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等量”,商品就“等价”交换,劳动是交换的尺度,交换者以劳动量的多少来决定支付交换量的多少。“所以,在麻布的相对价值表现中,上衣只是对麻布这一种商品来说,具有等价形式或能直接交换的形式。”“构成一般价值形式的无数等式,使实现在麻布中的劳动,依次等于包含在其他商品中的每一种劳动,从而使织成为一般人类劳动的一般表现形式。”
这里自然撇开非劳动产品,比如自然土地,人体器官等成为商品不包含劳动因素的情况,就说劳动产品成为商品的情况。
一方面,从交换的内容看,交换者交换的是商品,而非劳动。马克思说“撇开使用价值(即交换物),商品只剩下劳动一个属性(关系)”。商品是交换的实际内容,撇开了内容,商品剩下的只有关系,即交换关系了。所以,马克思也不敢直接声称交换者在交换劳动,而只能称劳动是“表现形式”,即交换“反映”的或“表现”的是劳动关系。
既然劳动是在交换中反映或表现出来的关系,那么这种被反映或表现出来的关系就不是一种客观的具体行为,而是一种主观观念的抽象了。既然是主观观念,那就是各说各话,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所谓对错,或是或不是。你可以认为交换行为反映或表现的是劳动者的劳动,他也可认为反映或表现的是交换者的偏好,也可以是西经意义上的效用、稀缺度和需求度、支付能力等。反映或表现的内容多了,怎么可能只是劳动一种关系呢?
另方面,提“表现形式”干什么?以什么作交换尺度与交换反映或表现什么,本来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是两个不相干的内容。马克思宣称劳动是“表现形式”,实际是一种认识上的模糊,暗含着想用结果来论证原因,表现出论证方式的不当。
从逻辑上讲也是这样,劳动时间是具体的,劳动关系是抽象的,就算劳动决定交换,那也是具体的劳动时间作为交换尺度。关系是不能作为实际操作的交换尺度的,所以马克思只能用劳动时间具体化,形成劳动的劳动量。那么交换是否依据劳动时间做交换尺度,或交换行为是否对比劳动量进行交换呢?如下事实证明不是:
一、劳动量以劳动时间计量,时间单位是“时分秒”,现实中交换的货币媒介没有使用时间单位,而是使用货币单位“元角分”。事实胜于雄辩,现实没有,错误的一定是理论。
二、如果交换者觉得无用,交换物包含的劳动量再多,交换者也不会以最少的交换物来交换。反之,如果交换者认为极其有用,那么交换物包含的劳动量再少,交换者也会出天价或支付最多的交换物来交换。
三、交换物充裕,超过需求量,交换一方为使交换物不成为无效的交换物而降低要求,也不考虑劳动因素,不会再提之前交换方式的什么“等量”不“等量”。
以上至少三个事实证明,交换与劳动、劳动时间或劳动量无关。
劳动价值论也许辩解说,商品包含劳动是一回事,交换是否表现与劳动量一致是另回事。这当然可以这么说,但人们同样也可以说,商品包含劳动是一回事,交换者是否按劳动因素交换则是另回事。
可见,两者都是说法,但通过以上分析,前者不过是劳动价值论一种与事实不符的信念,后者才贴近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