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言之凿凿的声称,劳动是商品交换的尺度,劳动以劳动时间衡量劳动价值,再以货币体现出来。
货币出现后,实际中商品交换人们并没有使用时间单位“时分秒”,而是使用货币单位“元角分”进行度量、分割和交换。这样,劳动价值论要想使其成立,就不得不面临劳动价值如何与货币实现对接的问题,即多少劳动时间等于多少货币量,什么时间单位等于什么货币单位。
马克思提到,价格“似乎是由习惯形成的”,也就是人们对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经过一段时间,双方以一定量的数量进行交换,逐渐形成一种双方认可的尺度,久而久之,这两种商品以什么量进行交换就固定下来,成为了一种习惯。
从事实看,的确如此。但问题焦点不在交换的尺度是由什么形成,而在形成的原因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习惯只是一种主观标准,而劳动价值论声称找到了一个所谓的“客观”标准,那就是以劳动时间计量的劳动。劳动价值论提出的证据是,一只海狸交换两只鹿,因为渔民和猎人捕捉的时间相等,于是“等时”就等价交换。
这里存在诸多问题:1、劳动工具的成本是否相等;2、劳动环境或条件不同导致的难易度承受程度是否相等;3、各自的产品利用价值是否相等。4、这只是具体的个别的劳动产品交换,全社会的产品交换如何得知各自的劳动时间。等等等等。存在这些无法用客观的尺度表现出来情况下,所谓“等时”,实际也是一种主观的估算,而非存在什么“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尺度,量化这些因素。
物物交换尚且如此,物币物交换则更是无法“客观”,离所谓的“客观”标准越来越远,即货币单位如何与时间单位实现“等时等价等量”呢?无法知道,全靠交换者根据一些有限条件进行主观把握,本质上这就是一种主观行为。因此,交换行为从来没有什么“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尺度存在。劳动价值论只是在试图以表面的,一个方面因素的时间相等,掩盖交换物包含其他因素的价值不相等而已。
劳动时间无法与货币客观的实现对接,劳动价值论无疑也是一种主观价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