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uangyu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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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抄袭教材算不算剽窃?(辩论火热进行中,赶快参加哦...............)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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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雨 发表于 2010-12-23 16:18:2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现在是法制社会,不能因为教授行业的内部规则而无视法律原则。教授作为高级人才,创新型人才,国家花大量金钱资助你们,不应该这样荒废教学任务,更不应该出这种“城头变幻大王旗”的满目雷同的教材,要么不写,要写就应该有自己独到的讲解,即使多数内容属于学科共有知识,但也不应该大部分内容一致。

反观国外教材,平迪克的微观注重商业应用,尼克尔森的教材注重分析扩展,范里安的注重图形分析,简单易懂,他们每一本都有自己的特色。而国内的教授呢,都向钱看齐,出教材完全是为了赚钱,速成的教材比比皆是。浪费学子的金钱,浪费学子的时间。

金融危机后,中国的发展将越来越依靠于科技,我预言,中国教育现状不变,中国的经济危机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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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

       天下文章一大抄。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关于“抄袭与剽窃”相关规定。一般理解是,抄袭就是原封不动的照搬,做法“低级”;剽窃是将内容改头换面,经加工、修饰的抄袭,做法“高级”的。剽窃者多会把语序颠倒,句与句之间错开,但它的基本含义、观点是和原文一样的。所以,这种被改头换面了的文章在“抄袭与剽窃”鉴定上是比较困难的。

   一般的,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会遵循两个标准:

    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四十行或全诗的四分之一,但古体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但该《实施细则》已经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已被废止,故对“适当引用”的一种有限的参考理解。

    所以,“抄袭和剽窃”的认定在不同的案件中通常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个案处理,要根据作者的意图、抄袭的内容、方式、目的、后果来具体认定。

“抄袭与剽窃”的侵权责任

    “抄袭与剽窃”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对此规定做了明确的规定。2005年1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1. 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
  2. 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
  3. 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 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
  5.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6. 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
  7. 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
  8. 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9. 根据上述规定,当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以及邻接权时,侵权者不但需要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有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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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是对于原著未经或基本未经修改的抄录,这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是一些时候是否构成抄袭比较难以界定,例如模仿一个故事的情节是否属抄袭就有很大争议,一些人认为故事情节属于思想范围,而“抄袭思想”并不是犯罪的行为,因为法律只保护思想的表现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来看
1、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2、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3、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它侵犯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4、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1项将剽窃、抄袭他人作品作为侵权行为予以规定。剽窃、抄袭是指把他人的作品据为已有的行为。抄袭者不是自己付出创造性劳动,至多是把他人作品个别内容和词句略作改动,就作为自己的作品。"引用"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含义下,是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仅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引用,但必须:1、引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2、引用比利适当,引用的内容不能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3、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很关键,常为区分抄袭与引用的界限。只要不是自己创作,将他人的作品以自己名字发表、使用,不管多少都是抄袭。临界点是所抄的内容须构成作品。如司法实践上已保护了10几字的广告语为作品。但司法实践也否定了仅为3个字的"娃哈哈"作为作品予以保护。

哈佛关于“抄袭”的定义
  抄袭是一种说谎、欺骗、偷窃的行为,指的是你将原始资料的信息、观点和句子直接用于你自己的文章当中而不做标注。

        在拉丁语中,抄袭者(plagiarus)也称为诱拐者、绑匪,因为在古代,诱拐者常常偷盗小孩。正如许多评论员指出的:当你剽窃时,意味着你偷窃了其他人的脑力产物,但你却依然坚持说这些东西是你自己的脑力产物,并且依靠这些并非由你真正完成的东西而得到好评,所以你是在说谎与欺骗。你没有给提供资料的作者以公平的认可,也欺骗其他完成相同的任务却没有抄袭的同学。
  从两页的课堂作业到20页的论文,抄袭在任何文章中都有可能发生。特别是在较长的论文中,较之整篇大面积的照搬,抄袭更多情况是拼接。学生常常将原文中的词句或观点糅合起来,并用自己的语言和观点来说明;或者是从不同的资料来源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不注明来源,拼接成自己的东西;或者将注明引用的和未注明引用的文字糅合在一起。

《辞海》的定义
       窃取别人的文章以为己作。

《现代汉语词典》 的定义
       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


美国现代语言联合会《论文作者手册》 对剽窃(或抄袭)的定义

      剽窃是指在你的写作中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表述而没有恰当地注明出处。……这包括逐字复述、复制他人的写作,或使用不属于你 自己的观点而没有给出恰当的引用。”


