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一切商品都有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凝结在里面,劳动就是各种商品之中都包含的同质的东西。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就是价值。商品是劳动创造的。商品的两因素取决于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其中,撇开劳动的各种具体形态,得到的是各种劳动活动的共同点,这就是它们都是一般人类劳动力的耗费,都是人的脑力体力的支出,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种撇开其具体特点的劳动,叫做抽象劳动。抽象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价值,或者说是凝结为商品的价值。
这些理论表面看十分有道理,然而如果运用“劳动不确定性”、“劳动差异性”和“劳动风险性”等理论来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些观点和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下面,不妨逐一剖析:
1.劳动具有不确定性。
凡是具有一定劳动生活实践经验的人们都知道,我们在许多劳动活动中所付出的劳动耗费,不一定能获得相应的、预期的劳动结果。比如农民种果树,化了整整一年的时间,最后那些果树都没结果实。显然,农民的劳动白费了。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耗费了多大的劳动时间、劳动精力和相关财物,到最后,很可能劳而无功、劳而无果、劳而一无所获。这种劳动的目标、劳动的耗费、劳动的活动与劳动的结果不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就是劳动的不确定性。
劳动的不确定性表明,劳动的结果可以具有多重性:或者,劳动的结果是成功的,达到甚至超过了预定的目标要求;或者劳动的结果不成功,与要求有较大差距;或者劳动很失败,并带来很大的财物甚至生命的损失。
由于劳动的结果具有不确定的多重性,这就使得我们不能将劳动活动中的劳动力支出和耗费与劳动的结果等同起来;也不能将劳动产品的生产与商品的销售即商品价值的实现等同起来。
事实上,劳动能够创造商品,但并非所有劳动都能制造成功好商品;劳动能够创造价值,但并非所有的劳动都能实现价值;劳动能够创造财富,但并非所有劳动都能带来财富。恰恰相反,有的劳动甚至还可能直接毁灭价值,毁灭财富,毁灭生命并造成惨重的大灾难。上海11.15特大火灾,就是由电焊工不慎施工所引起的。此外,假酒、假药和毒奶粉也都是劳动生产的商品,它们不仅不能给人们带来食用价值,相反还将夺人性命。因此,以为只要进行了劳动(抽象劳动)就能创造价值、就能凝结价值,显然是很不科学、很不符合生活实际情况的。
2.劳动具有差异性。
马克思认为抽象劳动是一般人类劳动力的耗费,都是人的脑力体力的支出,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在这里,马克思犯了两个错误。错误一:当对某一概念进行抽象后,留下的是该概念最本质最本性的东西,不能再混入具体概念范畴的词语。而马克思关于抽象劳动的描述,前一句是正确的,最后一句则是错的。因为,“无差别”这类显示具体劳动概念对比性质的话语,不应存在于抽象概念之中(即抽象劳动概念并不应涉及“一般人类劳动力耗费”的“有或无”、“多或少”、“大或小”,以及“有还是没有差别”等具体概念范畴、互相比较的内容)。
错误二:由于马克思在抽象概念中混入了具体概念内容,因此在理解具体劳动概念时,又将错误的抽象劳动概念套入到具体劳动中去。在他看来,因为一般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是无差别的,人人都一样。因此,在实际劳动中,人们的具体劳动也是无差别的。于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可以与商品价值量相同,而劳动量又可以与劳动时间相同。最后的结论就是:价值量可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
事实上,人类的具体劳动存在着很多的差异性:有性别的差异(男女之别)、年龄的差异(青老年之别)、智力体力的差异、经验技能的差异、工具设备的差异、工艺工序的差异、经营管理的差异以及情绪态度等方面的差异,都会造成劳动效率、劳动质量、劳动水平、劳动结果和劳动效果的差异,并进而影响到商品的差异和商品价值量的差异。
比如,有的工人制作一双皮鞋需要3小时;有的只需要1小时;有的工人制作的皮鞋质量很好,穿着舒适;有的生产鞋子质量很差,穿都穿不了。很显然,前一组属于劳动效率的不同,后一组属于劳动质量的不同。这些诸多的差异,也使同样的商品的价值或价值量可以发生变化。生产皮鞋单位时间短的工人,同样时间的生产量可以比单位时间慢的人多,商品总的价值量相应就能大一些;生产质量好的皮鞋售价可以比质量差的更高些,商品的价值量也就要大。很显然,“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句话,无论从抽象概念的角度还是具体概念的角度来看,都是不正确的。而且,价值量也不能单纯地用劳动时间来计量。
