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王志成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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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企业组成的原则和科斯定理问题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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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成的原则和科斯定理问题

 

     

       内容提要:这篇文章摘自本人新近完成的《价值、利息和经济周期原理》一书,并略作了一些修改,现专门发表出来供想研究这方面问题的网友参考。文章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交易费用到底是什么,把这一概念澄清之后其它问题就不难解决。

       关键词:市场,企业,社会成本。

 

 

     一、市场形成的机理

 

    不难想象,当生产出了产品又有了货币之后,从理论上来讲物品间的交换就可以畅通无阻地进行了。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个问题,这就是交换自身的效率问题。很明显,作为生产者,如果把生产出的物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话,还要付出销售工作的劳动时间。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讲,不论向谁购买也要付出一定的时间。也就是说,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还有个为了完成交换的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并且这种劳动所得最终将由消费者支付。当然,基于效率的考虑,这种时间应该越小越好,其费用就会降低。假设生产者承担起了销售任务,把产品送到了消费者的手中,显然这种所得就应该归生产者(消费者支出的)。相反,要是消费者直接上门购买,消费者就省下了一笔费用(用自己的劳动代为支出)。不过问题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人口和物品数量以及生活范围都不断增加时,这种交换劳动不论是由生产者还是消费者完成都会变得相当繁重。试想一下,如果消费者为了节省这种费用而不得不到地头和各个厂家购买几十种产品那将需要多少时间。同理,如果厂家不得不把众多的产品送到住在四面八方的居民家中将需要多少时间。这根本就不可想象,真要这么做的话这个社会将是相当浪费的。实际上这一问题在很早就出现过并已经解决了,这就是采用不定期与定期最后到长期的集市买卖的做法来统筹处理直接交换效率不高的问题,并且在卖与买之间有些人逐渐游离出来成为了既买又卖(先买后卖)的买卖者即商人。可以说,正是基于交换效率的需要除了出现货币之外有些人渐渐地从事专门的交换劳动而最终成为了商人,这也是商人的出现及商业活动繁荣起来的必然和意义所在。在历史上,由于这种人不事生产,所以一般都不认为经商是一种劳动而称其为商业活动。又由于这种人好像根本就没有劳动却总拥有大量的货币财富,不免会遭人嫉恨,所以商人的地位一般都不高。例如在中国的古代历史上,以公认的士农工商排序商人的地位属于最末一等。其实这些都是习惯使然,在当时并非没有道理。因为在人类的早期发展阶段中基本上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物品不多,活动范围也不广,简单的物物交换就能解决各种问题,当然不需要没有消费性的专门的货币以及专职的经商人员。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货币和交换,某些常用的物品就是在自觉不自觉地起着我们现在称之为的货币的作用,同时因交换的次数和用时都很少交换也就在不经意间被双方代替而直接完成了。正是这种货币的隐蔽作用和可忽略的交换时间使得人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认为“没用”的货币是不需要的和罪恶的,甚至认为商人是多余的寄生的,以至于当“没用”的货币被普遍接受之后也难以承认商人及商业活动的作用。事实上商人的出现是有其经济学道理的,这等于用最少的时间完成了生产者大部分卖的工作或消费者大部分买的任务而使交换效率提高。也就是说,作为商人来讲,他既不必代替生产者把产品送到消费者家中,也无须代替消费者去地头和厂家购买,而是通过一种有效的中间方式来提高交换效率。这种有效的中间方式就是在交换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有确切位置和用处的集市场所即市场,即相当于由商人负责把交换固定在某一(运筹学上的)最佳地点,从而让交换方式是最科学的。很明显,这么做首先解决了在直接买卖中的周折和重复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比较和选择的问题,进而缩短了交换时间。商人的这种作为等于自觉不自觉减少了消费者的支出,因此消费者是愿意用给予商人的少的报酬来代替原有的多的支出的,这样以商人为代表的以市场为形式的商业活动就蓬勃发展起来了。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产品越来越丰富,人们也就越来越离不开市场。这就是市场形成的机理,其作用确实能使各方面都得到好处。

