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理论所包含的矛盾
黄焕金
马克思认为,一个企业当其因采用先进机器等原因而提高生产率后,就会在雇佣劳动中产生相对剩余价值。因为当生产率提高后,资本家给予工人的工资所包含的价值下降了,资本家只用提高了的生产率的更少一部分产品就可以再生出相等的劳动力。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必要劳动时间下降了,从而使剩余劳动时间相对延长了。如马克思说:“如果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那么工人只需要他以前的一半时间就可以生产出自己每天的生活资料的等价物。”
仔细考虑起来,这里总存在问题。马克思自己说,无论生产率如何变化,相同的劳动时间所形成的价值是不变的,“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也就是说,无论产品数量如何增大,只要它们是在相等的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这一批产品所具有的价值是不变的。这样,生产率提高下的每一产品所具有的交换价值下降了。这即是马克思著名的“反比论”:产品价值与其生产率成反比。
以这一点衡量再生劳动力的“必要劳动时间”,就产生问题。因为那怕这个企业的生产率如何提高,再生产自己的雇佣劳动的劳动力所花费的价值并没有从生产率提高中得到节省。比如,一家电视机制造厂,在生产率还未提高以前,花在其所雇佣的全部劳动力上面的价值每月相当于100台电视机,也就是说,这时这100台电视机所具有的价值可以交换回它的全部劳动力的一个月的劳动时间。但是,当生产率提高后,根据马克思自己的“反比论”,这100台电视机所具有的价值下降了,它能够交换到的商品量下降了,这样,当生产率提高后,100台电视机就不能换回相同的劳动力了。可能需要量110台电视机才能换回相同的劳动力。这样,马克思所说的相对剩余价值就难以确立。在此,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存在着矛盾之处。
实际上相对剩余价值的确立并不在这个企业内部,而在于一些提供生活资料的行业与部门的生产率的提高。对于这一点马克思自己也是清楚明白的。无论这个企业的生产率是否提高,甚至下降,只要提供生活资料的部门的生产率提高了,那么,这个企业就可以只用更少的价值产品去交换这些生活资料,从而真正缩小必要劳动时间,使剩余劳动时间与剩余价值得到延伸。
因此,可以说,相对剩余价值与雇佣劳动并无关系,而与分工和行业关系有关。用“劳资关系”解释不通相对剩余价值,用“行业分工”理论才能解释之。
劳资关系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础。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行业分工”理论。根据劳资关系,竞争,即商品供给的竞争,包括劳动力商品之间的供给竞争,是有害于经济的,因为它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但根据行业分工理论,竞争总只是行业性的竞争,即共同提供同一种商品的竞争,而不是整个社会经济的竞争,不是社会整体层面上的竞争。这样,行业性的竞争虽然可能有害于这个行业,但却有利于其它行业甚至整个社会经济的整体。比如,在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理论中,如果没有专门提供生活资料的部门与行业内部的充分的供给竞争,或者说这些部门存在着垄断,从而使生产资料的价值与价格无法下降,那么,任何其它行业无论其生产率如何变化,都不可能产生相对剩余价值。比如钢铁行业生产钢铁产品,那么,当粮食行业的缺乏充分的供给竞争时,或者存在垄断现象时,粮食的价值与价格根本就不能下降,于是,无论钢铁行业生产率是高还是低,都不能产生马克思所说的相对剩余价值。当钢铁行业的生产率提高时,钢铁工人必须得拿更多的钢铁产品去交换等量的粮食,相反,当钢铁行业的生产率下降时,钢铁工人则要拿较少的钢铁产品去交换相等的粮食。另一方面,如果粮食行业存在充分的供给竞争,那么,无论钢铁行业的生产率是否提高,它都可以产生相对剩余价值。因为它可以用与原来一样多的钢铁产品去交换更多的粮食,从而使再生劳动力的成本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