《美国语文学会研究论文写作指南》的定义
    “剽窃”指的是一种欺骗形式,它被界定为“虚假声称拥有著作权:即取用他人思想之产品,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拿出来的错误行为。”……在你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来源的,就是剽窃。(第30页)

报告中举出的例子包括:
1、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对见解、资料、用语的来源出处“没有给予相应的承认”的行为:“复述他人行文或特别贴切的词语”、“变换措词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

2、总体的剽窃: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抄袭;

3、直接抄袭:直接的从他人论著中寻章摘句,整段、整页地抄袭;为了隐蔽,同时照搬原著中的引文和注释。

4、在通篇照搬他人文字的情况下,只将极少数的文字做注,这对读者有严重的误导作用;

5、为改而改,略更动几个无关紧要的字或换一种句型;

6、错误理解综述的概念:“综述”的意义或许在于,相同或相近的思想出自不同的论者,因而有必要将其归纳整合,形成一种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分析视角。抄袭是将部分综述对象照单全收。

7、跳跃颠转式抄袭:从同一源文本中寻章摘句,并不完全遵循源文本的行文次第和论述逻辑;

8、拼贴组合式抄袭:将来自不同源文本的语句拼凑起来,完全不顾这些语句在源文本中的文脉走向。

注意:抄多少的百分比虽能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抄袭的严重程度,但多抄几个字、少抄几个字同样不能改变问题的性质。

     另外,文学抄袭和学术论文抄袭的定义是有一定不同的,学术论文的抄袭定义得非常严格,引用一定要有出处,别家的说法不可以改头换面的说出来算自己的,甚至连思想抄袭都有定义,但是在文学上,这一点就比较难以列入抄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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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介绍一个典型案例,请广大教授引以为戒,小心自己被用这种方法整下台哦!!!!!{:3_46:} 好像试试啊!整啊,整啊,邪恶.......恶..........



西南交大副校长:引用教材不算抄袭 曾呈阅原作者

科学网



近日,西南交通大学确定该校副校长黄庆论文抄袭,并决定取消其博士学位,撤销其研究生导师资格。7月16日晚7时许,黄庆在接受新京报专访时称,“抄袭门”可能与学校有关人士此前产生了过节所致。而昨天校方称,处理结果已上报国务院学位办。

黄庆不满西南交大处理

近日,西南交大学术委员会作出认定结论,称“黄庆博士论文第四章抄袭事实成立,且性质较严重”。随后的7月10日,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黄庆学术不端问题作出处理。

随后,黄庆发表声明,对西南交大的处理结果称持保留意见,并对是否构成“抄袭”、缺乏申辩机会及外请评审专家的资历,提出质疑。

校方称鉴定为双盲评审

对此,昨天下午,西南交大校方告诉记者,学校严格依照学术审查程序进行处理。该校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程序上,西南交大先后两次召集国内外相关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即送审的黄庆博士论文是匿名的,专家的身份也对黄庆匿名。据其介绍,送审材料中,包括了黄庆的申述材料。

该负责人驳斥了黄庆“对抄袭缺乏明确定义”的说法。“这是他的个人观点。”他说,两次组织国内外专家判定,两次结论一致认定抄袭事实成立。

声明中,黄庆质疑评审专家的资格。对此,校方专门公布的信息显示,当初,邀请的8位国内外评审专家,在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其中1人来自美国,1人来自澳大利亚;有5人来自211工程学校,其中4人为985工程学校的专家;有5人所在学校的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其中4人所在学科为国家级重点学科。8人评审意见均认为,黄庆博士学位论文第四章抄袭事实成立。

学校尚未收到申诉材料

此外,外界质疑校方不给申诉机会,有违程序正义。

这位负责人说,学术道德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黄庆本人已作申诉。而通报会是面向全校助理及以上中层干部和全体硕士生、博士生导师的,仅通报调查过程及处理决定,不存在不给申诉机会的问题。

16日晚,黄庆告诉记者,他将就此事进一步申诉。

该负责人称,学校暂时还没有收到黄庆的正式申诉材料。不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已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此前,黄庆要求上级给出机会申辩。“那不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该负责人说。

7名教授实名举报黄庆

校方承认,包括该校经管学院院长贾建民在内的7名教授,实名举报黄庆。

同时,校方确认,2007年,贾建民发现经管学院黄庆一名博士生抄袭,之后该学生遭到严处。不久,贾建民被这名博士举报抄袭。

不过,该负责人拒绝评价此事与贾建民举报有关。

对于黄庆因竞聘校长而遭被举报的说法,该负责人说:“哪跟哪啊?”

