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经管之家 [登录] [注册]

设为首页 | 经管之家首页 | 收藏本站

  • 浅论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和对策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 近几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整体上呈现出暴力化、低龄化、团体化、多元化、网络化等趋势。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本文论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只有学校、家庭、社会等各部门对未成年犯罪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讲求对策,才能有效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特点 对策 近几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整体上呈现出暴力化、低龄化、团体化、多元化、网络化等趋势。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本文论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只有学校、家庭、社会等各部门对未成年犯罪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制定出预防策略,才能有效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状与特点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状 本文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随着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趋严峻。就目前而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整体上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中,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成员,未成年人犯罪的“队伍”在不断扩大,“新生力量”在不断补充,犯罪年龄越来越低,在校学生犯罪比例增大,暴力、侵财型犯罪也越来越高。据某县统计2003年-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数据,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总犯罪人数的13%、2004年达到了15%、到了2008年占17%,平均为15%。

  •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_法律专业论文

    [内容摘要] 随着国家及公众对驰名商标的重视,各地地方政府以培育当地企业争创驰名商标为已任,企业以拥有驰名商标为首要任务,引发国人对驰名商标的误解,也出现企业通过弄虚作假使其拥有的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造成不良影响。本文从驰名商标的定义、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历程、驰名保护现状、完善驰名商标保护的措施,谈一些粗浅看法。 [关健词]驰名商标 保护 引言 随着国家及公众对驰名商标的重视,各地地方政府以培育当地企业争创驰名商标为已任,企业以拥有驰名商标为首要任务,引发国人对驰名商标的误解,也出现企业通过弄虚作假使其拥有的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造成不良影响。本文从驰名商标的定义、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历程、驰名保护现状、完善驰名商标保护的措施,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其英文为“Well ─ Known Trade Makes”或者“Well ― Known Marks”, 根据我国《商标法》定义为在中国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概念首创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驰名商标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驰名商标有两层含义。 1、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说明驰名商标比一般商标更享有较高声誉,比一般商标更受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

  • 浅谈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的法律关系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现在的社会,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意识产生了很大的转变,对生活追求个性化,追求新尝试新刺激,不愿意再受到传统婚姻的束缚,追求最大限度的个性自由,于是就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同居现象。鉴于我国法律目前还未对非婚同居作出规范,所以社会男女在非婚同居时,都应该认清其行为的后果,防患于未然,运用合法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事实婚姻做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婚姻形式,国外许多国家在立法或者司法中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而我国《婚姻法》就从未对事实婚姻作过任何规定,现在司法实践抛弃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所采取有条件承认的态度,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将其视为非法同居,但又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仅仅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也是一厢情愿的说法。本人认为,既然事实婚姻没有社会危害性,为许多国家所承认,从我国实践出发,我国法律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以利于更好地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非婚同居 事实婚姻 婚姻法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从我国婚姻法规定看,婚姻的成立是必要的法律行为,公民结婚不仅要符合法定条件,而且要履行法定程序。我国以办理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的法定方式,这不是随便以举行结婚仪式在内的其他方式可代替的。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说明其具有作为婚姻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符合了法定结婚条件,双方的婚姻关系才会被法律所承认,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通过正规的手续登记结婚,那么婚姻才是合法的,

  • 浅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本文首先界定了什么是人身权,而后简要分析了人身权的法律特征,然后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重点分析了如何运用民法保障人身权利,主要从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侵权行为法对人身权的保护以及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的责任形式这三方面来分析论证,辅以案例分析。 【关键词】民法 人身权 保护 侵权行为 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从古至今受到法律的多方面保护,在古代中国,即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近年来,由于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的日益完善,人民的法制观念已经得到普遍增强,公民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仍然有许多人在自己的人身权遭到不法侵害时,不知道如何运用何种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在此浅谈一下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期望裨益于我国公民对基本权利的维护。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第3版,第154页]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前者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名称权、生活秘密权等;后者是存在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权利客体为特定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利益,包括监护权、亲权、夫权、父权。[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第3版,第154页]从权利主体上看,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等由公民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法人也同样享有。[ 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68页]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1、人身权一般不得转让。人身权利与权利主体人身联系亲密精神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形

  •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及完善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本文以我国现行的假释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假释监督方面的适用现状及原因为论点引出论述,结合当前国内及国际司法工作者及法学家的观点,对当前假释制度监督适用上存在的缺陷和弊端进行了分析,并在假释决定程序、释后监督执行、法律完善等方面提出了笔者的见解和改进措施。 【关键词】刑罚执行 假释制度  法律监督 假释,又称“假出狱”。假释制度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作用主要在于:第一,假释制度给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受刑人以提前出狱的希望,并鼓励其悔过自新,避免被处以长期自由刑的罪犯自暴自弃;第二,假释制度在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并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由的强制监禁生活至限制适应正常社会生活至完全正常享受社会生活的改造进程中发挥了明显的过渡效应,是监狱文明标志性制度之一,直接关系到罪犯的权益和社会的长治久安。然而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和关于假释制度特别是监督方面的诸多不科学规定及不当适用,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假释功能的发挥,也影响了司法进程和法制发展进程。笔者试从我国假释制度在监督方面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假释制度在监督方面的完善进行讨论。 一、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假释制度在监督方面存在如下适用问题: (一)对执行机关、审判机关缺乏检察监督,容易发生“两案”(人情案、金钱案) 假释案件的传统审理方式是执行机关(监狱或看守所)向法院呈报对罪犯的假释意见及罪犯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材料,先由承办法官审阅材料,经合议庭合议后予以裁定。这种审理方式由于是书面审理,审判机关、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没有见面,审理过程不透明,执行机关材料的报送

