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觉得还有必要分析一下与“剩余价值理论”相关的“剥削”问题。
马克思认为,剩余劳动时间内支出的劳动是剩余劳动,剩余劳动的凝结是剩余价值。资本家无偿占有了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资本家雇佣工人就是剥削;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追逐是其一切活动的目的和动机,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也是与其他剥削方式的根本区别。关于这样的说法,我们认为也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前面已指出过,劳动,不一定能创造价值;因此即便在所谓的剩余劳动时间里,也不一定能创造剩余价值。如果产品本身就没有销路,哪怕工人生产制造的商品质量再好、数量再多,也依然无法换回商品的利润(正如前面所指出,世上从来没有专门产生剩余价值的生产和生产方式)。
其次,要实现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即利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不仅仅依靠生产劳动就能如愿获得,需要商品从设计、选型、工艺、工序、检验、营销、维修服务和成本控制等生产全过程的通盘努力。无疑,作为商品生产的经营决策管理负责人,肩负的责任才是相当重要的。把剩余价值的创造完全归结于工人,显然与商品生产的客观实际不相吻合。
第三,作为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其成功与否的标志,就看有没有经济效益。经济活动如果没有经济效益,不可追求利润,就好像体育运动员在竞技比赛中不得争第一、不能当冠军;士兵不得有当将军的念头一样荒诞可笑。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经济效益的经济行为,也就失去了存在和实施的必要。
第四,前面也指出过,劳动是有风险的。同样道理,商品生产也有风险,资本的运作也有风险。资本家组织商品生产,必须承担亏损、失败的全部经济责任。根据“责任与权利”对等的经济行为基本原则,资本家出资,既然要承担经济风险,自然也就有享受投资赢利的权利。因此,所谓“无偿占有”的指责,完全与经济行为的基本准则相背离,显然是一种非经济活动从事者的相当外行的观点、看法。
由上可见,我们不能将资本家、剩余价值直接与“剥削”挂钩、划等号。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认识、理解和界定“剥削”这个概念呢?
我们认为,“剥削”与否,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追求“剩余价值”,而是在于用什么手段、什么方法、什么途径、什么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和“剩余价值(利润)”的。
比如:在生产食用商品时,有的生产者老老实实添加了食用色素,而有的却添加工业用“苏丹红”;有的人用玉米做馒头,有的人却用染色剂冒充;有的生产牛奶制品,用的是高质量的奶源,有的竟用“三聚氰氨”充数...。显然,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生产行为,前者诚信经营,正当经营,公正经营,由此获得的利润应该予以肯定、支持和保护。而后者则是欺骗经营,不正当经营,违规经营,其所得的收益和利润,才属于可恶、可憎、可恨的 “剥削”行为范畴。
按此思路,重大的偷税漏税逃税,就是一种剥削行为;雇佣工人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付酬,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工人劳动安全无保障,生命健康无保护,这也是一种剥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商品短斤缺两、以次充好、以假代真、偷工减料,以及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也属于剥削;行贿、受贿、索贿,诈骗、偷窃、抢劫等等,也应列入为剥削范畴;贪污腐败、假公济私、营私舞弊、暗箱操作、以及垄断经营超额利润、不合理收费、不规范罚款、强买强卖等等,都应当认定为剥削......。总之,凡是不合法、不合理、不规范、不正当、不公平、不公正、无公德、无诚信、损人害人地赚取钱财、赚取利润的,才是真正的剥削。
其实,剥削是一个属于“行为社会性质”的概念。人类的各种行为,特别是经济行为,常常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这种社会属性,使得同一种行为,在不同的场合和方式下,有着截然不同的社会性质和意义。正如前面举例的两种生产食品者,就体现了“利人与害人”这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行为的社会性质。而“剥削行为”,就是一种在满足、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侵犯和伤害了他人合法、合理的正当权益,并破坏社会公平、公正、公德、公义等经济秩序的经济、行政或其它相关的行为。