“引用教科书不算抄袭”

对话

“我引用教材,就像引用牛顿定律”

新京报:这次学校取消博士学位,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你认罚吗?

黄庆:我有保留意见。

新京报:具体是哪篇论文被指抄袭?

黄庆:这篇文章是(19)99年完成,2000年底答辩的博士论文。当时,中铁二局改制上市、广州铁路局改成广铁集团,根据这两个企业的改制写的博士论文,题目就叫《国有企业集团研究与铁路企业集团实证分析》,加扉页共217页。

新京报:这样的论文为什么会被举报?

黄庆:过去对他们工作支持不是很有力,举报者可能有意见,就背着我找茬,把我九年前的论文翻出来。(他们)不举报我论文的全文,只针对第四章。第四章是关于企业的产权方面的模型,总共只有17页,占全部论文的7%,主要是引用了一本教科书,杨小凯(两次被提名诺贝尔经济学奖,后被称为离该奖最近的华人:编者注)的《经济学原理》。

新京报:他们认为这是抄袭。

黄庆:论文是用杨小凯的理论,描述国有企业改制行为,跟杨小凯在书中的论述完全不同,相当于我用牛顿定律,描述某一个运动现象。因此,用公用知识来讨论一个新的研究对象,我认为这是允许的,尤其在当时。

新京报:引用的内容,在整个论文中是什么角色?

黄庆:我不好说。但我论文的主体,企业改制的实证分析与研究,如果没有中铁二局和广铁集团改制的翔实资料和我调研的东西,这篇论文是不能完成的,也没有任何意义。

新京报:你也同意这部分内容与杨小凯原著雷同较多?

黄庆:在这一章中,确实有较多引用杨小凯公式、理论,以及相关认识的地方。杨小凯的书是(19)98年出来的,又是第一本关于新兴古典经济学的教科书,当时找不到更多论著和教材。所以,引用的内容相对比较多一点。

新京报:举报者说,论文中,你把杨小凯的理论,说成自己的东西。

黄庆:我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把杨小凯的理论、模式,说成是我自己的东西。引用过程中,我并没有说这是“黄氏公式”、“黄氏模型”。从我当时的理解讲,是适当引用。

新京报:没有通篇引用,也没有引用结论,就不算抄袭?

黄庆:我认为是。

“把别人的理论据为己有算抄袭”

新京报:以你的判断,什么样的论文才算抄袭?

黄庆:我个人的看法是,把抄的内容说成是自己的,这算抄袭。在当时讲,行业内都知道,这个东西是杨小凯的,我还不至于把大家公认的东西说成是自己的。

新京报:在论文注释中,你有没有注明是杨小凯的东西?

黄庆:这是我的失误,有引注不严谨的地方。当时,确实考虑到《经济学原理》属于公用知识范畴,所以没有把它引注上。

新京报:这是一个失误?

黄庆:起码是引注不严谨。

新京报:你认为,抄教科书理所当然?

黄庆:我决不是这个意思。教科书是公用知识,从著作权法、知识保护条例、个人研究等诸多方面,是可以引用的,国家相关规定。

新京报:杨小凯曾经看过你的论文初稿?

黄庆:论文完成后,我觉得有必要让杨小凯看看,正好我们有个教授王成璋去杨小凯所在学校作访问学者,就请王带去。看了以后,杨小凯没有提出另外的意见。这,王成璋可以作证。

新京报:杨小凯看后怎么说?

黄庆:后来,王教授给我讲,(杨小凯认为),把他的模型和中国企业的改制结合起来,还是值得赞赏的。

“评审专家比较一边倒”

新京报:学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黄庆:不知道,我也想问这个问题,这也是我不服的原因。

新京报:在被定抄袭前,学校找你谈过吗?

黄庆:实际上,关于论文的举报,我几乎是长时间被蒙在鼓里。此前,我一直索要举报材料,直到2008年12月底才给我看,没有注名(举报者姓名)的。

新京报:鉴定程序怎么走的?

黄庆:第一次接到匿名举报后,搞过一个鉴定,我知道。我没看到举报材料,咨询时,他们告诉我有这么个事。我曾写过一个材料给学校,希望给我申辩的机会。

新京报:材料里你写了什么?

