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eng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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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商品价值”并不是交换得以进行的依据——另解《资本论》(9)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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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价值”并不是交换得以进行的依据——另解《资本论》(9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商品交换;原因;结果

马克思所说的“商品价值”是对商品交换结果的一种描述。马克思说:“……作为交换价值,商品总是仅仅从结果的观点上被考察。”[13,25—26]“个别商品从使用价值的观点看来原来表现为独立的物,作为交换价值却一开始就是在它同一切其它商品的关系中被考察的。”[13,31]“但是,这种关系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想象的关系。它只是在交换过程中才成为现实。……”[13,32]

大家认同商品交换并不是不同的物品自己跑到市场上去进行交换,而是不同的物品所有者之间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换,是进行交换的不同物品所有者双方互相评价对方生产产品时所付出的各种耗费的社会有效性并取得一致的博弈过程。马克思指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23,102] “它们交换的量的比例起初完全是偶然的。它们能够交换,是由于它们的所有者彼此愿意把它们让渡出去的意志行为。”[23,106]即马克思认为商品交换得以成功进行决定于交换双方的意志!马克思可能是接受了李嘉图所提出的交换的比较利益的思想,明确的说:“就使用价值来看,交换双方显然都能得到好处。双方都是让渡对自己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而得到自己需要使用的商品。但好处可能不止是这一点。卖葡萄酒买谷物的A,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大概会比种植谷物的B酿出更多的葡萄酒,而种植谷物的B,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大概会比酿酒的A生产出更多的谷物。可见,与两人不进行交换而各自都不得不为自己生产葡萄酒和谷物相比,用同样的交换价值,A能得到更多的谷物,B能得到更多的葡萄酒。”[23,179]——这段话明确指出,通过交换,双方还都能得到了更多的使用价值。很清楚,马克思并没有混淆商品交换得以进行的原因与商品交换的结果

但是主流马派他们都是“因果不分”或“倒果为因”鱼目混珠的解读把“商品价值”看成是在商品交换前早就已经先验的静止的内在于商品体内!它是商品交换得以进行的依据。所以论坛上的所谓的“等价交换原则”抑或是批评“等价交换原则”的言论则都是承认“商品按照早已经先验的静止的内在于商品体内的商品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那么交换结果必然是谁都没有得到额外的好处!只要对比上述马克思把“商品价值”的出现看成是商品交换结果的一种描述,而不是交换得以进行的依据,并且交换双方得到的“好处可能不止是这一点”的论述,主流马派鱼目混珠的解读不是很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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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品价值 资本论 商品交换 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 马克思;资本论;商品交换;原因;结果

