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起源及其演变
价值与重量、长度、时间等一样,都可以计量,不可能像效用和贡献那样属于无量纲量。在计量方面,劳动价值论比效用价值论更科学。但劳动价值论把劳动量称为价值量却是错误的。实际上,劳动量从来就没有单独决定过商品的价值。不仅如此,商品的价值在不同的社会发展的阶段还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从而演绎出价值进化的历史。
一、 历史上第一个交换原则
分工引起交换,交换需要合理。合理的交换必然要求产品交换者遵守公正的交换原则,而公正的交换原则应该是产品交换的双方互不无偿占有对方的利益。在交换行为产生的初期,产品交换者的利益仅仅表现为产品包含的人力劳动量。因为当时的土地在部落范围内是公有的,劳动者采掘生产所需要的各种自然资源时,除了耗费自己的力气以外,无须向任何人付出代价。产品交换者的利益仅仅表现为产品耗费的劳动量,不能包含任何自然资源的耗费。显然,最早的交换原则应该是“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
在历史上,德意志神学家亚尔贝兹 • 马格努(约1206~1280年)最先表达了“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的思想。他认为,制造床的人换回来的产品如果不能“相当于他对于床所耗费的数量和品质,那么他在将来就不可能重新制造一张床,从而制床业也就会消失。其他的职业也是如此”(转引自鲁友章与李宗正主编的《经济学说史》上册,第46页)。
亚当 • 斯密(1723~1790年)也指出:“在资本积累与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国富论》上卷,第42页)。
不难想象,在早期的社会,“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是最符合逻辑推理的。价值起源的研究必须符合“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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