 

    有了市场之后作为生产企业并不是一点销售工作都不做,只是可以做得很少,所做的主要就是被现在称为的销售部门的批发工作(一级批发)。作为消费者也不是完全不必亲自购买,只是变成了去市场中的零售商店直接购买而减少了劳动支出。在一般情况下各种物品的批发价格总要低于其零售价格,这样在零售价与批发价之间似乎就存在着一个价差,仿佛商家挣的就是这种价差钱。或者像有些学者认为的那样商业利润来自于生产行业,是由生产企业让渡给商业的。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觉,事实并非如此。作为商业经营来讲,想要拿到自己的所得把付出以价格的形式均摊在商品上是最方便也是最有道理的,这么做的结果必然会使零售价格高于批发价格。反之,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支付零售价格而只承认批发价格那就得另外支付服务费用,这种计算结果没有理由会低于按零售价购买的方式。因此可以说,特别是在静态的平衡状态中,商业挣的就是商业付出的所得。问题在于所得与付出是否相等,并且是否对整个社会有利,只要符合这些基本原则那就是公平合理的。

 

    二、企业组成的原则


    有了对市场形成的机理的基本认识,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探讨有关生产安排的问题:这就是生产的组织问题,即该如何组建企业或者说企业组成的原则到底是什么。这类问题最早是由奈特提出的,后来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研究决定企业规模的力量是否有可能。为什么企业家不少组织点或多组织点交易呢?”[1]威廉姆森在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把这类问题表述得更为详细:“小企业联合起来能办成的事,一家大企业为什么就做不到,也不能做得更多呢?这个问题是前人多次提过的那个问题的翻版——也就是说,企业的边界是由什么决定的?这个问题迄今仍无适当的答案。换个方式还可以这样提问:为什么不把所有工作都组织在一个大企业里呢?”[2]

 

    为此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这也叫“市场成本(即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3]其中主要包括这么几大项:了解或掌握与产品有关的信息的费用,“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还有为了履行合同有可能要支付的费用等。科斯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1991年)的讲演中对有关交易费用做了比较通俗的解释:“我觉察到利用定价机制是有费用的。必须去发现价格是什么。要进行谈判,起草合同,检查货物,作出安排,解决争议,等等。这些费用被称为交易费用。”[4]

 

    这些费用确实都存在,由此科斯认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企业家不得不在低成本状态下行使他的职能,这是鉴于如下的事实:他可以以低于他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价格得到生产要素,因为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通常也能够再回到公开市场。”[5]进一步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将倾向于扩张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个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6]

 

    如此论述在理论上应该是很正确的,不过就是还不够充分即没法解释某些违反的情况。例如,生产面包的企业通常不会亲自生产粮食,生产轿车的企业一般都不组织生产轮胎、座椅甚至及其重要的发动机。显然不论购买或订货都存在着交易费用,要是能把相关的企业合并在一起会减少这种费用而且其内部组织所需的“额外交易的成本”不应该更大。反过来,问题还可能更严重,“在企业内部组织某些交易的成本似乎也有可能大于在公开市场上完成交易的成本”[7]的情况下企业也未必分开而利用价格机制完成交易。这就出现了科斯也意识到的“悖论”的问题,即在组织企业的过程中大于“通过价格机制完成的交易是存在的”甚至有时还是主要的。但另一方面,正像威廉姆森认为的那样:“利用交易成本方法研究纵向一体化,得出了大量可证伪的结论;其中很多是这种方法所独有的。”[8]由此可以看出,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并非不对,但就是无法涵盖与企业组成有关的各种问题。也就是说,要想解决这类问题就不能不另外附加一些理论即必须打“补丁”。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很明显,依据逻辑思维的方法推断,一定是出在对市场的理解有些偏颇即抽象出的所谓“交易费用”本身就漏掉了很多重要的事实。对此就像威廉姆森也认可的一种看法所表明的那样:“交易成本这个概念长期缺乏可操作性,根子就在于这个词汇大而无当。”[9]

