这种补偿办法对大多数失地农民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他们不但没有得到所在区域变为城市后的收益,反而要为在城市边缘生活支付比原来在生活高得多的生活。 2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必要性 2.1征地速度超过了经济发展水平 因为城市非部门缺乏就业机会,而且失地农民的素质普遍偏低,使得大量农民失地又失业,我国现在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合理、科学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又没有能力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据,失地农民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只占总人数的5%左右。如果缺乏生活或养老保障,农民就会拒绝交出土地,政府的征地工作难以开展,城市化进程受到较大的阻碍。 2.2农民曾为国家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统购统销”,农民为国家的工业化付出了约6000亿~8000亿元的代价。应该给与农民以国民待遇,保证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社会公共服务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否则,失地农民被边缘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2.3“农转非”政策遭抵制致使城市化进程减缓 “农转非”政策在实际实施中并不顺利,究其原因在于农民拒绝接受“农转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既失去土地又无权分享城市化的成果而被城市抛弃,得不到任何必需的生活保障。农民对“农转非”的抵制必然减缓城市化的进程。只有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彻底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城市化才会更快速、健康、有序地进行。
关于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发展探析_经济学毕业论文 论文摘要:家庭养老是中国养老保障的主要形式。随着的发展,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出现了老人权威危机、保障主体缺位、交换互惠不对等、代际倾斜严重等问题。传统的约束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家庭养老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农村家庭养老的传承和发展应从规范化、政府支持、文化支撑等方面加以引导。 论文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养老保障;崇老文化 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细胞,自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后,家庭就成为相对稳定的基本社会单位,承担了繁衍后代的职能、生产职能、职能以及老、弱、病、残人员的保护职能。在中国,家庭养老一直在农村的养老保障中起着主导作用。以家庭养老为支柱,其存在基础可从经济和社会两个层面来认识。经济基础主要表现在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村老年人的经济来源主要是子女。同时,农村社会福利差、医疗水平低等社会基础造成了养老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为此,笔者将在分析农村养老变迁的基础上,提出农村养老保障未来的发展展道路。 一、农村家庭养老变迁 建国前后,农村家庭养老经历了一个从绝对主体到相对主体的转变。建国前,受着小农经济基础和传统美德文化及家国同构思想的约束,家庭养老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建国后,家庭养老一度被集体养老所取代,但这种取代只是物质上的,老人的生活照料依然是由家庭承担。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给家庭,于是家庭成了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家庭成员因此联结在了一起。长辈们在耕种经验与劳动能力上的权威自然形成了他在整个家庭中的权威,这种权威对他们老年得到赡养与照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转向非农产业,传统的生存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土地不再是农民的唯一生存来源,他们完全可以离开土地谋生。这种生存方式的可选择性,使得原本的耕作经验和方式渐渐被淡化,许多年轻农民完全靠非农职业获取自己的生活来源。父辈们的祖业对他们来说已经不重要了,他们能够离开父辈们的传统生活而独立地生活。这种纯农到非农的转换,无形中弱化了老一辈的传统家长权威性,同时无形中影响着他们老年生活的质量。从改革开放后的变化来看,农村养老承袭的依然是家庭养老,但其形式和内容与传统的家庭养老有所不同了。传统的家庭养老一般以大家庭或家族的形式出现,家庭养老在那时基本等同于居家养老,即老人和后辈们共居一家,由子女们供养着。而现阶段由于社会、经济还有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原因,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但家庭养老这一养老模式的主体地位还没有变,只是它的内涵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充实。 二、农村家庭养老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发展,社会经济现代化的加速,社会分工的细化,农村大量劳动力涌入城市。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背景下,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由此也开始面临着一些非传统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权威危机 小农经济生产的特性主要表现为生产经验和社会经验,生产和社会经验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因此,在小农经济社会,传统家庭的家长的生产和社会经验方面在家庭中有着绝对的权威性。但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大量青壮年农民完全可以离开土地而获取非农的直接货币收入,即经济基础有了可替代性,这显然会导致传统的劳动和生活经验积累的贬值,从而直接影响着传统家庭的老人在家庭生产中的权威性。这种权威的丧失直接影响到老人享受家庭养老的质量,因而可以说家庭养老已受到经济基础多元化的挑战。 (二)主体缺位 家庭养老主体缺位主要是由于现代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从而导致家庭功能弱化。现在农村家庭存在分家的习俗。一项表明,农村青年婚后一、二年都要建立自己的小家庭,而老人也有个图清静、少麻烦的想法。 另外,家庭外流或外迁因素,子女在外地学习或工作,两代人只好分居两地。显然,作为家庭养老,无论是传统模式或现代模式,都有两个基本因素决定家庭养老的质量,一是子女的支持和关照程度;二是自身的一些因素,如经济实力、健康状况、人际关系等。
