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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廉政公署的运行机制与借鉴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中国香港廉政公署在30多年的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巨大成功,积累了宝贵经验,这对于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007年9月6日,备受关注的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挂牌成立,监察部长马駇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我国政府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是借鉴国际上预防腐败的有效做法。本文就是基于对香港廉政公署的运行机制的分析,以探寻其对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借鉴。 [关键词] 香港廉政公署 贪污腐败 运行机制 贪污腐败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古往今来各个社会所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它的存在和蔓延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大敌,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是世界各国和地区面临的共同任务。在香港一提起ICAC,可谓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这是香港廉政公署英文名称(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的缩写,直译过来就是“独立反贪公署”。廉政公署的成立和运行,在抗击腐败,特别是在调查和检控贪污、推行防贪措施以杜绝贪污机会、教育市民认识贪污祸害争取市民支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香港廉政公署在30多年的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巨大成功,积累了宝贵经验,这对于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007年9月6日,备受关注的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挂牌成立,监察部长马駇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我国政府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是借鉴国际上预防腐败的有效做法。本文就是基于对香港廉政公署的运行机制的分析,以探寻其对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借鉴。

  • 公务员公务行为认定标准之分析——略论城管执法中公务行为的认定以及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_法律专业论文

    [内容摘要]目前,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妨碍公务行为频频发生,而执法实践中很少以妨碍公务罪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其原因之一在于对什么是公务行为,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这种不同的认识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配合执法工作的自觉性,也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对城管执法机关执法工作的保障力度。合理界定公务行为,严格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相关规定,不仅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助于促使相对人寻求法定救济途径,从而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关键词] 妨碍公务 公务行为 认定标准 我市城市管理执法领域妨碍公务行为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城管执法中抗法事件屡屡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今,我市执法人员执法受阻和暴力抗法事件共计950起,城管执法人员受伤人数1045起,死亡1起,移交公安处理463起。易发生抗法行为的执法事宜,多集中在查处无照经营、黑车运营、违法建设、露天烧烤、渣土车辆泄漏遗撒、散发小广告等方面。各类抗法行为的不断出现既影响了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严重损害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法制的尊严,又侵犯了执法人员的人身安

  •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3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力模式越来越为各界所采用,而电子合同则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与核心。它以其独特的订立方式对传统的纸面交易提出了法律、技术和监管等方面的挑战。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阻碍了电子交易的进行,也制约了电子交易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电子合同的定义及其特征,探讨电子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关键词]电子合同 EDI 无纸贸易 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定义及其特征 电子合同是指通过计算机等手段生成的数据电文表达意思产生、变更和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技术——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作为一种崭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即电子合同,正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贸易界及其他各个领域里得以积极应用和推广。我国于1990年引进了EDI概念之后,已将其列入了“八五”重点应用项目,成立了“中国促进EDI 应用协调委员会”。 EDI在世界范围内, 实现了用一种统一的标准将商业文件所涉及的交易内容(或称之为信息数据),用计算机自动处理及用计算机电子传递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由于它无需纸张单据,亦称“无纸贸易”。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单汇必须有签字或用书面形式等传统的要求,已成为电子合同推广的严重法律障碍。 二、电子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和可强制性

  • 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现实保障问题及解决途径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互动中,基于社会的现状和法律保障因素,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以及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困扰着社会的和谐发展,如何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解决的问题。下面就近年来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现实状况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途径,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福祉。 [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权益 保障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工农业科技的现代化,网络信息的高速度化,各行业的产业化发展,城市大规模的扩张,人才的流动,农村农业机械化的提升,使得农村劳动力大量在城市到产业群寻找生活生计。他改变了农村的产业结构,提高了农业机械化程度,提高生产效率,活跃充实农村文化生活,稳定农村秩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的和谐的发展建设,解决城市劳动力缺少的状况,使得人才合理流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扩大,促进经济的健康、城市的文明繁荣。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虽然农民工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和贡献,但其劳动合法权益保障不健全,是对农民工的不理解、重视和尊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和谐表现。农民工劳动的合法权益有法律的保障,是对农民工的尊重,对社会的负责任,才能显示法律的公平、公正,人人平等的立法宗旨。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现实保障保障问题 1、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42、43条劳动者有工作权和休息权。《宪法》第6条第