 

    其实在探讨市场形成的机理的问题时我们已经明白,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确实还存在着一个有别于生产的为了完成交换的劳动或工作,对此作为消费者或任何中间环节的买家必然要支付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特别是有了市场之后,并不意味着厂家和消费者再也不必亲自参与市场活动了,其中对于消费者来讲仍需支付一小部分的为了实现买而不得不另加的代价;只不过一般的消费者还是可以用自己的劳动代为支付,即便需要花费比如一定的交通费用其数目也不大并可忽略不计。但作为厂家与厂家之间的购买那就什么都不能不算在生产成本之内,尤其是在购买数量比较多而且其内容又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不过这也不要紧,我们把产品从厂家直到消费者(也包括另一厂家)可以使用(但还没到手)的全过程的成本或费用概括为市场成本或商业费用,很显然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成本”或者说是“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相对而言,科斯所想到的“交易费用”的内容确实太狭窄了,这更多的是反映出有了市场之后消费者还得为亲自购买所需支付的费用即纯粹的“交易费用”。很明显,这是不能代替来自市场内部的可称之为纯粹的商业费用的。也可以这么认为,纯粹的商业费用加上纯粹的“交易费用”才是完整的市场成本或称整个商业费用。只不过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来讲,当进行交易时确实还需要考虑纯粹的“交易费用”的因素。

 

    这样处理之后我们就能理解这么一个事实:价格机制更多的是企业内部的事并由企业内部的生产规律所决定,同时包括“交易费用”在内的整个商业费用也有其独立性且不能忽视。进而我们就很容易想到,在生产与生产之间、生产与市场之间以及市场内部会存在着各种有可能的变化,情况确实要复杂得多。但无论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使组建的企业能够盈利,因此比较各种利益关系并尽可能地降低成本而取得合理的利润就是组建企业的原则,随之企业的规模或边界也就自然而然地决定了。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几个例子来看看企业在组建过程中自觉不自觉的都会思考些什么,这些内容是否有其道理;由此也就能看出价格机制和市场成本到底是怎么单独、必要时又是联合起作用的。

 

    我们知道,粮食的单位面积产量是很不容易提高的,对此也可以理解为当生产技术在一个时期成熟后粮食的生产能力也就基本确定了。烤制面包的道理也是如此,其直接的生产能力也是比较稳定的。这样在计算生产面包的仅限于这两方面的因素的成本时,分开或合在一起计算都不会有太大的差别。余下的就是有关买到粮食的整个商业费用和亲自组织生产粮食所需增加成本的差别问题,要是这里面有利可图即科斯所说的组织费用小于“交易费用”那生产面包的的企业就应该去组织生产粮食。但是我们同样知道,对于一个比较成熟的具有相当规模的粮食市场来讲,其整个的商业费用没有理由会高得不正常(网点设置一定比较合理);否则因商业的生产能力不高也不会获得什么利润。这就意味着生产面包的企业为了节省“交易费用”而支出的组织费用是不会低得太多的,即生产粮食的成本加上绕开市场的组织费用与直接够买粮食的全部费用基本相同。可从专业化分工和规模效益的角度来讲,显然生产面包的企业只生产面包要更有利一些。生产粮食的企业不必生产面包也是这个道理,把粮食直接运到生产面包的企业无非是代替了其中的商业工作,这不可能节省得太多。由此可以看出,像这类产品直接相关但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并不直接相关的企业是否组织在一起关键要看对商业费用(不仅仅是交易费用)节省的情况;如果节省得非常多那就可以合并,反之就没必要合并。

 