试论农村社会转型与新农村建设探讨_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新建设要求农村实现根本性的变革和转型,具体而言,就是要逐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二元制度,转变经济生产方式,塑造现代新型农民,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创造制度。而农村社会转型,又是新农村建设的归宿和目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转型;新农村建设. 引言 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已成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中国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的方位做出了准确的判断,并指出中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期,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面对新农村建设的复杂系统工程,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推进农村各项制度改革。 制度创新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经济制度创新和变迁有着密切的关系。回顾农村经济制度变迁路径,可以清楚地发现二者之间的关系。20世纪50年代初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完成,建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村经济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新制度的确立使农村生产者成为真正的生产主体和利益主体,潜伏在社会中的生产力被激发了出来,农民作为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在新的制度安排下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当新制度刚刚展现出其较好的制度效率时,新一轮的制度变迁因国家化目标的需要而随之发生,农村合作化、集体化生产的制度安排被确立,集体化制度安排在与其相配套的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在最初生产者同样以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性加入到团队生产中去,但是,由于集体化生产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更主要的是利益分配缺乏激励机制,导致了农村生产的低效率。与此同时,以二元户籍制度为中心的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把农民限制在农村和土地上,更使得农村劳动力过密化使用,在土地产出受地力限制不可能无限提高的情况下,过密化劳动力的投入进一步降低了队生产效率,也降低了队生产成员的经济福利。 家庭联产责任制是对集体化制度安排的创新,它通过科学处理国家、集体和生产者的利益分配制度而确立了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又一次调动了农村经济主体生产的热情,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创新是在国家计划体制没有根本改变下进行的,当经济体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之前,农民在没有外在经济机会和比较利益选择的情况下,对土地的专注投入的确提高了生产力和土地产出,但这种产出的提高是相对于计划体制下的土地产出而言的。相对于计划体制长期的低效率和产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势一下子就显示出了。但是,在二元经济制度下,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难以有效释放出来,这种制度所包含的潜力在长期运行过程中逐渐释放完毕,使得当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农村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很难完全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中获得与城市经济主体大致平均的利益,城乡收入差距由此逐年拉开并呈扩大趋势。 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改革二元经济制度,使农民能以和其他的市场主体和经济主体相对等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内在要求变革二元经济制度,实现制度创新。新农村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革作为制度支撑和制度保障。为此,本文拟围绕农地制度改革、二元制度改革、非正式制度创新及生产方式创新等方面探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的利益保障制度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产权界定模糊,一方面抑制了农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难以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首先就要构建有利于农村制和保障难民土地权益的土地产权制度。 家庭承包制改革,在实践中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民家庭承包使用的多重产权制度。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多重存在形态,为各级政府通过集体组织侵犯农民土地权益设置了制度空间。在如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上,有些学者提出土地私有化模式或国有化模式,应当说,这两种模式都认识到了界定土地产权主体的重要性,但是,由于这种制度变迁从目前来看并不具有可行性;有些学者主张通过完善集体土地承包制来界定集体组织和承包家庭之间的权利关系,虽然,表面上看来不无道理,但是,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多重产权结构,从而也就达不到制度改革所预计的目标。从立法方面来看,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修订的《土地法》都从上对农民的权利作了规定,但是它并没有解决土地产权主体多元化和模糊化的既有产权主体结构。只要继续保留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结构上多重主体构造,“农民长期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的政策目标就很难实现。 为此,就构建一种土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民家庭作为独立的土地产权主体地位,而国家(包括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在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上,则是作为管理者而不是产权主体行使职能,避免了国家和村委会既是管理者又是产权主体而发生角色错位。至于集体经济组织,由于法律界定的模糊性在现实中难以作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而农民家庭作为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组织,成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则是顺理成章的制度安排。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多重产权主体并存而导致权利界定不清的局面。当我们明确地找到产权主体时,产权的界定自然也就明确了,产权排他性行使也就得以实现。