  • 论躲猫猫事件后的法律问题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从躲猫猫本身事件开始论述,较全面的阐述了躲猫猫事件后应该关注的问题。文章认为,事情的发生与看守所的管理论乱息息相关,所以怎样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如何监督、管控,保证制度的顺利进行,如何加强“牢狱霸头”的监管,遏制这种黑势力的发展,是否将看守所和公安分离,分离后如何保证公安人员顺利提审犯人的问题,值得深思。 [关键词] 躲猫猫 管理制度 执行 职能分离 躲猫猫事件本身看似是一个普通的政法案件,但由于隐瞒了事实真相,有了网络传播因素,遭致网民的大肆批评,迫于压力,云南省对此次事件重新审判,并由网民参与调查真相,这对于云南公检法系统来说,是一种无奈还是无能的表现呢? 躲猫猫事件的发生 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云南晋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仅仅半月的时间,李荞明因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调查结果为下午放风的时候,死者与狱友在天井玩“躲猫猫”游戏,因为死者不慎抓住同监狱友普某某遭致其不满,发生争执后,普某某踢了死者一脚,并朝其头部击打一拳,死者由于重心不稳而摔倒,头部恰巧撞到了墙壁和门框的夹角处,导致受伤。 2月20日,晋宁县公安局公布调查结果,称为游戏玩耍中意外事件,并未发现公安机关失职、渎职现象。 此调查结果受到网络网民铺天盖地的质疑,云南公检法迫于压力,成立了专项调查组,并邀请网民参与调查经过,后经过一波三折的艰难调查,彻底推翻了此前晋宁县的调查结果,彻底推翻了“李荞明是与狱友玩娱乐游戏时撞墙撞死的”的说法,实际真相为死者是被同监室在押犯人殴打致死,定性为:发生在看守所内牢狱霸头打死在押人员的故意伤害致死事件。

  • 论夫妻共同财产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 夫妻间的财产制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设置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明确提出了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本文从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三个方面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分析和论述,提些粗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度 夫妻特有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 论夫妻共同财产 在整个婚姻法体系中,夫妻以及家庭的财产问题从始至终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而夫妻的财产在整个家庭财产中又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夫妻共同财产又是夫妻财产制中的关键问题,所以说;理解和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对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特别是财产纠纷是十分必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由夫妻共同拥有(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双方享有平等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那一部分财产。 论述夫妻共同财产要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来进行分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无论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都分别规定了哪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哪部分属于夫妻一方财产。所以说理解和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确定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什么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是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特别是财产纠纷的前提,它体现在离婚,继承,等一系列婚姻家庭问题

  • 浅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本文根据近年相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并结合各类材料,从犯罪的诱因、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时机、作案形式、犯罪手段、犯罪主体、涉案人员构成这七个方面,既各自独立又相互交织地论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趋势一直呈居高不下态势,这种现象已经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如何在探索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值得思考和不可忽视的问题。现就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作一粗浅探讨。 一、贪欲和网络成为主要犯罪诱因(以北京市某区公安机关案件统计数字为例,统计期限:2005-2006上半年。以下数据和案例均引自该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有了很大的发展,大批高级豪华的宾馆、酒楼、洗浴中心、网吧等娱乐场所纷纷涌现,它们无一不刺激着人们的消费欲望。青少年的经济状况通常不理想,为了满足其消费娱乐的欲望,往往采取偷窃、抢劫或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等手段,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 (一)因满足私欲、贪图物质享受发生的盗窃、两抢等侵财类犯罪,平均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54.5%和25.5%,涉案人数平均占总数的10.7%和5%以上因盲目讲哥们义气,或因报复导致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9%)、聚众斗殴等暴力性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少年性犯罪问题也有所增加。

  • 论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本文在具体分析域名的特征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础上,对如何加强域名的知识产权管理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在分析国外有差拱声纠纷的典型判例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域名纠纷的法律途径. [关键词] 域名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域名是一个企业、组织在互联网上的一个标记,通过域名可以利用字符串的形式表示出便于人们记忆的主机地址。一个企业或组织的域名是其在互联网电子空间上的“门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量的企业或组织通过建立自己的www 服务器来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域名和企业、产品有了越来越密切的关系,已成为企业迈入信息化社会、适应现代国际商业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成为一种类似商标的无形资产。域名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域名的法律性质 域名的法律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技术特征,它与商标、商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域名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标识性。域名系统是为了标记和区分因特网上不同的计算机用户而建立的,因而具有显著的标志性。域名的标识性使其具备了类似于商标的广告宣传功能。但与商标不同的是,商标标识性源于其显著性,而域名的标识性则是由它的唯一性所保障的。电子技术手段

  • 浅谈医患纠纷的防范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和医疗行为的审视程度越来越高。医务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的责任和风险也随之增多,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规则,医务人员必须在重视医学知识和技能训练的同时,要强化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医患间的行为规范和关系协调,是保证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医患纠纷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 医患纠纷 概念 原因 防范措施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医学知识的普及,人们对自己的就医权和知情权越来越重视,对医务人员服务的要求也愈来愈高,加上人们对医疗工作高风险性认识不足。近年来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引起医患纠纷主要有几方面因素:由于医生与患者角色的不同及两者对医疗服务标准的理解和要求的差异;由于患者社会地位的不同,及不同社会地位的患者对社会医疗服务的不同要求;由于医务人员素质的差异和服务意识的差异等原因,临床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医务人员及患者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医患纠纷的增加不仅恶化了当前的医患关系,而且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工作秩序,不利于医院的管理和医院形象的树立[1]。 一、医患纠纷的概念及与医疗纠纷的区别 医患纠纷是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 其中,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

  •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_法律专业论文

    [内容摘要]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历来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现代随着经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个人的逐利心态和功利主义,使人身权受到更大的威胁,这一切都呼唤着法律对人身权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关键词]人身权 一般人格权 扩张保护 一、人身权的概念及特征 人身权是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彭万林主编:高等政法院规划教材《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3)人身权虽无财产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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