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应雍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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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的不确定性、差异性和风险性,看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错误性(三)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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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觉得还有必要分析一下与“剩余价值理论”相关的“剥削”问题。

马克思认为,剩余劳动时间内支出的劳动是剩余劳动,剩余劳动的凝结是剩余价值。资本家无偿占有了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资本家雇佣工人就是剥削;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追逐是其一切活动的目的和动机,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也是与其他剥削方式的根本区别。关于这样的说法,我们认为也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前面已指出过,劳动,不一定能创造价值;因此即便在所谓的剩余劳动时间里,也不一定能创造剩余价值。如果产品本身就没有销路,哪怕工人生产制造的商品质量再好、数量再多,也依然无法换回商品的利润(正如前面所指出,世上从来没有专门产生剩余价值的生产和生产方式)。

其次,要实现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即利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不仅仅依靠生产劳动就能如愿获得,需要商品从设计、选型、工艺、工序、检验、营销、维修服务和成本控制等生产全过程的通盘努力。无疑,作为商品生产的经营决策管理负责人,肩负的责任才是相当重要的。把剩余价值的创造完全归结于工人,显然与商品生产的客观实际不相吻合。

第三,作为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其成功与否的标志,就看有没有经济效益。经济活动如果没有经济效益,不可追求利润,就好像体育运动员在竞技比赛中不得争第一、不能当冠军;士兵不得有当将军的念头一样荒诞可笑。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经济效益的经济行为,也就失去了存在和实施的必要。

第四,前面也指出过,劳动是有风险的。同样道理,商品生产也有风险,资本的运作也有风险。资本家组织商品生产,必须承担亏损、失败的全部经济责任。根据“责任与权利”对等的经济行为基本原则,资本家出资,既然要承担经济风险,自然也就有享受投资赢利的权利。因此,所谓“无偿占有”的指责,完全与经济行为的基本准则相背离,显然是一种非经济活动从事者的相当外行的观点、看法。

由上可见,我们不能将资本家、剩余价值直接与“剥削”挂钩、划等号。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认识、理解和界定“剥削”这个概念呢?

我们认为,“剥削”与否,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追求“剩余价值”,而是在于用什么手段、什么方法、什么途径、什么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和“剩余价值(利润)”的。

比如:在生产食用商品时,有的生产者老老实实添加了食用色素,而有的却添加工业用“苏丹红”;有的人用玉米做馒头,有的人却用染色剂冒充;有的生产牛奶制品,用的是高质量的奶源,有的竟用“三聚氰氨”充数...。显然,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生产行为,前者诚信经营,正当经营,公正经营,由此获得的利润应该予以肯定、支持和保护。而后者则是欺骗经营,不正当经营,违规经营,其所得的收益和利润,才属于可恶、可憎、可恨的 “剥削”行为范畴。

按此思路,重大的偷税漏税逃税,就是一种剥削行为;雇佣工人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付酬,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工人劳动安全无保障,生命健康无保护,这也是一种剥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商品短斤缺两、以次充好、以假代真、偷工减料,以及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也属于剥削;行贿、受贿、索贿,诈骗、偷窃、抢劫等等,也应列入为剥削范畴;贪污腐败、假公济私、营私舞弊、暗箱操作、以及垄断经营超额利润、不合理收费、不规范罚款、强买强卖等等,都应当认定为剥削......。总之,凡是不合法、不合理、不规范、不正当、不公平、不公正、无公德、无诚信、损人害人地赚取钱财、赚取利润的,才是真正的剥削。

其实,剥削是一个属于“行为社会性质”的概念。人类的各种行为,特别是经济行为,常常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这种社会属性,使得同一种行为,在不同的场合和方式下,有着截然不同的社会性质和意义。正如前面举例的两种生产食品者,就体现了“利人与害人”这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行为的社会性质。而“剥削行为”,就是一种在满足、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侵犯和伤害了他人合法、合理的正当权益,并破坏社会公平、公正、公德、公义等经济秩序的经济、行政或其它相关的行为。

通过研究,我们认为“剥削”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A)“剥削”主体具有广泛性。“剥削者”没有专门固定的阶层和群体(特殊的划分方式除外),只要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地获取他人财物或利益的,不管是领导负责人(如贪污的陈水扁、刘志军)还是拾荒者(偷盗电缆、钢材);不管是雇佣者(虐待智障工人的黑心矿主)还是被雇佣者(截流企业货款的职员);不论是经销商(售卖假酒、黑心棉)还是消费者(伪造单据骗购黄金),不论是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天价公路收费及天价拖车费)还是私营企业(虚假宣传、假冒名牌)......,都可成为“剥削者”。

B)“剥削”手段具有多样性。由于“剥削”行为是一种行为性质的概念,因此,凡是任何经济、行政及相关行为,都可转化为“剥削”行为。而且,还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会产生出新型的“剥削”方式来。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钓鱼式”执法,就是一例相当新型的“剥削”手法。

