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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强环境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的时代,加强环境建设,已经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 节约型社会 清洁生产 加强环境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一、可持续发展理念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也就是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决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既有联系,又不等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但要求在严格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质和保护环境、资源永续利用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战略来实施。同时也把环境保护纳入了国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我国生态环境现状 (一)水土流失面积和流失量,大概是世界第一。 全国各类土壤侵蚀轻度以上面积为492.4万km2,占国土面积的51.3%。其中,水力侵蚀面积179.4万km2,风力侵蚀面积187.6万km2,合占国土面积的38.2%。流失量年均50亿吨以上,占世界流失量总数1/4以上。解放以后,流失面积和流失量都是增加的。 (二)沙漠化面积扩大,速度加快。

  • 信用证欺诈行为及其对策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进行表面的审查,而不审查货物,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单证交易这一特性进行诈骗活动。信用证欺诈是对这条“生命线”的致命打击,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直接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声誉。信用证的法律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未解的重要课题。本文就信用证欺诈的原因、主要表现形式及对策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信用证欺诈 原因 表现形式 对策 一、信用证欺诈的原因 (一)信用证制度自身的缺陷 信用证制度的漏洞是与生俱来的,而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导致信用证欺诈的最重要诱因。根据“严格相符原则”,银行处理的仅是单据,在审单时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货款。[1]银行的这种审查只限于表面,银行并没有实质审查单据真实性的义务。这条原则让欺诈者发现了机会,无形中为单据欺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根据“独立抽象原则”,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即使基础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支付,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不能援引信用证之外的原因拒付货款。显然,信用证欺诈者完全可以置原买卖合同于不顾,甚至故意让步,而在信用证中埋下“陷阱”,达到欺诈的目的。正是由于上述两个原则的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实施者可以通过伪造单据等手段骗取货款而银行据此原则免责,受害的便只有被欺诈方。 (二)国际上尚未形成打击与制裁信用证欺诈的统一法律机制

  • 行政许可法的社会作用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法出台对我国依法行政制度的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也将进一步规范外经贸领域的行政审批活动。《行政许可法》与已经颁布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等一起构筑了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涉及了政府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行政权力、某些资源的取得等方面的问题,涉及面之广,产生影响之大,是别的行政法律法规所不能替代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均做了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 立法目、行政权力、限制、行政许可权 一、《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也即通常所讲的行政审批。在我国行政机关以往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许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控制影响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危险和风险,资源配置和有关信用的证明,同时追求高效政府,倡导法治政府。该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法在本质上属于“限权法”。行政机关普

  • 论共同过失犯罪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我国现行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基于这一规定,我过刑法理论界形成了一种通行的观点,即共同犯罪就是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而是过失同时犯,依照同时犯的处罚原则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旨在借鉴国内外共同过失犯罪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将共同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处理所存在的理论和时间问题,进而分析其现实性。 [关键词]犯罪,过失,共同犯罪,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 [正文]自人类社会出现犯罪现象后,就有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以犯罪意思相通作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基础,而犯意相通,就不可能形成共同故意,从而不可能结成共同犯罪。而依据新派的刑法理论,犯罪是罪犯恶性的外化,故意和过失是这种恶性的表现。是故意还是过失,只是作为区分其恶心大小的一种尺度。犯罪从过失起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否定了旧派刑法学者创立的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的刑事理论观,代之以过失责任作为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根据这一理论,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不要求其故意或过失相通,而要求其故意或过失相同,只要与其犯罪有联系,就构成共同犯罪。

  • 论法律与道德之关系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中诸多学者思考与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从道德和法律的内涵入手,论述了道德和法律的区别和联系,法律与道德相互关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它们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 相互关系 当我们要理清法律也道德之关系的时候,映入我们视域的“法律”与“道德”这两个概念及相同点,不同点,相互关系是我们首要理清的对象,明确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法治的必要要求,这样我们才能明确而不含混的来讨论两者之间的关系。对法律与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进行分析,从而明确法律与道德之关系。下面我们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明确法律与道德之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内涵及相互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当我们要理清法律也道德之关系的时候,映入我们视域的“法律”与“道德”这两个概念是我们首要理清的对象,这样我们才能明确而不含混的来讨论两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在从法律与道德的相同点不同点进行分析,明确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律的概念 (1)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中国反洗钱对策研究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反洗钱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我国近年来非常注重采用法律手段打击洗钱活动,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初步构建了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专门的《反洗钱法》也正在紧张起草之中。但相比国际反洗钱立法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立法还存在诸多缺陷和问题,需要尽快健全完善。 关键词:反洗钱,洗钱活动,反洗钱措施 一、“洗钱”涉及的基本问题 (一)洗钱的概念 “洗钱”一词是个外来词汇。上世纪初,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成员购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然后,在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就把其它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申报纳税。税务局扣去其应缴的税款外,剩下的其它非法所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 不同的国家、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洗钱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现在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对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户作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

  •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夫妻财产制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一国采取的夫妻财产制形式,决定于它的社会关系,同时还受到立法传统、思想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因此,同一社会制度下,也可能存在夫妻财产制的诸多差别。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存在着弊端以及解决的措施。 [关键词] 夫妻财产 夫妻财产制 制约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一国所采取的夫妻财产制形式,决定于它的社会生产关系,同时还受到立法传统、思想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同一社会制度下,也可能存在夫妻财产制的诸多差别。 一、夫妻财产制的表现形式 1、从立法形式上看,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均未就财产作出约定,或是在所作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有些国家的法律或法学理论称之为“正常的法定财产制”或“补充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情况下,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各国立法中所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主要包括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等形式。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约定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即夫妻财产约定一旦成立并有效,便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

  •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_法律专业论文

    内 容 提 要 生态环境支撑着人类的发展,人类的发展依赖着生态环境也不可能脱离生态环境。近百年来人类的飞速发展以及过多的开发,在不知不觉中已经将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破坏得非常严重,影响了人类未来的发展。对此我们必须对那些过度开发忽视环境保护的人制定相关的法律惩治措施,以保障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环境保护 法律惩治 我国当前环境保护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行驶在“快车道”上,没有哪一个法领域能像生态环境法那样,几乎年年有法律通过,甚至一年有几部法律出台。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我们就已经十分自豪地向世界宣布: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法体系。但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生态环境立法发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我国的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却日趋严重。虽然引起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当初在“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自身尚存在诸多缺陷,已严重影响到实施的效果,因此必须加以完善。

  • 对家庭暴力的思考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性暴力行为。本文从家庭暴力的特点、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误区、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预防和整治家庭暴力的方法等方面,论述了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问题,提出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共同预防和惩治。 [关键词] 家庭暴力 特点 预防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既可能在夫妻之间进行,也可能在兄弟姐妹之间、父母子女之间进行,甚至发生在恋人之间和离异夫妻之间,并且根据国内外的研究和调查,发生在恋人之间和离异夫妻之间的暴力的频率和严重程度,比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暴力的频率和严重程度,均高得多。主要有肉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四大类型。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其中约 90%为女性。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

  • 论我国婚姻自由与非婚同居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法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婚姻自主与非婚同居的区别及距离。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而非婚同居现象,在当今日益宽容的社会环境下呈现出渐增之势,由此引发的诸多纠纷亟待婚姻法进行调整。然而,出于种种原因,新婚姻法采取了回避态度,这一立法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困难。 [关键词] 婚姻法 婚姻自由 非婚同居 一、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最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含义及特征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它具有以下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 2、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他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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