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需要确立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创新问题建议——论浙江台州的实践_经济学毕业论文 论文摘要: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必须与城市养老保障制度衔接起来,为将来可能的对接预留接口。浙江台州的实践符合这个原则,具有创新性,但实行3年来也出现了新问题。应该从规范政府出资时间与资金来源、引导失地农民成立互助合作组织、完善参保人员的转移政策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论文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创新;问题;建议 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事关各地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课题。从得到的信息来看,全国许多地方都在市、县一级层面上进行了失地农民保障方面的探索。浙江省作为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化进程很快,失地农民问题尤为突出,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主要是养老保障)的探索与实践开展的也较早。台州作为浙江省经济较为发达的新兴地级市,自1994年撤地建市以来城市化进程很快,农民失地多,矛盾突出,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要求迫切。从2003年开始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广泛考察和论证,探索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其制度设计较其他地区有独创性,但实行三年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理清思路,进一步完善。本文旨在介绍台州市的制度创新,并把重点放在实证数据测算上,通过现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些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台州市土地征用、补偿及失地后的现实问题 (一)土地征用的基本情况 该市自1994年底撤地建市以来,城市化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土地征用的数量也日益加大。按照现有趋势,测算出2003~2012年,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将在28万亩左右,平均每年新增建设用地2.8万亩左右,除去国有农场、河道、滩涂以及产权未界定等无须征用的土地(以占总建设用地数的15%~20%计),20032012年征地面积将高达21万22.4万亩,按市区人均耕地面积0.4亩计算,涉及被征地47.25万50.4万人,平均每年新增被征地人口约5.4万人。 (二)土地征用后的现实问题 土地被征用以后,农民面临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以及今后如何生计的现实问题。 1.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与使用。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各村各不相同,有的全部留村,有的部分到户,有的人地对应到户,有的平分到户,等等。大多数农民对“此费不能全额到户,留一部分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用于今后村级公益福利事业”的做法都能予以理解,但也普遍担心村级集体资金的缺乏严格而有效的措施。对于加强征地补偿资金集中管理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虽然个别地方有好的经验,但普遍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 2.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据,在失地农民中除了一部分从事他业或出租房屋等有稳定收入外,其他相当一部分无稳定的经济来源,而且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也较为单一,企业务工成为首选。据估算,在已就业人员中,企业务工的约占65%左右,从事第三产业如个体、装潢、小商小贩等,约占25%左右,其他约占10%。这其中又受到区域位置、经济发展差异的影响,相对来说靠近市区的近郊村从事第三产业的比例相对较高,失业人员相对较少。另外,失业人员存在结构性差异,主要集中于40周岁以上的人口及女性,尤其是30~40周岁的女性。 3.集体保障水平存在差异。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该村区位、、村集体经营能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各地集体经济发展存在明显差异,导致失地农民享受到的集体保障水平存在差异。 二、台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创新与问题 (一)台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创新 台州保障制度覆盖的对象主要是台州市区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用的人员以及经批准“村改居”的村18周岁以上居民。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择。参保人员的年缴费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年缴费额=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比例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2003年的缴费比例定为24%,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17%,个人负担7%。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由补缴年限和续缴年限两部分构成。补缴年限由各村委会在10年以上的年限中选定,不同年龄段的人员适用不同的补缴标准,补缴费用原则上在参保时一次性缴清,有特殊困难的,允许分次缴付。续缴年限是指从参保后的次年起,未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要持续逐年缴纳到养老年龄。所有参保人员都将建立养老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照缴费基数的11%计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集体和个人负担的资金尉于参保人员规定缴纳的保险费,政府负担的资金用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敷使用时的养老金支付。村集体资金来源为村建设留用土地开发增值、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等。个人支付来源为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个人积累等。市、区两级政府将建立“村改居”养老保险风险资金。该资金来源为: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行政划拨时,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提取的资金;每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提取的资金;市、区两级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资金。养老风险资金主要用于缴费资金不足时养老金的支付。