    那么,生产轿车的企业为什么一般都不组织生产像轮胎、座椅、发动机之类的零部件呢?我们假设把相关的企业都合并在了一起,看看这么做会得到什么好处同时又会失去什么。很明显,这么做了之后可以减少一些周转环节而能节省整个商业费用中的一部分,即减少了谈判、起草合同、争议等可以节省的纯粹交易费用而有所得。但是我们会发现,其大部分的比如像库存管理、运输之类的纯粹商业费用是减不掉的,纯粹交易费用中的像检查货物、作出安排之类的工作也是免不了的,因要考虑成本核算问题其“发现价格”实际上也是少不了的(要增加比如成本部门的工作量)。相对而言,各种技术不相关的企业都合并在一起会削弱其专业化分工的优越性。也就是说,由于没有竞争压力,合并后的零部件企业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很容易失去进一步降低其成本的动力。这必然会影响到最终产品的成本,且不考虑合并后会增加多少管理费用,单就这么算下来在总账上就未必合算。由此不难看出,如果不能有效地降低零部件企业的成本(这也是最关键的),下游企业一般是不会轻易将其合并在一起的。为此可以采用一种折中的办法,这就是签订分包合同的生产方式(像很多日本大企业做的那样)。因为各个相关的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之后会节省一定的整个商业费用,同时迫于横向竞争的压力会促使上游企业愿意主动降低成本;而关键又在于,由合同所带来的稳定利润也使得上游企业有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或创新。可想而知,这才是两全其美的办法,企业各自的规模也就很容易随之确定。

 

    科斯认为“可以假定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10]甚至认为“价格机制(单纯从资源导向的方面考虑)可以被替代”,[11]这不能不说想得实在是太片面了。在企业内部确实没有明显的价格机制,于是就会出现科斯所认为的这样的结果:“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伴随着交易的复杂性的市场结构被企业家所替代,企业家指挥生产。”[12]但实际上“企业家指挥生产”并不意味着“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简单地取消了,而恰好是可以不折不扣地按照市场交易办事。也就是说,在企业内部处处都有成本合算的问题,其标准无论如何也离不开市场。否则连依据都没有,必然会迷失方向,其成本根本就控制不住。

 

    如果我们能从价值的角度思考就可以理解,当企业家决定是否应该把企业的规模扩大时,在内心中有意无意地估算的一定是这对生产能力的提高程度有多大,价值的变化才是最基本的决策因素。要是可以提高生产能力,提高的程度又足够大,企业就会趋向于扩大到相应的规模(不论是横向的还是纵向的)。反之,提高的程度并不明显,也创造不出什么新的使用价值,企业就会维持原有的规模不变。社会上的各个企业都有一个很明显的专业化分工,在企业内部还有很详细的生产分工,其原因就是这么做可以提高各自的生产能力。

 

    假设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原材料的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或者说对原材料的技术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即技术关联程度非常高,企业才也可能去直接生产原材料。例如,一些奶制品企业往往要自己养奶牛,一个蛋粉企业也得亲自养鸡。否则在原材料方面就有可能出问题,其成品的质量就难以保证;而一旦原材料出了问题其代价一般都是相当高的,像中国的三聚氰氨事件对奶制品的影响就是一个惨痛的例子,这显然还不如费点成本去直接组织生产。

 

    三、科斯定理问题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研究了有关社会成本的问题,其结论后被斯蒂格勒在《价格理论》一书中命名为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断言,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将会相等。”[13]因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就意味着“交易费用为零”,当不为零时似乎就牵涉到了产权、资源配制以及博弈等问题使得结果更加复杂。那么事实是否是这样呢,科斯到底想要研究的是什么,其依据又是什么,为什么会得出连科斯本人也称之为的“不名誉的科斯定理”[14]的?