劳动的差异性亦表明,以劳动时间为基础的“按劳分配”原则也是错误的。由于将商品价值量与劳动时间划等号,因而人们不看劳动实际结果、效果的差别,不讲劳动实际质量、效率的差异,不对劳动实际作用、贡献进行比较,仅对劳动予以时间考核,以至形成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快干慢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这一特有的“社会主义大锅饭”的可叹局面。
其实,马克思自己也已察觉到劳动差异性特点的存在,为此,他提出了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的理论。可惜的是这样的说法不具实际意义,因为劳动的种种差异,往往不单单是数量上的区别,有时还常常是质量上、能级上的差别,不能简单地用倍加的方式加以处理解决。
3.劳动具有风险性。
人的劳动不仅不一定能创造价值,有时还会制造或遭遇“风险”。
“劳动的风险性”在劳动的过程中,可以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劳动计划或目标制定后,由于劳动条件缺失等原因,致使劳动活动中止,劳动目标不能实现;(2)劳动实施后,劳动结果不达要求,劳而无果,劳动失败;(3)劳动产品不能实现销售,商品价值不能得到体现,严重时可以使整个企业倒闭;(4)劳动过程中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包括环境污染等),会造成重大的经济、人员伤害;(5)劳动产品存在重大问题,如假酒、假药、毒奶粉、染色馒头等等,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并被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意外事件、事故对劳动活动也可以造成重大影响和冲击,如台风、地震、水灾、火灾、旱灾、战争、动乱、断电、断水、断气、断交通、经济危机等等。
事实上,劳动的风险不管是自身造成的还是被动波及的,在风险面前,一切劳动的付出、耗费或努力,都可能会化为乌有。综观人类的历史,实际上也是一部人类风险的抗争史。在整个人类发展过程中,要遭遇多多少少、大大小小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战争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疾病风险、安全风险、经济风险等等,等等。风险,已成为人类生活中一个绝不能被忽略和忽视的客观现象问题,也是人类生活中一个脱离不了的、密切相关的组成部分。人类也正是在与各种风险的抗争中成长、成熟、发展并更有经验、更有智慧地生活。
同样道理,对人的劳动行为、劳动活动的研究中,也不得不需密切关注劳动风险对劳动活动的影响和负作用。否则,不可能对整个劳动问题加以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但遗憾的是,马克思在论述劳动、商品、资本等诸多相关问题时,丝毫没有意识到“风险”的客观存在,丝毫没有考虑到“风险”对劳动、商品、资本的影响作用,也丝毫没有考虑“风险”产生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经济责任处理问题。由于马克思在他的理论体系中漏缺了“经济风险的承担、经济风险的承当、经济风险的承受和经济风险的追责”这些经济活动中相当重要的内容环节,以至人们在那时候实践他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时,一碰到经济风险问题,往往便没了方向,对如何处置、追究和问责“风险”问题没有明确的措施规定,而经济损失则全部由国家、民众承担。不得不说,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很重大的漏洞和缺陷之一。
从上面对劳动不确定性、劳动差异性和劳动风险性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在劳动问题的研究上,由于缺乏一定的劳动实践、缺乏起码的劳动经历,缺乏相当的劳动经验,以至无法对劳动问题作出全面、深刻和准确的判断。同时,在商品价值问题上,犯了将劳动力的支出、耗费与劳动的结果等同起来;劳动产品的生产与商品的销售即商品价值的实现等同起来;劳动时间与劳动量、劳动量与价值量等同起来;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混搅起来等机械唯物主义的认识错误。
大量事实证明,生产劳动不可能成为创造商品价值的唯一基础;生产劳动也绝不可能完全左右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价值实现与否和价值量多少,也绝不仅仅依靠生产劳动以及生产劳动的时间所能决定(对这些问题,笔者将在“整体、综合价值论”中作进一步阐明)。因此,任何过分地突出劳动的作用、任何过分地夸大劳动的意义、任何过分地拔高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都不是科学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