试析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现状及其体制的完善_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趋势的逐步形成,农村传统家庭保障模式已难以承担起全部的保障重任,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建立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现阶段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工作的进程,在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解决好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障;人口老龄化;农村;体制 一、目前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大国,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和落实,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保障。随着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传统的农村养老模式正在失去其存在的经济和社会基础,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和挑战。 1.家庭养老模式仍占据着农村养老保障的主导地位,但其功能逐渐弱化。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农村的家庭小型化现象越来越普遍,农村独生子女在大幅增长,“四·二·一”家庭结构逐渐形成。以家庭养老为主的老年保障模式将使未来子女在养老问题上不堪重负,同时大批农村青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也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困难。目前农民家庭经济基础非常薄弱,农村地区贫富差距大,这种情况下,靠单个家庭来保障其能力是很有限的,另外,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孝道的衰落使家庭养老面临着严重的考验,现实社会中已经出现相当数量的不愿赡养老人的年轻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养老保障需求将会不断上升,因此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将会面临挑战。 2.传统的土地保障功能十分有限。目前我国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面向城镇人口,这种城乡差别存在的理由是农村居民拥有土地使用权,从而享有了土地的保障。但是,随着近年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土地的投入与产出比率不断下降,再加上城镇化的发展,人均耕地面积正在逐渐减少,从而难以形成生产规模效应,使得不少地方的农民仅靠种地很难维护其生活的来源。按现行的土地政策,我国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是不能出售的,所以农民在生病或养老最需要钱的时候并不能靠土地的产权变更来获取货币,以供其所需。以上表明,农村农民所持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正在弱化,农民想依靠土地收入养老,其风险很大。 3.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65岁及以上人口已经占总人口的6.95%,这说明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的社会。与世界上人口老龄化国家相比较,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数多、增长快、超前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等特点。这对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老年人中的70%都分布在农村,其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更加剧了我国养老保障体制建设的难度。 4.农村养老制度推行不利,发展缓慢。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逐步展开。1991年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于1992年正式在全国开展起来。怛是,由于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上处于瘫痪状态,发展态势不容乐观。 二、对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几点思考 为了适应社会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抵御农村人VI老龄化给家庭带来的养老负担,我们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农村的自我保障为主与互济为辅相结合,社会基本保障与家庭保障、集体保障相结合,实现全方位的社会养老的方法,切实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一)明确政府责任。完善与之相应的政策、法规 在构建农村新型社会保障体制的过程中,国家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职责。目前,大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体制尚未确立,社会养老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律法体系,使农村社会养老工作无法可依。而社会养老的性质在于它的政府强制性和非赢利性,它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权利,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分享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共有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达到富国安民。所以,从科学的角度出发,必须加快农村社会养老立法工作,依法建立社会养老制度。
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创新分析_经济学毕业论文 [论文摘要]养老制度的核心在于基金,其内容涵盖保险基金的筹集、保值增值和监管。老农保制度之所以不能有效推广,新型农保制度之所以受到农民普遍欢迎,其原因就在于二者的基金管理有别,尤其是在基金筹集上,新型农保制度强化了政府的责任,这与老农保制度形成鲜明对照。当然新型农保制度在实践中仍有待完善之处,体现在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上,就是突出筹资主体、对象、监督主体的多元化。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多元化 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成为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农保制度”)的根据,到1998年底参保人数达到8025万。