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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_法律专业论文

    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被称为全国财产分割标的最大的一起离婚案---哈尔滨宏鸣火锅老板李钟鸣、胡海英夫妇离婚案曾轰动一时。胡海英1997年6月与李钟鸣结婚,婚后与丈夫共同创业,正当事业如日中天时,因感情破裂,胡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钟鸣断然拒绝,称自己不仅没有任何财产,反而欠下巨额债务。原来在诉讼期间,李已经擅自变更了饭店、房产、车辆的产权。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1979年至1999年的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万件。据了解,这些离婚案中多数涉及财产纠纷。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下面笔者就目前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浅谈一下自己的拙见。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及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又称契约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适用的制度。 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 论域名权与商标权、商号权的法律冲突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域名作为因特网上的一个地址名称,在网络经迅速发展的今天,已成为了代表一个企业的标志。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域名也即成为一种新营销战略手段,对企业利益的保护使得域名成为知识产权新的争议焦点。商标与商号是区分企业与企业传统的标识,在域名作为新的企业标识的情况下,解决域名权与商标权、商号权的冲突也就成为提上议程的课题。 [关键词] 域名权 商标权 商号权 域名注册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域名 Internet域名是Internet网络上的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网络系统的名字,在全世界,没有重复的域名。域名的形式是以若干个英文字母或数字组成,由“.”分隔成几部分,如qz100.com就是一个域名。 (二)域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过去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因特网以极其惊人的速度迅猛发展。到一九九九年底,全球因特网用户已超过2.5亿,其中美国用户占了相当大的份额,而世界其他地区用户也高速增长。中国到2005年底上网计算机达4950万台。cn下注册的域名超过50万,www站点则超过63万。 随着因特网和域名注册的迅速发展,域名争端也随之大量涌现,特别是域名侵害商标权纠纷成为知识产权界及其他各界关注的焦点。国外学者对此已经做了大量研究,各国域名注册机构也都制定了一些处理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规则。然而域名争端并不仅限于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各种新型的域名争端不断出现,暴露出域名及其管理还存在着其他一些法律问题,如:此类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解决、域名注册人对域名是否享有权利。如何妥善处理域名争端,如何重构一个科学统一的域名管理体系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因特网的健康、有序发展。

  • 非婚同居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于50年代颁布并施行了我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严禁抢婚、逼婚、包办婚姻及童养媳等现象的出现。可以说:对存在了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这是社会文明划时代的进步。 经过50多年的社会发展,《婚姻法》也紧跟形势一再作完善补充修订,本应能更好地指导人们的恋爱、婚姻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但近年来,社会上的非婚同居现象却愈演愈烈,滋生了大量不良的后果,大有挑战传统道德、社会文明和法律底线之势,这与我们当前“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旋律是极不相符的。 [关键词]同居 非婚同居 非法同居 事实婚姻 道德 法律 社会文明 不管人们愿不愿意接受这一现实,非婚同居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本文将就这一现象作探讨,看究竟是社会文明的升华还是社会文明的堕落。 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关系 在讨论非婚同居这一现象是社会文明的升华还是社会文明的堕落之前,正确理解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意义及与婚姻的区别、认定,关乎到对整编论文的思想理解。 同居的含义及其法律地位 据《现代汉语辞典》解释,“同居”一意为:同在一起生活;另意为:夫妻共同生活或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同居现象全世界普遍存在,但在中国,目前这一行为还游离于法律之外,尽管我们的《婚姻法》一再作出修订,但是仍然没出台能妥善处理同居行为的条文、法律,或者更多的是避而不谈又或者是根本不愿谈及。同时随着现实的发展,同居已经派生出一系列诸如“非婚同居、婚前同居、非法同居……”的新名词,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非法同居了。 “非法同居的概念最早见诸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

  • 国际反洗钱的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配套法规的制定还不够完善。本文试图采用综合比较的方法,研究现行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情况,吸收国际上的有益经验,及其给予中国的现实启示,结合中国法律体系特点,因地制宜根据目前中国反洗钱工作中结构性的缺陷。初浅提出我国的目前的反洗钱体系框架。 [关键词] 洗钱犯罪趋势 反洗钱立法 法规完善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将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的活动,将犯罪收入变成合法收入。现代的洗钱活动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芝加哥,犯罪集团把部分合法现金收入连同其犯罪收入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达到洗钱的目的[1]。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洗钱规模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复杂,对社会的危害日益明显,给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造成严重威胁和危害。国际社会对反洗钱的认识水平普遍提高,意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和反洗钱在保护国家安全、反腐败和维护经济金融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纷纷建立了反洗钱组织和机构,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相比而言,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法规的制定还不够完善。本文试图采用综合比较的方法,研究现行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情况,吸收国际上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法律体系特点和实际需要,希望对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有一点促进作用。 一、国际洗钱犯罪出现的新趋势 1、洗钱规模和危害的扩大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通过贩毒、色情、逃税或是有组织犯罪等非法手段获取的“黑钱”介于6000亿至1.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洗钱犯罪涉及的非法所得来源不断扩大,洗钱除了把犯罪收益洗为合法收入外还扩大到合法收入用于非法途径模式,如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把合

  •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对策——以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为例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未成年人犯罪的迅速增长成为突出问题,经济的发展和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已成为一个社会的热点话题。在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中,因辍学走上犯罪的未成年人比例在不断上升。我们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而减少未成年人犯的比例,让未成年人走上正途。本文以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为例,来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对策。 [关键字] 未成年人 犯罪 预防 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未成年人犯罪的迅速增长成为突出问题,经济的发展和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已成为一个社会的热点话题。在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中,因辍学走上犯罪的未成年人比例在不断上升。本文以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为例,初步分析了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最后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进行相关讨论。 一、我国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概述 (一)犯罪主体和类型 未成年人指的是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作为“危险年龄”段。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中,大部人都集中在16-18岁之间。[ 广东省珠江频道:《未成年人犯罪》,今日关注,2009年3月]据统计,2008年涉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广东省内达到近40000例,占到所有犯罪总数的12%,在涉案被告人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占到总人数的11%。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 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其中,未成年人犯罪的

