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称,“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那末,它的价值量是怎样计量的呢?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换句话说,商品价值由生产它的劳动力耗费构成,而劳动力却表现为一定的生活资料,生活资料又表现为一定的使用价值。这样,逻辑上商品价值就是一定的使用价值无疑了。
对此,我们举例说明。某人劳动耗费了500斤粮食,产出1000斤粮食商品,按马克思的观点,这产出的商品价值是由耗费劳动这个“形成价值的实体”构成的,也就是说这1000斤粮食的商品价值在实体上是由耗费劳动的量500斤构成的。那么,生活资料和商品这两种使用价值的量的差异与事实相符吗?说轻点,肯定不符,说重点,这是在睁眼说瞎话。
为此,马克思为了避免这种尴尬,又称,“起初我们看到,商品是一种二重的东西,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后来表明,劳动就它表现为价值而论,也不再具有它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所具有的那些特征。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换句话说,劳动虽然来自于一定生活资料转化的劳动力耗费,但劳动这个东西一经转化就与生活资料这个使用价值进行了切割,可以在两者实体使用价值上视为同一物,而不能在量上与来源实体等量齐观了,而是劳动因此具有了一种“特殊”的功能,其特殊就特殊在劳动像魔具那样可以带来增殖,即“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
从上我们看到,商品价值的实体是由耗费劳动构成,是马克思说的,但在量上就不再由耗费劳动这个实体自身的量进行计量,也是他说的,而且他还“批判地证明了”这一点。那么,马克思是怎么批判证明的呢?他说,之所以劳动力耗费带来的功效价值大于劳动力的自身价值,是因为劳动力要素是活的,其它要素是死的,死的不能创造,唯有活的才能创造,所以商品价值唯一的来源是劳动力耗费的活劳动。
原来如此,虽然构成价值的实体是生活资料的使用价值,可是这个实体使用价值的量却要跑到商品体使用价值的量上面去计量了。用上述例子说明,耗费劳动自身500斤的量已不能用在产出的商品上,产出商品的价值量由商品自身的使用价值量来计量,也就是商品的价值量是1000斤。
由是,马克思所谓的“批判地证明”不过是陈述了一种自然现象,即用一定的量获取一个更大的量,加上一种直观的“死与活”观察事物的方法而已,他并没有对这种自然现象给出任何科学的解释,谈何“证明”?没有证明,所谓的“批判”不是瞎批还能是什么?对这种自然现象,本人在另外的一个主题里就指出,这是两个事物的物理性变量,我国古代早就有人懂得这种原理,并运用于实际生活中,极其平淡,马克思不过是不知不觉的在旧货翻新而已,无什么特殊可言。
对这种物理性变化原理,自身无所谓对或错,倒是马克思在对生活资料和商品这两事物之间在玩弄一种“二重”关系,即生产的耗费量与带来的功效量在计量上没有采取质和量的计量统一,而是采取乾坤大挪移,张冠李戴的手法,取生活资料使用价值的质,计商品使用价值的量,这种手法是否在理,值得人们去检验真伪。
生活资料代表的耗费劳动自身就存在一个质和量的统一,功效商品亦然。由于生活资料和商品分属两个独立的事物,它们之间并没有进行相互转化而融合在一起,而只是进行物理性接触,生活资料耗费随劳动结束就消失了,商品是由原材料转变而来的。这在科学上证明的是,生活资料并没有因为通过转化劳动就可以像孙猴王那样“物化”进商品体内,所谓的“物化”仅仅是人的主观意识而已,即生活资料通过转化劳动,“意识化”的进入商品体内。因此,生活资料仍然是这种“意识化”的载体,如果这种“意识化”的东西代表着价值,那么进入商品体内的价值仍然是生活资料价值,而不可能是商品体自身的价值。
从唯物论观点出发,一事物的价值的价值量应该由该事物的使用价值载体决定,也就是物质的时空统一,如果一事物的价值的价值量由另一事物的使用价值的量决定,那么这不叫科学证明,而叫人的主观认定,即商品价值的价值量可以认定是生活资料自身转化劳动的量,也可认定为生产功效的商品体自身的使用价值的量。因此,马克思并没有进行任何批判和证明,只不过在其资本论里用棉花、纱锭和棉纱的例子在倒腾一种主观认定方法而已。
由此可见,商品价值的量是由生活资料转化的耗费劳动的量决定,还是由商品体自身使用价值的量决定,完全是一种人为的主观认定,而非科学证明。科学证明的是,两者之间各自存在自身的量,各自的量由各自使用价值的载体决定,互不关联。
至于活的要素和死的要素问题,这要视论述的对象是什么而定,是生理学的,社会学的,还是经济学的,不同的学科领域就只适用于不同的视角和概念,以及符合事实的描述。
经济学上,商品价值的价值量由什么决定,固然可以通过人为认定,即商品价值的价值量虽然来自于生活资料代表的耗费劳动,但人们现实中却认定,这个价值量并非是耗费劳动的量,而是产出商品的量。这样一来,价值量这个东西的确就与劳动没有什么关联,劳动只是商品的成因。剩下的就是活或死要素创造商品价值的问题了。
既然商品价值的价值量可以通过人为认定,那么商品价值由活的要素,还是死的要素,或者死活两要素共同创造,是不是也同样是一个人为认定的问题呢?事实也正是如此。从生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出发,人是物质世界的主宰,人可以改变物质世界的存在形式,所以创造行为唯有人才能实施,物只是行为工具和行为对象。但是,经济学不同于生理学和社会学,人们不会直观的把活的要素作为生产商品唯一的增量因素,而是根据各生产条件,如劳动力、生产工具和生产对象这三要素,进行综合评价,统一认定这是生产三要素共创的结果,且投入带来的产出增量与要素的死活无关,任何单一的要素都不能独自具备带来使用价值的增量功能,三方互为必要条件。
至于哪个要素对增量的作用和贡献有多大,如果生产方式是以雇佣合作的方式进行,合作双方对此怎么认定,从而决定利益分配,这属于合作双方讨价还价,平等协商的问题。合不合理由当事者双方说了算,任何第三者无权去充当判官。对此,马克思显然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就举起批判的大旗,偏袒一方,充当一方的代言人。
综上,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产生,既说不清价值是“物化”还是“意识化”的产物,对劳动如何可以脱离使用价值的范畴又缺乏科学依据,还采用唯心论方法认定商品价值的价值量,同时在生产各要素对使用价值增量的作用贡献方面混淆生理学社会学与经济学的意义。至此,马克思的这些种种迹象和行为表明,他所谓的“批判证明”除了拍脑袋想当然,在胡批乱证,不知还能有什么第二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