通过研究,我们认为“剥削”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A)“剥削”主体具有广泛性。“剥削者”没有专门固定的阶层和群体(特殊的划分方式除外),只要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地获取他人财物或利益的,不管是领导负责人(如贪污的陈水扁、刘志军)还是拾荒者(偷盗电缆、钢材);不管是雇佣者(虐待智障工人的黑心矿主)还是被雇佣者(截流企业货款的职员);不论是经销商(售卖假酒、黑心棉)还是消费者(伪造单据骗购黄金),不论是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天价公路收费及天价拖车费)还是私营企业(虚假宣传、假冒名牌)......,都可成为“剥削者”。
(B)“剥削”手段具有多样性。由于“剥削”行为是一种行为性质的概念,因此,凡是任何经济、行政及相关行为,都可转化为“剥削”行为。而且,还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会产生出新型的“剥削”方式来。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钓鱼式”执法,就是一例相当新型的“剥削”手法。
(C)“剥削”对象具有全方位性。也就是说,“被剥削者”可以涉及各个层面和各个方面。以“不法”资本家为例,偷税逃税,其剥削的对象就是国家、ZF;低于最低工资线付酬,“被剥削者”自然就是雇佣工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剥削者”则是消费者;盗窃商业机密,侵犯知识产权,剥削的对象又是同行企业...。由此类推,剥削的对象可以涵盖全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阶层、各个利益群体,并非仅仅是雇佣工人。
由于剥削与人的“自私自利”、“贪婪”、不讲“道德、良心”等劣根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剥削”现象不但存在于人类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也照样会存在。其实,反“剥削”是一件十分艰巨、长期、广泛、复杂、耗费心智、心力的任务。绝不如马克思所想的那样,剥削者、剥削阶级仅仅就是资本家、资产阶级,只要打倒了他们,剥夺剥夺者,将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并实行计划经济,就能解决所有的“剥削”问题。
显而易见,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并没有准确揭示“剥削”行为的实质内涵。在有关问题上,该批判的他没有批判,不该批判的却乱批判,使人们在许多经济、政治问题的认识上、思维上和行为上产生了相当大的混乱,也给我们当今的改革、开放实践带来很大的理论困惑:
(1)当前,人们不太敢提反“剥削”了,一则以为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剥削,二则怕反“剥削”就是反对改革、开放;
(2)允许私营企业雇佣工人、允许追求经济效益,似乎就是允许剥削、就是鼓励剥削者;
(3)由于贪污腐败、以权谋私、受贿行贿等行为与商品的“剩余价值”无直接关系,因此,长期以来不被当作重要的“剥削行为”来看待,对这些行为打击很不力。
所以,对“剥削”这个概念,我们认为很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澄清并给予新的诠释和解答。
上面,是笔者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和“剥削理论”个人的分析、观点和看法。由于本人毕竟不是专业人士,因此文中的论点、论据和论证过程可能不尽专业,还望各位有识之士给予专业的指点和指教。
也许,有一些人对文章的观点会有激烈的反应。笔者希望大家以包容、平和与学术研究的心态对待之。因为,真理常常在各种不同的思想、观点的碰撞和学术的争鸣中形成和产生。真理也需要与时俱进,科学发展。
有必要指出的是:我们主观的认识和看法是客观世界这个基础的反映(即客观是主观的基础)。人的主观反映则因各人本身的差异性,往往具有多元性:有的人的看法可能是方的、有的人的看法可能是圆的;有的可能偏左些、有的可能偏右些;有的比较深刻、有的可能肤浅;有的比较全面、也有的可能比较片面......,等等,等等。不同的主观反映,谁对还是谁错,需要一定的实践、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思想交锋予以辨别。同样,作为主观反映的结晶——真理,亦也存在着差异性和不确定性,也应该随着实践、时间和不同思想的碰撞中被验证、被肯定或否定。
毫无疑问,笔者的观点对主流理论来说,是一种否定。而这样的否定是对亦或还是错,不要一棍子打死和封杀,还是留待实践、留待历史、留待广大民众去评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