  • 论我国洗钱犯罪的发展趋势及防治对策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 目前,洗钱成为困扰许多国家的一种复杂而隐蔽的国际性金融犯罪,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我国特别是在加入WTO后,由于各项金融、经济制度尚不健全,洗钱犯罪越来越猖獗。文章分析了我国洗钱犯罪的发展趋势,提出可以从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措施,加强洗钱犯罪的防范;完善我国反洗钱的刑事立法;建立专门反洗钱机构,加强国际间的协作等几方面进行防治。 [关键词] 洗钱犯罪 趋势 对策 “洗钱”一词源自英语Moneylaundering,意思是把脏钱洗干净。关于洗钱的定义,不同的国家、组织都有其规定。美国《洗钱控制法》、《银行保密法》等规定了洗钱犯罪。依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把非法得来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股票或者直接进行投资,从而掩盖其非法来源和非法性质,使该资产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犯罪在我国从无到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日益猖獗,成为金融领域发展的伴生物,其发展速度和趋势日益严峻。本文主要从分析我国洗钱犯罪的发展趋势入手,对防治洗钱犯罪的对策进行粗略的探讨。 一、我国洗钱犯罪的发展趋势 洗钱,一般是指通过一系列复杂过程对犯罪收益进行清洗,隐瞒、掩盖其非法来源,使其转换为“合法”钱财的过程。我国1997年《刑法》中确立洗钱犯罪的定义是:行为人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同国际社会商品、技术、信息、资本、人员交流更为频

  • 婚姻自由与非婚同居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曾几何时,婚前性行为、未婚同居还只是少数人的另类行为,被占强势地位的传统文化所不耻,只能偷偷摸摸限制在“地下”范围,但现在,人们的观念大为改观,不结婚而一起生活的人越来越多,逐渐成为一个群体,一种生活方式。虽然目前来看,还远不能取代传统婚姻成为主流生活方式,但这种自由的生活方式给人以更多的选择和更大的空间,因而越来越为年轻人所接受,成为婚姻生活的前奏或替代。 [关键词] 同居 近20年来,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口流动的加速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经越来越明显,非传统家庭的数量与日俱增,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共同生活的社会现象大量存,我国的婚姻家庭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  一、婚姻自由与同居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的权利。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自愿、自主。每个婚姻的当事人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对象、缔结婚姻和决定离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侵犯。(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3)合法。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当事人在自由地结婚和离婚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要求。不论是结婚自由,还是离婚自由,根本是看感情的存在与否,是为了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幸福与社会的稳定,禁止强迫与非法干涉。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 《现代汉语词典》对同居,这样解释:①同在一处居住;②指夫妻共同生活。一些专家给现

  •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防治对策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都呈上升趋势,在犯罪年龄上呈现低龄化趋势,在犯罪人数上呈现增多的趋势。这已经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及社会的长治久安。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非常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特点、原因的分析,提出净化外界环境,消除不良因素等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特点 防治对策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党中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理念。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然而,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却呈上升趋势,在犯罪年龄上呈现低龄化趋势,在犯罪人数上呈现增多的趋势。这已经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稳定及社会的长治久安。[姬素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系统工程化建设》,法律出版社,2004年2月 ]“未成年人犯罪的比重,是衡量治安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本文论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防治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 我国刑法基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条件,依据我国的地理、气候条件,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政策及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所谓未成年人,刑法上的含义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所谓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有以下特征:第一,心理上进入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儿童、半成人的特点,表现有较强的模仿欲和好奇心,对外界反应敏感。第二.生理变化明显。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发育期,身体各组织、器官发育很大,第二特征也日见明显,新陈代谢加剧,显得精力旺盛。第三,独立意识提升,自尊心较强。但由

  •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_法律专业论文

    全文字数:2959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摘 要]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即控诉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文分五部分对刑事审判证明标准进行探讨,首先罗列了我国及外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及中西差异,进而指出我国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缺陷,并对其进行反思;最后对重构我国刑事审判证明标准提出初步设想。[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 证据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即控诉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所谓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须达到的要求,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罪判决对证据体系在质和量上的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并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犯罪事实清楚,是指刑法规定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一切事实均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属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解决;全案各部分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也就是说,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从整体上必须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从中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排他的。即根据证据既可以充分认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也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

  • 浅议家庭暴力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由无数个家庭组成。家庭不和谐,甚至出现暴力行为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安定,使家庭丧失了其应有的功能,为社会增添不安定的因素,甚至会刑事案件的发生,可以说家庭暴力如不能得到有效的扼制,遭受暴力者不能及时得到救济,不仅仅会影响家庭的安定,更会影响社会安定,甚至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家庭是社会元素的基础,古代就有修身、齐家、平国、治天下的说法。若家庭不稳定,何谈安邦定国,和谐社会。在此对于家庭暴力的一些问题,本文将作一粗浅探讨,旨在如何预防和消除这些不安定因素,建设温馨和睦家庭,和谐社会。 [关键词] 家庭暴力分类、危害、救助、对策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分类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一)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或是夫妻性格不合导致,有的男方为强占房子、财产殴打妻子,逼对方先提出离婚;或是第三者插足导致,有了第三者,男方为达到离婚目的,对妻子拔拳相殴;或是零就业家庭,生活无着落导致,双方或一方为下岗或无业人员,生活困难,男方承受不了生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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