C)“剥削”对象具有全方位性。也就是说,“被剥削者”可以涉及各个层面和各个方面。以“不法”资本家为例,偷税逃税,其剥削的对象就是国家、ZF;低于最低工资线付酬,“被剥削者”自然就是雇佣工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剥削者”则是消费者;盗窃商业机密,侵犯知识产权,剥削的对象又是同行企业...。由此类推,剥削的对象可以涵盖全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阶层、各个利益群体,并非仅仅是雇佣工人。

由于剥削与人的“自私自利”、“贪婪”、不讲“道德、良心”等劣根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剥削”现象不但存在于人类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也照样会存在。其实,反“剥削”是一件十分艰巨、长期、广泛、复杂、耗费心智、心力的任务。绝不如马克思所想的那样,剥削者、剥削阶级仅仅就是资本家、资产阶级,只要打倒了他们,剥夺剥夺者,将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并实行计划经济,就能解决所有的“剥削”问题。

显而易见,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并没有准确揭示“剥削”行为的实质内涵。在有关问题上,该批判的他没有批判,不该批判的却乱批判,使人们在许多经济、政治问题的认识上、思维上和行为上产生了相当大的混乱,也给我们当今的改革、开放实践带来很大的理论困惑:

1)当前,人们不太敢提反“剥削”了,一则以为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剥削,二则怕反“剥削”就是反对改革、开放;

2)允许私营企业雇佣工人、允许追求经济效益,似乎就是允许剥削、就是鼓励剥削者;

3)由于贪污腐败、以权谋私、受贿行贿等行为与商品的“剩余价值”无直接关系,因此,长期以来不被当作重要的“剥削行为”来看待,对这些行为打击很不力。

所以,对“剥削”这个概念,我们认为很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澄清并给予新的诠释和解答。

上面,是笔者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和“剥削理论”个人的分析、观点和看法。由于本人毕竟不是专业人士,因此文中的论点、论据和论证过程可能不尽专业,还望各位有识之士给予专业的指点和指教。

也许,有一些人对文章的观点会有激烈的反应。笔者希望大家以包容、平和与学术研究的心态对待之。因为,真理常常在各种不同的思想、观点的碰撞和学术的争鸣中形成和产生。真理也需要与时俱进,科学发展。

有必要指出的是:我们主观的认识和看法是客观世界这个基础的反映(即客观是主观的基础)。人的主观反映则因各人本身的差异性,往往具有多元性:有的人的看法可能是方的、有的人的看法可能是圆的;有的可能偏左些、有的可能偏右些;有的比较深刻、有的可能肤浅;有的比较全面、也有的可能比较片面......,等等,等等。不同的主观反映,谁对还是谁错,需要一定的实践、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思想交锋予以辨别。同样,作为主观反映的结晶——真理,亦也存在着差异性和不确定性,也应该随着实践、时间和不同思想的碰撞中被验证、被肯定或否定。

毫无疑问,笔者的观点对主流理论来说,是一种否定。而这样的否定是对亦或还是错,不要一棍子打死和封杀,还是留待实践、留待历史、留待广大民众去评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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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价值理论 劳动价值 不确定性 价值理论 风险性 资本主义 创造价值 马克思 资本家 剩余价值