 

    对于到底想要研究的是什么这一问题是很明确的,也是很现实的,这正如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开篇就交代的那样:“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15]

 

    我们暂且不论庇古提出的观点对不对,而是要问:科斯所怀疑的原则依据是什么?科斯认为:“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16]很明显,这一原则是非常正确的,并没有什么不妥,这就像中国人讲的两害取其轻。

 

    如果是一个人(个体)遇到了两害的问题,问题又不是特别复杂,那一般是很容易判断出孰轻孰重的即要“避免较严重的损害”。例如,对于工厂来讲,不管烟尘的事其害最高为零(轻害),管烟尘的事其害就是赔偿额外加对生产的影响(重害)。对于居民来讲,没有烟尘其害最轻(可视为零),受到了烟尘影响又没有得到赔偿其害最重(不低于赔偿额)。这样综合双方的情况很容易得出这么一个结论:要是有可能工厂一定连一分钱都不赔偿而取其轻,而居民一定不愿意遭受烟尘影响或有可能的话会努力提高赔偿额也取其轻。假设轻害为其所得,重害为其所失,两者的差额为其收益,则可以得到:收益 = 轻害所得-重害所失。用甲代表工厂,用乙代表居民,则可以得到:

 

    甲收益 = 甲轻害所得-甲重害所失,

    乙收益 = 乙轻害所得-乙重害所失。

 

    如果甲收益>乙收益,这对工厂有利;要是甲收益<乙收益,这对居民有利。很显然,当甲收益 = 乙收益时,这就是平衡或者说双方谁都不吃亏。接着的问题就在于比较各种利益关系,随之问题也就很容易搞清。

 

    假设双方的轻害都为零,那么接着要比较的就是双方的重害问题。这里的关键在于,一方的重害就一定等于另一方的重害吗?或者也可以这么思考,确定了一方的损失额度,这就一定是另一方所需赔偿的数额吗?比如,经统计或计算可以确定居民受到烟尘影响损失的总数是10万元,为此工厂就必须赔偿这么多?从表面来看事实也许如此,但这显然还没有计算工厂因此而带来的实际损失问题(这正是庇古所漏掉的问题)。这里的道理很简单,居民受到烟尘影响的损失是典型的社会成本问题,可要是工厂因赔偿对其正常的生产直接造成了额外的损失这同样也牵涉到社会成本问题。这样从总体上来看就有可能得不偿失,或者说一方、甚至双方都不满意。当一个国家或地区正致力于高速发展经济时,对处理污染以及公害问题总是举棋不定就是因为其中的社会成本实在是太不确定了。这除了统计或计算有一定难度之外更主要的是存在着两方或多方的孰轻孰重的问题,由此会形成赔也不是、不赔也不是的尴尬局面。因此可以说,在研究社会成本问题时必须把多方的损失情况都考虑进去,否则就会不公即社会成本不是最低甚至还解决不了问题。这确实不是一个简单的“如何制止甲”的问题,而是实际情况决定了必须要综合考虑。

 

    在进行统计或计算任何一方的损失时,显然这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对这种费用称为交易费用也未尝不可。但为什么交易费用会对社会成本问题的理论研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呢,难道不能把交易费用直接归入到社会成本之内吗?我们看看科斯是任何比较双方的损失问题的,由此就能判断出其例子是否有道理。

 

    为了说明双方的损失不同,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举了“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的例子:“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再假定在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牛群规模扩大产生的边际损失是什么则是另一个问题,这取决于牛是否习惯于相互尾随或并排漫游,取决于由于牛群规模的扩大和其他类似因素是否使牛变得越来越不安定。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对牛群规模的扩大所造成的边际损失的假定是无关宏旨的。”[17]具体数据是这样的:“假定将农夫的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谷物价格为每吨1美元,并假定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表1-1):”[18]

 

牛群数目与谷物年损失的关系

 

牛群数目(头) 谷物年损失(吨) 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损失(吨)

1                                     1                                1

2                                     3                                2

3                                     6                                3

4                                    10                               4

 

                                           表1-1

 