黄庆:我对第四章进行了阐释。我不知道举报点在哪,只写了怎么用第四章来描述企业改制行为。

新京报:对你的论文鉴定,有一个学术专家组。

黄庆:嗯,有一个专家组,是2008年以后,学校委托了一个机构,并且又找了一些人。

新京报:你怀疑专家组的学术能力?

黄庆:我不是对他们的学术能力有怀疑。经济学是个很宽的领域,我引用凯的杨小凯,是数理经济学方面的专家,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是不是更合适些?我的理论同行很多,应该邀请。

新京报:你知道专家组组成成员?

黄庆:我直到现在也不知道。评审专家的意见,我现在大致印象,比较一边倒,我感觉还是多少可能有些不完全符合事实的。

“经管学院多人盖公章举报我”

新京报:你在学校是不是和谁有过节?

黄庆:是不是有过节我不知道,但是我们学校经管学院的举报者,曾经在不同场合说,“知道这个论文的事是冤枉你的,但是10年之后告诉你原委”。可能,我之前对他们工作支持不力吧。

新京报:你知道举报者是谁吗?

黄庆:学校告诉我,是经管学院(就是认为我对他们不利的这个学院),7个人实名举报,据说盖了经管学院的公章,相当于代表单位举报我。我不理解的是,这是不是代表全院的意见?

新京报:平时你和他的关系如何?

黄庆:打交道不多。

新京报:此前,贾建民举报你的一名博士抄袭论文,你的学生遭到严处。不久,你的博士举报贾建民抄袭,学校调查后认为贾没有抄袭。因为这事,你们之间有了过节?

黄庆:可能有这个因素。他们对我的学生论文做过事情,我的学生宣泄不满时,也做过过激的反应。

新京报:这是让你们结怨很深吗?

黄庆:我还真不知道,我在这个事情上和他们结下了多深的怨。我也确实没料到,这个事情闹成现在这么严重,9年前的一篇论文,弄成这个样子,感觉很冤。

新京报:有传言说你在竞聘校长时得罪了人?

黄庆:绝对没有,校长是组织安排的,怎么可能竞选?

新京报:学校表态称,如果你愿意留下,还是“欢迎的”。打算留下来?

黄庆:我听从组织安排。

新京报:考虑过离开吗?

黄庆:我还是听从组织安排。不讨论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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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论文还是规矩点,不知道以后谁整你,一个不大的把柄就可以置人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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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材普遍存在拼凑抄袭等问题 谁是罪魁

2010年01月26日 作者:姚文兵  来源:中国青年报


  这些年,高校在校生人数急剧增长,这给高校教材出版带来空前的发展机遇。统计数据表明,2007年全国共出版高校教材33525种,其中新出版13571种,总印数达26868万册,与扩招前的1999年相比分别增长335%、363%和173%。然而,在一片繁荣景象的背后,高校教材普遍存在低水平重复出版、拼凑抄袭等问题。

  笔者以《机械设计基础》教材为例对国家图书馆的馆藏目录进行检索,统计出2006~2008年间全国共出版《机械设计基础》高等学校教材114种。其中标明高职高专适用者达72种,标明“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16种。某中央级出版社3年内共出版16种《机械设计基础》同名高校教材。

  文科方面,以《法理学》为例,统计出2006~2008年间全国共出版同名高校教材40种,其中标明“十一五”规划教材5种。某知名大学出版社3年内共出版8种《法理学》同名高校教材。

  从这些同名教材的内容提要可以看出,多数教材的结构体系均大同小异。笔者在调查中还发现,有些作者主编或参编的高校教材同时或相隔不长时间分别在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对教材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或表面处理。

  高校教材如此高产,多数教材的内容却是“继承”多、创新少,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极为普遍。有人撰文指出:“他们认为编写教材既不要搞研究也不用做调查,更不用查资料,甚至相关领域的著作和论文也不必多看,只要找来三四本已有的教科书,框架体系略微改动,章节顺序稍作调整,文字叙述作些处理,一本新的教材就‘浮出水面’。”

  伴随着低水平重复出版的泛滥,高校教材单品种年平均印量显著降低。根据《中国图书年鉴》和《中国出版年鉴》的有关统计数字计算后发现,1999年单种高校教材的平均印量为12756册,2006年下降到8112册,2007年继续下降到8014册。

  导致目前高校教材出版乱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制环境的原因,也有出版体制和教育体制的原因,其中,高校学术资格评价制度和课堂教学模式是罪魁祸首。

