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心中都有这么一个错误的执念:什么东西能创造价值,那么它就应该一直创造价值。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斯密在《国富论》中就区分了两种情况:
1、初期野蛮社会,土地尚未私有,资本尚未积累。
劳动者随便找块地,放火一烧,然后种下粮食,那粮食都是他的。
还有的劳动者到丛林或沼泽去狩猎,抓到鹿就是他的,抓到海狸也是他的。
绝没有地主来跟他收地租,也没有资本家给他发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大家交换粮食,鹿,海狸的时候,考虑的只有生产它们的辛劳,如果觉得差不多,那么就可以交换了。
于是,生产耗费的劳动决定了产品的价值量。或者说,劳动创造价值。
也就是说,生产某物耗费多少劳动,你就可以用某物交换到多少劳动。——耗费劳动=可购买劳动=价值——用一只耗费半天劳动就能抓到的海狸为代价,你就可以让一个劳动者给你劳动半天。
2、在土地私有资本积累的情况下。
劳动者就不能随便找地了,几乎任何可耕种的土地都有地主占据,没有土地的人基本上只能租种土地,因此如果一亩地一年劳动能产600斤粮食,那么首先他得给地主200斤地租。
另外他比较穷,需要资本家给他发一年的工资才能维持生活,那么资本家会给他发400斤粮食的工资吗?
那是不可能的,资本家只会发更少,比如说300斤,这样资本家自己就能剩下100斤。
于是,耗费一年劳动生产的600斤粮食,劳动者只能得到300斤,其余300斤被资本家和地主“扣除”了。
结果是:用耗费半年劳动生产的300斤粮食为代价,就能购买一年的耕种劳动。600斤粮食,能买2年的耕种劳动。
价值=可购买劳动=2*耗费劳动。
也就是说,产品的价值不只是耗费劳动量决定的,资本家和地主占有产品的份额,也会令产品价值增加!即土地和资本也创造价值。二者占有的产品份额越多,产品的价值也就越多!
分配制度决定价值的形成!谁能参与产品的分配,谁就创造价值!分配制度在变,价值来源也就变!
于是,初期野蛮社会劳动价值论成立,后期“文明”社会要素价值论成立。
而实际上,价值是分配权,原来只有劳动者有分配权,所以产品价值小;后来又加入了地主和资本家的分配权,于是产品价值大了——贵了——能雇佣(购买)更多的劳动了。
人们一成不变的死脑筋不理解这一点,就送给斯密一个“摇摆”的帽子!其实斯密没有摇摆,而是价值本身在摇摆,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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