    我们从这个表中不难看出这么一个问题,既然科斯已经强调了“牛群规模扩大产生的边际损失是什么则是另一个问题”,即“对牛群规模的扩大所造成的边际损失的假定是无关宏旨的”,可为什么随着牛群数目的增加谷物年损失不是按照同样的比例增加呢?也就是说,仅考虑每一头牛吃谷物和践踏谷物的数量而不计较因两头牛争斗等所造成的损害,显然每一头牛吃谷物和践踏谷物的数量应该是基本相同的;不可能差出百分之几十以上,因只差百分之几或千分之几也就可以忽略不计。但是从上表(表1-1)可以清楚地看出,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损失显著递增而不是始终都为1吨。对此我们不难想到,这正是受到了所谓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不恰当表示影响即从“边际的角度”[19]看待了这一问题。这是不正确的,也是非事实的。或者说这不是数据真不真的问题,而是在原则上就并非如此。当然,从市场的角度来讲,随着谷物产量的减少其价格或许会有一定幅度的上升。但在有限的范围和有限的数量变化内,特别是仅就这种意外损害的例子而言(事件不多、持续的时间也不会很长),其价格的变化就可以忽略不计。或者说即便计算在内其平均价格也不会比“每吨1美元”多很多,这样用谷物损失的显著递增来代表这种差别就是明显的理论错误。

 

    正因为在价格方面存在着理论误区,所以根据这种假设自然而然地会得到这样的结论:“假设牛群头数为3(这是假设不考虑谷物损失时维持牛群规模的数量)。如果养牛者将牛减为2头,农夫愿支付3美元;如果减为1头,则支付5美元;如果减为零,则支付6美元。因此,如果养牛人将牛群头数保持在2头而不是3头,那么他从农夫那里可得到3美元。这3美元就成为增加第3头牛所需成本的一部分。养牛人在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付出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负责),或者他不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收到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不负责),这些都不会影响最后的结果。在这两种情况下,3美元都是增加第3头牛的成本一部分,并和其他成本一起被考虑。假如通过将牛群规模从2头增至3头,养牛业产值的增加大于不得不支出的附加成本(包括支付3美元谷物损失费),那么,牛群规模将扩大;反之则反是。无论养牛者是否对相应的谷物损失负责,牛群规模都将一样。”[20]也就是说,因有边际变化的问题会算出不同的社会成本使得社会成本好像是“变化”的,同时又存在着交易费用会使得这种变化更不容易确定。反过来,“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21]或者说:“在市场交易的成本为零时,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毫无影响。”[22]但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一个多少类似于悖论的模棱两可的定理。在《价格理论》一书中,斯蒂格勒也举了一个类似的例子[23],其关键之处同样表明损害应该是递增的,问题也就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科斯认为:“农夫的谷物损失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而增大。”[24]如果说这种“增大”与牛群数目成相同比例增大,那么这就是非常正确的。反之,成递增的比例增大,那就不可思议了。我们把损害改成按相同的比例增大,就可以得到如下的数据(表1-2)。

 

牛群数目与谷物年损失的关系

 

牛群数目(头) 谷物年损失(吨) 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损失(吨)

1                                  1                                      1

2                                  2                                      1

3                                  3                                      1

4                                  4                                      1

 

                                        表1-2

 