沙发
jy131.com 发表于 2011-8-16 15:59:5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马克思所说的剥削是指资本家通过对生产资
料的占有,而获得剩余价值,即获得利润。
生产人员的在剩余时间创造的价值,被资
本家当作利润。
共产主义实力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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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吴本龙 发表于 2011-8-16 17:45:2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首先,前面已指出过,劳动,不一定能创造价值;因此即便在所谓的剩余劳动时间里,也不一定能创造剩余价值。如果产品本身就没有销路,哪怕工人生产制造的商品质量再好、数量再多,也依然无法换回商品的利润(正如前面所指出,世上从来没有专门产生剩余价值的生产和生产方式)。
劳动不能创造价值,所谓创造必须有预先的设想。预先没有设想,你创造什么呢?连经济学家都在争论价值是什么,工人怎么会预先想象价值是什么?又怎么能创造价值呢?关键的错误,你看不懂。净批判一些没有用的东西。你的关于“如果产品本身就没有销路,......”纯粹是思路狭隘,远远赶不上马克思的宽宏思路。马克思早已把你所说的这种假设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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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由货币单位计量,并且由配第的自然价格演变为斯密的自然价格。历史上,商品的价值共经历4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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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天羽降尘 发表于 2011-8-17 09:41:1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楼主应该是参照了效用价值论 来批判劳动价值论
所谓交换创造价值 企业家是消费者的代言人 以消费为目标导致价值
这样的争论自古有之 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的不同角度 得出不同的价值定义
价值本身仅作为一种衡量的工具 不同前提假设的批判本身不能证伪对方
要反驳 需要同一前提下 反驳对方逻辑 若逻辑无误 否定对方假设——假设是先验的 哲学的 无所谓对错
不过楼主在思考的过程中 研究对方的理论 对自己是有好处的 我也受教了 但一定得思路清晰 混淆概念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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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冷眼老克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8-17 15:12:3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你所说的马克思的错误没有一条是马克思的东西。
第一,马克思所说的创造价值的劳动是你说的那种没有销路的产品的劳动吗?
第二、马克思所说的创造价值的劳动是你说的仅仅是局限于生产线上的工人的生产产品的劳动吗?
第三、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利润生产的本质,并且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会使这种生产关系由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一种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必将取代它,从而解放生产力,整个社会的财富将极大地丰富。也就是你所说的取得更大经济效益。
第四、资本经营有风险并不能改变其剥削工人剩余劳动的性质。正如小偷偷盗有被抓的风险不能改变其非正当谋利的事实。
总而言之,你把你曲解的东西硬塞给马克思并加以批驳,就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批倒啦?为什么不把马克思的原话引出来加以批判呢?你如果读了他的《资本论》原著,那被征服的肯定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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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应雍2010 发表于 2011-8-23 12:13:4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jy131.com 发表于 2011-8-16 15:59
马克思所说的剥削是指资本家通过对生产资
料的占有,而获得剩余价值,即获得利润。
生产人员的在剩余时间 ...
我在文章(二)中指出:商品的价值的实现、商品的成本保证以及商品能否获得剩余价值,绝不是仅由生产劳动所能决定的。以为只要在剩余劳动时间里劳动就能获得商品的剩余价值,这实在是一种很天真、很幼稚、很低智商的想法!因为世界上从来没有专门产生剩余价值的生产和生产方式。任何生产方式、生产方法可以保证生产产品,但绝不保证一定能获得剩余价值。因此,所谓“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概念完全是作者脱离实际的杜撰!
以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获得剩余价值为剥削,那么,如果没有利润的话,又怎么说?这样定义“剥削”是没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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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雍2010 发表于 2011-8-23 12:15:1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吴本龙 发表于 2011-8-16 17:45
劳动不能创造价值,所谓创造必须有预先的设想。预先没有设想,你创造什么呢?连经济学家都在争论价值是什 ...
所谓创造必须有预先的设想,这话领教了,但也不敢完全苟同。你提的关于“如果产品本身就没有销路,......”这句话,指的是“也依然无法换回商品的利润”,不是说商品价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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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雍2010 发表于 2011-8-23 12:16:0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天羽降尘 发表于 2011-8-17 09:41
楼主应该是参照了效用价值论 来批判劳动价值论
所谓交换创造价值 企业家是消费者的代言人 以消费为目标导致 ...
笔者认为,商品其价值内涵不管怎么说,总需要通过商品的买卖,才能体现出商品的经济价值。光是生产产品,不结合销售,这样的价值是虚的,单方面的。过去,我们的企业就只讲产值,结果仓库的库存积压产品最后都削价处理甚至报废。因此,商品的价值必须两方面都要结合考虑。当然,销售了的商品也不一定算是实现了价值,有可能被退货,或出了事故被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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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应雍2010 发表于 2011-8-23 12:17:1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冷眼老克 发表于 2011-8-17 15:12
你所说的马克思的错误没有一条是马克思的东西。
第一,马克思所说的创造价值的劳动是你说的那种没有销路的 ...
关于第一条,说的是“剩余价值”;第二条,那你说呢?
第三条,我在文章(二)中指出:商品的价值的实现、商品的成本保证以及商品能否获得剩余价值,绝不是仅由生产劳动所能决定的。以为只要在剩余劳动时间里劳动就能获得商品的剩余价值,这实在是一种很天真、很幼稚、很低智商的想法!因为世界上从来没有专门产生剩余价值的生产和生产方式。任何生产方式、生产方法可以保证生产产品,但绝不保证一定能获得剩余价值。因此,所谓“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概念完全是作者脱离实际的杜撰!
第四条,“小偷偷盗有被抓的风险不能改变其非正当谋利的事实”说对了,任何行为的好与坏要看行为的具体社会性质,而不是看表面的形式。小偷也是剥削者,因为他是“非正当谋利”者。如果小偷属“无业游民”,却不能说“无业游民”都是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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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wswz 发表于 2011-8-23 13:35:5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应雍2010 发表于 2011-8-23 12:17
关于第一条,说的是“剩余价值”;第二条,那你说呢?
第三条,我在文章(二)中指出:商品的价值的实现 ...
以为只要在剩余劳动时间里劳动就能获得商品的剩余价值,这实在是一种很天真、很幼稚、很低智商的想法!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55117&page=1
这种想法确实很天真、很幼稚、很低智商。但是以为马克思的想法就是这样,也是很天真、很幼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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