沙发
zhengyr 发表于 2020-11-11 16:43:3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为什么围观的多,原意发表评论的少?!
下面再引用一些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供网友比较与主流马派鱼目混珠的解读观点的差别。
“商品的物质区别是交换的物质动机,它使商品所有者互相依赖,因为他们双方都没有他们自己需要的物品,而有别人需要的物品。”[23,182]
“由于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因此,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也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23,89]顺便指出,私人劳动的总加和,其中包含有无用劳动,并不全部形成社会总劳动。马克思的社会总劳动都是有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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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zhengyr 发表于 2020-11-12 16:38:2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当生产者使他们的劳动产品作为价值互相对立并发生关系时,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把这些产品单纯看作包含同种人类劳动的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认为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因此也就确认他们的不同的劳动相等。他们这样做了,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资本论》:第1卷(法文本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第53页。]——是因为在交换中先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商品价值彼此相等,然后才倒推出他们的不同的质和量的劳动相等(因为现实的生产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的质和量是很不相同的,必须经过市场交换的折算、转化)!是商品交换导出商品价值概念来,而不是先有商品价值概念后才发生商品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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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zhengyr 发表于 2020-11-13 15:29:5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风箱的两头一致静默!一致抵制奇谈怪论?
“产品交换者实际关心的问题,首先是他用自己的产品能换取多少别人的产品,就是说,产品按什么样的比例交换。当这些比例由于习惯而逐渐达到一定的稳固性时,它们就好象是由劳动产品的本性产生的”[23,91]“由于习惯而逐渐达到一定的稳固性时” 我的解读是:这是一个相互评价的博弈过程,而不是简单地由什么先验的商品价值决定的!所谓“好像是”表明“实际上不是”!即与“产品的本性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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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clm0600 发表于 2020-11-13 18:13:5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给你破个处,也给你的帖子做个总结吧:
价值啥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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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罗鹏 发表于 2020-11-14 05:34:0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你那个交换后的价值相等,就是奇谈怪论。
等交换价值交换,同等劳动量交换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前者是正确的废话,后者是胡编滥造的玩意儿。
一件A可换回五件B,与五件B可换回一件A,当然“等价”,而且话很废,没什么意义。
而一件A可换回的生产五件B的劳动,与五件B可换回的生产一件A的劳动,并不天然相等。说它们相等,就是胡编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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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zhengyr 发表于 2020-11-14 15:31:5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罗鹏 发表于 2020-11-14 05:34
你那个交换后的价值相等,就是奇谈怪论。
等交换价值交换,同等劳动量交换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前者是正确的 ...
谢谢关注与评论。
真正理解了力学中的“力”是物体间的相互作用,所有的“力”都是成对存在的,作用力等于反作用力,分别作用于相互作用的不同物体上!只要能分清原因与结果,就不会纠结于奇谈怪论了!不过,确实如你所说,“没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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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zhengyr 发表于 2020-11-14 15:34:5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下面再为只能快餐式阅读的网友们,提供斯密、李嘉图、马克思等还有哪些说法,以正视听:
斯密明确说过:“劳动虽是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一切商品的价值,通常不是按劳动估定的。要确定两个不同的劳动量的比例,往往很困难。两种不同工作所费去的时间,往往不是决定这比例的唯一因素,……而是通过市场上议价来作大体上两不相亏的调整。”[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第26页。]斯密强调的是不存在交换前就能确定交换比例的原则,而是通过“市场上议价”才表现出交换的结果!
李嘉图也说过:“当我说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基础,……绝不可认为我忽视了劳动的不同性质,或是忽视了……。为了实际目的,各种不同性质的劳动的估价很快就会在市场上得到十分准确的调整,……” [斯拉法主编:《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第13页。] 李嘉图也没有忽视市场的作用以及交换结果的表达!
马克思说过:“由于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所以,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也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23,89—90]——在没有进行交换或者说交换之前,各种劳动之间是没有关系的!劳动产品不是因为有内在着静止的先验的价值(实体)才能用于“等价”交换并成为商品,而是由于进行交换时经过市场的社会评价才表现出交换价值量(生产它的劳动经过社会评价才表现为某一定量的商品价值或统一的有效社会劳动量)并转化成为商品。这一点马克思说得很清楚:
“任何生产者,不管是从事工业,还是从事农业,孤立地看,都不生产价值和商品。他的产品只有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才成为价值和商品。”[25,719]马克思还说:“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23,90]即商品价值绝不能离开市场交换过程而独立地存在,商品价值并不是个别生产者独自生产过程中的私事,商品价值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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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zhengyr 发表于 2020-11-15 15:57:1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商品是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两方面来考察的,……可是,作为商品,它直接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同时,它只有在同其它商品的关系中才是商品。商品相互间的实际关系是它们的交换过程。这是彼此独立的个人所参加的社会过程,但是他们只是以商品所有者的资格参加这个过程;他们互为对方的存在,是他们的商品的存在,因此,他们实际上只是作为交换过程的有意识的承担者出现。”[13,30]马克思的社会过程其实就是交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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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0-11-17 17:56:4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思考题:劳资之间是交换关系吗?交换得以进行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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