  • 现代未成年人犯罪原因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现今社会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 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R),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第6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的成长条件和成长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但同时也面临着一部分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因此,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探寻未成年人犯罪产生变化和发展规律,并采取相应措施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以下特点:相对于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身心发育不成熟,头脑相对简单,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较弱,他们的犯罪形态以冲动型犯罪和简单型犯罪为主。未成年犯的社会生存能力一般较差,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喜欢抱团聚群,又使其常常受到他人操纵和唆使,从属犯罪,共同犯罪的情况都较成年人高得多。绝大多数未成年犯文化程度低,家庭监管和学校监管很薄弱。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为一个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是个人、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等诸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现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社会问题。只有认清未成年人犯罪的多方面、深层次的原因,并从根源上清除这些不良影响,为广大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遏制其犯罪。

  • 受贿罪的若干问题浅析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根据《中国共和国刑法(二)》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文从受贿罪概念、受贿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最后提出遏制受贿行为发生的建议。 [关键词] 受贿罪 索贿 心理 利用职务 受贿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 是腐败犯罪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一种犯罪。在我国当前的转型时期,各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极易滋生各种腐败。如不依法惩治,将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环境,因此,应加强完善各种法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依法惩治各类腐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化的顺利进行。 一、受贿罪的概念 第一,根据《中国共和国刑法(二)》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四,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提供其他

  • 小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法案中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借此得到救济和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正义。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构成要件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从立法的角度提出赔偿制度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离婚损害 赔偿制度 立法完善 我国的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在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法案中确立的,其中最大的举措是将“赔偿”引入法条,用以强化了婚姻法精神,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例,赋予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项新的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实践难以操作的问题,致使该制度的作用与功能并未真正发挥出来。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只有明确离婚过错赔偿责任的性质,才可能分析其构成要件、明确责任的承担、适用的法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目前,有关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属性的学说主要有两种观点,即违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作为民事责任的两种基本形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特征和体现是不同的,要弄清离婚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属于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可以从两者的特征及二者的区别入手。 (一)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学说 违约责任说是建立在“婚姻契约说”的理论基础上。“婚姻

  • 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法律问题探讨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伴随网络虚拟平台的发展,一种新的娱乐方式和交易模式应运而生,那就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社会。纵观我国法律,针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本文以当前虚拟环境的实际现状为基础,阐述了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存在其相应价值,虚拟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一观点。 [关键词]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虚拟货币、游戏装备、价值、价格 目前,我国的网络游戏己经形成了一个过百亿的经济产业。自1999年网络游戏在中国登陆以来,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娱乐产业在中国呈现快速发展趋势,4年内市场规模增长60倍。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有关调查报告显示, 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玩家达到1380万左右,比2002年增长63.8%;网络游戏市场增长45.8%,消费市场规模达13.2亿元,比2002年增长45.8%,同时带动电信服务、TI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增长近150亿元。另据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网络游戏玩家达到约4000万,平均每周玩网络游戏的时间为11.3小时。权威机构预测2006年国内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将达到83.4亿,网络运营商每月要上缴17%—18%的营业税。①在这庞大的产业中,游戏中的装备、游戏币等虚拟物品成了核心内容,追求升级和高级装备本身就已成为了网络游戏玩家参与游戏的一个主要目的。在中国约4000万网络游戏玩家参与的百余款网络游戏中,需求.惊人的虚拟物品在游戏玩家间、游戏玩家和运营商间进行着交易,其价格从数十元到上万元不等。虚拟财物虽然是观念上的,但价值却是实际的,其一般商品的属性不言而喻。因此,作为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衍生品的网络游戏,从诞生至今虽然时间不长,但引发的法律纠纷却不少,

  •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死刑政策是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的“灵魂”和“统帅”,对死刑的适用起着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本文以死刑立法的演变为主线,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立法和司法、国内和国际等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进行了较为详细和系统的阐述和评说。期望此文能对我国死刑政策的正确、科学定位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死刑;政策;评价;反思 1、死刑政策是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的“灵魂”和“统帅”,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均受制于死刑政策。 1.1、[1]新中国建立以后,在毛泽东的“少杀、慎杀”思想指导下,我们确立了“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79刑法即是其具体体现:死刑只能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同时,分则条文共用15个条文设置了28种死罪,分别占分则条文和罪名总数的14.6%和23.0%;并且,没有绝对死刑的规定。 但是,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和严重经济犯罪、严重刑事犯罪上升的态势,立法机关从1982年开始即着手补充增设死刑罪名,截至1996年底,共增设死罪49种,从而使死刑罪名高达77种,死刑罪名所占的比例得以较大幅度地提高。现行刑法在“不增不减、大体保持平衡”的立法思想指导下,[2]共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罪,与79刑法及补充刑事立法中的死刑罪名相比,还是有所减少的。

AB
CD
ABCDEFGHIJKLMNOPQISTUVWX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