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成2010 发表于 2009-8-6 18:49
你在论文中讲过,“效用不能计量”,“效用不可计量”,那么是怎样定量地计算“所得”的呢?
实际上当你认为“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时,仅是从付出相同的角度理所当然地推出了其所得也必然相同的结论。反过来,当你从真正“所得相同”的角度再去验证劳动时间是否也相同时就会发现,其劳动时间未必相同。例如,我在19楼举的例子就是如此。
因此,当你仔细研究有关劳动时间的安排时,就能看出其问题的所在。
我一再强调,所得就是效用。但效用不能计量。由于这个原因,虽然交换的双方付出的是等量的劳动,但所得的却不是等量的效用,而是不同效用。所谓不同,并非量上的不同,而是质的不同。如果所得的是等量的效用,那么,“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与“等量的效用互相交换”就是一回事了。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岂不相通了嘛。
在我没讲到货币以前,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还不能推出其所得也必然相等。只有当货币(如斯密所说的盐、贝壳、烟草、干鱼丁等等)产生后,使交换有了收入时,才能推理出其所得也必然相等。但不是效用相等,而是收入相等。如果效用与收入都是相等的,那么,我成了效用价值论者了。为了防止你再次误会我,我要强调,我说的这些只是早期社会的现象,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后,取得等量的收入已经不需要付出等量的劳动了。
我的观点够清楚了,不需要我仔细研究有关劳动时间的安排吧!其实,研究了也没有必要。如果你认为有必要,那么,你先起个头,我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