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说点个人见解,我对劳动二重性的理解是与马克思主义信徒或许不同,由于马克思对劳动二重性的论述没有数学公式化(或许他不会),因此我国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今我试偿建立数学公式化的理解,希望能对改决此问题有帮助:对于劳动,从空间物质的价值性方面,我们只能从生产的产品量、交换的商品量、使用价值量、效用量等理解,从时间的价值性方面,我们只能从生产的产品量、交换的商品量、使用价值量、效用量等映射的时间长度入手理解,也就是说整体上是关于生产率的价值关系。
首先我们来认识劳动为什么要分为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当我们陈述作为劳动者个人的劳动耗费以及具体产量时,其对应的是具体劳动;当我们陈述作为社会的劳动者的平均劳动耗费以及平均产量时,其对应的是抽象劳动;
比如,假设在一个工厂生产同种螺丝的劳动生产事件中:甲的个人生产率为每小时8个,乙的个人生产率为每小时6个,丙的个人生产率为每小时10个,那么,8个/每小时、6个/每小时、10个/每小时,属于该工厂的工人的具体劳动生产率。
再比如,假设在这个工厂中只有甲乙丙三个人,那么,的该工厂的平均生产率为:(8个/每小时+6个/每小时+10个/每小时)/3人=8个/每个人每小时,这个8个/每个人每小时对应映射的劳动即是抽象劳动。
现在假设f′为总生产率、p′总时间成本率、P为时间成本率(或马克思所说的价值)、F为平均生产率,Q为总产量、T为某一时刻的总劳动耗费时间量,f为个人具体生产率,q为个人具体总产量、t为个人具体某一时刻的总劳动耗费时间量,N为该组织的人数、p为个人具体时间成本率(或马经所说的个别价值或个人具体价值)、。那么,F、f′、f、Q、q、t、N之间的关系是以上事件为例:
F=Q/T—→(甲q+乙q+丙q)/(甲t+乙t+丙t) =F(甲f+乙f+丙f)/N.由于F=1/P,因此,可以
推出另一个公式:P=T/Q—→(甲t+乙t+丙t) /(甲q+乙q+丙q)=P′(甲p+乙p+丙p)/N.
以上个人见解请赐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15 22:26:06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