但此后,由于管理机构变革、农保制度规定本身及实践中出现系列问题,1999年7月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农保业务实行清理整顿;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农保制度探索基础上,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国性新型农保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这两项制度的核心在于农保基金的管理,即农保基金筹集、保值增值和监管,因为只有在有效管理基础上,才能为参保农民提供有效支付。 一、老农保制度——《基本方案》中农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实施效果 (一)农保基金的筹集。基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账在个人名下;交费标准每月最低2元,最高20元,共设10个档次,可以补交和预交。 (二)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不直接用于投资。即便用于地方建设时,原则上只能采取先存人银行,地方政府再向银行贷款的办法实施。 (三)农保基金的监管。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农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其成员由民政、财政、税务、计划、乡镇企业、、银行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组成。乡(镇)、村两级群众性的社会保障委员会要协助工作,并发挥监督作用。 不可否认,老农保制度中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当时农村经济状况有着广泛适应性。但实施中,由于“集体补助”大多难以落实到位,“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载体缺失,结果80%以上的参保农民全部为“个人缴纳”,加之农保基金筹资额较低,结果参保农民不及应参保农民总量的6%。基金保值增值“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人银行”来实现,不能直接用于投资,这虽有利于资金安全,但银行利率的不断下调,加之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农保基金保值已相当困难,更何况增值。基金监管虽名义上由多部门构成,但实施中投保人代表的缺位,加之政府未提供管理费用,结果导致一方面管理机构侵占农保资金现象严重,个别地方管理费用占到实收保费的30%以上;另一方面,农保资金被挪用、挤占等现象屡见不鲜,个别地方农保资金流失占资金总额的35%。由此看,农保基金管理中系列问题的存在导致老农保未能有效开展。 二、新型农保制度——《指导意见》中农保基金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突破 (一)新型农保基金筹集。新型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 (二)新型农保基金保值增值。按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可推断其保值增值的方式就是按一年期银行的存款利率计算。
关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国际比较及其启迪_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老龄化是当今世界各国昔遍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国人口老龄化与其他国家比起来有其明显的“催生”痕迹之特性。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老龄工作”,足见党对其的重视。对于这个世界性问题,我们既要看到其共性,又要看到中国之特性,既要学习国外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经验与教训,又要结合国情,提出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国际比较;启迪 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加的动态过程,特别是指在年龄结构类型已属年老型的人口中,老年人口比重持续上升的动态过程。迄今为止,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的老年人社会界定标准有两个,即1956年联合国和1982年世界老龄问题大会所制定的标准:通常是指60岁及以上或65岁及以上人口。从老龄人口结构来看,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到10%以上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到7%以上的人口属于老年型人口结构。人口老龄化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 一、中国人口老龄化保障体系的基本态势 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主要会经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2--2000年是人口老龄化的过渡阶段;第二阶段2000----2020年是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阶段;第三阶段2020----2050年是人口老龄化的高峰阶段。目前中国正处于老年人口和高龄老年人口快速增长期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加速期:0~14岁人口比重逐步降低,65岁以上人口比重持续上升。2005年中国的老年人口仅占总人口的11%。按照国家局的人口预测,2010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1.71亿,占总人口的12.6%。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1.13亿,占到总人口的8.3%;到2050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4.5亿,占到总人口的32.5%,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3.36亿,占到总人口的24.3%。这表明中国未来50年老年人口数量稳步上升。中国人口老龄化与国外比较起来既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中国人口老龄化具有明显的“催生”痕迹。人口老龄化是个普遍规律,但不同国家或地区人口老龄化的过程并不完全一样。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化现象是自然发生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改变促使人们寿命延长、人口生育率不断降低,从而使少年儿童比例下降,老年人口比例上升,这些变化是缓慢的、渐进的,不知不觉进行的。在中国,人口老龄化则有明显的“催生”痕迹: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生育率迅速下降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关。 2.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准备严重不足。与人口老龄化相伴随的老龄问题可分为人道主义方面的问题与发展方面的问题。前者很大程度上是老年人问题,即日益增多的老年人的各种需求,包括基本需求和特殊需求;后者指的是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宏观方面的影响,包括对整个社会的生产、消费、储蓄、分配、以及、等各方面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通常是经济起飞在先,富裕之后才迎来老龄化。 3.面临人口规模与人口结构双重压力。从某个角度说,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提前到来也是自我选择的结果,更确切地说是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所必须付出的一种代价。