    这证明,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养牛的数目是可以任意变动的而与交易费用是不是为零基本无关。也可以这么认为,在每一数目上的损害都是固定的即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总是相等,其交易费用就不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了。例如,每养一头牛养牛者愿意支付农夫0.6美元的赔偿,其社会成本(对于农夫来讲)就是0.6美元,同时这也是养牛者必须考虑的私人成本(对于养牛者来讲),随着养牛的数目不同其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却总是相同。假设一次性的交易费用是1美元(与牛群规模无关、或者即使有关其变动范围也不大),养牛者只要养2头牛以上就能平摊掉这种交易费用而还有收益,并且会随着养牛数目以及时间的进一步增加会让交易费用摊薄到可以忽略不计,此时就像交易费用不是决定企业规模的决定因素一样也不是主导社会成本的主要力量。可想而知,交易费用为零确实不科斯定理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或者说在不能不考虑交易费用(比较高)的情况下为零最多仅是充分条件。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除了土地的自然情况之外(最上限),养牛的数目是否可以无节制地增加呢。很显然,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任何一种生产都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的。换句话说,每一种生产的规模被迫变化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引发另外的社会成本问题。比如,当养牛所需赔偿的总额过大时,虽然在理论上收益没有什么变化但因牛的价格也会变动其实际利润就会变得很不确定了。再比如,工厂因烟尘的事赔偿额过高而给正常的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其重害就不仅仅是赔偿额这一数目而应该还包括减产的损失额等。即当甲的实际重害所失远不止乙的重害所失时,这就等于甲承担了过大的社会成本使得甲收益<乙收益。这虽然对居民有利但却不能长久维持下去,到头来对各方面都不利即资源不是最佳配置和最优利用。不过问题在于,这确实与产权无关,即不论工厂属于谁都要对别人的损害做出合理的赔偿,而且最主要的是无需非得建立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基础上才能推出这一结论;反之,要是交易费用不为零的话,好像必然存在着产权和资源配置等问题。在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着因产权归属不同而导致的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但这显然更主要是由生产能力不同或者说改变造成的。当然,如果能很准确地计算出各种赔偿情况对双方的生产规模所带来的有利和不利的影响的话,我们确实可以把生产安排的最合理。不过这用正确的统筹规划或自由竟争都能办到,交易费用是不是为零既不会成为理论障碍也不会成为行动的绊脚石。归根结底这还是一个市场的问题,只不过就像企业之间的交易不能不考虑纯粹的交易费用一样在计算社会成本时也不容忽视其影响作用。当交易费用过高时,特别是赔偿又不合理,这就有可能增加不必要的社会成本而使得产值降低。

 

    实际上科斯所要研究的正是怎样赔偿才能使社会成本最低的问题,这才是科斯定理的本意。因为这里的现象是很明显的,假设根据一方的损失另一方必须赔偿这么多的话,另一方真的赔偿之后也许还会增加一些额外的损失,其社会成本就会不自觉地增加使得“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例如,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举了一个“由于拆房的噪声和灰尘使该旅店顾客锐减”[25]而店主起诉这家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案子:“初审法院判决旅店应得到4500英镑的损害赔偿费。后来,此案告到上诉法院。”[26]很明显,4500英镑就是旅店的直接损失(或略高),这也是拆自己的房子的这家公司理应赔偿的最高额。不过从这家公司的角度来看,正像为这家公司辩护的律师分析的那样,采取适当的、甚至是非常谨慎的操作是可以将妨害减至最低点,“但这意味着我们将放慢工作,不像我们所喜欢做的那样,或者说这将使我们付出一些额外的代价。”[27]正是这“额外的代价”意味着这家公司不损害旅店自己就会遭受更大的损失,这是不能不计算在内的社会成本,也是上诉法院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结果是:“损害赔偿费从4500英镑减到1000英镑。”[28]很显然,不论双方辩词的法理依据是什么,也不论其实际偏差有多么大,根据相互影响的关系(科斯相互定理)这么判决起码在原则上是比较公正的。假设打官司的费用是100英镑,其所谓的交易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也不过只有5%(100/2×1000);要是认为打官司的费用正是市场成本或商业费用,额外的交易费用就只有费时间、耗精力等等项目了(约等于零)。这就像市场成本的道理一样,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像打官司这类的社会成本(对于企业来讲就是市场成本)总是高得出奇而谁都打不起官司,其费用最低且又最有效率才是合理的状态或制度安排。

 

    科斯原本认为在市场交易中不存在成本“是很不现实的假定”[29],实际上这种交易费用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恰好为零或者说可以忽略不计。这样就自然而然的形成了这样一个结果: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资源不是在有效地配制着,根据科斯定理反倒可以推出其交易费用一定等于零——也确确实实等于零(把涉及到企业的社会成本归为市场成本)。也可以这么认为,越是资源有效配制的地方其市场成本或商业费用也越低从而使得交易费用更接近于零。当然,交易费用不等于零也不要紧,只要不是足够大就不会增加太多的成本。

 

