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论坛刘保强先生与林汉扬先生为社会使用价值发生了一些争执,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笔者搜索了一下“社会使用价值”有以下几种说法:
齐鲁学刊1986年第三期陈乃圣《要重视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认为社会使用价值是指“用来满足市场上的某种消费需要,即具有社会有用性”,该文指出,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与社会需要直接相关(这是质的方面),商品是否具有社会使用价值取决于社会需要的预定范围和社会对该商品的购买力(这是量的方面)。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4期仲克玲《略论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中认为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是“商品满足某种社会需要的属性”。也就是说,生产者生产商品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而不是商品生产者自己的需要。该文指出,社会使用价值对市场价值的形成和实现具有决定性的制约作用。该文还指出,价格制定必须考虑社会需求。
学术交流2003年6月第6期鲍步云《商品社会使用价值与市场价格规律论》认为商品具有社会使用价值是因为“市场上存在需求这一商品的人”。该文对商品社会使用价值的质与量进行了精辟的分析,内容较多本文不引用。
该文给出如下公式:
U=D/S,U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D商品的社会需求量,S商品的社会供给量。
P=VU
P=MVU
P商品的市场价格,V商品的价值,MV商品市场价值。
以上关于商品社会使用价值的说法,基本一致,也都引用了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社会性的论述(内容略)。
简要而言,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是指商品的社会有用性,可以满足社会需要。
根据笔者对刘保强有关文章的阅读,刘先生的商品社会使用价值意义基本上也是指“商品的社会有用性”。刘先生对于商品社会使用价值的计量似乎是指向交换价值(理解如果不对,刘先生可指出,刘先生最好给出数学计算公式)。
林汉扬先生给出了商品社会使用价值的计算公式:
单位劳动时间的产品或商品的社会平均使用价值量(Fo)=(Q+/NT)X(Q-/Q+),单位产品或商品的价值量(或抽象社会使用价值)W=1/(Q+/NT)X(Q-/Q+),注明:Q+为社会生产(供给)量,Q-为社会需求量,N为劳动力数量,T为自然时间。
笔者认为:
Q+/NT,这是指劳动生产率;1/(Q+/NT)=NT/Q+,这是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林先生的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量的量纲为时间单位/商品产量单位。
鲍先生与林先生的商品社会使用价值量均有需求量与供给量之比。
我们知道,需求量其实是伴随着价格的,不同的需求量对应不同的价格。供给量虽然也对应一定价格,但供给量有独立性,供给量的多少可以先行确定之后再确定价格。例如一定的生产量,可以根据需求情况,确定供给量情况。
笔者认为商品社会使用价值在数量上是供给量,不是其它。商品的交换价值就是单位商品社会使用价值量可以换取货币的多少。
我们用P表示交换价值即价格,m表示货币,Q表示供给量。
有以下关系存在:m=PQ或P=m/Q。
这就是商品交换公理。
如果换成马克思的价值原理,可以如下表示:
P=w/Lp=wSt
w单位时间价值,w=m/NT;Lp劳动生产率,Lp=Q/NT;St社会必要劳动时间,St=NT/Q。这里假设生产量全部变成供给量,供给量等于需求量。虽然,现实可能不是这样。
价格的形成或确定用需求(需求曲线)和供给量(供给量线)来描述:价格与需求正相关(在供给量不变时成正比),价格与供给量负相关(在需求不变时成正比)。
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笔者认为:质的意义其实是“社会有用性”,量的意义是供给量(也是成交量或需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