既然是自我选择,可否有别的选择呢?这样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在争论。有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一种是进一步降低生育率,减少人口,是“真正头等优先大事”,人口结构问题是次要的。另一种则表示反对,认为今天中国生育率已经降到更替水平以下,人口仅仅呈现的是低惯性增长,在这种态势之下,如果继续坚持以牺牲结构为代价的“数量第一”的观点,则很可能会导致难以预料的后果。 4.调整人口年龄结构的余地非常有限。既然中国人口“规模压力”依然存在,因此,现行的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不宜改变。在一些超低生育水平的区域内,生育政策可以而且已经开始进行微调,但其对人口老龄化的缓冲作用十分有限。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生的独生子女,进入21世纪后将陆续进入婚育期。从理论上讲,这会引起人口出生率的回升,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实际情形是新世纪新的一代,其生活方式及价值取向也自然与他们的父母辈有所不同。21世纪的育龄人群与20世纪80年代的育龄人群不太一样,少生优生已经成为他们的主流取向。 5.健全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是根本出路。由于特殊国情,我们不可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从容应对人口老龄化,但是由于我们成功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条件——劳动力资源充裕而被抚养人口比例较低,因而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养老保障体系。发达国家在解决养老问题上有许多宝贵的经验,也不乏深刻的教训,我们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认真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应对老龄问题的路子。
试析发展农村养老保障事业_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当前,如何推进的养老保障事业,是一件事关和谐局面能否形成以及内需拉动能否得以有效提升的重大事情。应采取包括根据不同地区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生活状况,建立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养老方式为补充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法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政府责任、重视农民的权利等多方面措施,以推进农村养保保障事业发展。 【论文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养老模式;法律法规;资金;政府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居民的生活水准也获得了极大的改善。与此同时,我国发展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呈现出一种十分明显的不平衡状况。在此背景下,如何推进农村的养老保障事业,是一件事关社会和谐局面能否形成以及内需拉动能否得以有效提升的重大事情。 一、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生活状况,建立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养老方式为补充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 由于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总体上不很发达,农民生活并不富裕,传统、思想观念、生活习惯对人们还有较深的影响,因此,在现阶段,作为比较经济、方便、符合中国人习惯的家庭养老依然是当前农村最为主要的养老方式。再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现阶段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十分不平衡,就农民养老的资金来源问题而言,显然难以采取全国统一的模式,必须发展多种养老方式作为补充。 从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来看,这些地区的农民自身收入较高、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地方政府的财力比较充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实行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为农民养老提供经济保障。现在,已经有一些比较典型的农村地区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积累了一些比较成功的经验。如乡镇企业发达的苏南地区,为了适应当地的生活,切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对《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进行了变通,在提高缴费标准的同时,使集体补助部分占了较高的比例,因而大大提升了当地的参保率。上海市嘉定区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把《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2—10元五个等差缴费档次,改为实行240元、180元、12o元三个档次,并且进一步规定不同性质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民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职工缴费。变通之后的上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深受农民欢迎。但发达地区毕竟只是少数地区,其作法不具有十分普遍的意义。 从一些相对落后地区的农村来看,农民的养老问题实际上更为严重也更为迫切。与发达地区不同的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的收入以及集体经济实力都极为有限,地方实力也相对比较单薄,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在这些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准、养老资源等的状况、特点,应当选择恰当合适的养老模式,如可以采取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相结合的模式,即进一步强化家庭养老的观念、强化农村的土地保障功能,增强家庭的养老实力,政府可以在鼓励家庭养老的同时,增加对社区养老机构的财政投入,加强社区的养老文化建设和服务机构的建设,尽量解除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 从同一地区不同的群体来看,由于他们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各不相同,因此应该针对他们的不同情况形成有针对性的农村养老保险方案,以满足其不同需求。比如,对于农村中高收人群体,应该加强其自我养老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其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或养老储蓄,满足其在保证基本生活的同时改善老年生活的愿望。