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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参政权看人权与公民权的异同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当今世界,尊重人权已成为一个公平、人道的、充满关怀的社会之根基,人权内在的基本价值得到了人们的一致认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修正案的投票表决通过,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正式写入了宪法,由于人权与公民权两个概念涵义较为相近,有些人认为“人权就是公民权”,似乎享有公民权就是享有人权,既然法律已规定公民权,因而主张不必再讲人权了,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人权是人类社会特有现象,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都有人权。是一个人作为“自然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而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权利的性质是公民对国家权利享有的权利。就单从参政权来看人权与公民权的主体、内容有所异同,所以人权不等同于公民权利,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关键词] 人权 公民权 联系与区别 从参政权看人权与公民权的异同 当今世界,尊重人权已成为一个公平的、人道的、充满关怀的社会之根基,人权内在的基本价值方面的得到了人们的一致认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修正案的投票表决通过,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正式写入了宪法,由于人权与公民权两个概念涵义较为相近,有些人认为“人权就是公民权”, 似乎享有公民权就是享有人权,既然法律已规定公民权,因而主张不必再讲人权了。 《辞海》给这两个词分别定义为:人权是“人们应当平等地享有的权利”。公民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显而易见,他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我们结合人权的概念和历史演变、公民权的概念与特征、从参政权的角度,将剖析人权与公民权的异同。 一、人权的概念与历史演变 人权就是一个人作为“自然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其核心和关键因素则是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确认,也称为“自然权利”。 也就是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

  • 从参政权看人权与公民权的异同

    [摘 要] 当今世界,尊重人权已成为一个公平、人道的、充满关怀的社会之根基,人权内在的基本价值得到了人们的一致认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修正案的投票表决通过,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正式写入了宪法,由于人权与公民权两个概念涵义较为相近,有些人认为“人权就是公民权”,似乎享有公民权就是享有人权,既然法律已规定公民权,因而主张不必再讲人权了,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人权是人类社会特有现象,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都有人权。是一个人作为“自然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而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权利的性质是公民对国家权利享有的权利。就单从参政权来看人权与公民权的主体、内容有所异同,所以人权不等同于公民权利,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关键词] 人权 公民权 联系与区别 从参政权看人权与公民权的异同 当今世界,尊重人权已成为一个公平的、人道的、充满关怀的社会之根基,人权内在的基本价值方面的得到了人们的一致认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修正案的投票表决通过,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正式写入了宪法,由于人权与公民权两个概念涵义较为相近,有些人认为“人权就是公民权”, 似乎享有公民权就是享有人权,既然法律已规定公民权,因而主张不必再讲人权了。 《辞海》给这两个词分别定义为:人权是“人们应当平等地享有的权利”。公民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显而易见,他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我们结合人权的概念和历史演变、公民权的概念与特征、从参政权的角度,将剖析人权与公民权的异同。 一、人权的概念与历史演变 人权就是一个人作为“自然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其核心和关键因素则是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确认,也称为“自然权利”。 也就是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

  • 试论票据的善意取得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票据以其独特的支付、汇兑、信用等功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票据立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如果在其一交易环节中发生了票据转让是由无处分权人所为的情况,在票据上原真实权利人与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对应上,票据法明确规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此显得尤其重要。本人试从善意取得的制度嬗变,其他国家对票据善意取得的规定,结合我国的票据立法精神,浅谈票据善意取得。 [关键词]: 票据 善意取得 票据立法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说 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民法上的动产取得制度。它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给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占有人将财产移转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向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由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并不是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而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因此,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闷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该司法解释初步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票据法》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该规定从反面看来,也可视为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世界各国的立法状况,我国的立法在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应该进一步加以明确。 二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权利上的适用

  • 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论文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 契约自由 诚实信用 合同 (一)导 言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笔者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

  • 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初探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恶势力犯罪如影随形,日益猖獗,但是在打击恶势力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定性不当,打击不力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恶势力犯罪概念的辩析,分析其存在的危险和危害性,对恶势力犯罪与其他犯罪形态和行为进行界定。 [关键词]恶势力犯罪 认定 法律适用 2007年10月至11月期间,广东台山市赤溪镇辖区内连续发生多宗外来人员(邻镇)到当地卖煤球时被数名犯罪嫌疑人殴打、恐吓的案件。2007年10月21日,事主黄付江、付双印从再次到田头卖煤球时, 3名男子用钢管殴打付双印致右小腿粉碎性骨折,黄付江被打伤背部。案件发生后,台山市公安局田头边防派出所在当地刑警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专案组,认真综合分析多宗案件信息,确定系列案件系恶势力所为的,目的是达垄断当地煤球市场目的。经侦查,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抓捕归案,并供述了为垄断当地的煤球市场,而雇请罗某、凌某等十多人多次警告、恐吓、伤害外地卖煤球人员。当地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侵犯他人财产为名,对陈某等人进行刑事拘留,后由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随着社会的发展,恶势力犯罪如影随形,日益猖獗。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以侦办一宗垄断经营为目的的恶势力犯罪为背景,结合在XX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所学的粗浅知识,拟对恶势力犯罪的概念、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略抒己见。 一、恶势力犯罪的概念

