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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家庭暴力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在我国,家庭暴力应急干预机构是我们缺失的一个环节,所以很多家庭暴力出现之后不知道该找谁援救。婚姻与家庭暴力关系不与以前显得那么简单。良好的婚姻是一种社会和法律机构,妇女、儿童从中可以不受家庭暴力的迫害。加之在失调与解体婚姻中强有力的保护性法律干预以及促进良好准备、婚姻技能和婚姻促进项目的法律战略或许能有效的消除家庭暴力。 [关键词] 家庭暴力 迫害 预防 家庭暴力含义、成因、特点、表现形式: (一)近年来,婚姻中的家庭暴力成为各国都所关注的社会现象,因为由于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在不断增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仅在1999年我国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数量占全国各地妇联婚姻家庭类信访数量的六分之一,其中绝大多数是丈夫对妻子的施暴,在2004年7月至11月间在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因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而离婚的就有20多件案子,这仅仅是一个法庭。因此婚姻中的家庭暴力已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因素。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呢? 我国新的《婚姻法》的出台,并没有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做出解释。只有在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一概念主要从家庭暴力的实施主体范围、一般表现、形式、行为构成等方面进行解释,同时,也对家庭暴力与虐待做了区别性规定。在地方性法规中,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 论信访制度的相关理论及完善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信访,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社会活动。作为一种特别的补充救济方式、社会监督方式,更是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的重要桥梁。近年来,随着信访“洪流”来势匆匆,信访人的行为越来越偏激,给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带来不少不安全因素。因此,对信访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 关键词:信访制度 本质功能 完善改革 题目:论信访制度的相关理论及完善 论信访制度的相关理论及完善 ——引 言 近年来,随着信访成为了社会的热点,而且经常发生围堵党委和政府机关大门、交通要道的群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造成社会反响很大,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压力很大,信访工作空前受到重视。因此,信访制度改革的脚步刻不容缓,引起了群众的密切关注。 一、关于信访及信访制度的理论 (一)信访及信访制度的概念 根据2005年5月1日国务院新修订并开始施行的《信访条例》中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 论票据的抗辩_法律专业论文

    [引言] 票据制度在保证票据具有较高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流通性。与普通民事法律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对票据债务人抗辩权利的保护相比,票据法则突出强调了对票据的安全性和流通性的保障,因此形成了具有其特色的票据抗辩制度。 [正文]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票据抗辩,一般认为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予以拒绝的行为。[ 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现代票据制度建立了适应其流通性的有别于一般抗辩制度的票据抗辩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票据债务人享有的票据抗辩权具有一定的限制,设立了“人的抗辩切断”原则,即除了法定特殊情形外,票据抗辩中的人的抗辩不随票据流通而转移,只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 2.票据抗辩通常是对票据金额的全额抗辩。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责任是指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同时又规定付款人对票据付款时必须足额付款。 3.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民法的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未依法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保证责任。但是,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先诉抗辩权。[ 参见董翠香编著《票据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页。]

  • 试论重新犯罪及其对策_法律专业论文

    重新犯罪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一种犯罪现象,一个国家重新犯罪率的高低也常常被视为衡量这个国家犯罪严重程度和刑事司法制度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如何能降低重新犯罪率,是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同时对于研究重新犯罪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重新犯罪的基本内涵及其特点 (一)重新犯罪的概念 累犯与惯犯都不是初次犯罪,而是一犯再犯,是重新犯罪的两个主要形式。1997年刑法典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惯犯则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生活来源或腐化生活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或同类性质的危害社会行为犯罪,又称惯常犯或常习犯。二者的区别在于,构成累犯必须受过法律处罚;而惯犯并不一定以过去曾经受过法律处罚为标准,主要在于其是否有犯罪习惯和以犯罪为常业。累犯可以多次犯不同之罪,惯犯则仅是犯同科之罪。 (二)重新犯罪的特点 1、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意识和对立情绪。重新犯罪者大多具有强烈的反社会观点和习惯,有着较丰富的犯罪经验,他们的反社会意识与对立情绪是随着其犯罪心理的形成而产生并因多次犯罪在被法律的制裁的过程中不断强化的,因而不仅对正常的监内改造秩序具有较大的危害性,而且还是其再次犯罪的原动力。由于积累了犯罪经验和在狱内的交叉感染,使其作案手段更加狡猾,更加残忍。 2、负罪悔罪观念淡薄。“金钱至上”,盲目追求精神和物质刺激,刑释后好逸恶劳,恶习难改,以走不劳而获的“致富捷径”为荣,以致重新犯罪。他们犯罪时和犯罪后没有负罪和悔罪观念,而是把犯罪的责任推向社会,千方百计地为个人犯罪找借口狡辩。对于当前社会上发生的一些现象也看不惯,认为别人犯的事比我大,就因为家里有钱,社会上有人就没有事了,我没钱没人才被判了刑。故而在改造中充满抗拒心理。

  • 论有组织犯罪的特点、界定及防范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怎样界定有组织犯罪?一直在理论界有着较大的争论,准确界定有组织犯罪,有利于对其进行有效的打击和防控。准确地说有组织犯罪是黑社会组织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本文分析了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及界定,提出了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 有组织犯罪 特征界定 防范措施 一、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及界定 正确处理有组织犯罪的前提是正确界定有组织犯罪,而界定有组织犯罪又是根据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来确定的。有组织犯罪在国际上是一个专有名词,指有组织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我国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应从两方面来认识: (一)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特点 有组织犯罪集团应具有以下特点: 1.有组织犯罪集团有一定的组织规模和组织化程度,由三个以上成员组成。它要求具有“组织结构”,这是组成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的最低限度要求,至于组织化的度是无限的和不定的,可以包括任何严密程度的组织结构。 2.有组织犯罪集团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而不是临时性的集团。但也不要求“长期性”、

  • 浅论自然人的隐私权_法律专业论文

    隐私权是自然人专属享有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它是自己特有对象和调整范围。中国在二十一世纪将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究竟怎样才能算侵犯隐私权,而自己的隐私权如何受到法律保护等等,这些都给人们提出了新的问题。因此,应当尽快加强对隐私权的独立立法的研究工作,做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民法领域里构建较为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制度,以此制度落实宪法的有关原则性规定,统领其它法律中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为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护。本文试从自然人、隐私、隐私权的界定和内涵及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来论述主题。 一、自然人及其隐私权的界定和内涵 (一)自然人的界定及内涵 自然人是指自然生理规律出生的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可见法人是社会组织的人性化。公民是社会关系的重要主体,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也就是说,凡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在我国,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只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公民是自然人的一种身份,公民身份的取得与丧失以国籍的取得与丧失与前提。取得了某国国籍,就取得了该国公民的身份;丧失某国国籍,就不再是该国公民。如果一个自然人有两个以上国籍,该自然人就是该两个以上国家的公民。如果一个自然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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