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价值”并不是交换得以进行的依据——另解《资本论》(9)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商品交换;原因;结果
马克思所说的“商品价值”是对商品交换结果的一种描述。马克思说:“……作为交换价值,商品总是仅仅从结果的观点上被考察。”[13,25—26]“个别商品从使用价值的观点看来原来表现为独立的物,作为交换价值却一开始就是在它同一切其它商品的关系中被考察的。”[13,31]“但是,这种关系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想象的关系。它只是在交换过程中才成为现实。……”[13,32]
大家认同商品交换并不是不同的物品自己跑到市场上去进行交换,而是不同的物品所有者之间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换,是进行交换的不同物品所有者双方互相评价对方生产产品时所付出的各种耗费的社会有效性并取得一致的博弈过程。马克思指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23,102] “它们交换的量的比例起初完全是偶然的。它们能够交换,是由于它们的所有者彼此愿意把它们让渡出去的意志行为。”[23,106]即马克思认为商品交换得以成功进行决定于交换双方的意志!马克思可能是接受了李嘉图所提出的交换的比较利益的思想,明确的说:“就使用价值来看,交换双方显然都能得到好处。双方都是让渡对自己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而得到自己需要使用的商品。但好处可能不止是这一点。卖葡萄酒买谷物的A,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大概会比种植谷物的B酿出更多的葡萄酒,而种植谷物的B,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大概会比酿酒的A生产出更多的谷物。可见,与两人不进行交换而各自都不得不为自己生产葡萄酒和谷物相比,用同样的交换价值,A能得到更多的谷物,B能得到更多的葡萄酒。”[23,179]——这段话明确指出,通过交换,双方还都能得到了更多的使用价值。很清楚,马克思并没有混淆商品交换得以进行的原因与商品交换的结果。
但是主流马派他们都是“因果不分”或“倒果为因”地鱼目混珠的解读把“商品价值”看成是在商品交换前早就已经先验的静止的内在于商品体内!它是商品交换得以进行的依据。所以论坛上的所谓的“等价交换原则”抑或是批评“等价交换原则”的言论则都是承认“商品按照早已经先验的静止的内在于商品体内的商品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那么交换结果必然是谁都没有得到额外的好处!只要对比上述马克思把“商品价值”的出现看成是商品交换结果的一种描述,而不是交换得以进行的依据,并且交换双方得到的“好处可能不止是这一点”的论述,主流马派的鱼目混珠的解读不是很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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