  • 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浅析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也称少年犯罪,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应受到指控并加以惩处的行为总称,也可解释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泛指。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①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世界性问题,以未成年人为主体实施的犯罪伴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特点。针对新的犯罪状况和特点,以前的学者和专家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对于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状况、新特点,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研究,把握其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为一个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社会、家庭、学校以及网络等诸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现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社会问题。只有认清未成年人犯罪的多方面、深层次的原因,并从根源上清除这些不良影响,为广大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遏制其犯罪。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原因 前言: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我国有13亿人口,其中有4亿多的未成年人,除此之外绝大多数就是他们的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兄姐,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各项法律可以说是调整到社会的每一个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国家的兴衰与他们息息相关,但这不是纵容未成年人犯罪,而是为了他们健康成长,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增添新鲜血液提供保障。 一、社会中的一些不良现象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起到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接受国外

  • 加强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法律实践及对策分析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尤其是妇女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地位变迁尤为引人瞩目。但现实中法律的完美与实践中的差距还是存在的,加强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及缩小两者间的差距,使妇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障更具操作性与科学性,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关键词] 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实践/分析 妇女权益保障法,顾名思义,是保障妇女作为人,以及作为女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实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妇女问题从来不是孤立的或者是妇女自身的问题,而是与特定国度的文化传统、现行体制、经济发展等因素密切相关的社会性别问题。它是社会性别平等框架之中的必然组成部分。 一、中国妇女婚姻家庭法律之机制 (一)婚姻家庭权益 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婚姻当事人及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益。这些权益蕴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方面的权益;二是财产方面的权益。基于妇女的历史地位、现实状况及妇女的生理特点等因素,1994年我国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权利作了更加明确具体之规定。 (二)妇女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 妇女婚姻家庭方面权利主要指女性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婚姻与家庭方面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自主权。 中国民法通则、中国婚姻法、中国妇女法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妇女在婚姻问题上有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不允许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进行干涉。

  • “网络恶搞”问题的法理分析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 随着网络全球范围的扩展,“网络恶搞”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这种现象引发了许多文化、道德和法律等方面的质疑和思考,它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究竟“网络恶搞”是一种侵权行为,损害了原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应该要以相关法律进行禁止;还是它的出现是一种新型网络文化的发展趋势,代表着言论自由,是可以被纳入立法体系,予以合理规范与引导的。本文就从相关立法的法理和立法价值两方面进行浅析。 [关键词] 网络恶搞 著作权 立法价值 戏仿 一、问题引入 如果说2005年最火的互联网词汇是PK,那么2006年很可能非“恶搞”莫属。几年前,以恶搞著称的“小胖贴图”就无比风行,但流传的范围还仅限于网络世界。如今,陈凯歌导演的《无极》被一个网络小子胡戈以视频剪辑戏谑了一把,二人过了几招,网络恶搞的名声一下轰动现实社会。近来,恶搞之风越刮越猛,奥运吉祥物福娃、歌曲《吉祥三宝》、超女等纷纷中招。恶搞的对象早已超出文娱圈,公众人物、普通大众以及各种影音图像作品,甚至舞蹈《千手观音》,无不惨遭恶搞。 这种现象引发了许多文化、道德和法律等方面的质疑和思考,它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对形形色色的各类网络恶搞,公众的态度基本形成了截然相反的两极,接受追捧欢迎的一派认为这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文化、表征的是宪政层面的言论自由权利,是一种对作品的结构和批评,而相反的一种观点认为恶搞侵犯了原作品和作者的名誉等其他精神权利以及其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完整权等著作权利,已经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和社会的容忍限度,是一种侵权行为。

  • 家庭暴力之我见_法律专业论文

    【摘要】中国数千年来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已经根深蒂固的在一些人的脑中形成,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依然有着一些家庭受着父打子,夫打妻天经地义的封建思想的毒害,在一个家庭里,那些掌握家庭经济命脉的人,对其他人享有至高无上的控制与支配的权利,粗暴干涉与侵害家中其他成员的人身权利,损害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使之长期生活在精神紧张,忧虑和恐惧当中,特别是对妇女和幼儿的身心健康伤害更大,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妇女儿童犯罪率增多,成为社会的不安因素。为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有必要分析一下家庭暴力存在的状况,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及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意义,使我们远离家庭暴力,建设更为美好的生活。 【关键词】家庭暴力 现状 原因 危害 杜绝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何谓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家庭暴力是侵害家庭成员特别是侵害妇女权益、对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形式多为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有威胁、恐吓和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往往是施暴人直接伤害受害人的身体,也有在精神上折磨受害人,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的范围包括血缘关系,夫妻关系、收养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比如丈夫与妻子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儿女之间、成年子女与年老父母之间等,其中妻子受到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是最大的,家庭暴力尤其是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

  • 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思考_法律专业论文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各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下我国道路交通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的一部适用于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法律文本。它的出台完善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整体法律体系,对于规范人们的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法律首次设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但在实际操作运用中,还是存在不少弊端,需进一步完善改进。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 机动车 强制保险 救助基金 保障 责任限额 交强险 基础保费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人民公安报社交通安全周刊编辑部:《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实用指南》,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第5页]。与之配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也已于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以立法的形式颁布的一项公益性保险。本人就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缺陷 1、强制保险保障不及时,救助基金保障缺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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