  重点院校教师评职称看项目、文章和学术专著数量,看文章是不是被著名检索机构收录。大量普通院校尤其是高职高专院校教师因以教学为主,很难有科研成果,编写出版教材就成为这些院校教师职称评定的重要成果。这是普通院校教师编写出版教材的最大动力。

  同时,在我国高等学校里,教材是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大多数高校教师讲授和要求学生掌握的内容(也就是考试的内容)都局限于某一唯一指定教材之内,而教材的选用由任课教师或系室领导决定,学生对教材没有选择权。如果教师本人或本单位的领导、同事主编或参编了某科目教材,任课教师一般会主动或被动选择使用此教材,无论该教材质量如何。由于对教材的选用不是出于对学生负责,而是附带了某种功利性的其他目的,真正优秀的教材往往无法被选用。

  近年来国家逐年扩大高校招生规模,一年招生达数千人的院校比比皆是,一个院校的一个大类专业的学生动辄数百上千,这样的院校完全有条件自产自销。也有些以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名义组织编写教材,一般会有多所院校的教师参与编写,参与编写教材的院校一般会选用作为教学用书。先有了可预期的销售数量,出版商当然不会拒绝来自该院校或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教材选题。

  此外,教育主管部门在高校教材选题规划工作中批准了大量重复选题。教育部“十一五”期间共批准国家级规划教材11741种。在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教材规划选题表》数据库中以“教材名称”为关键词进行排序,可以发现,同一选题重复批准十几种的比比皆是,同一作者在不同出版社申报的相同选题同时获得批准的也不罕见。

  笔者认为,解决高校教材出版乱象的根本途径是在教材的出版与使用环节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就高校而言,务必要规范课堂教学活动,形成优胜劣汰的教材选用机制。高校教师如果在课堂教学中指定或变相指定使用自己编写或参编的教材,应视为一种权力寻租行为,高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应严格限制这种行为。

  同时,在高校教材编写和出版过程中,主管部门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建议教育部和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自“十二五”起取消高校教材规划工作。高校教材与中小学教材不同,其选用已不再由**决定,绝大多数高校教材的出版也没有**的资助。作为一种商品,其生产和流通应逐步交由市场来组织。随着出版单位逐步转变为完全市场化的主体和相关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作为教材产品生产者的教师和出版单位以及作为教材产品消费者的学生所组成的竞争市场完全有能力作出优胜劣汰的选择。(姚文兵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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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教材,这个过分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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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大生(江苏省委党校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一、区别剽窃、抄袭、不规范引用的必要性

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第五章第四十六条是将剽窃、抄袭并列的,说明当时是将抄袭和剽窃当作两种不同行为看待的。

2001年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抄袭”删除,保留了“剽窃”,这是将抄袭与剽窃混为一谈的表现。根据这个规定,一个行为只要不是剽窃,肯定也就不是抄袭。这就为狡猾的抄袭家们开了方便之门。

近年来,侵权人越来越狡猾,为了避免被指控为剽窃,他们很少使用秘密的、没有标注的方式侵权。但是,他们的标注往往是非常狡猾的:

其一,标尾不标头。抄录的文字开头没有任何标记,没有冒号和引号,没有“某某某说”等引导语,仅仅在引文结束的地方加一个角标。让读者弄不清楚角标之前有多少文字是他人的文字。

其二,有注无标。文章的结尾有几个注释,但是在正文中没有角标(当然也没有引导语、冒号、引号),读者弄不清楚每个注释与正文中哪段话相对应。

其三,标头不标尾。在引文的开头,如“某某某说”的“说”字后面加一个角标,注释栏里也有一个详细的、对应的注释。但是,某某某究竟说了多少话,几百字还是几千字,读者看不出来。

其四,标在中间。比如,抄录了别人600字,他的角标不是放在600字的结束处,而是放在第200字和201字之间,给读者的印象,不是抄录了600字,而是引用了200字。

其五,抄袭注释。也就是连注释一起抄袭。精明的将注释体例改一改,使前后一致。马虎的连注释体例也不改,将各种不同体例的注释全部原封不动地抄到自己的作品之中。给读者的印象是:反正作者是有注的。

其六,改动一些无关紧要的单词,配合以“参见”。如将“一百多年”改为“百年以上”,将“此后”改为“从此以后”,注释中不是说“见”,而说是“参见”。这种方法,与传统“引书法”的要求相反:故意地“使自记之语与所引之说”“相混淆”。 ……

