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佶先生认为剥削是克扣或少付工资,但是他在有关文章中并没有直接给出这个剥削定义,更没有直接说克扣或少付工资不是资本利润的唯一来源。如果这样说,他的论证就有效了。很容易证明在不存在克扣或少付工资(剥削)的前提下,资本利润照样存在。最典型的是福特工厂的大幅度增加工资,结果劳动效率大大提高,剩余价值自然增加很多。
那么,黄佶先生错在哪儿?
在黄佶先生的有关文章中,剥削其实还有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的意义。在那篇文章中,剥削一会儿是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一会儿是克扣或少付工资。在同一篇文章中,使用剥削这个概念,但没有申明剥削的意义。这在逻辑上是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黄佶先生的错误不是对剥削的意义理解错误,而是犯了概念意义不一致的错误。
应该说,黄佶先生对剥削是克扣或少付工资的理解,是正确的。对于这样的剥削,说剥削不是资本利润的唯一来源也是正确的。
黄佶先生既然认为剥削是克扣或少付工资,自然不赞成剥削是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了。但是他没有继续说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是源于什么。笔者认为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是因为剩余价值的正确意义其实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是收入扣除成本后剩余的价值——不是“由雇佣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资本家占有自己所有的企业的权益,这就是资本家为什么可以占有剩余价值的理由。
所以,论述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的正当性,用不着论述剩余价值是谁创造的。剩余价值不管是谁创造的,都归资本家所有。完全是雇佣工人创造的、完全是机器创造的剩余价值都归资本家所有。雇佣工人已经得到了应该得到的工资,企业没有克扣或少付工资,雇佣工人就不可以去要企业的剩余价值了。当然,资本家如果主动把剩余价值与雇佣工人分享,这是完全可以的,值得鼓励的。