对于农村中有固定收人的非群体,如乡镇企业职工等,应逐渐把这一部分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范围内。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稳定职业、住所的,应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对无固定职业和住所、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群体,应建立企业和职工按比例缴费的个人账户,并可以随个人的工作地点而流动,但这需要有全国的统一政策相配套。对于在农村真正务农的农民群体,要根据当地的具体经济状况确定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如果在缴费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强制推行,不但起不到应有的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作用,反而会引起农民的反感,增加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对农村老年人,政府应加大社会救助力度,逐步改善其经济状况,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创造条件。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律法规 稳定、有效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有赖于系统、成型的养老保障的法律法规予以制度保障。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有关养老保险的成文法律。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工作,是以国务院批转的民政部有关文件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为依据展开的,而且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几易其稿,难以定型。制度不完善,没有法律效力作保证,使农村养老保障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严重走样,在某些情况下成为基层政府甚至是某些官员意志的体现,而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稳定而持久的合约。目前在农村社会实施养老保险工作中出现,诸如认识不足、各级政府部门不重视、农民参加老养保险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缺乏完善的制度与法律规定有关。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这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雏形。目前正在起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这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但是作为一项全国性的法律,《社会保险法》不仅仅面向城镇居民,而且要把广大农民包括在内。特别是随着我国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将离开土地,进入到城镇中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工作,而农村社会保险又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法律上不仅明确城镇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农村也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有条件而又自愿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只有从立法高度认识这一问题,以法律的形式保障这项工作的开展,才能推动这项工作稳步健康地发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一些综合性的社会保障规定常常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排除在外,因此,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当务之急是建立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的单项法律,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和《农民养老金法》等,通过推动立法明确政府、集体、企业、农民各方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使农村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
试论企业文化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_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为什么有一些企业长盛不衰,而有些企业昙花一现?通过比较发现长盛不衰的企业与昙花一现的企业区别不在于所谓的竞争战略上,也不在业务安排上,而在核心竞争力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企业(如健力宝、四通等一批曾名噪一时的企业,他们当时的占有份额不少,如今不少人可能已经把这些企业淡忘了)。纵观企业的发展,可以看到大致经历了经验管理、科学管理和文化管理三个阶段(还有些人认为:小企业靠经验管理、中等企业靠制度管理、大企业靠文化管理等),其总体趋势是企业管理向人性化发展。海尔集团是国内知名企业,海尔总裁张瑞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曾说:。海尔集团的核心竞争力,就是海尔文化。海尔的什么都可以复制,惟有海尔文化是竞争对手所复制不了的。”如海尔精神是“敬业报国,追求卓越”,海尔理念是。只有创业没有守业”等。建设作为文化管理的核心,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已占有重要地位。 一、企业文化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激励和领导等环节来协调、物力、财力和信息等资源,以期更好地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现代认为,管理的对象包括人、财、物、信息、时间五个方面。其中,人在管理中具有双重地位: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管理过程各个环节的主体都是人,人与人的行为是管理过程的核心。 “以人为本”是现代企业管理发展的趋势。企业文化管理正是顺应这~趋势而诞生的一种崭新的管理理论,其中心思想就是。以人为本”。因而,它就自然地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企业,其物力、财力、信息资源是有限的,而的开发则永元止境,人的潜力发挥出来了,物力、财力、信息资源可以得到更好地利用。海尔、联想等优秀企业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建设成了良好的企业文化,依靠优秀的员工队伍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显著的优势,这首先归结于它们具有优秀的企业文化作为。 二、企业文化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源泉 企业文化建设就是企业在具体的历史及条件下,将人性化的理念与商业的操作成功地融为一体转化成具体的奋斗目标和行为准则,形成企业员工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为企业的目标而努力。