一旦受到抄袭的指控,他们往往以不是秘密窃取来狡辩:我有注释,不是秘密窃取,所以不是剽窃。既然不是剽窃,自然也就不是抄袭,因为在新版《著作权法》中,剽窃和抄袭是同义词。他们至多承认自己“不够规范”,是“不规范引用”。

所以,为了防止公开侵权,为了不给抄袭家们开方便之门,有必要将剽窃与抄袭,抄袭与不规范引用严格区别开来。

二、立法建议

第一,将无标、无注、无引(引导语、冒号、引号。下同)、无用(深化使用。下同)的抄录行为定义为剽窃。

第二,将有标、有注、甚至有引,但是无用的抄录行为定义为抄袭。

第三,将有引、有用,但是无标、无注,或标注不全、不准,或者抄录不准确等抄录行为定义为不规范引用。

三、不规范引用的具体表现

第一,没有标注。

第二,有注释,但要素不全。

第三,有注释,要素齐全,但要素不准确。

第四,校对不认真,录错了文字。

第五,对所录文字断章取义,故意歪曲引文的含义。

第六,未经同意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文献。

第七,因过失,粗心大意,使引文被曲解,不能证明自己的观点,甚至南辕北撤。

第八,张冠李戴,弄错了引文作者。

第九,用过多的引文反复论证同一个观点。

第十,对引文评价过分。或者批评过于苛刻,或者赞扬过于溢美。

四、不规范引用的性质

区别抄袭与引用的关键标准不是注释,而是用。为了论证问题、为了深化使用而抄录他人文字就是引用。没有用的目的,抄录他人文字,注明出处的叫抄袭,不注明出处的叫剽窃。不规范引用也是引用,是引用的一种,因而不是抄袭,更不是剽窃。

下面的事例可以说明不规范引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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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文忠教授在央视《百家讲坛》中讲过这样一个例子:有一个女权主义者认为,女人应当是家庭、国家、社会的主人,男人应当是女人的仆人。因为孔子说过,“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因此,钱文忠教授告诫听众:句读非常非常重要。

笔者(刘大生)以为,在钱文忠教授讲的这个例子中,女权主义者对孔子言论的引用就是不规范引用,但明显不是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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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文字中,实际上存在着三个不规范引用,但是,都不是抄袭。第一是女权主义者对孔子言论的不规范引用,因为她曲解了孔子的思想。但是,她的目 的是为了论证她自己的一个观点——“男人应当成为女人的仆人”。也就是说,她是将孔子的话当作论据使用的,所以钱文忠教授仅仅指责她曲解了孔子的意思,而 没有指责她抄袭。第二是钱文忠对女权主义者言论的不规范引用,因为他没有说明女权主义者言论的出处。是出自哪本书?哪篇文章?或者哪部电视剧?钱文忠没有 说明,听众无法查对。但是,他的目的是为了提醒观众:句读非常非常重要,千万不要小看句读。也就是说,他是将女权主义者的言论当作论据使用的,所以没有听 众指责他抄袭。第三是笔者本人(刘大生)对钱文忠言论的不规范引用,因为笔者没有说明钱文忠演讲的具体时间。即哪年,哪月,哪天。也没有说明是在哪一个系 列讲座中讲的。意思虽然没有记错,文字上却可能有些出入,可能不完全是钱文忠的原话。但是,笔者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什么叫不规范引用。也就是说,笔者是将钱 文忠讲过的事例当作论据使用的,所以读者肯定不会指责笔者抄袭。

所谓“当作论据使用”,就是“引用”之“用”。它是引用的核心,是引用的关键,是引用的实质,是引用的真谛,是引用的根本,是引用的精髓,是引用的灵魂。有了它,再不规范的引用依然是引用,而不是抄袭。

没有它,哪怕有很多注释,注释的要素很齐全、很准确,也不是引用,往好里说,那叫资料汇编,理论集萃;往坏里说,那就是抄袭。

名言曰:有缺点的战士依然是战士,完美的苍蝇终究是苍蝇。套用这句名言,笔者以为:不规范的引用依然是引用,完美的抄袭终究是抄袭。所谓完美的抄袭,就是有标、有注的抄袭。

有些学者的著作,注释栏中要好多“参见”,甚至还有一些“见”,但是仍然被指控为抄袭,原因何在?就在于没有“用”这个灵魂。

2010年8月15日星期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学术道德监督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ge=1&from^^uid=417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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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gxl0814

你是说抄教材的教授过分,还是说把教授出教材时不合理引用其他教材的行为定义为“剽窃”过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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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剽窃。首先就是对人家的劳动成果的窃为己用。再辩解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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