    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1991年)的那次讲演中,科斯对有关科斯定理的运用问题也做了解释:“我不是不同意斯蒂格勒。不过我倾向于把科斯定理当作一块垫脚石,以便进一步分析一个有正交易费用的经济。”[30]但因为论证方法有问题,使得其结论的意义被严重地扭曲了。这就不能不招致各种争议,并且对理论的运用和发展都十分不利。可以说就像纯粹的交易费用有其独立性的道理一样,科斯在社会成本上同样观察到了其相互影响的现实问题,不过后来的研究结果都不能令人满意。

 

    我们已经证明了财产的私有还是公有对生产与交换没有影响,从科斯定理特别是张五常所说的科斯定理的第一个版本[31]的角度来看也说明了这一结论的正确性。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的公有权产权制度会影响到资源配制的效率问题,显然这不是产权本身的问题而是对价值原理以及其它经济原理的认识以及运用的根本问题。

 

    当然,在赔偿的实际操作上确实存在着双方违约或单方内部像搭便车之类的问题。这除了可以认为是有关联的另一个问题之外,最主要是这对科斯定理所研究的问题不构成普遍性的影响而可以另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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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第8页。

[2]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商务印书馆,段毅才、王伟译,2004年,第183页。

[3] 《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第17页。

[4] 《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讲演集1978-2007》,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王宏昌、林少宫编译,2008年,第366页。

[5] 《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第7页。

[6] 同上,第10页。

[7] 同上,第11页。

[8]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商务印书馆,段毅才、王伟译,2004年,第181页。

[9] 同上,第11~12页。

[10] 《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第4页。

[11] 同上,第5页。

[12] 同上,第3页。

[13] 《价格理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第125页。

[14] 《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讲演集1978-2007》,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王宏昌、林少宫编译,2008年,第366页。

[15] 《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第75页。

[16] 同上,第76页。

[17] 同上,第77页。

[18] 同上,第77页。

[19] 同上,第76页。

[20] 同上,第81~82页。

[21] 同上,第83页。

[22] 同上,第85页。

[23] 参见:《价格理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第125页。

[24] 《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第81页。

[25] 同上,第99页。

[26] 同上,第99页。

[27] 同上,第100页。

[28] 同上,第100页。

[29] 同上,第91页。

[30] 《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讲演集1978-2007》,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王宏昌、林少宫编译,2008年,第366页。

[31] 张五常在一次演讲中指出:“科斯定理的不同版本是不同的。在他的1960年关于社会成本的文章之前,他还发表了另一篇文章。其核心思想是,市场交换的先决条件是界定明确的产权。这一版本的科斯定理无疑是正确的。”参见:《科斯定理的谬误》,经济学茶坊,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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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斯定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78-2007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企业 原则 科斯定理 原创

沙发
王志成2010 发表于 2010-1-8 19:23:3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重新编辑了一下,加了注释。

请sungmoo版主看看,提提意见。
(另,是否应该移到制度经济学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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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ggy5710653 学生认证  发表于 2014-10-10 22:14:4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科斯定理分析
    广义动量定理Fαt=MV和系统思考是两大分析工具,作者使用这两大工具对科斯定理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科斯定理的本质是资源配置,交易费用是一种广义的摩擦力,产权的制度应该是向竞争最激烈的方向配置产权。分析指出了市场的存在是为了促使消费者盈余最大化,而不是降低交易费用;企业的存在是为了创造消费者盈余进而创造利润,而不是节约交易费用。


牛吃小麦的系统分析图:
1)牛吃麦的权利归种麦者



2)牛吃麦的权利归养牛者



科斯定理详细分析(1):https://bbs.pinggu.org/thread-3204959-1-1.html
科斯定理详细分析(2):https://bbs.pinggu.org/thread-3204971-1-1.html
科斯的局限:https://bbs.pinggu.org/thread-3204974-1-1.html
科斯为什么钟情于中国:https://bbs.pinggu.org/thread-3204973-1-1.html


经济学总结图:



    摘自本人新书《《广义动量定理与系统思考——战争、管理学与经济学通论》,下边链接有全书下载,请您批评指正。https://bbs.pinggu.org/thread-320498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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