建设企业文化的实质就是建立企业内部的动力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使广大员工自觉地把个人目标融入到企业目标中来。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如果没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统一目标,就不能形成强大的竞争力,也很难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传统的管理方法都是靠各种各样的政策来引导员工去实现企业的预定目标,而合适的企业文化会使员工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共同的价值观,由此形成的竞争力也更持久(农行有些单位管理是层层加码,码到成功,完不成任务换行长或换岗位)。联想的核念是把员工的个人追求融人到企业的长远发展之中”,它的企业精神是。求实、进取、创新”,它的做事原则是。撒上一层土,夯实了,再撒上一层土,再夯实了等。企业文化的价值观被企业员工认同后,会成为一种粘合剂,从各方面把员工团结起来,形成巨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员工对企业产生强烈的归属感,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良好的企业文化能使员工从内心产生一种情绪高昂、奋发进取的效应,形成共同的价值观,这足以胜过任何规章制度和命令。员工在人人受重视、受尊重的文化氛围中,获得极大的心理和精神满足,会自觉树立对企业的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有了这种责任感,员工就会进发出元穷的创造力,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不断创新。企业文化的作用正是通过激励来满足人的精神需要,使人产生自尊感、成就感,从而调动人的精神力量。
关于陕西省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初探_经济学毕业论文 论文摘要:通过对陕西现存的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土地保障、养老、商业保险等混合式养老方式的分析,提出建立陕西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原则。 论文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模式;老龄化;抚养比 1陕西农村养老现状 按照联合国组织(WPO)的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60岁以上人口占人口数比例达到10.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7.0%以上,就表明这一国家或地区属于老年型。截至2006年底,陕西省65岁以上人口占陕西总人口数的8.6%,老龄化水平已经很高。而陕西农村人口是2273.90万,占陕西总人口数的60.9%。“五普”结果显示,陕西农村老龄化水平已达9,0%左右。因此,陕西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生活保障问题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但从目前陕西农村养老方式来看,除了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主要有家庭养老为主导的养老方式、土地保障、集体社区养老、“五保”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商业性养老保险等方式。其实质是一种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混合并存的养老模式。 2对陕西现存养老模式的分析 2.1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削弱家庭养老是指以血缘、婚姻关系为纽带,由家庭的成员对老人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资料和日常生活、精神照料的养老方式。有关资料显示,陕西农村有80%的老人认为子孙是他们主要的养老保障,90%的农村老年人愿意家庭养老,在贫困地区,这一比例更大。但现实是家庭养老功能在不断削弱。首先,随着农村化,农村青壮年人口大量向城镇转移,其中大部分为外出打工者,他们不但不能照顾老人,大部分还将孩子留给父母照料;其次,陕西省农村家庭结构也正在发生很大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农村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家庭收入比例逐年扩大。2003年我国年鉴显示,1954—2003年老年人抚养比从0.82%上升到了10.86%。子女既要养老又要养小,而大部分子女选择养小;另外,随着农村人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孝”道在逐渐淡化,看重经济利益,而轻略血缘关系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近些年来由于子女赡养问题的民事案件时有发生,更有甚者逼老人走上绝路。 2.2土地保障功能下降改革开放以前,农民的收入主要源于土地,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农民来自土地的平均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由1978年的95%下降到21105年的30%,而打工、外出做生意所占的收入在逐渐提高。由此可见,农村居民经济来源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土地对农民的保险作用越来越不明显。而且我国农民不拥有土地产权,仅有使用权,这就限制了土地的市场流通,使得土地的价值不能真正体现。 2.3集体养老、五保户制度、商业养老保险覆盖面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陕西大部分村集体失去了改革前对农民监督约束的权利,税费的免除,很大程度上更是从经济上断绝了集体与农户的关系,集体失去了其经济支柱,就很难推进老年人养老保障工作;而商业保险是一种个人投保行为,与个人的经济实力有很大关系,在陕西的覆盖面非常小。尽管“五保户”制度现在已比较完善,但其覆盖面也非常小,无法解决陕西老龄化的主体保障问题。 2.4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稳定性和制度化陕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同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的文件紧密结合,1992年开始试点,到1998年底已发展到了10个市99个县。随后由于将民政部门管辖的农村养老保障工作转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再加上国家对养老保障资金进行清理整顿,陕西省基本停止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2003年底,全省有9r7个县建立了农保机构,有92万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2004年为91.2万人,覆盖率为11.2%,基金积累1.68亿元,有5万多农民领取了养老保险金。而即使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保障功能也非常差,陕西省将缴费标准定为10个档次:每月2元,4元,6元20元,农村一般都选择最低档2元或4元/月,按月投保10元为例,投满4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按最高给付率12%和费提取3%计算,40年后,每月可领养老金1026元,这仅相当于投保时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